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什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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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什么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什么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的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二)其他类型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三)确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的原则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一)概念、类别等基本内容

1.概念

国土空间是指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管辖下的地域空间,包括陆地国土空间和海洋国土空间。

国土空间规划是指对国土空间的保护、开发、利用、修复作出的总体部署与统筹安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

1)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侧重战略性,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侧重协调性,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侧重实施性。

2)专项规划:

相关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

强调专业性,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专项规划可结合实际选择编制的类型和精度。

3)详细规划:

强调可操作性,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2.体系

对于法规政策体系,要加快研究制定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加快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梳理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多规合一”改革涉及突破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条款,按程序报批,取得授权后施行,并做好过渡时期的法律法规衔接。

3.编制与审批

国土空间规划自上而下编制,统一规划数据基础和规划期限,基础数据要以三调数据作为规划现状底数和底图基础。

简化报批流程,取消规划大纲报批环节。

压缩审查时间,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务院审批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自审批机关交办之日起,一般应在90天内完成审查工作,上报国务院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简化审批流程和时限。

并不是所有地方都要求编制“五级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市县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

(二)各规划之间的关系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

1.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战略性总纲,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要统筹和综合平衡各相关专项领域的空间需求;

2.详细规划要依据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和修改,作出具体细化的实施性规定,是规划许可的依据;

3.相关专项规划是对特定区域或特定领域空间开发保护的安排,要服从总体规划,要相互协同,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

(三)过渡期内现有规划的衔接

坚持“多规合一”,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

针对存在差异的现行城市(镇)总体规划、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有量等指标、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前提下,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为基础,按照规划“一张图”要求,对存在矛盾的差异图斑进行协调性、一致性处理,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

已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和原“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地方,要按照新的规划编制要求,将既有规划成果融入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

在详细规划层面,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原有法定的详细规划为基础,丰富完善有关内容,用于指导和约束各项建设活动,作为核发建设项目相关规划许可的依据;在城镇开发边界外,整合原有法定的村庄规划,以及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整治规划、保护规划等,形成村域层面“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

在海域海岛,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编制海域海岛规划作为详细规划。

(四)村庄规划

1.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要整合村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乡村规划,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有机融合,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范围为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

对已经编制的原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经评估符合要求的,可不再另行编制;需补充完善的,完善后再行报批。

2.探索规划“留白”机制。

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

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

3.编制要求: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在村内公示30日,报送审批时应附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

村民委员会要将规划主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根据村庄定位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实际需要,编制能用、管用、好用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对于紧邻城镇开发边界的村庄,可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建设用地统一编制详细规划。

规划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规划成果应通过“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公开,30个工作日内,规划成果逐级汇交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五)三条控制线

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将三条控制线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

目标:

到2020年年底,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三条控制线划定和落地,到2035年,通过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严守三条控制线,引导形成科学适度有序的国土空间布局体系。

(六)时间计划

(七)多审合一与多证合一

国家推进“放管服”改革。

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推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优化现行建设项目用地(海)预审、规划选址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

具体而言:

1.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2.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同时,将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不得重复审核和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

除法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外,地方自行设立的各类通知书、审查意见等一律取消。

(八)监督实施

(1)改进规划审批: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分级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备案制度。

精简规划审批内容,管什么就批什么,大幅缩减审批时间。

减少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数量,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相关专项规划在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应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及“一张图”的核对,批复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2)健全用途管制: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按照主导用途分区,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

对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海域和海岛、重要水源地、文物等实行特殊保护制度。

因地制宜制定用途管制制度,为地方管理和创新活动留有空间。

(3)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

引用: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2019.05.23)

2.《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2019.05.28)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解读(上)、(下)(2019.05.29)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2019.05.29)

5.《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2019.09.17)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11.01)

7.《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2020.01)

8.《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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