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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复习DOC

刑事诉讼法复习

一、刑事诉讼法的特征P4

刑事诉讼法:

是国家专门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其特征是:

(1)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

(国家干预原则)

(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由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二、刑事讼法律关系P5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只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的机关或参与人基于刑事诉讼法规定而产生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同诉讼阶段因该阶段直接任务、主体、活动方式的不同,而法律关系有所不同。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与检察官的关系显然不平等的,在审判阶段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又本上是平等的。

三、刑事证据制度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区别P7

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事的正确实施,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民商法、经济法的正确实施,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争执纠纷问题。

因两者解决的实体问题有所不同,两者诉讼原则、制度、程序也有所不同:

(1)诉讼主体:

诉的国家专门机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

民诉的国家专门机关是人民法院。

刑诉人是指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被告人;民诉的当事人是指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2)诉讼原则:

诉特有的原则有: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民诉特有的原则为:

当事人平等、辩论原则为、调解原则、处分原则。

(3)证据制度:

刑诉中控诉方负证明责任,被告方不负证明责任;民诉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都负证明责任。

在证明标准上,刑诉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诉为优势证据。

(4)诉讼程序:

民诉有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刑诉更为复杂,有审前的侦查和起诉程序,审判程序中还有死刑复核程序。

(5)强制措施:

刑诉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视、拘留和逮捕;民诉有训诫、罚款和司法拘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P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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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事诉讼的结构P23

刑事诉讼结构式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以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历史上曾出现过:

弹劾事诉讼和纠问式诉讼:

如今:

(法德)大陆法系国家的职权主义诉讼结构(非对抗式)

(英美)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对抗式)

(日意)折中式(混合式)诉讼结构

我国====》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六、简单评述我国刑诉结构P24

关于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结构,理论界一般认为既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模式,也不同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模式,而是具有自己的特点:

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相互配合,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而非一方当事人,侦查机关有权实施强制性处分,等等。

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总体上由控诉、辩护、裁判三方构成。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有客观义务,在审判前的侦查、起诉程序中履行某些裁判职能,所以,我国审判就具有三方结构。

不过,我国刑事诉讼结构还有不够完善之处,如我国侦查、起诉程序的结构还有待进一步理顺,辩护权的保障还应进一步加强,总之我国刑诉结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完善我国性诉结构,既要考虑刑事诉讼结构的特点和我国实际,又要贯彻“诉讼”结构本身所必然要求的原则,如辩护与控诉平等对待原则,控诉、审判分离原则,以及审判职能的相对中立性和权威性,以使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更充分地发挥其诉讼目的的功能。

七、刑事诉讼客体(*与证据、证明标准等相等联系。

*联系刑诉四个阶段中的表现)P30

客体是什么?

客体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表现是什么?

刑事诉讼客体即刑事案件,具体包括刑事诉讼中所要查明的实体法事实和对该事实所做的法律评价。

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该事实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以及情节轻重,亦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有无及大小,是刑事诉讼的客体。

诉讼客体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如下功能:

①在起诉之前,可以成为确定一审法院级别管辖的根据;②在诉讼系属于法院之后,可以界定法院的审理范围;③处于系属中的诉讼客体可以排斥就相同诉讼客体再次提起的诉讼。

八、控制罪犯与保障人权(刑事诉讼内部的根本矛盾)P32

两者的关系是什么?

在不同阶段的表现是什么?

如审查起诉阶段。

所谓的控制犯罪,是指在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人公正地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一直犯罪。

所谓保障人权,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控制犯罪的过程中,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不受非法侵害。

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既对立又统一。

所谓统一,是指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的两个矛盾着的方面,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共处于刑事诉讼的统一体中,相互依赖,贯穿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

一方面,正确控制犯罪与保障被害人权利以及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统一的。

同时,正确控制犯罪也不能脱离程序权利的保障。

另一方面,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正确控制犯罪。

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对待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直接反映出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

其中,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十分重要的。

当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依据利益权衡原则做出选择。

总之,控制犯罪和人权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目的两方面的对立统一体,两者结合,不可片面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

刑事诉讼法应当把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妥善地协调,有机结合在一起。

九、程序公正(内容是什么?

