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三电及管道迁改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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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三电及管道迁改技术要求

铁路“三电”及管道迁改技术要求探析

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海南项目部     唐 军     助理工程师

摘要:

介绍铁路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给排水燃油管道迁改技术要求,以技术要求作为标准在铁路迁改施工方案的确定,展开工程施工。

关键词:

铁路 迁改 施工

一、电力线路迁改技术要求

1.电力线路迁改原则

1.1.沿线影响铁路土建及电气化铁路工程实施及运行安全的交叉跨越或平行的电力线路均需进行迁改。

1.2.按电力线路现状技术条件进行迁改,所有迁改后的电力线路原则上不提高技术标准和线路等级。

1.3.迁改后电力线路所采用的导线、电缆、电杆等主要材料和电力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尽可能采用定型产品,并有设备、材料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1.4.对影响高速铁路土建及电气化的电力线路尽可能一次迁改到位,避免二次迁改。

2.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铁路交叉跨越迁改要求

2.1.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与高速铁路交叉跨越时采用电力电缆穿保护管(热镀锌直缝钢管)用地埋方式过轨。

2.2.电缆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铠装铜芯电力电缆。

电缆过轨应穿管保护,为便于维修和事故抢修,减少其对路基的影响,每处穿管采用两根钢管保护管(一根穿缆,一根备用,备用钢管管内穿钢丝,钢管两端封堵),并在保护管两端、高速铁路用地界外各设电缆井一处。

保护管采用热镀锌直缝钢管,内径应不小于管内电缆外径的1.5倍,管壁厚度≥4mm,路基以下不应设置电缆接头。

穿越旱桥时可在桥下采用直埋。

2.3.路基下钢管埋深距路基底面不得小于1.0m(或按路基专业要求),若需同时穿越排水沟,其埋深不得小于沟底面0.5m;路基外电缆直埋部分其电缆外皮距地面的深度:

一般地段不得小于0.7m,耕地不得小于1.0m。

城市道路边的电缆径路和敷设方式应符合规划部门要求。

电缆从高挡墙上引下及从电杆引下入地(地下0.3m至地上2.0m范围)处应加热镀锌直缝钢管保护。

直埋电缆的上、下面应铺垫不少于100mm厚的砂或软土,并加盖混凝土板或砖,覆盖宽度应超出电缆两侧各50mm。

2.4.电缆应预留一定的裕量,两个端头处预留一定的备用电缆。

2.5.在电缆穿过高速铁路的地点(用地界外)应埋设电缆标识桩,电缆终端杆上金具应全部更换,并加装拉线,电杆应直立,电缆引下部分及钢管应在电杆上固定牢固。

2.6.城市道路边的电缆径路和敷设方式应符合规划部门要求。

3.35kV及以上电力线路铁路交叉跨越迁改要求

3.1.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与高速铁路交叉跨越不满足跨越高度要求、跨越杆(塔)位于高速铁路用地界内时,原则上采用升高、外移方式迁改;升高、外移后的电力线路跨越档导线支持方式应采用双挂点、双固定或耐张型方式,跨越档内的导线不允许有接头;迁改后的电力线路导线对轨顶高度采用标高控制方式;导线最大弧垂按导线温度为70℃计算。

跨越杆(塔)采用固定线夹、热镀锌铁横担;导线采用钢芯铝绞线;避雷线采用GJ钢绞线。

3.2.制定35kV及以上电力线路架空跨越高速铁路方案时,充分考虑高速铁路连续桥梁地段较多,迁改后与高速铁路交叉跨越的电力线路必须满足高速铁路架梁机作业、通过的要求。

3.3.如果杆塔形式或绝缘子形式不满足相关规范,原则上要加以改造,以满足规范要求。

3.4.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宜在出站信号机内跨越。

确因升高条件受限制,35kV可采用电缆过轨。

4.平行外移电力线路迁改要求

4.1.平行接近高速铁路的电力线路均作外移,平行外移的电力线路,原则上按原线路标准根据地形地貌采用架空方式进行迁改,无径路条件时可采用电缆方式进行迁改。

4.2.平移的电力线路选择新的路径方案时,应经济合理,尽可能控制电力线路的长度。

如平移电力线路长度有所增加,电压损失增大,可考虑加大一级导线截面。

4.3.杆(或塔)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电杆(或铁塔),金具采用热镀锌铁横担;导线采用LGJ型钢芯铝绞线。

5.迁改电力线路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根据现行《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3-8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程》(SDJ206-87)、《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66kV及以下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GB50061-97)、《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2006)中有关要求,结合本段高速铁路电气化技术条件,同时考虑架桥机施工时的高度(根据桥梁专业所提资料,架桥机架桥施工时高度为距顶12.8米,不同铁路线路应按实际情况考虑,对架桥地段的迁改还应考虑架桥机施工时的高度的因素)对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拟定如下主要技术要求,见下表:

