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户房屋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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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户房屋买卖合同
不过户房屋买卖合同
篇一:
不过户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第二部分:
本房产剩余银行按揭款项共计万,自本合同签订当月起,工商银行按月返还的房产按揭款项每月元,由乙方代替甲方及时、足额缴纳并承担不能缴纳的相应责任。
上述第三、第四条付款中,每次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相应书面材料。
第五条
1、甲乙双方定于年月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保证房屋及其屋内已有设施的、水、电等基本条件的完好。
如因上述基本条件存在问题引起的纠纷,由甲方出面协助处理。
2、双方定于年月日,暨房产证办理完成满5年之日起,3个月内甲方有义务积极协助乙方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正式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乙方支付甲方房产过户保证金元。
3、甲方应在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第六条关于房产证过户的补充说明
双方约定,暂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具体过户期限和权利义务根据本合同第5条第2款规定办理。
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
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
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如甲方原因而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
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双方约定,该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除本条第二款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房产过户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
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第八条、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3‰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
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十二条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1、房内有关水、电、物业、有线电视,电话等相关开户情况,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2、房屋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有关水、电、物业、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此引发的纠纷由甲方自行处理,与乙方无关。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3份。
其中甲方留执1份,乙方留执1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见证人(签章):
地址:
地址:
现住址:
现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篇二:
不能办理过户房屋的买卖合同考虑很全面的
二手房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购买甲方房屋暂不能办理产权过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市镇村号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含地上附着物),房屋产权证号:
,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甲、乙双方商定该房屋售价为(人民币)拾万仟佰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将房款全部付给甲方。
第三条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定之日将房屋交付乙方,同时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手续,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出卖人还应当附属于该房屋的装修及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包含在上述房屋价格中,不在另行支付价款。
第四条甲方自本合同签定之日不得再对该房屋进行任何物权处分及附加任何物权、债权负担,不得再与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签定该房屋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抵押合同等,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屋的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情况,保证该房屋没有经济纠纷,保证该房
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如因甲方不如实陈述告之引起的其他相关纠纷,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第三方负担处理衣服,与买受人无关。
第五条该房屋在交付乙方使用前,所发生的水、暖、电、讯、有线电视费等一切由均由甲方承担以上相关的开户情况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自交付乙方使用后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在该房屋符合规定产权过户条件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过户时所需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甲方应在_____天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第七条甲方不得以经济上涨,房价过低等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拒不配合乙方办理过户等相关事宜。
由于甲方违约致使乙方无法履行,除全部退还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以外,还应向乙方支付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第八条乙方有权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若乙方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要求时,积极配合与第三人办理产权过户等事宜。
第九条该房屋在正式办理产权过户前,若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被政府征收,政府给予一切补偿权益归乙方所有。
甲方不得以房屋尚未过户之名要求享受相关补偿权益。
第十条甲方应告之直系亲属该房屋的所属权益归乙方所有,若与直系亲属发生产权纠纷,甲方属违约,按第七条赔偿乙方违约金。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见证人(签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篇三:
二手未过户房屋买卖合同书
房屋买卖合同书
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甲方现居住的位于号的房屋原房主系黄超,现房屋产权登记户主仍然是黄超的名字,该住房由黄超于年月日出卖给后,由于年月日出卖给,现甲方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及通过原房屋产权人黄超认可,达成如下协议,望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其位于黔西县结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证字第号,产权登记户主为黄超的住房一套出卖给乙方。
第二条、双方议定该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小写¥:
元整),该款由乙方分次付清给甲方。
即自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房屋价款人民币现金大写给甲方,甲方必须于本合同签订及乙方支付第一笔房屋价款后日内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提供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所需要的一切材料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必须于办理完房屋产权过户的当日或次日将尾款人民币现金大写支付以收款收据或银行转账等为据。
第三条、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承担相应义务,(该次买卖如需公证,公证费用由导致公证的原因方承担相应费用),该房屋交易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该次房屋出售包含房屋内的其他所有附属设施(如:
甲方室内装修的墙地砖等)及双方议定的设备等,价款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甲方必须将其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附属设施和设备与房屋一起完好交付给乙方,乙方除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价款外,不在支付甲方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甲方必须保证该房屋不存在债权债务、不存在抵押、担保等情形,如有相关情形致使乙方权利受损或该房屋无法过户到乙方名下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必须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乙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甲乙双方自愿约定,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均诚实履行合同约定内容,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反悔。
若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不及时交付房屋、交付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与双方议定不符、不及时积极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交易房屋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如存在抵押、担保等情形)等均视为甲方违约,甲方违约则应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房屋价款,并且向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总价款20%的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若乙方于合同签订后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由乙方承担已经支付甲方的全部款项的20%不予返还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充分协商解决,无法进行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或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共3页,自双方及原房主等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方备注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在场人签字:
原房主签字:
篇四:
暂时不能办理过户房屋的买卖合同
暂时不能办理过户房屋的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购买甲方房屋暂不能办理产权过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市镇村号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含地上附着物),房屋产权证号:
,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甲、乙双方商定该房屋售价为(人民币)拾万仟佰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将房款全部付给甲方。