)P33

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程序公正是指程序方面所体现的公正。

其具体要求有:

(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4)真正实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6)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十、控审分离

控诉、审判分离是调整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关系的一项重要的理念和原则。

控诉、审判分离的基本要求是控诉和审判职能分离,控诉审判职能分别有不同主体承担;未经起诉机关或个人起诉的事项,审判机关不得审判,审判机关审判的范围受起诉的制约。

从后者意义上讲,该原则又体现为不告不理。

控审分离又称为审检弹劾原则。

从目的与手段的辩证关系的角度来看,可以说,控审分离的实质,应当是使程序符合认识规律和诉讼规律,追求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控审之间的权利分工与制约,而非单纯为分离而分离,否则,分离的价值就不复存在。

十一、刑诉专门机关P47

刑诉专门机关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有国家安全机关、海关所辖缉私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国家海洋局等。

侦查、拘留、执行逮捕。

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检查、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有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十二、如何正确理解和认识我国上下级法院间的关系?

P51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

但是,这种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产生了一些诟病。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不是通过具体案件的指导而实现的,各级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独立的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不应对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处理,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下级人民法院也不应将案件在审判之前报送上级人民法院,请求审查批示。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二审程序维持下级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来实现监督。

除了处理上诉、再审、抗诉或死刑复核案件,审判指导也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监督的重要内容。

上级人民法院应树立“办案就是指导”的观念,尽可能通过审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解决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使审判工作直接起到指导和统一法律适用的目的。

十三、人民检察院在刑诉中的职权(负查侦查的案件是哪些?

)P54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检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有人民检察院负责。

人民检察院的具体职权包括:

1侦查权。

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下列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2公诉权。

除自诉案件外,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

3监督权。

“三重职能”:

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法律监督机关。

十四、防御性权利是什么?

P60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

这些权利按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

防御性权利是犯罪想一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消其诉讼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主要有:

⑴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⑵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⑶自行或在辩护人的协助下获得辩护;在公诉案件中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在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的辩护律师的法律帮助;有权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⑷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⑸开庭前十日受到起诉书副本;

⑹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实施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⑺参与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

⑻向法庭做最后陈述;

⑼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听出反诉。

等等

十五、辩护人P63

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参加诉讼活动,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除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以外,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指派的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担任辩护人。

与诉讼代理人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他可以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之外,以自己的意见开展辩护活动。

为了保障辩护人辩护职能的充分实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辩护人一系列诉讼权利,如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权利等。

十六、程序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P71

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在某些国家又称为“法治国家程序原则”。

基本含义:

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刑事诉讼法定原则包含以下具体内容:

首先,国家应保证刑事诉讼程序法制化;

其次,各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或参加刑事诉讼;

再次,要确立程序违法的制裁性措施,明确违反法定程序法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最后,要建立必要的诉讼监督制约机制。

十七、无罪推定原则P72-73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

十八、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P95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4、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十九、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什么P99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其中,涉嫌“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个人罪”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属于恐怖活动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十、地区管辖冲突的处理原则P101-102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2)以最初受理人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二十一、辩护人的职责P121

(1)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

(2)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在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剥夺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意见,要求依法制止,或者向有关单位提出控告。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

(4)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辩护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的过程中,如果获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犯有其他未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辩护人有责任保密,而没有举报的义务。

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二十二、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遵循的义务、规定?

