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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论文

本科生课程论文

浅析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

 

教学单位_西南民族大学

姓名_________

学号___

年级__级______

专业______

指导教师_老师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

 

2016年6月15日

 

摘要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高度集中的市场,具有风险来源广、传导性强和社会危害巨大等特点。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与飞速发展的现实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证券监管规范发展将是证券市场监管所不可偏颇的、相互制约而又相互促进的两个基本方面。

建立和完善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监管体系尤为重要。

证券市场能否有效运行则是证券市场监管能否发挥其重要作用的鉴证。

因此,针对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从我国的综合国情和改革开放的历史背景出发,通过对证券市场监管理论的探讨、对证券市场不同监管体制的比较,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实践,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了其存在的缺陷。

并结合国际监管经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字:

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对策

 

Abstract

Securitiesmarketisahighlyconcentratedmarketrisk,havingawidesourceofrisk,strongconductibilityandhugesocialharm,etc.ThepresentsituationofChina'ssecuritiesmarketregulationandtherequirementsforrapiddevelopmentthereisabiggap.Securitiesregulatoryspecificationdevelopmentisnotbiasedbysecuritiesmarketregulation,restrainingeachotherandpromoteeachotherofthetwobasicaspects.SetupandimprovethecorrespondingtoChina'ssocialisteconomicsystemofmarketsupervisionsystemisparticularlyimportant.Thatsecuritiesmarketcanrunefficientlyisthesecuritiesmarketsupervisionthatcanplaytheimportantroleofverification.Therefore,inviewoftheproblemsthatexistsinthemarketregulation.Thisarticleisfromourcountry'scomprehensivenationalconditions,thehistoricalbackgroundofthereformandopenpolicy.Thearticlediscussesthetheoryofsecuritiesmarketregulationandmakesthecomparisonofdifferentregulatorysysteminthesecuritiesmarket.Itcombinedwithourcountrysecuritiesmarketsupervisionpractice,analyzedtheproblemsexistintheprocessofsecuritiesmarketregulation.Itpointsoutitsdefects.Combinedwiththeinternationalregulatoryexperience,putforwardthecorrespondingcountermeasurestosolvetheseproblems.

Keywords:

Securitiesmarket;Regulatoryissues;Countermeasures

目录

引言1

第一章文献综述2

1.1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理论2

1.1.1公共利益论2

1.1.2俘获论2

1.1.3监管经济学2

1.1.4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3

第二章证券市场现状分析4

第三章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5

3.1信息披露制度尚不规范5

3.2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作用发挥不够5

3.3监管制度和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和弱效性5

3.3.1滞后性5

3.3.2弱效性6

3.3.3科学性较差6

3.4监管缺乏长期制度建设及风险防范意识不足6

3.5对投资者的保护缺乏制度保障6

第四章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对策8

4.1借鉴外国发达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8

4.2完善证券市场监督体制8

4.3建立投资者教育及诉讼机制8

4.4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督法律体系8

4.5完善立法机制9

4.6完善信息披露制度9

结论10

参考文献11

 

引言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呈现出阶段性的演进特征,并以政府监管主体的演化为主线。

第―阶段是1992年以前,是多头分散监管时期,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国家计委、财政部、体改委等多方参与的格局。

第二阶段是1992-1998年,1992年国务院设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其中,证券委为证券市场主管机构,证监会为具体执行机构。

1993年后,国务院进一步明确授权证监委与证监会合并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同时将央行的证券监管职能移交证监会统一行使,地方证券监管机构改组为证监会派出机构,由证监会垂直领导。

至此,我国以行政监管为主导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就大体形成。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不容乐观。

在现有的经济基础和条件下,市场也存在着蓄意欺诈、垄断行市、操纵交易和哄抬股价等多种弊端。

上市公司的财报作假,借壳上市,管理层的舞弊,证监会的包庇、纵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大多正是由于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上的不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使得证券市场监管不规范、失去效用,也使得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虽说行政性监督是比较有利和有效的监管方式,但只要监管机构出现了漏洞,那么到最后将会造成广大证券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巨大损害。

本文旨在通过研究证券市场监管的有效性、证券监管体制和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改进意见,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越来越“健康”。

第一章

文献综述

1.1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理论

从大类上讲,证券市场监管属于经济监管的一种,因此关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础理论主要源于经济监管相关研究成果。

在所有关于监管问题的经济理论中,有四种观点相对成熟也较为流行,它们分别是:

公共利益论、俘虏论、监管经济学和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虽然上述理论关于监管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形成了一系列的理论和观点。

但迄今为止,每一种理论或观点都只是从某一个方面对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并无法对包括金融和证券领域在内的各种形式的监管问题进行完善的描述和解释。

1.1.1公共利益论

“公共利益论”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被经济学家们普遍接受并被视为有关监管的正统理论。

该理论认为,监管的目的是政府为了消除市场失灵,通过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进社会福利,并假定政府专一的追求这一目标。

该理论观点是建立在以下两个假设基础上:

第一市场本身是脆弱的和有缺陷的,如果让市场单独发挥作用,将会使得资源配置缺乏效率;第二,政府是有效的,其干预行为可以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

