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计规程(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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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计规程(征求意见稿).doc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编号:

DBxx/XXX-2010

备案号:

Jxxxxx-2010

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

无障碍设计规程

Specificationfordesignofunobstructedpedestrian

overpassandunderpass

2010—0x—01发布2010—0x—01实施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

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计规程

Specificationfordesignofunobstructedpedestrian

overpassandunderpass

编号:

DB**/***-2010

备案号:

J*****—2010

主编部门: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批准部门: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

2010年x月1日

2010•北京

前言

本规程依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文号】,由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组织,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编制。

本规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的补充,所涉及的有关无障碍设计内容与以上规范不一致之处,均以本规程为准。

本规程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北京地区大量工程实例。

在遵循我国相关规范的基础上,参考香港及其他地区的设计资料,经反复讨论修改形成。

本规程共分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总则;2.术语;3.基本要求;4.无障碍设施设计。

本规程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解释。

为使本规程更好适应北京市无障碍城市发展建设需要,请在使用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不断总结经验,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编:

100082)并抄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9号建邦商务会馆三层,邮编:

100045),以便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主要起草人:

聂大华张宏远杨冰申樟虹马欣

翁红刘亚珊张捷许志宏

目录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4

3.1一般要求…………………………………………………………4

3.2设置原则…………………………………………………………4

4无障碍设施设计………………………………………………………8

4.1坡道………………………………………………………………4

4.2梯道………………………………………………………………4

4.3电梯………………………………………………………………4

4.4自动扶梯…………………………………………………………4

4.5升降平台…………………………………………………………4

4.6盲道………………………………………………………………4

4.7标识和引导系统…………………………………………………4

4.8扶手与栏杆………………………………………………………4

附录A本规程用词说明…………………………………………………10

附件条文说明……………………………………………………………12

1总则

1.0.1为适应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需要,促进北京市城市道路人行系统中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的无障碍设施设置标准化与规范化,做到无障碍设施的安全、实用、经济、完整,特制定本规程。

【条文说明】

1.0.1随着城市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市政建设的重心,逐渐由汽车过渡到对行人的关注,特别是随着以人为本、公交优先理念的贯彻,人行系统的设计建设日益得到重视。

残疾人出行难问题,也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构建无障碍出行环境,成为全社会努力的目标。

随着北京市逐渐进入到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出行问题,也日益受到重视,围绕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就医、出行等问题,对人行系统的无障碍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

孕妇、病人、提重物者、推行自行车过街的行人等,对无障碍过街也有强烈的渴求。

1.0.2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建制设立的行政区划范围以及因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县和乡镇与街道等区域内新建与改建的城市道路系统中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的无障碍设施设计。

郊区公路、厂矿道路的人行天桥与地下通道可参照使用。

1.0.3凡在本市上述行政区划范围和区域,新建、改建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无障碍设施。

1.0.4本规程涉及的无障碍设施的服务对象为全社会,并以树立尽可能完善的服务为指导思想。

【条文说明】

1.0.4规程涉及的无障碍设施的服务对象为全体市民,包括行动不便而需要特殊照顾的人群,如:

残疾人、老年人、病人、儿童、孕妇及携带重物者等。

对于特殊地域修建的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如医院、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小商品批发市场等区域),应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情况,设置需要的设施。

1.0.5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的无障碍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并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

1.0.6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的无障碍设施布设应针对服务范围内服务对象的具体需求状况,结合周边灯控路口、地铁车站等的无障碍设施统一考虑。

【条文说明】

1.0.6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公共规划的要求。

对于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是否设置无障碍坡道或电梯,可结合和利用周边其它过街设施,综合考虑红绿灯平交路口人行横道,利用地铁车站、商场、交通枢纽等的垂直升降设备综合布设,满足服务范围内服务对象的需求。

如有必要,可进行区域内专门轮椅过街系统解决方案设计。

避免每座天桥均设置长坡道或电梯造成的浪费和其它问题。

1.0.7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北京市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8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

