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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

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

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什府发[2010]40号

 

什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什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市属重点企业:

   《什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什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93号)、什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什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什市府发〔2010〕3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为保证新农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从我市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力和义务相结合,注重社会公平;坚持以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市级统筹。

二、工作目标

(一)新农保试点政策在全市农村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2011年3月31日前,力争实现全市已年满60周岁(统计截止日期2010年9月31日)、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100%登记,并完成其资格认定,按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计发基础养老金。

(责任单位: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所属村(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三)2011年7月31日前,力争将全市50%及以上年满16周岁一59周岁的农村居民纳入新农保试点范围,2011年12月31日前,力争全市新农保参保率达到80%,并完成参保、登记、录入及缴费等工作。

(责任单位: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所属村(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三、实施范围

(一)凡具有什邡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藉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凡已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当从新农保制度实施的当年起参保缴费。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己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从新农保制度实施时的当年起参保缴费。

(二)不适用新农保的人员:

 1.在校学生、现役军人。

 2.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以及服刑、劳教人员;

 3.己在企事业单位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及个体从业人员,并己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4.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个体从业人员及其他人员。

四、参保缴费、政府补贴及保障方式

(一)按照国家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1.个人实际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

2.省、市、县政府对参保缴费人员给予缴费补贴,基本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1)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每人每年再增加补贴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每人每年再增加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每人每年再增加补贴15元。

(2)对农村重度残疾人(1.2级),政府全额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农村中度残疾(3.4级),政府按70%的比例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3.集体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或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4.参保人员每年应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凡已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在全市新农保制度实施时的当年参保,并按年缴费。

可以自愿选择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到60周岁时,按年缴费年限和补缴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

在全市新农保制度开始实施之日两年内选择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仍按其选择的缴费档次,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凡年满16周岁未满45周岁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l5年。

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所补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二)保障方式: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从办理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

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今后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所得的金额。

个人账户资金储存额领取完毕后,由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

 3.全市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在其符合条件子女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费,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其待遇领取资格后,由市社会保险局从次月起按规定标准发给基础养老金。

 4.全市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凡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未按年缴费且未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的,本人到达60周岁时,不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凡年满16周岁未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按年缴费年限和补缴年限之和未达到15年的,不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年满60周岁,但不符合新农保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由市社会保险局一次性清算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五、基础服务工作管理

实施新农保制度,涉及人数众多,宣传教育、基础信息采集、参保登记缴费、待遇发放等环节多、业务量特别大。

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承担新农保、农村居民就业失业实名制登记等基础性业务工作,由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新农保相关金融性服务工作。

具体的服务协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协商一致签定。

六、实施步骤

(一)宣传培训、组织参保阶段(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1月15日)(责任单位: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所属村(社区)、市委宣传部、广电局、群工局、维稳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其所属村(社区)、市级有关部门要成立宣传工作组,负责向本辖区内的农村居民宣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要实行分片包干,走村入户,按户分发宣传资料或手册,务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缴费,发放相关表册,并进行登记造册和初审,建立基础信息并录入系统。

市群工局、市维稳办要密切注意试点期间的信访、群众工作,切实做好工作预案,深入试点工作第一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负责组织对全市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村(社区)具体从事新农保试点工作的人员培训。

(二)审核、认定及组织缴费阶段(20l1年1月15日至2月15日)(责任单位: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所属村(社区)、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对各村(社区)收到的参保人资料进行审核,办理参保登记和对参保人基础信息进行认定,同时录入新农保系统。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当以村(社区)为单位,统一到就近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网点开设参保人员个人银行账户,并交由各村(社区)发给参保人员,同时签定银行代扣协议,村(社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参保人持银行存折、身份证(原件)到存办银行营业网点预存或缴纳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存办银行按照参保人员意愿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实行扣缴,并划转到新农保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每月5日前以村为单位向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市社会保险局出据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名册,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根据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名册,以村(社区)为单位向参保人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椐交村(社区)发给参保人员。

市级有关部门要对参保人员在户口薄、身份证、伤残等级证等方面存在的疑难问题予以澄清,新办或补办相关证件。

2.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对村(社区)上报的己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领取待遇资格材料进行初审(包括: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性质、公民身份证号、居住地址、是否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待遇、子女是否参保),初审后以村(社区)为单位整理、归类、统一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

(三)集中办理阶段(2010年2月16日至4月10日)(责任单位: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所属村(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首先应将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所有资料,报市劳动保障局进行待遇领取资格审核,市社会保险局应及时开设养老金待遇领取个人银行卡,制作领取证,按时将领取卡及领取证件发给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由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统一下发给各村(社区)及其参保人员。

2.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对各村(社区)上报的参保人员资料进行审核,以村为单位归类、整理、汇总上报市社会保险局归档。

(四)总结完善阶段(2011年7月下旬和12月下旬)(责任单位: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各责任单位应在2011年7月底和12月底从下到上对全市新农保试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查找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办法,规范操作程序,为继续做好新农保工作奠定基础。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周密组织

为推进全市新农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市上成立了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宣传工作组、政策研究组、资金保障组、维稳工作组等5个工作组。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将新农保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工作,配备专人,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党和政府惠民政策的落实。

(二)落实责任,协调推进

1.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5个工作组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协调好相关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做好对新农保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2.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职责范围

(1)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本辖区新农保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和新农保基金征缴及开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专用收据。

具体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料、基础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料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按照《档案法》规定,负责对参保人员参保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案。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所属行政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配备相应的劳动保障协理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各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和检查是否齐全,基础信息录入并上报(含电子文档),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含参保表册),提醒或督促参保人员按时缴费,并进行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同时负责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用缴费,就可按月享受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农村有户籍老年人,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情况进行公示及所有参保人员年度参保缴费情况公示等工作。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新农保工作的统一管理、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政策咨询以及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工作。

(3)市社会保险局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保险费收缴、基金划转、基金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举报等工作,并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编制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完成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新农保信息化管理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新农保资金的筹措,加强对新农保基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协调中央、省、德阳市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转,编制本级财政对新农保补贴资金的计划。

   (5)市民政局负责对农村五保户、社会优抚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人员情况的认定,协助做好特殊人员纳入新农保范围的配套政策衔接工作。

   (6)市残联负责对全市农村残疾人的认定,协助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做好残疾人参保缴费工作。

(7)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农村居民中户口登记、身份证查验存在问题的事宜予以澄清处理,负责及时新办或补办相关证件。

(8)市委宣传部、市农工委、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审计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国土资源局、市群工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要认真履职,紧密配合,通力协作,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此项惠及广大农村千家万户的惠农政策落实到实处。

   (三)强化目标考核

市上将全市新农保试点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

2011年7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目标办将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开展试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本部门职责,全力推进全市新农保试点工作。

 

主题词:

劳动保障 新农保△ 方案 通知

报送: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财政局;什邡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什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16日印发

什劳社发〔2010〕143号

 

 

什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什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解释

(一)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局、各镇、街道办事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什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什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什市府发[2010]39号)(简称:

新农保实施细则,下同)的通知精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农保领导小组于2010年12月20日研究,决定对《新农保实施细则》相关条款作出解释,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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