公共利益论正是通过分析政府在市场机制运行过程中缺乏效率时能够做些什么而产生的。

1.1.2俘获论

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尽管公共利益的观点仍然是监管理论的主流。

但是,“监管者是否做到了它应该做的却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怀疑”。

经济学家们开始把注意力从研究“市场失灵”转向决策的具体过程,尤其是公共政策的制订过程,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一种新的监管理论——俘获论。

该理论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监管机构会逐渐为监管对象支配,监管者会越来越迁就被监管者的利益而不是保护所谓的“公共利益”。

监管俘获理论反映了“公共决策的局限性”,即真正作出决策的只是少数人,出于“理性人”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其决策必将倾向于某些阶层或集团的偏好和利益,在貌似平等的民主制度下,最终决策结果可能被少数规则制定者操纵。

1.1.3监管经济学

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是所谓的“监管经济学”(或称监管新论)。

监管经济学是在公共利益论和俘获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既保留了公共利益论关于市场失灵的假设,也利用了俘获论关于监管需求原因的观点。

它将经济学中的供求理论引入监管,论述了监管的供给是如何产生的,监管的供给与需求之间又是如何相互作用的。

它可以解释哪些人可以通过监管获得好处,哪些人将承担监管的成本,监管将以何种形式实施,以及监管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该理论认为既然市场机制会产生失灵,而监管不过是市场中由政府提供的一种产品,它也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发挥作用的,不可避免的也会产生失灵,其中主要的失灵就是监管所带来的高额成本和对竞争条件的破坏,这种失灵被称为“政府失灵”。

由于政府失灵的存在,就不能通过政府监管去解决所有由市场失灵带来的问题,因此,监管并不是一种简单和包治百病的万灵药。

1.1.4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

法律的不完备性是指法律不可能实现最优设计,也就是说立法者不可能将所有可能的行为都考虑到,并将所有可能的有害行为都用明确的量刑或标准加以限制。

因此,在实际中,法律不论设计得多么精细,总有法律条文不能直接处理的案例存在。

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指出,引入监管者只能在法律不完备情况明显的领域才有必要。

更进一步,在逻辑上,引入监管尚需要有两个具体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对导致损害结果的行为类型要能有所预期和把握,以使监管者能够制定合适的监管内容,以及为监管者确定合适的权限。

第二个条件是预期到的损害程度要足够高。

如果预期到的损害程度低,事后立法和被动式执法的约束则是可以容忍的。

  

第二章

证券市场现状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自上世纪90年代初证券市场初步建立时起,经过近20年的发展,基本形成了以上海、深圳为主的两大证券交易市场,并且以创业板、中小板以及主板为主的多层次、立体化的证券发行与交易体系。

此外,新三板市场和即将建成的国际板市场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的其他省市还存在着场外交易市场。

与证券市场的产生与发展相适应,信息披露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

证券市场成立初期,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包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1993年4月22日发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六章专门就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并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对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

中国证监会于1993年6月10日颁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对持续信息披露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

此外,中国证监会还对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其他要求进行了规范。

第三章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着种种不规范现象,从中可以折射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种种问题。

二十一世纪是我国证券市场不断规范、发展、完善的时期,这对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监管,比须对证券市场监管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认真研究,这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当务之急。

3.1信息披露制度尚不规范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

一个有效、规范、成熟的证券市场的最大特征就在于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有效性和及时性,以及信息在投资者中分布的均匀性。

而我国目前在这一领域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

信息披露的滞后性导致了频繁的内幕交易及小道消息充斥市场;第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原则未得到贯彻;第三,信息披露不够充分,许多公司为了粉饰自己的经营业绩,在年报上做手脚,故意回避一些对自己不利的重大问题,致使投资者无法真正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也就难以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第四,中介机构未能真正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一些中介机构没有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使财务报告出现虚假信息,也有些资产评估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不准,这些做法都会使投资者产生误解。

3.2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作用发挥不够

 自律管理是证券市场监管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政府通过立法等手段,管理虽然严格规范,但不可能面面俱到,特别是难于对付突发性事件,并且任何一种法规从酝酿到颁布实施都要经过一段时间,这就要求自律性组织制定各种规则条例,灵活、及时地对日常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自律性管理。

我国目前的自律监管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

在我国现行的集中统―的证券监管体制下,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只起辅助政府监管的作用,且完全受制于证监会的集中管理,其自律作用依然未得到充分强调。

3.3监管制度和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虽然近年加大了对市场欺诈与股价操纵行为的打击力度,但由于行政性监管一般是事后监管,监管制度和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3.3.1滞后性

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发出处罚公告,往往历时很久,监管行为呈现明显的滞后性,同时由于监管人员力量有限、调查取证成本高,导致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能获得调查处理,容易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

3.3.2弱效性

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往往处罚太轻。

另外,对上市公司因经理层的违规投资动的罚款显然又转嫁到了公司的大小股东身上,且对违规经理层和个人的处罚较轻,弱化了监管效应。

3.3.3科学性较差

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中国证券市场准―的最高监管部门,从而提高了证券市场决策出台与实施的高权威性与高独立性。

