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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施工奖惩制度

目录

一、总则1

二、奖励制度1

三、处罚制度1

1、人员行为管理处罚条例2

2、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管理处罚条例5

3、临边防护管理处罚条例6

4、土方开挖管理处罚条例7

5、土方回填管理处罚条例9

6、临时用电管理处罚条例10

7、电、气焊作业管理处罚条例14

8、桩工机械作业管理处罚条例17

9、起重吊装及垂直运输机械作业管理处罚条例19

10、中小型施工机具管理处罚条例20

10.1、振捣器20

10.2、场地内机动车辆21

10.3、搅拌机22

10.4、混凝土输送泵23

10.5、钢筋切断机24

11、绿色施工管理处罚条例25

12、消防管理处罚条例27

13、作业指导书及隐患整改管理处罚条例28

14、安全检查与安全例会30

四、附则31

标准化施工奖罚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本项目部的施工标准化管理管理,遵照《南京地铁建设2014年综合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管理目标、细化管理标准、规范管理流程、明确管理责任,突出重点、狠抓关键,进一步加强施工环境意识和责任意识。

特制定项目部安全奖罚制度。

二、奖励制度

1、在各级文明施工检查中获得好名次或受到表扬,项目部将研究讨论后给予相关负责人进行200-1000元奖励。

2、对规范化施工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设建议及制止违章作业的奖励20—100元/次。

3、个人在本项目文明施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奖励500-5000元。

4、对规范化工作有其它未明确规定奖励办法的,由项目部商议后,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奖励。

三、处罚制度

1、人员行为管理处罚条例

(1)新工人或转岗工人未经过劳资部门登记和经过入场教育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及格,擅自安排岗位作业的,对安排岗位责任人处1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300元罚款。

(2)对于无证驾驶(小汽车、运输车、装载机等)的,对违章驾驶者处100元罚款。

(3)进入施工场地不正确佩戴安全帽、不统一着装(劳保鞋),裸背、赤脚或穿短裤(含7分裤、9分裤)、露脚趾凉鞋、拖鞋者,对违章者处50元罚款。

若屡次违纪者,将加倍处罚。

(4)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者罚款300元,并立即清出施工现场。

(5)在施工场地、办公区、生活区打架、闹事者,造成后果其责任自负外,按情节轻重处以100~2000元罚款并移交当地派出所处理。

(6)凡在施工场地随地大小便者,对违章者处1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300元罚款。

(7)凡在施工现场吸烟者每次罚款1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300元罚款。

(8)在施工场地内进行各种形式赌博,如发现每人处100元/次罚款。

(9)工作期间睡觉、看杂志等不良行为者,处100元罚款。

(10)将安全帽当凳子垫坐的,对违章者处100元罚款。

(11)非机械操作工和非电工从事机械、电气作业的,对违章者处1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12)擅自拆改、移动安全防护设施或消防设施的,处违章者2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500元罚款。

(13)每次作业前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活动和未认真开展开班组班前活动的,处当班班长100元罚款,当班工区主要负责人2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500元罚款。

(14)随意在施工现场、住宿区、办公区焚烧废弃物品的,对违章者处2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500元罚款。

(15)在施工现场、住宿区、办公区或场地外的墙壁、建(构)筑物随意刻画、喷涂的,经调查后对违章者处100元罚款,对举报者给200元奖励。

(16)值班人员擅离岗位的,处2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500元罚款。

(17)发生突发事故、事件时,值班人员或班组长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对知情不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处3000元罚款,对隐瞒不报、瞒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处200元~20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取消当月责任考核资格并降级使用。

(18)发生突发事故、事件、未遂事故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护、疏散人员撤离及其它防护处理措施,造成事故、事件进一步扩大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处1000元~2000元罚款,并对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取消当月责任考核资格、降级使用或辞退(外聘人员)。

(19)现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蛮干的,处1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0元罚款。

