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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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做好制定和推行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简称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负有团体标准制定与管理的职责。
遵循的工作准则包括:
一、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为宗旨;
二、以市场需求、行业需求为导向;
三、以改革、创新为动力;
四、以自律、规范、完善为内涵;
五、以促进行业进步、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
第三条为了做好团体标准制定、推行与管理工作,设立管理工作机构。
一、成立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
(一)鉴于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是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认定的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对北京市住建委系统的17家行业协会负有协调、服务、管理的职能。
领导小组组长:
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会长担任;
副组长:
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担任;
组员:
由枢纽型社会组织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二)领导小组职能是:
1、负责团体标准项目的审定;
2、审批所需重要资源的调配和使用计划;
3、审批资金筹集、项目收益的使用及分配计划;
4、批准团体标准发布实施等。
二、领导小组下设团体标准编制管理办公室(简称办公室)。
(一)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编管干部等若干人。
(二)办公室职能是:
1、负责团体标准的申请、办理立项、组织编制;
2、办理意见征询、送审报批、标准发布、组织复审;
3、团体标准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5、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设立团体标准专家评审委员会。
专家评审委员会起着“把关定向”的作用。
其成员视需要从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综合专家库提取,或另行聘请其他专家、学者、业内资深人士。
第四条团体标准编制的范围:
一、国家标准、北京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没有覆盖的范围;
二、现行国家标准、北京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可细化的部分;或可以明确、细化的具体技术实施;
三、各种类别的规程、导则、指南、手册等。
第五条制定、修订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包括:
申请;立项;编制;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发布实施和复审等。
第六条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的年度计划,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汇总、编制和下达。
由申请制定团体标准的编制单位向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提出立项申请,主编单位不应超过2个。
第七条列入团体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期准备工作已就绪;
二、项目的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先进性和实施应用的条件;
三、项目的主编单位和编制人员、已落实;
四、项目所需资金和办公场地等物质条件已落实。
第八条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标准的目的、意义;
二、编制标准的可行性;
三、编制标准的适用范围;
四、编制标准的工作原则和技术路径;
五、编制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六、编制标准与相关标准的比对分析(其先进性,与相关标准名称和编号的区别,有无重复等);
七、编制标准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第九条团体标准的编制所需经费来源:
一、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自筹;
二、项目编制单位自筹;
三、合作单位赞助;
四、其他企业、团体或个人赞助。
第十条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审批后,担任主编的单位需将编制组成员名单(见附件2)报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建档保存。
第十一条编制团体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
第十二条编写团体标准可参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或其他相关规定。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编制的团体标准版式、内容,应协调统一,以免重复,浪费资源。
涉及编制与国际接轨的团体标准,其版式应与国际惯例接轨。
第十三条在形成团体标准(草案)后,主编单位应及时组织征询意见。
征询意见渠道:
送交企业征询意见;送交专家征询意见;放到网上,征求社会意见。
征询意见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第十四条征询意见到期后,团体标准主编单位要及时汇总整理各方意见,提出对团体标准(草案)的修改意见,并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
第十五条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召开审查会议,对主编单位提交的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形成报批稿,交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审定批准。
第十六条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对批准的团体标准,统一编号和发布。
第十七条团体标准的编号四部分构成:
一是团体标准的代号(T/);二是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代号(BCAT);三是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四是发布标准的年代号组成。
统一的排列格式如下:
T/BCAT××××—××××
第十八条团体标准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出版规定组织出版、发行及组织宣贯与培训。
第十九条团体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将根据法律法规条文修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调整,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的组织主编单位,对团体标准进行复审,以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或废止执行。
第二十条团体标准属于科技成果。
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团体标准,可纳入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相关奖项的评选或推荐范围。
第二十一条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将适时的依据形势任务的变化,以及行业发展进步的需求,修改本办法。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决定制定团体标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
2、团体标准编制组成员名单
附件1: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
编号
标准名称
标准
类别
工程建设/
产品
编制工作类别
□制定、□修订、□局部修订(在□内打√)
计划编制时间
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编制标准的必要性、目的和意义(包括技术可靠性、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
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说明
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情况,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内容对比(包括国内、外标准的名称和编号,是否存在重复情况)
涉及专利情况(包括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权人、有效期等相关信息,需提交相关专利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专利权人对专利纳入标准的声明(有二种情况:
专利免费许可、专利费合理无歧视收费许可)
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框架和使用范围
尚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和适当补充试验、研究内容
①主编单位名称
主编人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外语水平
②主编单位名称
主编人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外语水平
参编单位名称
编制经费预算总计万元
其中:
编制单位自筹万元
其他万元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申请立项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传真
①主编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②主编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协会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表格空间不够可加页。
附件2:
团体标准编制组成员名单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电话
电子邮箱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