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录用意向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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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录用意向协议书
预录用意向协议书
经过前期的面试与考核,乙方的条件基本符合甲方的岗位招聘
要求。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预录用意向协议书,内容如下:
1、本协议为预录用意向协议书,签订本协议不代表乙方被甲方正式录用,
而是表示乙方在基本条件符合的前提下有优先被甲方录用的权利。
乙方需通过甲
方后期的面试考核,经综合评估后以甲方录用通知书作为正式录用的依据。
2、乙方须按照甲方公司要求进行体检,如体检结果不符合甲方公司录用标准,此协议自动取消。
3、乙方保证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简历、证书等)均为真实信息,如发现任何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的,甲方公司立即无责解除本协议。
4、居于目前状况,甲方愿意自本协议签订后第二个月起,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每月预支XX元人民币给乙方。
待乙方最终被甲方聘用录取并入职后,已预支款项从乙方薪酬、奖金等中逐月扣回。
具体月扣减金额可以不同,届时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另议。
5、无论任何原因,如乙方最终未能入职甲方处工作,则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或有效期届满后一次性返还已预支的全部款项给甲方。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XX法院诉讼解决。
7、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代表人签字:
公民身份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赠送:
一份《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卖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总金额: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
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高并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
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
第五条装运日期:
第六条装运港口:
第七条卸货港口:
第八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
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
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
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
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电报:
),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
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F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
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
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
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
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
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
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
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
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
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
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
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署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