项    目

内       容

导线或地线在跨越档内接头

不得接头

交叉档导线最小截面

35kV及以上采用钢芯铝绞线为35mm2

邻档断线情况

35kV及以上校验(见注3)

交叉档固定方式

双固定,悬垂线夹采用固定线夹,

交叉档两端的电杆应有加强加固措施,应选择跨越杆型。

最小垂直距离

电压等级

至轨顶(m)

至27.5kV带电体

35~110kV

11.5(15.8)

3.0

220kV

12.5(16.8)

4.0

500kV

16.0(18.8)

6.0

最小水平距离

电压等级

杆塔外缘至轨道中心(m)

交叉

平行

0.22~10kV

不允许

1.路外最高杆(塔)高加3m;2.铁路内部线路10m

35kV

最高杆(塔)高加3m且不小于10m

110kV

30.0m

最高杆(塔)高加3m(铁塔高度超过27m时为30m)

220kV

30.0m

500kV

30.0m

 1、跨越杆塔均应采用固定线夹;

2、送电线路的跨越档距超过200m时,最大弧垂应按导线温度+70℃计算;

3、邻档断线计算条件:

+15℃,无风。

跨越档导线距27.5kV带电体最小垂直距离>2.0m,当杆塔为固定横担,且为分裂导线时,可不校验。

4、线路跨越高度在连续桥梁施工路段,应同时应满足架桥机(架桥机最大高度:

12.8m,各条铁路线路应按实际情况考虑)等施工机械作业时的安全距离(最小垂直距离为括号内数值)。

二、通信(管道)线路迁改技术要求

1.通信、广播等线路迁改技术要求

1.1.对于在铁路地界范围内,与铁路平行、重叠的通信线路、交接箱及移动基站等设施一律迁出铁路地界范围以外。

1.2.所有通信线路都不允许在电气化铁路上方跨越,凡跨越铁路的电缆、光缆和架空明线,必须在铁路下方通过。

对上跨铁路的通信线路,一般改为地埋(架空明线更换为电缆)并套钢管防护通过,两头终端杆必须距铁路边界40m外,通信线路上下杆处,采用钢管防护并做拉线加固;或利用地形,在隧道顶、桥下、上跨立交桥的桥面上管槽、涵洞等方式过轨;对于与铁路交叉的既有地埋光、电缆,在路基施工时必须做好钢管或钢槽保护,并在路基两端设标识桩。

过轨处的光、电缆应采用绝缘性能良好的缆线;一般不在站、场、段、所内作地埋过轨处理,宜改为绕行。

1.3.对超出电气化铁路影响标准的平行电缆线路,以远迁为主。

1.4.特大桥桥墩受影响的通信管道和通信线路,迁至铁路桥下通过或站房外侧通过。

1.5.在拆迁改建的同时,各产权单位需要扩大规模、容量或进行技术改造所需的投资,由各产权单位负担。

2.无线站台迁改技术要求

2.1.沿线受影响的无线电台、导航台、定向台、雷达站及电视差转台等设施,按照目前国家颁布的GB6364—86《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13613-92《对海中远程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13614-92《短波无线电测向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13617-92《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13618-92《对空情报雷达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和铁道部标准TB/T2679—1995《交流电气化铁道对短波、超短波收信台(站)无线电干扰的防护距离》,TB/T2823—1997《交流电气化铁道对电视差转台的防护距离》,作防护处理。

三、给排水燃油管道迁改技术要求

1.给排水管道迁改技术要求

1.1.迁改管道的既有使用功能和用途不变。

1.2.管道的材料和技术参数不低于既有标准。

1.3.穿过铁路处设管涵或由就近的铁路涵洞穿过。

1.4.管道一般地段覆土0.7m,过公路地段覆土1.2m,平行于铁路的管道铺设距铁路坡脚外20m。

1.5.给排水管道与其他管线的最小距离应满足给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

1.6.给排水管道施工应严格按相关给排水施工规范的要求执行,在施工的同时尽量避免影响产权单位管道的正常使用。

2.油气管线迁改技术要求

2.1.专用线油库的防护,将严格按照铁道部标准TB/T2832—1997《交流电气化铁道对油(气)管道(含油库)的影响容许值及防护措施》,对油库和卸油线作轨缝绝缘、接地及电火花防护措施,以保证电气化铁道旁卸油区和油库的安全。

2.2.对输油、输气管道的防护,执行铁道部铁基(1987)780号《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采用做特加强型防腐处理、恒电位仪阴极保护、牺牲阳极装置、极性排流等措施。

加装绝缘法兰分隔等措施。

操作人员经常接触的管道部件处(如阀门等)必要时应接地。

2.3.油气管线与铁路线交叉干扰情况有并行、穿越和跨越三种形式,交叉时夹角不得小于30º。

根据前期调查,与海东线交叉干扰的油气管道主要有并行、穿越二种干扰方式,且管道均为埋地敷设。

根据相关设计规范规定,与铁路并行(安全间距不够)及交叉干扰时,处理技术要求如下:

