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doc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501475 上传时间:2022-10-3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6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doc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doc(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doc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则

罚则

执行标准

备注

1

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初次发现,予以取缔,并处投资总额1倍罚款,第二次发现予以取缔,并处投资总额2倍罚款

 

2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初次发现,予以取缔,并处投资总额1倍罚款,第二次发现予以取缔,并处投资总额2倍罚款

 

3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第三十五条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发现,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罚款,第二次发现并处3万元罚款,第三次发现并处5万罚款。

 

4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

(一)至(项)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发现,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3万元罚款,第二次发现并处5万元罚款,第三次发现吊销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5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初次发现,予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二次发现,予以并处1万元罚款;三次发现予以并处2万元罚款。

三次以上违反规定吊销许可证。

 

6

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初次发现,予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二次发现,予以并处1万元罚款;三次发现予以并处2万元罚款。

三次以上违反规定吊销许可证。

 

7

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广播电视站,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转播广播电视节目。

乡、镇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节目预告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确需更换、调整原预告节目的,应当提前向公众告示。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初次发现,予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二次发现,予以并处1万元罚款;三次发现予以并处2万元罚款。

三次以上违反规定吊销许可证。

 

8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间与广播电视节目总播放时间的比例,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初次发现,予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二次发现,予以并处1万元罚款;三次发现予以并处2万元罚款。

三次以上违反规定吊销许可证。

 

9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初次发现,予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二次发现,予以并处1万元罚款;三次发现予以并处2万元罚款。

三次以上违反规定吊销许可证。

10

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初次发现,予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二次发现,予以并处1万元罚款;三次发现予以并处2万元罚款。

三次以上违反规定吊销许可证。

11

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教育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目,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初次发现,予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二次发现,予以并处1万元罚款;三次发现予以并处2万元罚款。

三次以上违反规定吊销许可证。

12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的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交易活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初次发现,予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二次发现,予以并处1万元罚款;三次发现予以并处2万元罚款。

三次以上违反规定吊销许可证。

13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已经批准的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初次发现,予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二次发现,予以并处1万元罚款;三次发现予以并处2万元罚款。

三次以上违反规定吊销许可证。

 

14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不得擅自播放自办节目和插播广告。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初次发现,予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二次发现,予以并处1万元罚款;三次发现予以并处2万元罚款。

三次以上违反规定吊销许可证。

 

15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初次发现,予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二次发现,予以并处1万元罚款;三次发现予以并处2万元罚款。

三次以上违反规定吊销许可证。

16

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纺织轻工业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