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综合技术方案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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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综合技术方案概要

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综合技术方案

第一节矿井及瓦斯防治概况

一、煤与瓦斯的突出危险性分析

1、煤层赋存、顶底板情况

(1)煤层赋存情况

我矿矿权范围内含煤地层为二迭系上统龙潭组,该组分为上、中、下三段,岩性以灰、浅灰色粉砂岩、泥质粉砂岩、粘土岩夹煤层及煤线6~11层,该段含煤总厚为8.86米,含煤率为12.8%,;含煤质地疏松,倾斜层理发育,常常具球状风化,而且横向比较稳定,该段地层厚为88~128米。

该段含我矿区内的可采煤层K13、K14、K15三层,单层煤厚0.3~2.20米。

(2)顶、底板情况

本矿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顶板岩性为粉砂岩及细砂烟岩,不坚固,不稳定,易垮落,煤层底板为粘土岩,遇水后易泥化,产生底鼓。

2、瓦斯特征

由于《XXXXXXXXX煤矿生产地质报告》中未提供各煤层瓦斯含量及规律,我矿《开采方案》及《安全专篇》根据《采矿工程设计手册》提供的经验公式对各煤层瓦斯含量进行了估算,矿井煤层瓦斯含量预测值见表1。

表1煤层瓦斯含量预测表

煤层编号

预测深度(m)

煤层瓦斯含量(m3/t)

备注

K13

1000

20.67

K14

1000

15.53

K15

1000

13.42

根据中国矿业大学矿山开采与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010年6月14日提交的《XXX煤矿K13、K14、K15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K13煤层的破坏类型为III类,坚固性系数为0.46,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为14.361mmHg,瓦斯压力为0.8Mpa;K14煤层的破坏类型为III类,坚固性系数为0.35,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为15.568mmHg,瓦斯压力为0.78Mpa;K15煤层的破坏类型为III类,坚固性系数为0.33,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为15.928mmHg,瓦斯压力为0.83Mpa。

3、煤层的物理力学特征

XXX煤矿矿区内可采煤层K13、K14、K15三层煤层:

煤的有机组分基本都以凝胶化基质为主,稳定组分少,矿化程度低,煤质物理特征:

呈油黑色、亮黑色,具玻璃光泽和油脂光泽;块状、条带状、粉末状结构、片状结构,硬度为2.0~3.0左右,煤岩容重为1.40t/m3。

宏观煤岩类型主要由光亮型煤为主,次为半亮型煤组成,见少量镜煤条带及丝炭。

4、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情况

矿井建矿至今未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动力现象,无动力现象记录。

5、各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

根据中国矿业大学矿山开采与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010年6月14日提交的《XXX煤矿K13、K14、K15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及贵州省能源局文件(黔能源发[2010]684号)——关于对六盘水市能源局《关于转报的报告》的批复:

(1)XXX煤矿K13煤层在鉴定范围内(标高+1294m~1440m之内)有突出危险性

(2)XXX煤矿K14煤层在鉴定范围内(标高+1293m~1440m之内)有突出危险性(3)XXX煤矿K15煤层在鉴定范围内(标高+1293m~1440m之内)有突出危险性,故矿井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要求进行防突管理。

二、综合防突措施

1、开拓方式和开采顺序

我矿采用斜井开拓,主斜井、副斜井、回风斜井布置在煤系地层中穿层布置,后期开采的下山巷道等均布置布置在煤系地层的岩层中,与煤层采用石门联系,石门揭穿煤层后,沿煤层走向布置采煤工作面形成完整的系统后回采。

我矿共划分为三个采区(一采区、二采区、三采区)。

采区开采顺序为一采区→二采区→三采区,采区内采取区段下行式开采,煤层开采顺序由上至下。

2、采煤方法和巷道布置

根据XXX煤矿开采煤层的赋存情况及矿井开采技术条件、机械装备水平和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等综合考虑,选择走向长壁式采煤法。

采煤工作面沿煤层走向布置,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放炮落煤,采面采用刮板运输机运输,运输顺槽采用刮板运输机、胶带运输机运输。

工作面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配合金属铰接顶梁支护,“三、四”排控顶,排距1.0m,柱距0.6m,,最大控顶距4.2m,最小控顶距3.2m,放顶步距1.0m。

