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建造协[2005]14号造价咨询收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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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建造协[2005]14号造价咨询收费.doc

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云建造协[2005]14号

各州、市建设局(建委)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随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逐步深入,现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关于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问题的通知》(云计价格[2001]779号)已不能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缺项严重,现有标准没有工程量清单编制、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和拦标价编制的收费项目;二是部分收费标准偏低;三是部分收费标准不适用。

为解决上述现实问题,省造价协会于近期组织开展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修订工作,并到部分企业了解调研实际情况,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收集了第一手资料。

2005年12月23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暨秘书长工作会议在贵阳召开。

会议下发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并向全国征求意见。

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大家给合自身工作实际,于2006年2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给我们。

省造价协会将综合前期收集到意见和本次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反馈的意见,形成报告上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争取早日发布实施。

联系人:

唐伟

联系电话(传真):

0871—4166245

附件: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计费)

三、工程造价咨询工日收费标准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一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所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二)。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工日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约定。

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的收费额(附件三)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工程造价咨询期限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

第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失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按合同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涉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如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与委托方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或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具体协商确定咨询费用。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行政管理职能履行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造价履行审核(查)监督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凡超过或低于办法所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月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二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计费)

序号

咨询项目名称

收费基数

划分标准

备注

≤500万元

500-5000万元

5000-10000万元

10000-50000万元

≥50000万元

1

工程概算编制

建设项目总投资

2.5‰

2.2‰

2‰

1.8‰

1.5‰

2

工程量清单编制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2.5‰

2.2‰

2‰

1.8‰

1.5‰

3

清单预算编制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2‰

1.8‰

1.5‰

1.3‰

1.2‰

不含清单位编制

定额预算编制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3.5‰

3‰

2.5‰

2‰

1.5‰

4

(1)基本收费

工程结算审查

(2)效益收费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核减额+核增额

4‰

3.5‰

3‰

5-10%

2.5‰

2‰

核减加核增金额超过5%时方计取效益收费

5

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12‰

10‰

8‰

6‰

5‰

6

工程造价纠纷鉴证

鉴证标的额

10‰

8‰

6‰

5‰

4‰

7

竣工决算编制

建设项目总投资

2‰

1.8‰

1.5‰

1.3‰

1.2‰

说明:

1.工程结算审查项目的计费方式按

(1)+

(2)计算;

2.凡要求计算钢筋细计量的,按钢筋重量以12元/吨,另计收费;

3.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取费基数;

4.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包括:

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程结算的全部造价咨询服务;

5.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6.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在参照原国家计委价格[1999]1283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执行。

附件三

工程造价咨询工日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工日)

1

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教授级职称的咨询人员

1500

2

有注册造价工程师咨询证书及高级职称的咨询人员

1200

3

工程师或造价员

800

4

其他人员

300

5

综合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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