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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犯劳动改造的保护

论罪犯劳动改造的保护

赵皎文

 

内容提要:

罪犯劳动改造保护是组织罪犯产生劳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监狱机关应把劳动改造中存在着的不安全因素作为工作的着力点,进行分析,并且研究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除了引言和结语外,主体内容有三部分,从对罪犯劳动改造保护的含义及其性质的初步认识,到实施罪犯劳动改造的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过渡到进行罪犯劳动改造保护所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

劳动改造保护必要性分析保护措施

引言: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监狱法律体系也日益完善,文明管理、科学管理促使着监狱对罪犯的各种权利也逐渐重视起来,其中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应受保护的权利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能唤起罪犯的良知,使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培养罪犯的良好品质,而且对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寻求自我发展等方面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所以,重视和研究罪犯劳动改造的保护,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罪犯劳动改造保护的含义及其性质

(一)罪犯劳动改造保护的含义

罪犯劳动改造保护是指在监狱中,监狱为了实现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完成国家生产、计划、生产更多更好的产品和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的任务,根据国家对厂矿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制定的,对这一特殊劳动群体(罪犯)的人身安全、改造环境、改造成果、合法权益等,必须依法予以保障的制度。

(二)罪犯劳动改造的保护的性质

从罪犯劳动改造保护的含义中我们又可得出罪犯劳动改造保护的以下特征:

1、保护对象身份的特殊性

监狱机关和国有企业保护的对象都是劳动者,但劳动者的具体身份却是不同的。

国有企业的职工是自由的公民,参加生产劳动是他们享有的权利。

监狱机关的劳动者,他们是犯罪判刑的罪犯,是被依法剥夺自由、正在服刑的公民。

他们参加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他们是在实施惩罚的前提下进行强迫劳动改造的人。

2、目的的双重性

监狱机关实施罪犯劳动改造保护,一方面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建设计划,另一方面为了实现对罪犯的改造,把罪犯最终改造成为新人,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和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罪犯劳动改造保护起到了对物的生产和对人的改造的双重功效。

3、依据的法定性

狱机关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保护是根据劳动法规和国家对工矿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和实行各种保护措施的,并且在具体执行中,不少方面还要参照国家关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精神进行办理。

这表明罪犯劳动改造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定性。

二、实施罪犯劳动改造保护的必要性

对罪犯劳动改造的保护是由劳动改造过程中存在着的许多不安全因素决定的。

(一)来自物的不安全因素

目前,监狱机关为罪犯的劳动改造保护提供了大量的机械化操作的劳动机会。

机械系统作为劳动对象的原材料和劳动手段的工具,以及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自然环境,都带有某些不安全因素。

例如,属于作业环境方面的不安全因素有高空、地下、高温、污染(比如造纸业、石灰和水泥生产企业等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污染)、照明、场地准备等。

对于劳动工具方面的安全问题,由于现代化机具的大量使用,如果操作人员缺乏足够的知识、技能,缺乏严格按照操作的安全意识,极容易发生机具对劳动者肌体磕、碰、咬、轧、撞、挤、烧、烫等伤害。

劳动对象中人工合成的原材料所占比重愈来愈大,而这些合成材料有的含有有害物质,会引起劳动者的职业病。

(二)来自人的不安全因素

从劳动者的主观方面来看,也存在一系列不安全因素。

这些因素都和劳动改造生产过程中的“人”自身相联系。

-

1、在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的组织者、领导方面的不安全因素。

有些监狱的领导干部没有从思想上重视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狱生产的组织工作不科学,不细密,指示不明确,分工不合理,等等。

2、犯罪主体方面的不安全因素。

在新收押的罪犯中,多数是不懂安全生产中的青年,入监后如果缺乏必要的安全技术训练,会导致因对机器的构造、性能缺乏必要了解,操作不熟练,没有应急力而不可避免地造成生产事故等;在心理方面,有些罪犯劳动情绪不稳定,思想包袱重,心理状态不佳,如在劳动改造过程中出现程度不同的恐惧心理、悲观失望心理、自卑心理、怕被遗弃心理、怨恨不满心理、疑虑反复心理、抗拒改造心理、由于前途不明导致的过度焦虑心理等,这些都会给罪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带来隐患。

