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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司法考试

运输合同司法考试

  篇一: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

运输合同

  /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

运输合同。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法律教育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客运合同

  考点1:

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害的无过错责任:

(第302条)

  

(1)无过错责任;

  

(2)法定免责事由:

自身健康或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3)承运人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免票、持优待票或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考点2:

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损害,过错责任;(第303条)

  考点3:

承运人变更服务标准的责任;(第300条)

  二、货运合同

  1:

托运人的任意变更、解除权(第308条);

  2:

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责任承担(货物损失(承运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货物自身性质、合理损耗、托运人过错除外)第311条;不可抗力下的运费损失(未收不收,已收退还)第314条);

  3:

单式联运(连带责任)与多式联运责任的不同(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责任)

  篇二:

20XX司考民法讲义:

运输合同

  /

  20XX司考民法讲义:

运输合同。

20XX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一)客运合同

  1.尽力救助义务。

  2.客运合同,承运人承担高危作业的无过错责任(302条)

  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3.随身财物的过错责任(303条)

  第三百零三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二)货运合同

  1.货运合同,承运人有三项免责事由。

  ①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

  ②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

  ③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2.货运合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货物损失与运输费用分担。

  3.单式联运强调的是连带责任;多式联运强调的是确定责任主体和法律适用。

责任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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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三:

20XX年司法考试商法: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

  20XX年司法考试商法: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

法律教育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

  1.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

  适航、适货、不作不合理绕航和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

  2.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12项法定免责事由是:

  

(1)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集装箱货物:

收到交。

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非集装箱货物:

舷至舷。

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在责任期间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4.迟延交付的责任

  除法律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但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5.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

  如果承运人将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承运人仍须按照法律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

但如果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特定部分的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承担,合同可以同时规定,承运人对这一部分运输期间货物的事故不负责任。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篇四:

20XX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

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分为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其中货运合同又可以分为单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运输合同一般均为格式合同,为保障旅客、托运人的利益和社会秩序,《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运输合同应当掌握如下内容:

  

(一)客运合同

  1、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包括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二)货运合同

  1、托运人享有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权利。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3、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单式联运合同中的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多式联运合同

  1、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2、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3、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运输合同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篇五:

合同法释义-运输合同

  合同法释义-运输合同

  本章共四节,三十四条。

  在综合各专门运输法的规定和借鉴国际公约、各国运输合同立法中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本章的运输合同。

本章分为四节: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主要规定了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则;第二节客运合同,主要规定了客运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三节货运合同,主要规定了货运合同的主要内容;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主要规定了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内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运输合同含义的规定。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

本条可以看作是对运输合同的定义,这个定义参考了有关的法律规定。

如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铁路法第十一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意大利民法典第1678条规定,运送契约是指获得对价的承运人负有将人或者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义务协议。

  运输合同的定义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

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当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运费或者票款权利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受运送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一人或者为数人,如在相继运输中承运人可分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区段承运人。

承运人多为法人或者组织,但也可以是个人。

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具有双重身份,其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此时,收货人不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外国和国际公约一般都规定,货物送达目的地后,承运人有通知收货人的义务,经收货人请求交付后,取得托运人因运输合同所产生的权利。

在存在收货人的情况下,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是为了收货人的利益,承运人应当依照运输合同向收货人交付,但收货人的权利产生于请求交付之时,而非运输合同订立时,收货人是运输合同的第三人,也是运输合同中重要的关系人。

  3.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由此可见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运送行为,不是货物和旅客。

  4.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是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权利是收票款或者运费;而旅客、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其对应,权利是要求承运人将其运输到约定地点,义务是向承运人

  支付票款或者运费。

这里的票款是指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向承运人支付的报酬;这里的运费是指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的报酬。

  在本章的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规定运输合同一章曾有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对于各种方式的运输合同,都已有专门法作了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已对铁路运输合同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运输合同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海上运输合同作了规定,因此再在本法规定运输合同就没有多大意义,同时还会带来适用上的麻烦,即在本法对运输合同也作了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到底是适用本法对运输合同的规定,还是适用各专门法中的规定因此在本法中最好不要对运输合同作出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运输合同作出规定。

本法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这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运输合同除了铁路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和航空运输合同外,还存在公路运输、内河运输等运输方式,对于这些运输合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法律规范,而合同法的规定是要对所有运输方面的合同都要有所规范。