主、副、回风斜井均为穿层斜井,主、副斜井在K13号煤层底板开口,穿过K14、K15煤层后进入K15煤层底板,在+1250m水平标高落平,然后布置井底车场及水仓等,形成矿井的通风及排水系统,然后在各井筒开口布置轨道、回风、运输石门,揭穿煤层后沿煤层走向布置运输顺槽及回风顺槽,在矿井边界通过开切眼贯通,形成回采工作面。

矿井现布置有一个回采工作面及一个岩石巷道掘进工作面。

3、通风

矿井主要通风机的通风方法采用抽出式。

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独立通风,为“U”型全负压上行通风,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与回风上山相连,首采面的通风线路为:

回采面通风路线为:

主斜井→1406运输石门→1406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1406采煤工作面→1406采面回风顺槽→1406回风斜巷→回风斜井→引风道→地面(主要通风机)。

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使用长距离通风的抗静电、阻燃性能风筒、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和“风电、瓦斯电闭锁”,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与回风井相连,为独立通风。

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方案

一、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1、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2、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

3、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

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

4、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

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

5、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

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

6、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

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7、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所有区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8、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

突出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时,应当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

如果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千分之三,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此外,若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离、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再次进行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考察。

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9、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1、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考察。

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在试验前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2、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煤层瓦斯风化带为无突出危险区域;

(2)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特征、地质构造条件、突出分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构造的探测、预测结果,采用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

当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关系时,则根据上部区域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构造线两侧突出危险区边缘到构造线的最远距离,并结合下部区域的地质构造分布划分出下部区域构造线两侧的突出危险区;否则,在同一地质单元内,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危险区(如图4-1-1);

(3)在上述

(1)、

(2)项划分出的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以外的区域,应当根据煤层瓦斯压力P进行预测。

如果没有或者缺少煤层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煤层瓦斯含量W进行预测。

预测所依据的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2-1预测。

表2-1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

瓦斯压力P(MPa)

瓦斯含量W(m3/t)

区域类别

P﹤0.74

W﹤8

无突出危险区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

突出危险区

 

 

1—断层;2—突出点;3—上部区域突出点在断层两侧的最远距离线;4—推测下部区域断层两侧的突出危险区边界线;5-推测的下部区域突出危险区上边界线;6—突出危险区(阴影部分)

图2-1根据瓦斯地质分析划分突出危险区域示意图

3、采用上述2方法进行开拓后区域预测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预测所主要依据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为井下实测数据;

(2)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

XXX煤矿为在建矿井,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矿井应进行开拓后区域预测,且满足:

1)预测所主要依据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为井下实测数据;2)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

XXX煤矿翼委托中国矿业大学矿山开采与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对各可采煤层进行了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经鉴定各煤层在鉴定范围内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但此鉴定工作的鉴定范围只在+1293m标高以上,+1293m标高以下各可采煤层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因此在今后矿井生产过程中,XXX煤矿应对未开采的区域、新水平和新采区煤层进行区域预测。

另外、矿井在生产过程中若出现喷孔或其他典型突出预兆时,必须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煤层进行鉴定,或对煤层的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进行评价。

三、矿井区域防突措施设计

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

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以及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按上述所列方式的优先顺序选取,或一并采用多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措施。

结合XXX煤矿的实际开拓、开采情况,采取的区域防突措施为:

(1)开采保护层

本矿井从上至下有3层可采煤层,分别为K13、K14、K15煤层,各煤层间距分别为16m、14m。

开采方案依据煤层间距设计采用集中联合布置进行开采。

各可采煤层经鉴定在+1293m标高以上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根据鉴定的各煤层突出危险性情况,采用从上到下的煤层下行式开采,由于1406工作面区段的K13煤层已经采空,工作面布置在K14煤层中,配以邻近层瓦斯抽采,自然起到对下伏煤层(有效保护范围内)的保护作用,即首采区段先开采K14号煤层,保护K15号煤层下伏煤层。

(2)预抽煤层瓦斯

目前我矿1406、1307工作面已经形成,设计在开采1307工作面时采用顺层钻孔对煤层瓦斯进行预抽,同时利用已形成的回采巷道施工穿层钻孔对山、下邻近层瓦斯进行预抽。

在下区段回采时,在K15号煤层底板布置底板瓦斯抽放巷对各可采煤层瓦斯进行预抽。

XXX煤矿为突出矿井,已建立了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具备在采掘工作面采用大面积预抽煤层瓦斯作为区域性防突措施的条件。

在区域预测为有危险的回采工作面回采前,布置抽放钻孔进行大面积预抽,从而消除或降低突出危险性,预抽煤层瓦斯消除突出危险原理见图2-2。

预抽煤层瓦斯原理见图2-3。

图2-2 预抽煤层瓦斯消除突出危险原理图

 

