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砖路环卫道路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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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砖路环卫道路合同书
合同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长春“天安第一城”售楼处大门前方砖路(3米宽*94米长)、东侧环卫路(425米长*10米宽),两侧均镶边石。
工程地点:
长春市硅谷大街661号
工程内容:
方砖路含人工挖土、机械整型碾压、5厘米厚细石混凝土、水泥彩砖、余土外运1公里以内;环卫道路含路基整型碾压、15厘米厚混合石、30厘米厚12:
88灰土、5厘米厚碎石灌入、4厘米厚沥青混凝土面层。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按甲方确认之图纸所示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2年06月09日
竣工日期:
2002年06月10日(方砖路)、2002年06月30日(环卫道路)。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1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优良(如因工程质量未达到标准,所造成的返工损失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RMB柒万元(图纸所示内容之固定总价)
¥:
70,000.00元
注:
总价不含项做如下规定
(1)环卫道路两侧边石先用甲方材料,施工单位负责安装,费用6元/块,如不够甲方确认后乙方采购。
(2)道路面积以最终实测为准。
六、付款方式
合同签定后支付4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5%,留取5%的工程保修金,在交付使用满一年后支付。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书
2、合同条件
3、国家和长春市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图纸
5、工程报价书
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2年06月09日
合同订立地点:
长春天安房某某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长春天安房某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合同条件
★词语定义:
1.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4.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5.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6.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8.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9.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的项。
10.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3.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4.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5.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6.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7.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8.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9.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20.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小时或天:
本合同是规定按小时计算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第一部分合同文件
第一条、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1工程承包协议
1.2协议条款
1.3合同条件
1.4图纸
1.5报价书
1.6工程量及单价清单(数量除外)
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十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二条、合同文件使用的标准
1.乙方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国家标准、规范;当文件中要求的标准、规范出现不一致时,需即通知甲方,必须采用较高要求的标准及规范,任何因此引致的工程延误及额外支出,乙方需负全责。
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和在特别工程规范及图纸中都没有清楚指定的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合同范围
甲方提供的图纸包含的全部内容。
第四条、图纸
以甲方确认的图纸为准。
第二部分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甲方及其授权者可对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即予执行。
1.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
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三天内给予书面确认。
2.甲方、其代表和甲方指派的人员在合理时间有权随时进入工地,或介入乙方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执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理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第七条、甲方工作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将施工用电从施工场地外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
2.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
3.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共进行现场交验。
4.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甲方不履行上述各种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费用,应对乙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八条、乙方工作
1.根据甲方提供之图纸,乙方负责实施施工。
2.乙方必须提供所用材料之小样经甲方确认后施工。
3.视察工地现场,并使自己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施工用的空间和工作区,乙方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借口提出额外赔偿或延长工期的要求。
4.乙方需要自费进行任何必要的测量,并在发现任何主体结构与图纸不符问题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申请解决。
5.乙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在各方面都能满足甲方并执行及完成合同图纸所绘画和规范及合同条款所说明的本工程。
6.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作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
7.遵守地方政策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承担其责任造成的罚款;
8.乙方由本工程开始到竣工负全责保护本工程,包括已竣工未付甲方的项目,在工地上或送至及安装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构、物料或任何其他物件。
