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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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doc

上海市污染场地

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

(试行)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目次

1适用范围 11

2规范性文件 11

3术语和定义 11

4基本原则 22

5工作程序 33

6制定验收监测方案 4

7现场采样与实验室分析 11

8评估修复效果 11

9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13

附录 14

1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适用于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工作。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本技术规范发布后,如国家或上海推出新的场地修复技术规范和相关评估标准,则以新规范和标准为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HJ/T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682

污染场地术语

HJ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 污染场地contaminatedsite

对潜在污染场地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确认污染危害超过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场地,又称污染地块。

3.2 目标污染物targetcontaminant

在场地环境中其数量或浓度已达到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具有实际或潜在不利影响的,需要进行修复的关注污染物。

3.3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monitoringforengineeringacceptanceofcontaminatedsite

在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完成后,考核和评价场地是否达到风险评估所确定的修复目标及工程设计所提出的相关要求。

3.4 污染场地回顾性评估监测monitoringforretrospectiveassessmentofcontaminatedsite

在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验收后,特定时间范围内,为评价治理修复后场地对地下水、地表水及环境空气的环境影响所进行的监测,同时也包括针对场地长期原位治理修复工程措施效果开展的验证性监测。

3.5 验收监测单位acceptancemonitoringenterprise

具备土壤及地下水采样和监测能力,并具有国家计量认证合格资质(CMA)和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资质(CNAS)的第三方监测单位。

4基本原则

4.1科学性原则

采用科学的方法,综合考虑场地调查评估结果、污染场地修复方案和修复工程实施情况等,科学合理的开展修复工程的验收工作。

4.2独立性原则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方案应由第三方验收监测单位编制,并负责实施,确保验收监测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3公正性原则

应秉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坚持保护环境的原则,按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公平、公正、客观地开展修复工程验收工作。

5工作程序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工作程序如图1所示。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工作包括制定验收监测方案、现场采样与实验室分析、评估修复效果三个阶段。

5.1制定验收监测方案

在审阅分析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现场踏勘结果,明确采样布点方案,确定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内容,制定验收监测方案。

验收监测方案制定工作由验收监测单位完成。

5.2现场采样与实验室分析

在验收监测方案的指导下,结合修复工程实施的具体情况,根据上海市场地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工作,并提交正式监测报告。

现场采样与实验室分析工作由验收监测单位完成,环境监理单位应参加现场采样工作并对采样过程实施监理。

5.3评估修复效果

在对样品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审核与分析的基础上,利用科学、实用的评价方法,评估修复效果,并做出验收结论。

若验收不合格,应及时识别不合格区域范围,查找原因,尽快开展处理工作,并对原不合格区域重新进行验收监测和评估。

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由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施工单位根据验收监测单位提交的验收监测方案和监测报告结果编制完成,该修复效果评估结果应纳入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

图1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工作程序

制定验收监测方案

评估修复效果

结束

确定采集流程

现场采样

开展实验室检测

分析监测数据

评估修复效果

开始

提出验收结论

建立评估方法

编制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现场踏勘

现场采样与实验室

分析

编制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方案

明确采样布点方案

资料收集与分析

确定验收监测内容

合格

识别不合格区域

不合格

查找原因

确定处理方案

实施处理措施

6制定验收监测方案

验收监测单位在受到建设单位委托后,及时制定验收监测方案,以全面指导修复工程的验收监测工作。

6.1资料收集与分析

6.1.1资料收集

验收监测单位可收集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相关管理部门批复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

(2)备案的场地调查和评估报告,污染场地修复方案等设计文件;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记录等工程资料;

(4)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方案、环境监理实施细则以及环境监理记录等监理资料。

6.1.2资料分析

验收监测单位应针对上述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了解设计文件中确定的修复模式、修复技术、目标污染物、修复目标和修复范围;

(2)分析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修复工艺流程和施工进度计划以合理安排验收监测节点;

(3)在修复工程竣工验收前,审阅环境监理相关记录。

6.2现场踏勘

验收监测单位根据收集的资料,按照确定的验收监测节点,提前组织人员现场查看污染场地修复工程完成情况或阶段完成情况,并分析现场是否满足验收监测条件,为制定验收监测方案提供基础信息。

6.3确定验收监测内容

根据资料收集与分析结果,结合上海市场地相关技术规范,确定以下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内容。

6.3.1验收监测介质

污染场地修复范围内的土壤和地下水,或经异位修复处理后的土壤和地下水。

其它验收监测介质还应根据具体修复技术工艺确定。

在回顾性评估监测中,还可包括场地内及其周边地表水、大气等介质。

6.3.2验收监测因子

污染场地修复方案中确定的目标污染物。

当地下水异位修复达标后进行排放时,其监测因子除目标污染物外,还应包括国家或上海市相关废水排放标准中的主要监测因子。

6.3.3验收监测节点和范围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节点和范围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和方案中的修复模式以及修复技术确定。