独立而专一的证监会固然能够提高决策出台与实施的力度与权威,但同样也可能损害决策的科学性,特别是当证监会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就某些重大事项存在目标冲突时尤为可能。

3.4监管缺乏长期制度建设及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中国证券市场在短短的十几年中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是与政府部门的积极推动分不开的。

然而,由于市场发展太快,政府监管部门忙于应付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所需的最根本的法律建设和制度建设。

为了解决一些短期内凸显的紧急问题,往往采取急救方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调控市场,虽暂时解决了问题,但是却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隐患。

另外,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上市公司经营效率低下的风险。

上市公司业绩是股票价值的基础,上市公司业绩普遍低下,股市盈利过高,必然造成泡沫经济,这方面我国的股市存在潜在的危机。

二是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风险。

证券经营机构有资本金少、规模小、券商抵御风险能力小、券商违规经营普遍、风险资产比重小等。

三是―旦对外开放证券市场,抵御国际投资资本的能力十分有限。

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层在市场参与主体风险教育方面以及市场系统性风险防范等方面做得不足,力度较弱,风险发现及监管能力较弱等,这将严重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3.5对投资者的保护缺乏制度保障

成熟市场对投资者保护主要有三个途径,―是投资者教育机制。

通过对投资者持续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法规教育和风险教育,帮助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规律、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二是投资者诉讼机制。

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任何做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及其董事提起诉讼,并较易得到赔偿。

三是投资者赔偿机制。

从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和构筑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出发,成熟市场和许多新兴市场一般均设有赔偿基金,使投资者因第三方市场风险带来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赔偿。

 目前,我国投资者教育工作还刚刚开始,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特别是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缺乏制度保障。

第四章证券市场监管问题对策

4.1借鉴外国发达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

由世界银行提供的资料表明,大多数国家只有一个主要的证券监管机构,因为一个单一监管者会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最实用的解决办法。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多元化管理应由单一监管者所代替,真正实现我国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这样才能使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有长远统一的规划。

4.2完善证券市场监督体制

首先,立法。

设立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

狭义的立法工作还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完成。

广义的立法,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法律,还应包括重大法规、政策的制定等,这一部分工作由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来承担。

其次,监督。

设立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

狭义的监督由司法监督来承担。

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执行进行评估及监督,负责对监管从业人员进行监督,负责对监管机关的实际绩效进行监督,并对一切违法、违规机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然后,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职责由现存的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

对中国证监会的机构可保留现存机构,但须改变内部机构设置,以适应职能改变的需要。

在行政监管执法中应注重市场准入管理、日常性技术性监管,以便避免行业性普遍违规行为的发生,在监管中应将自由裁量权控制到最小。

4.3建立投资者教育及诉讼机制

首先,建立投资者教育机制。

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

其次,建立投资者诉讼机制。

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做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起诉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

4.4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督法律体系

除了目前正在执行的《证券法》、《公司法》等以外,还应制定其他相关市场监管法律,完善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解决监管存在的弱效性。

4.5完善立法机制

目前由于证券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很多立法工作交由行政部门来完成,那么就应将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执行分开由各自不相归属的机构独立操作,以保证政策的科学、规范和稳定。

另外,对监管者的监管也很重要。

证券市场自律,首先应做到证券监管者自律。

光是自律还不够,还应他律。

应有这样一个机构,由其进行对监管政策的执行、监管者个人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其再监督的依据应由立法机构制定。

4.6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是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重要方式,临时报告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渠道,故应对上市公司上述三种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以严格的审查。

第二,加强对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监管。

交易所的信息披露主要指向市场公开的行情与公布信息。

在信息披露方面反映较多的问题是联网挂牌信息公司不够规范,交易所对在网上发布的信息的内容缺乏监管,还应该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第三,保证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信息公布的均匀性。

证监会和交易所在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同时应建立信息即时公布制度,并保证信息传输的通畅性。

第四,证监会应筹备建立全国性的中央信息发布系统,以保证信息披露的统一性、准确性和均匀性。

结论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一个行业(机构)的永续发展离不开有效的制度安排。

展望未来、规范发展将是证券市场监管所不可偏颇的、相互制约而又相互促进的两个基本方面。

证券市场监督的法律体系、投资者教育诉讼机制、证券市场监督体制、以及证券交易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健康证券市场良好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必须依靠有效地监管才能真正保护投资者,确保公正、有效和透明的市场,并减少系统风险。

只有在规范中求发展,才会有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伴随着综合国情的变化、市场的成熟和市场机制的完善但也不能够过度监管,这样带来的往往是市场停滞和功能萎缩。

因此,政府需要以动态长远的眼光审视市场的现在与未来,适时并适度地调整证券市场监管目标的侧重,在条件成熟时适当地调整和缩小政府干预的范围与程度。

我相信中国证券市场会在一个健康市场环境中稳步向前发展,进入新阶段。

参考文献

[1]陈琦.论财经媒体与证券市场监管[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0.

[2]袁旭峰.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和对策建议[J].改革与战略,2003.02

[3]张锐.我国证券监管的现状及改革思路[J].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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