相应乙方负责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9.所有由乙方供应之材料到工地,必须由甲方代表抽样校对是否为已批准之材料,以鉴定该批材料是否合乎标准,因该等材料不合乎标准而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0.负责为所有工人及工程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及向有关政策部门申辩暂住证及其他必须之证件。
11.乙方若出现协议书、合同图纸和规范或其他合同文件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通知甲方,说明差异之处,而甲方须给予指令。
12.乙方须时刻都有一称职的工地总管长驻工地。
甲方给予他的任何指令将视为有效地给了乙方。
工地总管的人选须由甲方批准。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费用,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部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1.乙方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
2.乙方必须按经甲方审核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自行提出修改及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待甲方代表批审执行。
第十条、缓期施工
甲方可对任何按本合同应执行的工作发出缓期执行的指令。
第十一条、工期延展
若本工程的进度明显地延迟了,乙方须立刻以书面通知甲方延迟的原因,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评审及确认,本工程的完成可能或已经因此而延迟至超过协议所列的完工日或超过以前曾按本节延展了的完工日,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按合同条款发出指令(除非因乙方或其分包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发出);
4.乙方未能在应当的时间从甲方处得到必需的指令、图纸、细节或标高,而乙方曾在适当日期书面向甲方要求该等资料;
5.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唯乙方提供与甲方以作出可能延展日期的评估,甲方在乙方提供资料及他能够估计超过前述日期的延迟时,须尽快以书面对本工程的完工给予公平和合理的延长。
但乙方须经常作出最大努力及措施去预防及减少延迟,并须在甲方满意的情况下继续执行本工程一切合理所需的工作。
第四部分质量与验收
第十二条、检查和返工
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他委派人员的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2.以上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第十三条、工程、物料和技术质量等级
1.工程、物料和技术质量应达到合约有要求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合格条件。
达不到图纸或规范约定条件及上述的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的部份,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代表要求时间内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可发出指令,要求把任何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或物料远离工地。
第十四条、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再通知甲方,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五部分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五条、合同总价及调整
1.合同总价:
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一次包死,不做任何调整。
第十六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合同图纸或规范的任何字眼上或数量上的错误或遗漏皆不能使合同失效,亦不会免除乙方按照合同图纸、规范执行全部或部份工程应承担的责任。
有关错漏须予以更正,当作是甲方要求的工程变更处理。
2.甲方提供的工程量仅作为参考,甲方不保证其准确性,实际工程量将以装修完成后具体数量确定,但乙方的单价将作为核算总价的依据,在合同签订后将不作更改。
工程量清单是本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之一。
第十七条、工程款中期支付
任何因工程付款而对工程量的核实,纯粹作为付款用,不能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的依据。
第六部分材料设备供应
第十八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提供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
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一天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需赔偿,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
2.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2.1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
乙方开箱时须请甲方到场,出现缺件或质量等级、规格与清单不符,由甲方负责补足缺件或重新采购。
2.2甲方供应材料与清单规格型号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直接支出。
2.3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
多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2.4因以上原因迟于清单约定供应时间,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
第十九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主要建筑材料由甲方提供样品,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
2.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
在材料设备到货二天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根据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
3.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代用材料。
因甲方原因使用时,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时,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部份工程变更
第二十条、工程更改和预留款
甲方有权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向乙方发出变更指令,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任何甲方要求的设计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
1.合同图纸所绘和规范所说明的本工程在设计、质量上的改变,包括工作的加、减或更换,本工程用物料类别、标准的改变,和已完成或送至的工作或物料的远离工地(不合规格的工作或物料除外)。
2.更改有关部份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3.增加工作需要的附加工作;
4.改变有关工作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八部份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合约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五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3.因特殊原因,部份单位工程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二十二条、竣工结算