单向流动径向流动

图2-3 预抽煤层瓦斯原理图

(一)、开采保护层

1、保护层的确定

(1)保护层的性质

开采保护层是普遍采用的、最简单、最有效、最经济的区域性防突措施。

一般是在突出矿井的煤层群中首先开采非突出危险煤层或突出危险性相对较小的煤层。

开采保护层后,对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产生保护作用,使之消除或减少突出危险性,达到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目的。

保护层消突原理见图2-4。

根据保护层的位置不同,可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

位于被保护层上部的叫上保护层,反之叫下保护层。

4-1-4开采保护层消突原理图

(2)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开采下保护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上部被保护层不被破坏的最小层间距应根据矿井开采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资料时,参照下述公式确定。

当α<60°时,H=K×M×cosα

当α≥60°时,H=K×M×sin(α/2)

式中:

H—允许采用的最小层间距,m;

K—顶板管理系数,采用冒落法管理顶板,取K=10;采用充填法管理顶板,取K=6;

M—保护层的开采厚度,m;

α—煤层倾角,°;

缓倾斜和倾斜煤层,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最大有效垂距:

上保护层<50m;下保护层<100m。

根据XXX煤矿地质资料情况,本矿井从上至下有3层可采煤层,分别为K13、K14、K15煤层,各煤层间距分别为16m、14m。

当矿井首采K14号煤层时,上部被保护层K13号煤层允许开采的最小层间距为:

H=K×M×cosα=10×1.7×cos13°=16.6m,由于首采区段内K13煤层已经被采空,因此首采K14号煤层对上部煤层已经不会破坏到上部煤层,但建议在下区段回采时,应先采K13号煤层,以避免开采K14号煤层时对K13号煤层造成破坏。

2、保护层的作用范围

(1)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最大保护垂距

开采保护层后,开采层周围的岩层和煤层向采空区方向移动、变形,根据卸压程度的大小,在垂直保护层层面方向可划分为三个带:

①岩石混乱移动带(冒落带);②岩石完整性破坏移动带;③岩层弯曲带(弹塑性变形带)见图4-1-5。

因此,保护层的有效层间垂距,在不配合人工抽放瓦斯时,实际上就是第Ⅲ带的边界到保护层的层间垂距,在抽放瓦斯时,有效层间垂距可扩大。

 

图4-1-5三带示意图

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最大保护垂距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对暂无实测资料的矿井可参照《规定》附录表D.2确定。

见下表4-1-2。

表4-1-2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最大保护垂距

煤层类型

最大有效垂距/m

上保护层

下保护层

急倾斜煤层

<60

<80

缓倾斜和倾斜煤层

<50

<100

(2)沿走向的保护范围

对停采的保护层工作面,停采时间超过3个月,且卸压比较充分,该工作面的始采线、停采线及所留煤柱对被保护层沿走向的保护范围,在没有实测资料时,可暂按卸压角56°~60°划定。

根据保护层开采条件与XXX煤矿相近的矿井考察资料,可按56°划定沿走向的保护范围。

见图4-1-6。

(3)沿倾斜的保护范围

保护层沿倾斜的保护范围,可按卸压角划定,卸压角的数值同煤层倾角、开采深度、地层岩性等因素有关。

各种条件下的卸压角,最好通过实地考察确定。

在没有实测资料时,可按《规定》附录D中有关推荐值进行选取。

XXX煤矿煤层平均倾角18°,则沿走向和倾向的保护范围如图4-1-6所示。

沿煤层走向保护范围示意图

沿煤层倾斜保护范围示意图

图4-1-6保护层开采保护范围示意图

(4)保护效果分析

根据《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1018-2006)附录D,邻近层受采动影响的瓦斯排放率与层间距的关系曲线见图4-1-7。

根据XXX煤矿地质资料情况,本矿井从上至下有3层可采煤层,分别为K13、K14、K15煤层,各煤层间距分别为16m、14m。

K13、K14号煤层层间距在16m左右,由于首采区段K13煤层已经被采空,可认为K13煤层已经作为上保护层进行了回采,建议在下区段回采时应先采未被开采的K13煤层。

根据曲线1可知,先开采K13号煤层后,K14号煤层的瓦斯排放率80%左右;K13、K15号煤层层间距在30m左右,根据曲线1可知,先开采K13号煤层后,K15号煤层的瓦斯排放率70%左右;即首先开采K13号煤层后,对下邻近层的保护效果较好。

