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时间统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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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Z301041施工许可证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建筑工程。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3.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4.不开工的延期,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
5.中止施工的,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保证。
中止满1年的恢复开工前,核验施工许可证。
6.因故不能开工超过6个月,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7.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Z301047监理制度(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
1.大中型工程是指投资3000万以上。
必须实行监理。
2.建筑在5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米以下的可以实行监理。
3.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项目必须实行监理。
1Z301050招标投标法: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合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规定的,单总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的
以上都必须进行招标
5.招标文件出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注意是工作日而不是天)
6.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15日。
7.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8.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不得高于80万,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日。
9.投标人少于3个重新招标。
10.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不的少于成员总数的2/3。
1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30个工作日确定(注意是工作日而不是天)。
12.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13.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注意是工作日而不是天),应当向为中标的投标人退还保证金。
14.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1Z301060安全生产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事故调查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自受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日之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
1Z30106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
监督检查部的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Z30107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内,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2.意外伤害保险费油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总承包的,有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施工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检验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
1Z30108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列
1.安全许可证有效期3年,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提前3个月向原安全许可证办法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为发现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经原安全许可证颁发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有效3年。
2.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3.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办理注销手续。
1Z301090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列
1.发包人在所供材料到货前24小时,已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有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清点。
2.隐蔽工程具备条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条件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最低保修期。
4.供热与供冷系统,最低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5.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为2年。
1Z30109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Z30109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3.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
4.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须将合同文本送交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Z301120环境保护法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的,放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3.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设备机械,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1Z301120节约能源法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1Z301120消防法(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3.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4.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1Z301150档案法
1.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包括
(1)工程竣工总结,包括工程概况表、工程竣工总结。
(2)竣工验收记录,包括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包括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等。
(3)财务文件包括决算文件、交付使用财产总表和财产明细表。
(4)声像(包括工程照片、录音、录像材料)、缩微。
电子档案。
2.列入城建档案馆接受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移交1套符合规定的档案。
3.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档案。
对改变的部件,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4.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
5.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前完成。
6.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
抽查档案的数量不应少于100卷,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1Z301170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许可证需要延期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2.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人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3.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3)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上述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4.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Z301180劳动法
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2.竞业限制期限不的超过2年。
3.用人单位提前30日才能预告解除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5.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的人员。
6.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7.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8.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9.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10.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2.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13.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1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提交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1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为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17.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时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