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XG修订版.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5058541 上传时间:2023-06-04 格式:DOCX 页数:82 大小:51.5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XG修订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2页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XG修订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2页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XG修订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2页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XG修订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2页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XG修订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XG修订版.docx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XG修订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XG修订版.docx(8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XG修订版.docx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XG修订版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单位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注明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XG1-2013修订)第五条修改为:

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录A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

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㈠对于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㈡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进行检验,其他项目按照本条第㈢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XG1-2013修订):

第八条第

(二)项修改为:

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㈢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㈣对于在1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

㈤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㈢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但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㈡项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九条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

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

㈠A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㈡B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㈢C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

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并且按照相关法规、本规则和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的规定,对电梯检验质量实施严格控制,对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B、附件C)规定的内容。

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第十四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㈠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㈡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㈢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㈣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㈤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但必须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审查文件、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

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即附件A所述检验方法中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下同)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原始记录应当注明现场检验日期,有执行本次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有其中一名检验人员的校核签字。

检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和施工自检报告。

对于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和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七条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及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录D,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

㈠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施工过程记录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㈡电梯存在不合格项目;

㈢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XG1-2013修订):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

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㈣使用单位存在不符合电梯相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问题。

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电梯进行监护使用。

受检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

检验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现场验证或者查看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的方式,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定期检验的电梯,如果使用单位拟实施改造或重大维修进行整改,或者拟停用、报废处理,则应当在《通知书》上签署相应的意见,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给检验机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应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安全检验标志。

(XG1-2013修订):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B、附件C),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检验机构、施工和使用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监督检验报告。

对于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当至少保存2个检验周期。

第十九条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填写:

㈠对于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实测或者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㈡对于未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如果经检验符合要求,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符合”;如果经检验不符合要求,填写“不符合”。

㈢对于C类项目,如果资料审查无质疑,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资料确认符合”;如果资料审查有质疑,并且进行了现场检验,分别按照本条第㈠项或者第㈡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

㈣对于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做简要说明,难以表述清楚的,在检验报告中另加附页描述,“检验结果”栏中填写“见附页XX”。

㈤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栏中填写“无此项”。

㈥“检验结论”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二十条各类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㈠A、B类检验项目,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㈡C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如下:

㈠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㈠、㈢、㈣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㈡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㈠、㈢、㈣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㈢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项(含5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㈠、㈢、㈣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二十二条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第二十三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第二十四条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建议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XG1-2013修订):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同时废止。

附件A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内容、要求与方法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

1.1

制造资料

A

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⑴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⑵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XG1-2013修订)1.1(3)修改为: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⑷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⑸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⑹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⑺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

A—1: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电梯安装施工前审查相应资料

1.2

安装资料

A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⑴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

⑵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⑶施工现场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⑷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XG1-2013修订)1.2(4)修改为:

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⑸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⑹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

A—2: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审查相应资料。

第⑴~⑶项在报检时审查,第⑶项在其它项目检验时还应查验;第⑷、⑸项在试验时查验;第⑹项在竣工后审查

1

1.3

改造、

重大维修

资料

A

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

⑴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

⑵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⑶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⑷施工现场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⑸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⑹改造后的整机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或者证明文件中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资格证编号、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

A—3: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审查相应资料。

第⑴~⑷项在报检时审查,第⑷项在其它项目检验时还应查验;第⑸项在试验时查验;第⑹项在竣工后审查

1.4

使用资料

B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⑴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⑵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2的⑶项和1.3的⑷项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1.1、1.2、1.3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⑶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⑷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⑸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时查验:

新安装电梯的监督检验进行试验时查验⑶、⑷、⑸项,以及⑵项中所需记录表格制定情况(如试验时使用单位尚未确定,应当由安装单位提供⑵、⑶、⑷项查验内容范本,⑸项相应要求交接备忘录)

2

机房

(机器

设备

间)及

相关

设备

2.1

机房通道

与通道门

C

⑴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XG1-2013修订)2.1

(1)①修改为:

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③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75°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④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

⑵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⑶机房通道门的位置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

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

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

审查自检结果,如对其有质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现场检验(以下C类项目只描述现场检验方法):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2

机房(机

器设备)

专用

C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目测

2

机房

(机器

设备

间)

相关

设备

2.3

安全空间

C

⑴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m或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

⑵其净高度不小于2m;

⑶机房地面高度不一致并且相差大于0.5m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4

地面开口

C

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50mm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5

照明

与插座

C

⑴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在机房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置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⑵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2P+PE型电源插座;

⑶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

目测,操作验证各开关的功能

2.6

断错相

保护

C

每台电梯应当具有断相、错相保护功能;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错相保护装置

⑴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分别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

⑵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两根导线的相互位置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

2.7

主开关

B

⑴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无机房电梯主开关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如果控制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安装在控制柜内,如果控制柜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设置在紧急操作屏上;

②如果从控制柜处不容易直接操作主开关,该控制柜应当设置能分断主电源的断路器;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附近1m之内,应当有可以接近的主开关或者符合要求的停止装置,且能够方便地进行操作。

⑵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源;

⑶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的防止误操作;

⑷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

目测主开关的设置;断开主开关,观察、检查照明、插座、通风和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是否被切断

2.8

驱动主机

B

⑴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⑵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

⑶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目测;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8.11项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还需进行8.12项试验,综合8.6、8.10、8.11、8.12项试验结果验证轮槽磨损是否影响曳引能力

2

机房

(机器

设备

间)

相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中国风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