3、干警与罪犯在劳动过程中的人际互动方面的不安全因素。

劳动过程中罪犯与干警或罪犯之间发生的各种矛盾,会引起这些罪犯的精力不集中导致各种事故发生;或者由于罪犯偶然的生理失调而引起心理和行为的失调,在人际互动中不为他人所理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概括来说,劳动的客观条件方面的不安全因素和劳动改造主体条件方面的不安全因素的结合,就会使发生各种生产事故的概率大大增加。

例如,在工矿业生产中常见的事故有瓦斯爆炸、冒顶、片帮、水灾、火灾等事故,以及尘肺、滑囊炎等职业病;工厂则可能发生机械绞碾、电击电场、锅炉及受压容器爆炸等事故,或因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而患职业病;建筑施工可能发生高空堕落、物体打击和碰撞,交通运输可能发生车辆伤害和淹溺事故,农业可能发生机械伤害、触电、农药中毒等事故。

又如劳动时间过长,女犯和未成年犯从事繁重的或有害生理机能的劳动等等,罪犯中少数反改造分子也可能利用某些客观条件,蓄意制造安全事故,进行破坏活动。

个别干警的玩忽职守、官僚主义、违章指挥,也可能造成伤亡事故。

因此,监狱必须采取巧妙办法来消除这些不安全因素,保护罪犯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三、如何进行罪犯劳动改造保护

(一)针对物的不安全因素而应采取的保护措施

1、建筑物、通道和工作场所的安全保护

工厂内的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符合防火防爆的规定,发现建筑物有损坏或者危险象征,应立即修理。

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明显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栏或盖板。

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

通道的宽度、围栏的高度应符合国家标准。

原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不能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及时清除。

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要设木头站板。

2、相关设备的安全保护

机器设备的危险部分,如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等,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如延压机、冲压机等都要有安全装置。

起重机应该标明起重吨位,并要有信号装置。

电器设备必须保证安全用电,防止发生触电、火灾事故。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安装在碰不着的处所或设置安全遮挡和明显警告的标志。

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产生大量蒸气、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需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需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防止粉尘、烟尘的污染和侵害

首要的是改进烟囱,改进产生粉尘的设备,减少烟尘粉尘。

在此类车间工地操作的犯人,要穿戴防尘防烟劳动保护用品,以防烟尘粉尘的侵害。

4、防有毒有害气体和物体的侵害

对有毒、有害的气体和物品,要严加保管,防止泄漏污染环境。

严格按生产安全的规定操作,保证操作者的安全和生产安全。

有毒有害物体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还应该为其专设处所进行储蓄,严格管理。

5、防止火灾

火灾所以发生,就是平时管火不严、思想麻痹。

所以,防火之要在于管好火源,在于提高人对防火问题的重视。

对易燃易爆的物品,要严加看管和保护,防止安全设备保证无损,一旦火警发生要保证使用。

6、注意照明适度和通风

照明不适会给眼睛带来损害,会影响工作的质量,甚至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在暗光下工作,眼睛容易疲劳,易引起头昏和目眩等症状,从而降低劳动效率,但照明度闪烁不定,或明或暗,同样影响人的生理状态,给劳动带来不利。