(20)项目部管理人员在现场发现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不及时进行制止,除对违章者罚款100-1000元外,并对管理人员双倍罚款。

(21)外来人员随意进入施工现场,门卫或保安不加以制止询问的,对门卫或保安处100元罚款。

(22)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隐患的区域,项目安全员或项目现场值班人员要求整改,作业班组(协作队)人员磨蹭不动,不积极进行整改的,将对相关人员罚款50-200元/次。

(23)每月工区被安质部罚款10次以上,工区主任将被罚款200~1000元。

(24)施工现场进行开挖作业部位或人员需要下达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的,相关部门未及时下达具有针对性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对主责人员罚款50~200元每次。

(25)项目各部室(含生产系统)如出现管理不到位,失职、亵渎职者,给直接管理部门负责人处200~500元罚款;

(26)项目部提出的文明施工隐患(问题),无论口头或书面形式,责任部门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或未以书面形式向安质部回复,视情节轻重罚款人民币50—500元/条。

(27)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威胁或恐吓安全管理人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0-10000元/次。

(28)施工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由项目安委会商议后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2、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管理处罚条例

(1)电、气焊接、切割作业,操作者未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绝缘手套、绝缘鞋、护目镜等),处1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2)电工从事岗位作业时,未正确佩戴和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的(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处1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3)登高作业时不正确佩戴和系挂安全带的、违规穿戴或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处违章者1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4)购买不合格(依据现行规定)安全防护用品、设备、设施的、不提供安全防护用品购买相关票据的,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500元罚款。

并上报上级公司处理。

(5)从事具有粉尘作业的人员未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处违章者5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6)夜间进入施工场地未穿戴夜间反光背心的,处违章者1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7)在交通干道路面作业或在交通干道上从事测量作业未穿戴夜间反光背心和设置警示标识的,处违章者100元/人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300元罚款。

3、临边防护管理处罚条例

(1)超过2米(含2米)的坑、槽、沟边未做临边护身栏杆的,不足2米未做防护措施和未设置警示标识的,护身栏杆有破损未修复的,缺少警示标识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500元罚款。

(2)坠落基准面达到2米(含2米)的未设置专人监护作业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3)临边护身栏杆高度低于1.2米、栏杆上未安装安全网、踢脚板等防护设施、警示设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300元罚款。

(4)在深度超过2米的坑、槽、沟边作业或坠落基准面达到2米的高处作业时,未采取防坠落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5)人员登高作业时,未经过马道(梯道)上下,直接攀爬架体的,处违章者100元罚款,并批评教育。

(6)人员进入基坑(坑、槽、沟),但其基坑深度不够安装步梯高度时,现场未设置临时梯道或软梯造成人员进出不便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300元罚款。

(7)在距坑、槽、沟边1米范围内堆码土方的、材料等其它物资的、深度超过2米不按照安全技术交底、技术交底支护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300元罚款。

(8)在高处作业往下抛掷物品、工具或材料、施工垃圾的或往基坑内抛掷物品、工具或材料、施工垃圾的,处违章者2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500元罚款。

(9)使用人字梯或工作梯进行高处作业时,未设置专人监护和专人扶梯而单独作业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10)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及以上或大雨、暴雨)不停止高处作业或坑底作业或撤离的,对违章者处100元罚款。

4、土方开挖管理处罚条例

(1)破除路面作业时,未按照安全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内容进行人工探坑的,对当班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当班班长2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1000元罚款。

(2)开挖坑(槽)时,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要求放坡、支撑或进行护壁的,对当班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当班班长2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1000元罚款。

(3)土方开挖时,作业人员与开挖机械过近未分开作业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4)开挖过程中,遇边坡不稳、有坍塌危险征兆不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反而继续作业的,对当班主要负责人处500元罚款,当班班长2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1000元罚款。

(5)严禁开挖神仙土、搜底扩槽或作业人员在坑(槽)内休息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500元罚款。