2.3.1.并行干扰

2.3.1.1.管道埋设时与铁路平行间距

2.3.1.1.1.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道与铁路平行埋设时,与邻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30m和60m,并应距离铁路用地界3m以外。

2.3.1.1.2.埋地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埋地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中心线与国家铁路干线、支线(单线)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分别不应小于25m、10m。

2.3.1.1.3.埋地输油管道与架空输电线路平行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10m。

2.3.1.1.4.油气田内部的埋地天然气集输管道与铁路的防火间距

 

 

 

 

 

 

 

 

2.3.1.1.5.油气田内部的埋地原油集输管道与铁路的防火间距

 

 

 

 

 

2.3.1.2.油气管道与电气化铁道平行敷设的安全距离

2.3.1.2.1.油气管道接近侧边缘与电气化铁道最外侧带电导体垂直投影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

2.3.2交叉(穿越或跨越)干扰

2.3.2.1.在油气管道或铁路选线设计时,应避免交叉。

如需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30º,交叉处均应埋设明显的标志桩。

交叉位置宜选在铁路区间路堤段和管道站间的直线段,应避开岩石带和低洼积水处。

2.3.2.2.油、气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为确保铁路及输油、气安全和便于维修养护,交叉处宜修建专用桥涵,使油、气管道从中通过,或采用套管防护从地面下通过。

2.3.2.3.油气管线穿越铁路线

2.3.2.3.1.油气管道穿越铁路时所用之套管尺寸及埋深要求:

2.3.2.3.2.管道穿越铁路时,应设置保护套管,且必须在路内通信、信号电缆下方穿过,管涵或套管顶部距电缆槽底部不应小于0.5m。

2.3.2.3.3.套管内径应大于输送管外径100~300mm,钢筋混凝土套管最小内径不应小于1m,套管与输送管之间应设绝缘支撑,保持良好绝缘性能。

2.3.2.3.4.管涵或套管上部距轨底不宜小于2m,并至自然地面不应小于1m,在路边低洼处管线埋深不得小于0.9m,穿越处管道边缘距电气化铁道支柱边缘不得小于3m。

2.3.2.3.5.该类管道铺设在钢或钢筋混凝土防护套管、涵内,防护套管、涵两端各长出路堤坡脚护道不得小于2m,长出路堑顶不得小于5m,应用非燃烧材料封堵端墙;防护套管的一端应设置公称直径不小于50mm的通气立管,并距最近铁路线路不得小于20m,管端应高出所在地面4m,但不得小于1.5m,其20m范围内不应有明火和火花散发点。

2.3.2.3.6.严禁在管道两侧各5m内取土、种植深根植物和修建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

2.3.2.3.7.在线路两侧的护道坡脚下行方向的上方侧,距防护套管外壁1.5m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桩。

2.3.2.3.8.油气管道穿越铁路桥梁时,铁路桥梁梁底至桥下自然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0m。

2.3.3.铁路线穿越油气管线

2.3.3.1.铁路宜采用专用桥涵,并符合以下规定

2.3.3.1.1.桥涵净宽不应小于D+2.5m(D为输送管外径,含防护层),并考虑斜交影响;

2.3.3.1.2.桥梁梁底、涵洞内顶至桥涵自然地面净高分别不应小于2m和1.8m。

2.3.3.1.3.铁路在既有油、气管道上修建涵洞时,管道允许悬空长度见下表

管外径(mm)

悬空长度(m)

Φ820~Φ1220

10

Φ478~Φ720

7

Φ273~Φ426

5

2.3.3.2.该类油气管道的支承结构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在铁路最外线路外侧横向各20m范围内的管道壁厚度应提高一个级别,应采用加长管,且不应有法兰、阀门等管道附件。

2.3.3.3.油气管道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其建筑物底至轨顶的距离要求

蒸汽或内燃机车牵引地段,不得小于6.0m;电力机车牵引(含电气化规划铁路)地段,区间内不得小于11.1m,管道底部与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带电体的距离不得小于4m。

2.3.3.4.油气管道跨越铁路桥梁的距离要求

最小距离(m)

管道类型

铁路大桥

铁路中桥

铁路小桥

输油管道

100

80

40

输气管道

100

100

50

2.3.3.5.油、气管道穿过既有铁路或新(改)建铁路跨越油、气管道时,穿越部门应向所在铁路或油、气管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批准,并签订协议。

如管道与铁路同时施工,则双方均应主动取得联系。

2.3.3.6.先有管道后修建铁路,其铁路与管道交叉所需工程费用,应由铁路部门承担。

先有铁路后敷设管道,其管道与铁路交叉所需工程费用,应由石油部门承担。

管道与铁路同时施工时,应按所属产权承担所需工程费用。

2.3.3.7.油、气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若由石油部门施工,涉及铁路行车安全,必须由铁路部门派员指导;若由铁路部门施工,涉及输油、气运行安全,必须由石油部门派员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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