因此,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

工作地点局部照明的亮度,既符合操作要求,又不要光线刺目。

对于长期从事室内劳动的罪犯来说,由于很少接触自然光,因而在适度照明的同时,还要采集和利用自然光。

窗户要经常檫试,启闭装置应该灵活,人工照明设备应保持清洁完好。

室内还采取自然风和机械风等方式,以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

7、防止噪音

噪音影响劳动者听觉器官的生理机能,劳动者如果每天受80分贝以上噪音的影响,久而久之,他的听力就会受损。

如果短期内受到100——200分贝噪音的影响,耳朵会暂时变聋。

高噪音的刺激,可以引起中枢神经系统过度兴奋,使人产生头疼,睡眠不良等症状。

在95——110分贝的噪音下工作,血管会收缩,心律会改变,眼球会扩张。

如此长期地工作下去,会引起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发生。

所以,监狱应做防噪音的工作,尽可能设有消声设备的单独工作间。

8、注意做好防暑降温和防冻取暖工作

许多调查表明,高温条件下的知觉速度、准确度、反映能力等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所以,在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高于32摄氏度的,应采取降温措施。

为了减少车间内热度的散发,热源应尽量布置在车间外面,热源在车间内的应采取降温措施和各种有效的隔热挡热措施。

还应为高温下工作的犯人,准备含盐清凉饮料。

在防寒方面,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低于5摄氏度的,应设置取暖设备。

冬季采暖室外温度为零下20摄氏度以下的地区,为防止车间大门长时间或频繁开放易受冷空气的侵袭,应设置门斗,外室或热空气幕等。

对于经常在寒冷气候中进行露天操作的工人,应该有取暖设备和休息处所。

9、生产辅助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监狱应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卫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并保持完好与清洁。

个人防护用品方面,监狱应根据不同工种和作业需要,发给犯人防寒服、防护手套、防护帽、防护用鞋、防护面具、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10、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罪犯穿着要保持清洁,室内外卫生要经常打扫,不吃腐烂和不卫生的食品,监狱应有较为完备的防疫设施,并定期对罪犯进行体检和注射疫苗,做到有病及时治疗,防止病菌感染生病等。

11、劳动和工作环境要注意彩色的应用

彩色对人的感、知、觉能产生较强烈的影响,甚至会产生各种偏见和错觉。

彩色会产生人的“前途”或“后退”的知觉。

有的颜色会使人产生愉快和快乐的心情。

相反,有的颜色则会使人产生悲伤或忧郁的心情。

所以,在犯罪的劳动改造场所,我们应当注意运用彩色调适罪犯的情绪。

12、充分利用音乐的功能

音乐除供人们在闲暇欣赏外,还具有促进人们某些心理活动,提高活动能力的作用。

音乐伴奏下进行早操或工间操,感到格外舒畅。

所以,监狱要善于利用音乐的功能去消除罪犯的劳动疲劳,促进他们身心健康。

13、植树栽花,美化环境

植树栽花,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树木花草不仅可以美化环境,还可以净化空气,保护空气的新鲜,有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

所以,在监管场所在不妨碍警戒的原则下,凡能植树栽花的地方,都要植树栽花。

(二)针对对人的不安全因素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1、加强监狱领导干部对罪犯劳动改造保护工作的重视

监狱领导干部应充分地认识到,监狱机关不仅担负着管理、教育、改造罪犯的重任而且还担负着保护罪犯合法权益的重任。

首先应对罪犯的身份做出正确的认识,他们虽是犯罪判刑的罪犯,被依法剥夺了自由、正在服刑,但是他们仍是公民。

除了具有申诉权和控告权,人格不受侮辱权,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辩护权等权利之外,还应对他们在劳动改造中受到保护的权利加以重视,并且本着促使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养成劳动习惯、矫治恶习、掌握劳动技能、顺利回归社会等科学的思路组织进行罪犯劳动改造保护和安全生产,做到指示明确、制度完善、分管到位、责任到人。

监狱机关还应与当地政府和群众保持和谐友善的关系,做到警民联防、警民共建,为罪犯的劳动改造提供适宜的环境。

2、对罪犯进行各种安全生产教育

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可以教育罪犯正确认识在教育劳动改造中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提高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奠定坚定的思想基础;同时,可以使罪犯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术水平,遵守相应的安全生产规模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并且使罪犯掌握人类征服自然所积累起来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各种设备的结构性能规格和良好程度、各种可能散发有毒物质的安全防护知识、一般消防制度和规则、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以及伤亡事故的急救、自救、互救等方法。