(6)基坑内进行土方开挖作业时,未设专人指挥监护的,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0元罚款。

(7)垂直运输提升、下降或挖掘机在土方开挖作业前,未通知其他施工人员及时撤离到安全位置,而直接从事作业的,处操作者本人1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3000元罚款。

(8)挖掘机土方开挖作业时,其他作业人员在作业半径内随意走动的,对违章走动者处200元罚款。

当施工人员进入挖掘机开挖作业半径,操作司机未及时停止开挖作业的,对操作司机处5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1000元罚款。

(9)开挖过程中如发现地下管道等构筑物、文物、不明物未停止开挖作业的、随意敲击、刨挖和玩弄的,处违章者500元罚款,并处罚所属主要管理部门负责人1000元罚款。

(10)地下工程内掘土,不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操作,未按要求放坡和台阶的,出现严重超挖和挖神仙土的,处违章者2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500元罚款。

5、土方回填管理处罚条例

(1)进行土方回填作业,现场无专人指挥和监护回填作业的,处责任部门负责人5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1000元罚款。

(2)进行土方回填作业,坑(槽)、沟边1米之外未设置阻车器的,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3)打夯机夯土时,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的或未设置两人操作的,对操作者本人处1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4)蛙式打夯机未设置移动式单独开关箱、使用倒顺开关的、电源线路混乱无人梳理线路的,对操作者本人处1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5)人工抬、移蛙式夯机时未拉闸断电的,对违章者处100元/人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6)停止打夯作业时,未拉闸断电的、未对夯机进行防雨、防潮处理措施的,对操作者本人处50元罚款/人,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6、临时用电管理处罚条例

(1)非专业电工随意安装、维修、搬迁、移动和拆卸临时用电装置的、私拉乱接电线的,对违章者处2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500元罚款。

(2)专职电工每天作业前未检查电气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漏电保护器、开关箱和有关电气设施防护未形成真实记录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3)电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时,未拉闸断电的,处违章电工1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4)现场临时用电的电缆电线不按照《施工临时用电(JGJ46-2005)安全技术规范》标准铺设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5)现场违规安装、使用不符合要求灯具的、使用碘钨灯的、高压钠灯无防爆灯罩的、灯具无绝缘措施直接装在金属器材上的、室内灯具安装高度不够2.4米,室外灯具安装高度不够3米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6)电气设备设施的电源线直接拖在地上的、渗泡在水里的、电缆电线无任何绝缘防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7)各路配电箱、分配箱、开关箱、闸具无分路标识的、分路标识混乱不清晰的、无安全警示防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8)配电箱、分配箱、开关箱内存放工具、灯泡或其他物品的,处当班值班电工1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9)未按照“四个一”标准做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的处当班值班电工1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10)电气设备设施距开关箱距离超过3米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11)电焊机一次线超过5米的、焊接时双线不到位的,处当班焊工5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12)各配电箱、分配箱、开关箱内的PE线排、N线排安装不规范,压接不牢、未采用接线端子压接的,处当班值班电工5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13)未定期对接地电阻进行检测的、未定期对配电箱、分配箱主电缆进行绝缘性能检测的,处电工班长1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14)在开关箱内违规安装插座的、现场使用插座盘的,处当班安装电工5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15)配电箱、分配箱、开关箱内闸具无相关防护设施的或缺少防护设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16)一二级配电箱、分配箱未做接地装置的、接地装置不按照《施工临时用电(JGJ46-2005)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安装设置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17)安装、维修、搬迁、移动和拆卸临时用电装置不拉闸断电的,处当班违章电工50元/项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18)一二级配电箱、固定分配箱未设置防雨、防潮、防尘棚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19)照明配电、动力用电未设置独立系统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20)埋地电缆深度不足0.7米的、电缆上、下未按照要求铺设25mm细砂的、未在电缆埋设路径方向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电工班长5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21)埋地电缆引出地面后未加设防护套管的,处电工班长5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22)进户电线过墙未穿管保护的、室外端未采用绝缘子固定的,处安装电工50元/项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23)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电动机械、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基座、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配电盘和控制盘的金属框架、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箱体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未与专用保护零线做连接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24)配电箱、开关箱及箱内安装的开关电器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部分未做可靠的保护接零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25)在有泥浆水和特别潮湿的施工场所,选用的防溅型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大于15mA的、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大于0.1s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26)潮湿环境,未使用低于36V安全电源电压照明的,处安装电工1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27)潮湿场所作业和易触及带电体的场所,未使用24V安全电压照明的,处安装电工1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28)专职电工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的,处违章者1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29)未严格按照《施工临时用电(JGJ46-2005)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安装设置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50—5000元罚款。

