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行业专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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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燃气行业专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燃气行业专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燃气专家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燃气行业专家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保证专家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专家服务质量,根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燃气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燃气协会)组织协调燃气行业专家开展工作,根据本办法组建的专家库隶属燃气协会,并接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业务指导,面向全行业提供专家服务。
第三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推进深圳市燃气行业创新工作,充分发挥燃气专家在深圳市燃气管理和决策中的咨询和参谋作用,进一步推进燃气项目建设与经营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科技管理水平。
第四条燃气行业专家必须遵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做出专业判断。
第五条燃气行业专家对深圳市燃气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评审,并出具意见书;接受委托对燃气技术方案或燃气设施及燃气的运行进行技术、安全评价;根据需要,参与燃气事故的分析和鉴定等。
第一章专家的任用和管理
第六条燃气专家选用范围
深圳市燃气行业企业、行业管理部门从事燃气行业的各类人员;外省市从事燃气行业的专业人才;关注燃气行业并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人员。
第七条燃气专家的主要职能
(一)为深圳市燃气行业的发展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参与燃气行业项目的咨询、论证、评审;
(三)参与燃气行业事故的处置,为事故原因分析提供技术依据;
(四)参与行业资质管理;
(五)参与专用材料选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工作。
第八条燃气专家任职条件
(一)燃气专家任职的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具有严谨的科学精神、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燃气行业,有强烈的责任心;
2、从事燃气及相关专业包括城镇燃气输配、城镇燃气工程、城镇燃气技术、石油化工(煤化工)、油气储运工程、安全及应急管理、机电、土建工程、市政建设、消防工程等与燃气相关专业;
3、熟悉燃气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4、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燃气相关中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并且从事城镇燃气管理、工程、技术及相关工作10年以上;
(2)具有燃气相关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并且从事燃气相关领域工作10年以上;
(3)具备安全管理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管理经验;
5、身体健康,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承担评估、评审、调研和咨询等工作,年龄不限。
(二)资深专家调升条件
1、具有燃气相关中级技术职称10年以上,从事燃气相关领域工作15年以上,并且具备有大型项目评审、评价的实际工作经验;
2、具有燃气相关高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从事燃气相关领域工作15年以上,并且具备有大型项目评审、评价的实际工作经验;
3、具备安全管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安全管理工作10年以上管理经验,并且具备有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经验。
(三)名誉专家聘请条件
1、在燃气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老同志、老领导;
2、曾经或正在承担政府行业技术顾问工作的燃气行业专家;
3、在燃气行业工作30年以上的专家;
4、关注燃气行业并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社会人士。
第九条专家库中的专家如果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相关的服务工作,报经协会理事会同意,协会秘书处及时删除该专家信息,三年内不再录用。
第一十条专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一十一条专家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入库,不得参与相关活动。
第一十二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秘书处暂停其专家活动或者取消专家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第二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十三条燃气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方法,参加使用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独立评审、论证、推荐等,提出相应的评审、论证、推荐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接受参加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三)向使用单位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十四条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积极、准时出席活动并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遵守工作纪律,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十五条燃气行业专家实行“有限”责任制,即专家应对自己的意见或判断负责,是对依据审核、检查或评估的现场情况做出的意见或判断负责,审核、检查或评估后的自然变化或人为变化不属于专家的责任范围。
第一十六条燃气行业专家对各企业在运营和发展中提出的专家意见,各部门、企业、个人都应及时响应,协会秘书处督促燃气行业专家意见的落实。
第一十七条燃气行业专家开展工作时可以获得相应报酬和奖励。
第一十八条燃气专家所在的单位,应当为燃气专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第三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一十九条入选燃气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二十条申请入库的专家请填写《深圳市燃气专家库入库申请表》一式一份,经推荐单位核实盖章后,连同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复印件,报送至燃气协会秘书处。
《深圳市燃气行业专家入库申请表》可随时向秘书处索取,也可以在“深圳燃气信息网”上下载,反馈的《申请表》可接受电子文档报名。
第二十一条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请入库专家的《深圳市燃气行业专家入库申请表》后,及时核对专家信息,审核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协会秘书处对被批准的专家将建立专门档案,并将其基本信息在深圳燃气信息网进行专栏公开。
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认可,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四章专家库的分类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专家库专家分类
(一)根据专家资历分类
1、名誉专家
名誉专家为终身制,在燃气行业具有影响力和权威,在专业领域、行业发展思路、行业标准制定等方面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2、资深专家
资深专家在燃气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参与评审、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专业的技术意见,在工作中可以做到把握项目的整体方向,具有较强的战略思考和决策咨询能力。
3、专家
专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要求,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熟悉国家、省市燃气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规范和方针政策,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
(二)根据专家工作内容分类
1、项目评审专家
项目评审专家主要参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燃气行业工程建设立项咨询、论证、评审,参与专用材料选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工作等与燃气行业相关的项目评审工作。
2、安全专家
安全专家主要负责对燃气行业事故进行原因分析,参与燃气行业事故的处置,为事故原因分析提供技术依据。
3、资质管理专家
资质管理专家主要负责行业资质核查及动态管理。
4、其他
上述三种类型以外的入库专家。
第二十三条专家库中的专家资料应定期进行落实和更新。
原则上由协会秘书处一年落实和更新一次。
第二十四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五章专家的选取和工作组织
第二十五条协会秘书处收到使用单位的专家需求信息后,要求使用单位填写《深圳市燃气行业专家使用申请表》,在与对方签订服务协议后,根据需求情况抽取相应专家,组成专家组向对方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六条根据所委托的工作的需要,一般以三名专家组成工作小组,最多不超过七名。
专家组设组长一名,专家组在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组长需从资深专家中选取,主要负责项目服务最终意见的确定,可设副组长一名,协助组长负责项目服务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及联络工作。
第二十七条专家组的专家需独立的做出专业判断,组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工作小组的工作意见。
对于不同意见,要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专家组对项目服务所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做出,必须明确具体,并由每个参加活动的专家本人在书面意见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项目服务过程中记录专家活动的签到表、有关会议纪要及与项目相关的资料等文件必须原件提交协会秘书处存档,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并由项目单位盖章确认。
第三十条专家组工作意见出现分歧时,组长应向燃气协会提出申请,增派专家或咨询名誉专家。
组织专家进行二次讨论,形成专家组的最终意见。
第三十一条燃气专家代表协会对外工作,须得到燃气协会的授权。
专家在未经燃气协会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在任何场合以燃气协会专家的名义发表专业意见。
第三十二条燃气专家代表协会外出工作的过程中,专家个人的结论性意见以及工作成果事后需及时经书面反馈至燃气协会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专家的相关活动和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燃气行业专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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