1—上邻近层;2---缓倾斜煤层下邻近层;3---倾斜、急倾斜煤层下邻近层

hi-第i邻近层与开采层垂直距离,m;ki-第i邻近层瓦斯排放率,%;

图4-1-7邻近层瓦斯排放率与层间距的关系曲线图

(5)被保护层采区巷道布置

保护层开采后,应将被保护层的准备巷道布置在如图图4-1-6所示的被保护有效范围之内。

表4-1-3保护层采空区中遗留煤柱记录表

采区及工作面名称

保护层

名称

保护层遗留煤柱

煤柱影响突出煤层煤量

煤柱

测绘人

矿总

工程师

遗留

日期

尺寸(m)

沿走向

沿倾向

开采保护层K13号煤层时,区段间开采尽量采用沿空留巷,采空区一般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应经矿长批准,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并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保护层K13号煤层的瓦斯地质图上,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措施。

并按表4-1-3填写煤柱记录表。

3、抽放被保护层的卸压瓦斯

开采保护层后,为了提高被保护层的卸压效果,同时防止被保护层的瓦斯大量涌入开采层,应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

特别K13号煤层开采后,其下部K14、K15号煤层和其间不可采煤层的卸压瓦斯将不同程度地涌入K13号煤层工作面,将可能造成K13号煤层工作面瓦斯超限,所以,根据《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必须抽放下部被保护层的卸压瓦斯,由于首采区段内上部保护层已经被采空,设计首采K14号煤层,设计开采K14煤层时,利用布置在K14号煤层中的回采巷道施工穿层钻孔对K15号煤层的卸压瓦斯进行预抽。

在下区段开采时,建议首采K13煤层(将K13号煤层作为上保护层进行开采),并建议在K15号煤层底板布置底板瓦斯抽放巷,利用底板瓦斯抽放巷施工穿层钻孔对K14、K15号煤层的卸压瓦斯进行预抽。

4、开采保护层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被保护层巷道布置原则

被保护层的巷道布置及井巷揭穿被保护煤层时,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2)保护层的有效范围及有关参数的确定

由于保护层的有效范围目前没有实测资料,本设计暂按《规定》附录D的有关参考值并结合相似开采条件突出矿井的资料加以确定。

根据《规程》第189条规定:

矿井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进行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并不断积累、补充和完善资料,以便尽快得出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参数。

因此,在今后实际开采过程中,矿井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科研单位进行专门考察,再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有关参数。

(3)保护层回采工作面超前被保护层掘进工作面的距离

为了保证被保护层掘进工作面的安全,保护层回采工作面必须超前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

根据考察,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是煤层充分卸压的标志,因此,采用最大膨胀变形沿走向的分布来确定保护层回采工作面超前被保护层掘进工作面的最小距离。

根据《规定》的规定,其最小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4)煤柱影响带的确定

在保护层采空区内不留煤(岩)柱是开采突出危险煤层的主要要求之一,因为在煤柱影响带内,会引起应力集中,反而增大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

根据有关矿井观察表明:

煤柱的影响可传播到垂距100m以外的突出危险煤层;

宽度较小(3~5m)的煤柱在回采过程中会被压碎,可以不考虑其影响;

当煤柱宽度大于支撑应力带的1/10时便会形成应力集中带。

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

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作好记录,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前,首先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当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廊划出平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煤柱影响范围。

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当根据采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

在一般矿井生产安排中,各区段之间留有隔离煤柱,其宽度一般为15--20m,这将对被保护层的开采将造成重大影响。

因此,建议保护层区段之间采用沿空掘巷或沿空留巷的无煤柱开采方法,若考虑水、火、瓦斯等因素,必须留设区段煤柱时,区段煤柱宽度应为3~5m。

(5)其他注意事项

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地带。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布置采掘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并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二)、预抽煤层瓦斯

1、预抽方案的确定

由于我矿一区段首采工作面(1401工作面)已经形成,设计在开采1401工作面时采用顺层钻孔对煤层瓦斯进行预抽,同时利用已形成的回采巷道施工穿层钻孔对上、下邻近层瓦斯进行预抽。

建议在下区段回采时,在K15号煤层底板布置底板瓦斯抽放巷对各可采煤层瓦斯进行预抽。

第一,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该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

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

石门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第二,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该措施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60m,巷道两侧的控制范围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

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

第三,顺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该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

执行上述三步骤措施时,还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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