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印章罪立案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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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罪立案标准

伪造印章罪立案标准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立案标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立案标准来源: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

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立案标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立案标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定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立案标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立案标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立案标准之犯罪构成一、伪造、变造金融票据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金融活动秩序;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伪造、变造本票、支票、汇票;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3的、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随附的单据文件。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认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故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原则上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是由于过失而误写、错填票证有关内容的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

  同时行为人虽系有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但其主观上确实出于自我欣赏、收藏等个人目的,而且客观上也确实没有使票证流通的,可视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而不认为构成犯罪。

  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汇票、支票、本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证;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对一般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上述金融票证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库券、政府债券、股票等。

  2、两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后者把数额较大作为构成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的要件,前者则否。

  3、法定刑轻重不同。

  前者为重,后者为轻。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立案标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量刑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二、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述三个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在客观表现上仅限于伪造、变造的行为,如果伪造、变造后又使用,其目的是使用,伪造、变造只是为达到使用而进行的犯罪预备,故不构成本罪,依其犯罪性质,应按金融诈骗罪定罪处罚。

  更多关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量刑标准和案例请参考智豪刑事网站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来源: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

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义: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销售、倒卖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规定第六十二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法条文根据刑法第206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款规定,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程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加重处罚事由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这里的数量较大,参照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五十万元以上。

  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三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特别加重处罚事由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这里的数量巨大,参照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万元以上的;(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决定》第二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井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k的;

(2)因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的;(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的;(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对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达到特别巨大,又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并出售同一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或者票面额不重复计算。

  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理。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立案标准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立案标准来源: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

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立案标准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立案标准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定义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以使用为目的,仿照真实有效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制作的假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对真实有效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采用涂改、挖补等方法,改变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日期和增加其面值的行为。

  股票、债券属有价证券。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特征是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立案标准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三十二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立案标准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立案标准之犯罪构成客体和客观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2、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3、扰乱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4、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主体和主观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属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为目的的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的债券行为是违反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立案标准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认定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本罪主观方面虽然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标准不是以目的是否实现为标准的。

  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一达到数额较大,即构成本罪既遂,其目的是否实现则没有影响。

  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伪造、变造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完成,只要能查明其足以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则就可构成本罪未遂。

  本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两者在主观方面、客观行为方式、主体、客体都相一致,所不同的则是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虽然亦为有价证券,但其属于公司、企业依法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而后罪的对象则是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其危害性比本罪更大。

  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如果没有此种伪造、变造行为,而是直接将假的或失效的甚或其他票证用之去骗取财物,则应以诈骗罪定性,而不是构成本罪。

  如果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后又用之骗取钱财的,则属牵连行为,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选择一重罪定罪科刑。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量刑处罚刑法第178条之一第2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罚金;二、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三、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两个规定定罪处罚。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立案标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二、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主体。

  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错写误填票证内容的,虽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不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即使行为人错写误填票证后又故意使用的,也只能按金融票据诈骗罪等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条没有规定本罪主观上必须以一定的目的作为构成要件,那么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原则上就构成犯罪,而没有必要再去探究行为人是否具有什么目的。

  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

  金融票证是商品交换和信用活动的产物,它对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及时进行商品交易,促进商品流通;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节省流通费用以及规范商业信用等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票证在商品交易、清洁债权债务等方面逐渐得到了日益广泛的应用。

  金融票证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日益重要的信用支付或结算工具。

  随着金融票证在经济生活中重要性的越来越大,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开始滋生、蔓延。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有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更影响了金融票证应有的信誉,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妨害了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因此本法将这种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予以惩处。

  4、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的行为。

  所谓伪造金融票证,是指无权制作金融票证的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擅自制作金融票证的行为;所谓变造金融票证,是擅自对他人的有效金融票证上所载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

  伪造和变造金融票证的结果都产生假金融票证,但伪造是一种完全的造假行为,变造则以真实的金融票证为前提,变造后的金融票证并未完全否定原来的有效成份。

  因此相对来说,伪造金融票证的危害性要大于变造金融票证,前者可能给被害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本罪在客观上可以由下列行为构成: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所谓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形式、图案、颜色、格式,通过印刷、复印、拓印、绘制等制作方法,非法制造汇票、本票、支票的行为。

  所谓变造,是指行为人在真实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票据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方法,对票据的主要内容,非法加以改变的行为。

  如改变出票人名称、持票人名称、金额、有效期等等。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所谓伪造是指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非法印制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款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

  所谓变造,是指行为人在真实、合法的银行结算凭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的银行结算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手段,对银行结算凭证的主要内容,非法加以改变的行为。

  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所谓伪造是指行为人采用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证的模式、内容制造假信用证的行为或者以编造、冒用某金融机构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的行为。

  伪造信用证主要是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银行开出信用证或者假冒有影响的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的手段伪造信用证。

  所谓变造是指行为人在原信用证的基础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改变原信用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的行为。

  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行为人在使用信用证时伪造、变造提单等必须附随信用证的单据的行为。

  4、伪造信用卡的。

  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非法制造信用卡,即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信用卡;一是在真卡的基础上进行伪造,即信用卡本身是合法制造出来的,但是未经银行或者信用卡发卡机构发行给用户正式使用,即在信用卡面上未加打用户的帐号或姓名,在磁条上也未输入一定的密码等信息,行为人将这种空白的信用卡再进行加工,使其貌似已经发行给用户的信用卡。

  三、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故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原则上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是由于过失而误写、错填票证有关内容的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

  同时行为人虽系有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但其主观上确实出于自我欣赏、收藏等个人目的,而且客观上也确实没有使票证流通的,可视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而不认为构成犯罪。

  四、本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汇票、支票、本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证;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对一般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上述金融票证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库券、政府债券、股票等。

  2、两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后者把数额较大作为构成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的要件,前者则否。

  3、法定刑轻重不同。

  前者为重,后者为轻。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量刑标准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量刑标准来源: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

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28法释[2000]20号)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6号)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法释[2000)37号)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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