第三条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定之日将房屋交付乙方,同时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手续。
第四条甲方自本合同签定之日不得再对该房屋进行任何物权处分及附加任何物权、债权负担,不得再与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签定该房屋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抵押合同等。
第五条该房屋在交付乙方使用前,所发生的水、暖、电、讯、有线电视费等一切由均由甲方承担;房屋自交付乙方使用后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在该房屋符合规定产权过户条件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过户时所需税、费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甲方不得以经济上涨,房价过低等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拒不配合乙方办理过户等相关事宜。
由于甲方违约致使乙方无法履行,除全部退还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以外,还应向乙方支付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第八条该房屋在正式办理产权过户前,乙方有权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若乙方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要求时,积极配合与第三人办理产权过户等事宜。
第九条该房屋在正式办理产权过户前,若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被政府征收,政府给予一切补偿权益归乙方所有。
甲方不得以房屋尚未过户之名要求享受相关补偿权益。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见证人(签章):
年月日
篇五:
不过户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第二部分:
本房产剩余银行按揭款项共计万,自本合同签订当月起,工商银行按月返还的房产按揭款项每月元,由乙方代替甲方及时、足额缴纳并承担不能缴纳的相应责任。
上述第三、第四条付款中,每次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相应书面材料。
第五条
1、甲乙双方定于年月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保证房屋及其屋内已有设施的、水、电等基本条件的完好。
如因上述基本条件存在问题引起的纠纷,由甲方出面协助处理。
2、双方定于年月日,暨房产证办理完成满5年之日起,3个月内甲方有义务积极协助乙方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正式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乙方支付甲方房产过户保证金元。
3、甲方应在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第六条关于房产证过户的补充说明
双方约定,暂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具体过户期限和权利义务根据本合同第5条第2款规定办理。
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
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
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如甲方原因而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
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双方约定,该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除本条第二款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房产过户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
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第八条、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3‰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
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十二条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1、房内有关水、电、物业、有线电视,电话等相关开户情况,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2、房屋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有关水、电、物业、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此引发的纠纷由甲方自行处理,与乙方无关。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3份。
其中甲方留执1份,乙方留执1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见证人(签章):
地址:
地址:
现住址:
现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篇六:
二手房购买合同(暂不过户)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房产一事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声明,甲方所售房屋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证书证号为------------号,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产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面积为156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法:
口划拨口出让。
甲方保证房屋产权无查封、无债务纠纷,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可以办理权属过户、税务登记、贷款申请等与交易有关的各项事宜。
甲方保证所售房屋符合国家及---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
甲方对违反国家及----市关于房屋上市交易政策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条乙方声明,乙方购买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甲方房屋,支付房款,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违反本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包括土地证办理及过户等所有费用)。
第四条付款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应立即支付购房款计人民币万元整。
扣除已缴定金万元,应再支付万元。
年月日之前应支付万元,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当日乙方支付贰万元。
2、甲方以此房产办理的万元贷款自签订此合同之日起,应由乙方支付此房产办理的万元贷款利息,直到乙方还清贷款为止。
还清贷款一星期内,由甲方提供齐全办理权属变更的全部手续,甲乙双方应共同配合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条房屋交付
1、本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均应亲自到场,办理水、电、煤气、物业等相关事宜,确保房屋交付使用。
房屋交付前,房屋所产生的水、电、煤气、物业等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双方应签署《物业交验单》,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房屋钥匙交给乙方。
2、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务纠纷,并结清物业等手续。
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纠纷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二手房购买合同(暂不过户)
篇七:
房屋未办过户手续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未办过户手续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
XX年4月20日,郭某与曾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
郭某自愿将其所有的一套商品房,作价100000元出售给曾某,签订协议之日曾某预付房款80000元,余款XX0元于同年8月20日前郭某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
郭某承诺在9月20日之前协助曾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协议签订后,曾某按约付清了房款,郭某也交付了房屋。
后郭某反悔,不想把房子卖给曾某。
XX年9月20日,曾某依约要求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遭郭某拒绝,郭某于同年9月10日诉至法院,以房屋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要求法院判令曾某归还房屋,并表示愿意退还房款本息。
[分歧]:
对本案郭某与曾某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是否有效,合议庭存在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买卖城市和有房屋买卖双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房屋买卖协议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郭某与曾某虽然房款两清,但未根据《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该房屋买卖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第七项及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郭某与曾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
郭某与曾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且已实际履行,该房买卖协议是有效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郭某与曾某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郭某应提供有效证件协助曾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
本案郭某与曾某诉争的案件事实清楚,焦点是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行为是负法律行为,不办理房屋变更过户手续违反了法律和行政规定,是无效民事行为。
但这种认识是有失偏颇的。
我国《城
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买卖房屋双方应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该条例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不动产的监督和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房屋买卖协议即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
“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责令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7号《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规定:
“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郭某与曾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房款两清,郭某拒绝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侵害了曾某的合法权益。
故本案应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郭某与曾某的房屋协议有效。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曾建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