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聊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关于印发《聊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印发《聊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印发《聊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09-1-1216:
38:
19 大 中 小 | 打印 | 关闭 浏览797人次
聊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聊政发〔1999〕17号
★
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聊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放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聊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有力措施,有利于从源头上扼制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杜绝部分工程不招标、私下交易、索贿受贿、任意肢解工程、强行垫资承包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各级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违反管理办法的各种行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开展。
聊城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聊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水平的提高,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及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项目外,投资在2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
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总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
勘察设计是指建设工程从勘察、测量、可行性研究、规划直至施工图设计等;
施工是指土木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大型土石方、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等相关工程的施工;
设备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建设监理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聊城市城区、开放开发综合试验区、市直单位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和市以上重点工程,县(市区)所属建设面积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项工程和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的招标投标;
(二)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三)审查招标投标申请书、招标文件;
(四)审定标底;
(五)负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初审;
(六)审查招标人员资格、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七)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八)负责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
(九)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调查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条县(市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县(市区)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县(市区)投资在3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二)协助上级部门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三)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四)审查招标投标申请书、招标文件;
(五)审定标底;
(六)审查评标人员资格、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七)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八)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六条聊城市城区、开放开发综合试验区、市直单位建设工程和市以上重点工程的招标投标,必须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
其他工程的招标投标,也必须进入由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场所进行。
第七条所有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接受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招标投标活动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介绍建设用地等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为主,严格控制议标。
第二章招标
第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可以采取项目全过程招标,也可采取分阶段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进行;但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得进行单独招标。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招标书,组织招标活动,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二条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其招标工作应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具备招标条件后,招标单位应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
招标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单位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二)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及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三)工程概况;
(四)招标范围、内容及方式;
(五)对投标单位及其资质的要求。
第十四条招标工作的程序。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
(二)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编制招标书,并报请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日内审定完毕;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招标单位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组织投标单位进行勘察现场,对招标文件及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五)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六)建设单位编制标底或委托编制标底,并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定;
(七)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八)组织进行评标、定标,并形成书面评标定标意见;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经鉴证或公证后,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
第十六条投标报价和编制工程标底,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标底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必须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八条凡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法人,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未在本市依法注册的国内外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参加投标。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联合参加工程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的单位应向招标单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外地建筑业企业尚需提供进聊资质等级认证书;
(二)单位简介;
(三)近两年来承建的主要工程情况。
第二十条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时,按工程批准概算的1%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投标落标的,其保证金应在评标结束后的7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其保证金应于签订工程合同后7日内退回。
第二十一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
投标书必须盖有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印鉴,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地点、日期、方式送达。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建设单位主持,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开标时,招标单位召集投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介绍工程招标投标等情况,公开标底。
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必须在开标前宣布,开标后不得更改。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作废:
(一)标书未按规定要求密封的;
(二)标书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
(三)标书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分辩不清的;
(四)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六)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评标组织由招标单位和招标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评标、定标工作。
评标组织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工程项目其成员不少于5人,大中型工程项目其成员不少于7人。
建设单位参加评标的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30%。
第二十六条评标组织应当以评分及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七条评标、定标的依据:
(一)项目总承包。
以勘察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等为依据;
(二)勘察设计。
以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好,勘察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等为依据;
(三)施工。
以报价合理,保证质量、工期,主要材料用量适当,施工方案可行等为依据;
(四)设备供应。
以设备先进,价格合理,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投标单位资信可靠,售后服务完善等为依据;
(五)建设监理。
以技术和经济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科学,措施可靠,监理收费合理等为依据。
第二十八条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给经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签证的《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和《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签订合同。
合同经签证或公证后,建设单位须将合同副本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其保证金不予退回;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除退还中标单位的保证金外,还须按保证金的同额付给中标单位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应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管理费标准,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禁止中标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中标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转包给他人。
但经建设单位认可后,中标单位可将其承包建设工程的非主体工程、关键工程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于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隐瞒招标单位和工程实际情况或擅自肢解工程进行发包的确定中标单位后,单方面宣布中标无效的;泄露标底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行贿、索贿、受贿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中止招标、投标、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
(三)对有关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四)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对手,影响公平竞争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中标单位违反本办法,将承包的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