7、电、气焊作业管理处罚条例

(1)动火作业未进行动火审批擅自动火的,处违章动火人1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望各工区主任做好现场监督工作)

(2)无监护人进行监护的情况下进行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场所范围内有易燃、可燃物品材料的、动火作业场所无防火措施(灭火器或临时消防水源)的,处违章动火人2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400元罚款。

(3)动火作业人员在工作时未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处违章者5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4)焊接作业双线不到位的、借用金属管道、金属架体等金属构件做焊接接地的,处违章者1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5)在易燃、可燃区域从事焊接、气割作业,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的,处违章动火人2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500元罚款。

(6)潮湿地带从事焊接作业时,电焊机未采取防潮、防雨措施或人员未站在绝缘板上作业的、焊工未穿绝缘鞋的,处违章人员1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7)电焊机开关箱内未安装二次空载降压保护装置或防触电保护装置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8)电焊钳绝缘性能和隔热性能不良好投入使用的、电焊钳握柄与导线连接不牢靠的、电焊钳导线铜丝外露未包扎处理的、电焊机二次侧导线与焊机导线端连接压实不牢靠的、电焊机导线端连接压实不牢发生接触不良冒火花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9)对盛装过油漆、涂料、稀释剂、燃油未经处理过的容器进行盲目焊接、切割作业的,处违章者2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500元罚款。

(10)容器内焊接作业时,未对容器做可靠接地的、焊工与焊件之间未采取绝缘措施的,处违章者1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11)从事容器焊接未设置进、出风口的、未设置安装通风设施的,处违章者1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12)容器内焊接作业未采用12V安全电压照明的,处违章者1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13)容器内焊接作业时,现场无专人监护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14)高处焊接、切割作业未搭设工作平台的,作业现场有易燃、可燃物品材料的、现场无专人监护的、无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15)更换场地移动焊把线和开关箱未拉闸断电的、焊接人员用胳膊夹持电焊钳的,处违章者5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16)登高焊接作业时,焊工将焊把线搭靠在肩上进行爬梯、登高的,处违章者5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17)清除焊渣时,未佩戴防护眼镜或面罩的,处违章者50元罚款。

(18)工作结束后,未拉闸断电,锁好或关闭开关箱的、未将焊把线盘绕好的,处违章者50元罚款,并处负有监管责任的当班班长100元罚款。

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19)氧气瓶、乙炔瓶无旋紧安全帽、防震胶圈直接发放和投入使用的,处发放人及使用人各1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20)未安装减压器、回火阀直接投入使用的,处违章使用者1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21)氧气瓶、乙炔瓶及焊割具上沾有油污未处理而投入使用的,处违章使用者1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22)乙炔瓶倒放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在阳光下曝晒的,处违章使用者1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23)气焊、气割现场10m范围内,存放氧气瓶、乙炔瓶、木材等易燃物品的、氧气瓶、乙炔瓶之间距离不够5m的、距明火安全距离不足10米的,处违章者50元/项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24)工作完毕后,氧气瓶、乙炔瓶的气阀未关闭的、未将氧气瓶、乙炔瓶推入库房或指定地点存放的,处违章者50元/项罚款,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处整改责任人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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