在本法中对运输合同作出规定,就可以对公路等其他运输方式运输的合同作出规范。

  2.随着运输业的极大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运输方式,这当中最典型的就是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运输方式,这种运输合同有许多不同于其他运输合同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范围太窄,只局限于其中要有一种运输方式是海运工具的运输合同。

本章在借鉴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基础上对多式联运合同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这就可以补充我国以前规定的不足。

  3.对于本章的规定与各专门法的关系问题,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要各专门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与本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只有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本章的规定。

  4.我国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于运输合同的规定详略不一,有的还有不一致的规定。

合同法总则以及本章的规定对三大运输法起着补充的作用。

  第二百八十九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释义】本条是对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运输的规定。

  什么是公共运输公共运输包括班轮、班机和班车运输,还包括其他以对外公布的固定路线、固定时间、固定价格进行商业性运输的运输行为。

公共运输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在运输中,对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要比一般承运人的要求高些。

在国外对公共运输行为一般都有专门的行政性文件进行规范,这些行政性文件对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利益都作了较为有利的保护。

  2.公共运输的承运人的运输行为除了具有商业性的一面外,还由于其是面向社会大众(包括广大旅客和托运人)的运输,具有公益性的一面,例如从事铁路旅客运输的承运人就是属于公用事业单位。

  3.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一般都对自己的运输制定了固定的路线、固定的时间、固定的价格,这是公共运输最为显著的特征,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与旅客或者托运人之

  间的合同的内容确定化了。

这种合同的基本内容不是由具体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而是由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单方制定的,当然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对外公布的固定的价格不是随便制定的,而是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收入状况而制定的,并且还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同意。

  4.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与旅客或者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形式一般都是格式化的。

公共运输合同的格式化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一般都具有垄断性质,以及运输事务的频繁发生。

这就决定了具体合同双方协商在事实上的不可能。

但是只有公平合理的,并且依照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产生的格式化合同才更符合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利益。

为了防止公共运输合同内容的不平等,保护和促进运输经济的发展,公共运输合同一般都要经过国家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所以一般来说对于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我国的国务院或者行政主管部门都制定了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等加以规范,例如我国的政府部门制定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都对公共运输行为作了一定的规范。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的、合理的运输要求。

但在运输工具已满载的情况下,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可以拒绝旅客的乘坐要求。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正常运输的情况下,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也可以拒绝旅客或者托运人要求按时到达目的地的要求。

本条强调的是不得拒绝旅客或者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对这里的“通常合理”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在不同情况下,其内涵是不同的,例如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坐的是头等舱,旅客要求提供空调服务就是“通常合理”,而对散舱的旅客来说,要求提供空调就不是“通常合理”的;其次,判断是否为“通常合理”,不是依单个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判断,而是依一般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判断;最后,这里的“通常合理”意味着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对旅客或者托运人实行差别待遇,例如同为乘坐普通舱位的旅客,承运人就不能对其中的一些旅客提供免费餐,而对另一些旅客不提供。

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释义】本条是对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安全运输的规定。

按照约定时间进行安全运输是承运人的一项主要义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或者托运人就运输事宜所作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合同中一般对运输时间、到达地点和运输的安全作了约定,承运人应当按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运输,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要求承运人按照约定时间进行安全运输的规定包含了三层意思:

  1.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间内或者合理的期间内进行运输。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或者合理的期间内,承运人应当将旅客或者托运人托运的货物运到目的地。

如果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旅客或者货物不能按时到达目的地的,承运人就要承担运输迟延的违约责任。

  2.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保证旅客或者货物的安全,运输行为是一项带有危险性的活动,特别是航空运输更是高风险的行业,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因此强调运输活动的安全性是运输行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运输合同立法的基本原则。

安全运输就是承运人要确保被运输的旅客和货物以及所使用的运输设备完好无损。

有关法律都有专门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

  3.承运人应当将旅客、货物运到约定的地点。

正如前面所述,运输合同实质上是旅客或者货物从一个地点到另一个地点的位移,旅客或者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希望承运人把旅客

  或者货物运到约定地点。

如果承运人不按合同约定的地点运输,将旅客或者货物错运到另一个地点,如运输合同中约定承运人应当将旅客或者货物运到上海,承运人却将旅客或者货物运到了南京,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九十一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释义】本条是对承运人按照约定或者通常运输路线进行运输的规定。