1.本工程的决算须在协议条款所列的决算期内完成,在决算期完结前或按第三十五条款发出最后证书之前,乙方应获给予工程更改结算表一份,结算付款方式见第一部分第六条。
2.在实际完工前或完工后合理时间内,乙方须将决算所需的所有资料呈交甲方。
在甲方要求时,乙方须提交物料或分包费用的发票、收据等正本及副本一份正本在核对副本后可获发还。
3.乙方须负责计算工程更改费及决算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保修
1.由竣工证书所注明的竣工日期后开始计算,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起算起。
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最后一项工程验收完成起计算保修期。
2.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三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
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份,由乙方交付。
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3.若甲方认为按本条款提出要求保修的项目已获保修,便须发出“保修完成证书”以资证明,证书注明的日期便视为保修责任完成日。
第九部分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二十四条、争议
1.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要求调解。
仲裁、起诉的,可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1.1向协议条款约定的单位或人员要求调解;
1.2向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1.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成工程:
2.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2.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2.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二十五条、过期完工赔偿及质量未达标赔偿
若乙方未能在合同协议条款的完工前或按第十二条款延长了的工期之内完成本工程,而甲方证明他认为本工程本应已完成,则乙方须按合同协议的过期赔偿率和本工程未能完成的期间,计算赔偿给甲方,而甲方可从应付或将会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该赔偿。
过期赔偿率按合同工期每拖延一天,扣合同总价的2‰;达不到优良质量标准扣合同总价的5%。
第二十六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以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人员出入施工现场。
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2.已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2.在协议条款所列保修期后,或按第二十四条款保修完工后,或收到按第二十三条款要求的资料后(以较后时间为准)三个月内,甲方须尽快发出最后证明:
2.1本合同已付的款项,和
2.2按本合同条款调整后的合同总价。
上述两数目如有差额,须在证书内相应地列明是甲方欠乙方的,还是乙方欠甲方的。
除非按本合同有其他的扣除,乙方可在量交最后证书给甲方后十四天内收款,或按情况而定,乙方须在十四天内把欠款支付与甲方。
3.除非双方在最后证书发出前或乙方在证书发出后十四天内要求仲裁,最后证书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按合同协议书进行仲裁或其他),将视为总结性的证据,证明本工程是按本合同正确地执行和完成,及证明本合同任何需要调整合同总价的规定已获考虑,除非证书所列的金额因下列事件而有错误:
3.1与本工程或其部分有关的或与该证书所处理的任何事宜有关的舞弊、欺诈蓄意隐瞒。
3.2本工程进行时或证书发出前,未能发现损坏(包括遗漏)。
3.3计算中错误地包括删除了任何工作、物料或数字,或算术错误。
4.除上所述,任何甲方所发出的证书,皆不能视为总结性的证据证明与该证书有关的工作及物料是符合本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甲方终止雇用
1.若乙方犯有如下的违约事项:
1.1本工程完成前无理停工:
或
1.2未能有规律和连续地施工;或
1.3拒绝遵从或顽固地漠视甲方要求移走不合规格工作或物料之书面指令,而使本工程受到实质之影响;或
1.4重复地拒绝执行甲方代表发出的批示或工程变更。
2.若乙方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安排、或收到清盘命令、或通过自动清盘决定(为重组而清盘则除外)、或委派了接管人或管理人、或流动质权债券的抵押物业已由债券持有人或其代表接管,则乙方按本合同的雇用将自动停止,但若甲乙双方,其破产托管人、清盘人、接管人或管理人达成协议则乙方的雇用可以恢复及继续。
3.若乙方的任用如前述终止了,在未有恢复和继续时,甲乙双方的个别权利和义务如下:
3.1甲方可雇用及支付其他人士去执行和完成本工程,该等人士可出入工地,并可使用送至和放布工地上或邻近或乙方提供的中转场地供本工程用的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物料,亦可以购买执行和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物料。
3.2除非终止雇用的原因是乙方破产或收表清盘命令或通过自动清盘决定(为重组而清盘则除外),若甲方在终止雇用后十四天内作出要求,乙方须将任何为本工程供应物料及/或施工的合同之利益免费转让给甲方,但有关供货人或分包人有权对甲方的任何再转让提出合理的反对。
在任何情况下,为本工程而送到的物料或执行了的工作的费用,只要乙方未予支付,甲方便可以支付给供货人或分包人。
3.3乙方在甲方要求时(但不能在要求之前)须将他拥有或租赁的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和物料远离工地。
若在提出要求后合理时间内,乙方仍未执行,甲方可以(不必对任何损失或破坏负责)远离和出售乙方任何前的物业,并将出售所得减除费用后,由甲方为乙方代管。
3.4乙方须依下述的方式补偿甲方因终止雇用乙方所招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或破坏。
在本节1段所述的工程完成前,甲方不必再付任何款项给乙方,但在该工程完成及其帐目在合理时间内结算完毕后,甲方须证明其本身正当所花的费用金额和因终止雇用所蒙受的直接损失和/或破坏的金额,若该等金额加上终止雇用前支付给乙方的金额超过假若本合同正常完成时应支付的款项时,两者差额将成为乙方须清还给甲方的债项;如若前述的金额总数是少过前述的款项时,两者差额将成为甲方须清还给乙方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乙方终止雇用
1.若甲方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安排、或收到清盘命令、或通过自动清盘决定(为重组而清盘则除外)、或委派了接管人或管理人、或流动质权债券的抵押物业已由债券持有人或其代表按管,则乙方按本合同的雇用将自动停止,但若甲乙双方,其破产托管人、清盘人、接管人或管理人达成协议则乙方的雇用可以恢复及继续。
2.雇用终止后,在不影响双方应有的权益或补偿或第卅八条款所指的责任的同时(不论该责任是发生在乙方或其分包人远离其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或物料之前或同时),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如下:
2.1在不影响本节
(2)段(Ⅳ)项的规定下,乙方须将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械、工具、设备或物料远离工地,并协助其分包人同样的行动,远离时要迅速行动并施行一切预防措施防止第卅七条款所指的伤亡或损坏是乙方在终止雇用须向甲方负责的)。
乙方须将已完成的工程及已开工但仍未完成之工程及按合同条款应归甲方所有的所有物料移交给甲方。
2.2在工程及物料移交完成后,甲方须立刻付给乙方下列各款项减去按本合同已付之款项后之余额:
2.2.1终止雇用日已完成工程的总费用。
2.2.2终止雇用日已开工但仍未定之工程的费用,该工程当作是甲方要求的工程更改,根据第二十一
(2)条款计算费用。
2.2.3按本合同第二十一(3)条款确定之直接损失及/或费用(不论在终止雇用前或后确定)。
2.2.4乙方已经或必须支付的为本工程订购之物料的费用,在甲方付款后,该等物料归甲方所有。
2.2.5依本节
(1)段进行远离的合理费用。
第十部分保险
第三十条、人身财产的损伤和甲方的保障
1.乙方须承担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