通过典型经验和正反两方面的事故实例,引导和警示劳动改造中的罪犯,使罪犯从中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的重要性。

(1)落实“三级教育”

由于新收押的罪犯也是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因素。

监狱应对新收押罪犯,在进行入监教育的同时,结合进行基本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包括工厂生产情况和安全要求等),并经考试合格后,再收入生产;在新犯调到监区(车间)后,要根据在分监区(车间)的生产特点进行有关知识和规章制度的教育;在新犯固定岗位后开始劳动生产前,采取以师带徒、以老带新、互教互学等方式,进行的专业培训。

(2)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劳动改造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如安全活动日,班前班后会、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事故现场会、安全教育陈列室、安全卫生展览室、组织劳动保护讲座、收看有关电视节目、放映有关电影,幻灯等形式,有利用罪犯从多种渠道获取有关安全生产的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观念。

(3)加强特殊工种的专门训练

对特殊工种的罪犯,如工业方面的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瓦斯监测、焊接、爆破等,及其他接触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工种,要定期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训练和严格的考核,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才准许上岗操作。

(4)搞好安全卫生生产及工业卫生的定期检查

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检查,是劳动改造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制度是否得到落实的关键环节,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劳动改造保护工作的具体运用。

这也是五十年来我国监狱系统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有效经验。

它是领导与群众密切配合,加强宣传教育,及时揭露矛盾,解决存在问题,推动安全生产的重要方法。

它包括监狱本身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也包括由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的定期的普通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的检查和节假日前后的检查。

各有关部门,特别劳动改造场所的领导部门(如监狱管理局)、检察院的劳改检察机构、各地主管劳动保护的部门,要经常深入劳动改造现场,查领导思想、查现场、查隐患、查违章指挥和违章操纵,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于检查出来的重大问题,一定要落实改进措施,限期解决。

对特别危险的事物应迅速安排控制措施,以确保劳动保护制度的全面落实。

(5)消除罪犯心理障碍

罪犯劳动改造秩序的不安全也将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这些不安定因素多来自罪犯的不满心理、怨恨心理和对抗心理。

只要有这些心理现象存在,不安定因素就一定存在。

如果是由于监狱机关自身的原因(如作息时间的不规范、报酬发放的不合理等)所导致的,所以为了保证劳动改造秩序的安定,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工作重点应放在消除罪犯不良心理状态上。

这需要直接负责带班的干警做认真仔细的观察,特别要留意重点监控对象的神态、表情及动作,对有异常表现的罪犯要立即查明原因。

发现后重点监控并通过监狱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有针对性地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治疗等一系列活动,帮助其消除不良心理及其他心理障碍,维护和恢复心理平衡,保持心理健康,增强其劳动改造适应性的能力。

(6)提高管教干警自身素质

监狱机关各级管教干警,特别是生产管理干警和技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应对他们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考核,以提高认识,加强责任感,杜绝违章指挥等不良现象。

如注重保护罪犯劳动改造成果,不徇私枉法;对罪犯劳动改造有益的学习机会应该公之于众,不得“暗箱操作”;注意保护罪犯劳动改造中的弱者,防止其他罪犯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干警应具备为人师表,爱岗敬业的良好品格,坚决禁止耍特权,任意支派罪犯为其干失活,甚至对罪犯进行非法拘禁、打骂及侮辱等现象。

使罪犯在进行劳动改造的同时,感受到平等、关爱,能够以良好的身心状态和充实的生活内容顺利度过刑期。

结语

在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要抓住关键细微环节,把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之中,保证劳动生产的安全和罪犯人身的安全。

才能在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把罪犯改造成新人,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

 

参考文献:

(1)曾宪义,关怀:

21世纪法学系列《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版。

(2)张苏军,张毅力等:

《监狱专业基础知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杜雨,周雨臣等:

《犯罪劳动改造学》,法律出版社20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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