P138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2)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十三、逮捕概念P145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十四、附带民事诉讼范围P157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

(1)《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款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固定:

因为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务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或者经济损失,这也是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必备条件。

(4)所谓物质损失,是相对于精神损失而言的,它是指可以用金钱计算的损失,通常包括两大类:

一是犯罪行为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利造成的经济损失,比如盗窃案件中盗窃的现金、物品等;二是犯罪行为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造成的经济损失,比如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身体被伤害进行医治而花费的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等费用。

二十五、证据的合法性P183

合法性,也成许可性,是指对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包括:

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收集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关联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

与合法性密切相关的证据法概念是可采性。

可采性,大陆法系也称之为证据能力。

要注意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

二十六、如何审查证人证言P187

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应当着重审查一下内容:

(1)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2)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生理上合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3)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4)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有无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证的情形;有无违反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笔录是否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询问未成年证人,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等。

(5)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互相印证,有无矛盾。

二十七、间接证据(特点?

应用应遵循的原则等)P201

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指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间接证据的特点是,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时间接的,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某个片段。

根据诉讼证明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证有罪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第一,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

第二,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第三,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合理地予以排除。

第四,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被告人事实犯罪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确定无疑的。

第五,需符合经验和逻辑判断。

二十八、传闻排除规则P209

传闻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都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作为传闻排除规则的例外,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该证据具备高度的可信度;二是具有必要性。

二十九、刑事证明的特征P217

基于对刑事证明概念的狭义理解,我们认为,刑事证明具有以下特征:

1、刑事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

2、刑事证明的对象是诉讼中的争议事实。

3、刑事证明过程与法庭审判紧密关联。

4、刑事证明的动因受证明责任影响和支配。

5、刑事证明的属性不仅仅是一种认识活动,还是一种诉讼行为。

三十、证明对象是什么?

刑事证明对象范围?

P222

证明对象,又称代证事实、证明客体或要证事实,是指在诉讼中需要由证明主体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

刑事诉讼中需要证明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2、有关罪行轻重的量刑情节的事实;

3、排除某行为违法性、可罚性的事实;

4、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

5、程序法事实。

三十一、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简单了解是什么)P227

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的责任或者其他与犯罪有关的特定事项的证明责任如何在有关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之间进行配置的问题。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刑事证明责任分配中均遵循一条基本原则,即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始终由控诉方承担,刑事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除了无罪推定原则,还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利益权衡原则、诉讼便利等。

三十二、证明标准是什么?

P235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三十三、法律真实是什么?

P239

所谓“法律真实”,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证明的过程中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

三十四、证据确实充分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P240

第53条: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十五、立案P245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己发现的材料,依据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和诉讼阶段。

三十六、询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循的程序(重点)P265

(一)询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二)应当在法定地点讯问;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前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四)具体讯问程序应当合法;

(五)讯问特殊犯罪嫌疑人应遵守法律的特别规定;

(六)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制作笔录;

(七)录音或者录像。

三十七、技术侦查措施P280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的刑事案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程序,运用各种技术装备确定作案人和获取案件证据的秘密侦查措施,通常包括电子监听(俗称窃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邮件检查、用机器设备排查和传送个人情况数据以及对比数据等手段。

是典型的秘密侦查措施。

三十八、审查起诉P293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以及自侦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便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三十九、不起诉P302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需要起诉,而依法作出的不将刑事案件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四十、简易程序适用范围P328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5)

四十一、判决(刑事判决中判决理由的论证应注意什么?

如何论证?

)P334

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

书写判决理由时应注意:

(1)理由的论述要结合具体案情,有针对性和个性,说理力求透彻,使理由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说服力。

切忌说空话、套话;

(2)罪名确定准确;

(3)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分别或者综合予以认定。

(4)控辩双方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明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

(5)法律条文(包括司法解释)的引用要完整、准确、具体。

四十二、上诉、抗诉的理由是什么?

P341

《刑事诉讼法》第217条“人民检察院只有在有充分的根据认定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才能提出抗诉。

在实践中,作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或者缺乏确定、充分的证据;

2、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

3、违反诉讼程序,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可能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

四十三、上诉不加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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