  运输合同是从起运地点到目的地的位移,所以承运人运输时都要按照一定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

在运输中,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路线进行运输,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承运人应当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不得无故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之所以要规定承运人要按照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1.承运人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可以规避一些危险。

我们知道通常的运输路线一般都是经过多次运输行为的检验,并被证明是很安全的,如果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就有可能给运输活动带来危险,对于旅客或者货物带来危害。

例如在民用航空运输中,航空运输路线一般都是经过精心测航的,选择的路线一般都是比较安全的(例如少风暴的发生、少强气流的出现等恶劣天气出现),在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中,通常的运输一般还要经过航线所经国家的特别准许,如果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运输,就有可能对旅客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2.一般来说,承运人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还有可能造成运输迟延,而运输迟延可能对旅客或者托运人精神上、物质上造成损害。

  在有的情况下,承运人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运输,进行合理的绕行也是准许的,一般不按违约处理。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由于运输合同中列明的一些具体的事由出现而发生的绕行。

例如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出现风暴的情况下,航空承运人可以绕行。

(2)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承运人也可以绕行。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3.在运输中遇到危险,为了运输工具、旅客或者货物的安全,承运人也可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可以进行绕行。

即使这种危险是运输前承运人没有做到谨慎处理使运输工具处于适运的状态所致,承运人运输必须绕行,这种绕行也是合理的。

  4.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运人不能按照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的,承运人也可以合理绕行。

  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释义】本条是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规定。

  支付票款或者运费是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主要的义务。

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支付票款的义务一般是在购买旅客运输票证时履行,旅客没有支付票款一般是不能取得运输票证的。

如由收货人支付运费应当在运输单证上载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托运人应

  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

  如果在运输单证中没有载明应由收货人支付运费,收货人一般可以拒绝支付运费。

按运费的支付时间可以分为“运费预付”和“运费到付”两种。

“运费预付”是指承运人在签发单据之前就已经收到运费。

这种支付方式是受承运人欢迎的,因为他们无需承担运费的风险,但不可抗力灭失的除外,“运费到付”就是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才能收到运费。

这种支付方式对于承运人来讲,承担的风险比较大,但是这种支付方式在运输中时常出现,例如海上的国际货物运输中,在FOB价格条件下,买方才是真正的托运人,所以就有可能采用运费到付的方式,但此时,应当在运输单证中注明,运费由收货人支付。

  本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有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的义务,同时也规定,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合理路线运输而增加票款或者运费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费。

在日常的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常常出现这样一些情况,承运人不按照运输合同中约定的运输路线或者合理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向旅客要求增加票款,向货物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要求增加运费。

承运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照约定的路线或者合理的路线进行运输,是其自己的过错,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没有任何过错,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费。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所作的规定。

  旅客运输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其订立和成立与其他民事合同的订立和成立有相同的地方,但是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和成立时间上也有其特殊的地方。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合同行为主体方面来看,在旅客运输合同中,运输部门一般具有独占的地位,制作并发布标准合同,其相对人是社会中不特定的大众,任何人都可以按这些企业发布的标准合同确立合同关系。

但是旅客运输领域中还有一个特殊情况的存在,即旅客运输供求关系所造成的运力与运量的矛盾总是存在的。

在运力大于运量的情况下,承运人不应拒绝也不会拒绝旅客。

如果在运力小于运量的情况下,承运人就可能满足不了所有旅客的要求。

在实践中,如铁路客运中,往往在售票窗口告示某车次的可售票的数量;班轮客运中承运人在营业地或者报纸上公告航次和舱位数量,承运人在此运量的范围内才受拘束。

  2.从运输合同的内容来看,承运人所制作公布的客票、价目表和班次时刻表等间接或者直接地构成合同内容,但是否构成合同的内容,是以合同是否成立为界限,在旅客购票以前,即合同成立以前,这些内容的性质仅在于说明承运人的运输能力、运输安排、价格等实际情况,对承运人法定资格、经营范围、经营行为能力的公示,此时上述内容还不构成具体运输合同的内容,只有在旅客向承运人交付票款,取得客票后,合同才成立,上述内容也才成为运输合同的内容。

  3.旅客运输合同一般在旅客取得客票时,合同成立。

在旅客运输合同中,一般合同一成立,旅客就已履行了其主要的义务,即支付票款的义务。

  篇六: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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