6.3.3.1验收监测节点

对于采取原位修复模式进行修复的污染场地,应在修复工程完成后进行验收监测。

对于采取异位修复模式进行修复的污染场地,应在基坑回填之前对基坑土壤进行验收监测,在修复实施过程中对修复范围内地下水进行动态验收监测。

对于异位修复后的土壤和地下水,可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其最终处置(如土壤外运或回填,地下水回灌或排放等)之前分批次进行阶段性验收监测和竣工验收监测。

6.3.3.2验收监测范围

验收监测范围原则上应与污染场地修复方案中确定的修复范围一致;当修复工程发生变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验收范围进行调整。

在回顾性评估监测中,还应包括场地周边环境敏感区域。

6.4制定采样布点方案

6.4.1土壤采样布点方法

6.4.1.1土壤异位修复

应在挖掘清理后的基坑和修复后土壤堆体中采集土壤样品进行验收监测。

(1)基坑底部采样布点

根据基坑底部面积按表1中的方法确定样品采集数量,并划分采样单元,采样单元原则上网格大小不超过20m×20m,可在每个采样单元均匀划分为9个地块,并在每个地块采集1个表层样品(0~20cm)制成1个混合样。

表1基坑底部采样布点方法

基坑底部面积

(m2)

土壤样品采集数量

(个)

<100

3

100~500

4

500~1000

5

1000~1500

6

1500~2500

7

2500~3500

9

3500~4500

12

>4500

不超过20m×20m网格为一个采样单元

采样点原则上应位于每个采样单元或地块的几何中心位置,可根据土壤异常气味和颜色并结合场地污染状况确定。

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场地不宜采用混合取样,应在每个采样单元的中心或表观最严重的区域取1个表层(0~20cm)以下土壤样品。

(2)基坑侧壁采样布点

根据基坑侧壁长度按表2中的方法确定样品采集数量,并按样品数量均匀划分横向采样单元,横向采样单元原则上不超过40m,可在每个横向采样单元均匀划分9段,并在每段剖面表面采集1个样品制成1个混合样。

表2基坑侧壁采样布点方法

基坑区域周长

(m)

土壤样品采集数量

(个)

<50

4

50~100

5

100~200

6

200~300

8

>300

以40m为一个采样单元

当挖掘清理深度不超过1m时,不进行垂向分层采样,当挖掘清理深度大于1m时,应进行垂向分层采样,第一层为表层土壤(0~20cm),表层以下以3m为一个垂向采样单元进行分层采样。

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场地不宜采用混合取样,应在每个采样单元的中心或表观最严重的区域取1个剖面表层以内土壤样品。

(3)修复后土壤采样布点

修复后的土壤以500m3为一个采样单元,可在土壤堆体表层、中层和底层分别采集土壤样品制成1个混合样。

当修复量不超过500m3时,应同时采集1个平行样品。

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土壤不宜采用混合取样,应在每个采样单元表观最严重的区域采集1个土壤样品。

6.4.1.2土壤原位修复

对修复范围内的土壤进行钻孔分层采样,在每一个水平采样单元采集土壤样品。

水平采样单元面积按6.4.1.1中基坑底部采样布点方法确定,修复范围边界采样单元长度按6.4.1.1中侧壁采样布点方法确定。

各采样单元须分别采集1个表层(0~20cm)样品,表层以下的土壤样品采集深度按6.4.1.1中侧壁垂向采样布点方法确定。

采样点原则上应位于每个采样单元的几何中心位置,可根据土壤异常气味和颜色并结合场地污染状况确定。

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土壤不宜采用混合取样,应在每个采样单元表观最严重的区域采集1个表层(0~20cm)以下土壤样品。

6.4.2地下水采样布点方法

6.4.2.1地下水原位修复

地下水监测井应依据地下水的流向及污染区域地理位置进行设置,一般情况下修复范围内采样点不少于3个,其中上游和下游地下水采样点均不少于1个。

图2地下水原位修复验收监测采样布点基本示意图

原则上可利用场地环境调查和修复过程建设的监测井,但其数量不应超过验收时监测井总数的60%。

新增地下水监测井位置应布设在原地下水污染最严重区域。

未通过验收前,被验收方应尽量保持场地环境调查和修复过程中使用的地下水监测井完好。

6.4.2.2地下水异位修复

对地下水污染抽提范围内的验收监测采样参照地下水原位修复验收监测采样方法执行。

对抽提后修复完毕的地下水,验收监测采样方法按下述执行:

(1)采用序批式处理方式对污染地下水进行修复时,验收监测采样可以每1个批次地下水为1个采样单元。

(2)采用连续处理方式对污染地下水进行修复时,可在单日施工周期内于出水口位置每2h采集一个样品,制成1个混合样。

(3)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地下水不宜采用混合取样。

6.4.3回顾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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