【条文说明】

1.0.8随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的不断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后期管理问题也凸显出来,比如盲道占压的清理、装有升降平台人行天桥的看护等将是一项繁重而艰难的工作。

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施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到后期管理的需要,以保证该规程的有效实施。

欧洲一些国家,在重要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时,同时还建立了安全监控系统(遇有紧急情况可以通过中控室终止无障碍设施运行)、呼叫系统、语音提示系统等,这样可以将一个地区或一个城市的无障碍设施集中管理,节省管理人员。

2术语

2.0.1残疾人:

指在心理上、生理上、人体结构中某种组织、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无法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和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人。

本标准主要针对视力、听力、肢体残疾者。

2.0.2弱势群体:

指老年人、少儿及婴幼儿、孕妇、伤病人及残疾人等。

2.0.3无障碍:

指弱势群体在具体的建筑环境中,出入、使用各项设施,没有阻碍。

2.0.4无障碍设施:

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中,为方便弱势群体设计的使之能参与正常活动的设施。

2.0.5轮椅坡道:

在坡度和宽度,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2.0.6中间平台:

坡道或梯道之间的水平地面。

2.0.7安全挡台:

控制轮椅小轮和拐杖滑出坡道、踏步或平台边界的阻挡设施。

2.0.8桥下三角区:

人行天桥和桥梁的人行梯道与人行道形成夹角的范围。

2.0.9电梯:

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升降设备。

它具有一个轿厢,及相应的电动控制系统,可运行在至少两列垂直的或倾斜角小于15°的刚性导轨之间。

轿厢尺寸与结构型式便于乘客出入或装卸货物。

2.0.10无障碍电梯:

乘轮椅者、视力残疾者或担架床可进入和操作使用的电梯。

2.0.11自动扶梯:

带有循环运行梯级,用于向上、向下倾斜或水平方向输送乘客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

2.0.12升降机:

指为轮椅使用者及行动不便人群上下楼梯及坡道提供帮助的设备。

也叫轮椅升降台,主要应用液压和电气两种技术提升。

2.0.13升降平台:

包括垂直升降平台和楼梯升降平台,是为运送行动不便者或坐轮椅者进行垂直或斜向运行的设备,它能在两个或多个不同标高的水平面间沿垂直方向或楼梯方向上下平稳地运动。

【条文说明】

2.0.1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2.0.22条“升降平台liftplatform运送残疾人进行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2.0.14盲道:

在地面上铺设一种固定形状的地面砖(板),协助视力残疾者通过盲杖和脚底的触感,方便安全地辨别方向和向前行走,以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15行进盲道:

表面呈条状形,使视力残疾者通过脚感和盲杖的触感,指引其直接向正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2.0.16提示盲道:

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行进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无障碍设施等的位置前,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2.0.17盲文标志:

采用盲文标识,使视力残疾者通过手的触摸,了解所处位置和指示方向的标志,包括盲文地图、盲文铭牌和盲文站牌。

3基本规定

3.1一般要求

3.1.1.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的无障碍设施,均应按照有关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设置,形成完善的无障碍步行系统,方便全社会、弱势群体等行动不便者以及有需要的人群使用。

【条文说明】

3.1.1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的无障碍设施设置,根据实际需要应进行专门调查研究。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的无障碍设施设置,首先要了解该过街设施服务范围内,老年人、残疾人等经常利用的场所、设施的分布情况。

其次,结合附近其它过街设施的分布、利用,尽量采取综合解决方案,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出行、过街需求。

最后,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设置适合老年人、残疾人或特定使用者需要的无障碍过街设施。

3.1.2.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应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兼顾工程可实施性、景观要求、方便管理等,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方便使用。

3.1.3.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设置无障碍设施后,不应低于《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69-95)要求的设计通行能力。

3.1.4.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施设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无障碍坡道、梯道、电梯、自动扶梯、垂直升降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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