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安全专项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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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安全专项方案
防火、防爆安全专项方案
一、编制依据和范围: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3、《福建省消防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5、有关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编制范围:
莆永高速公路永春至永定A6合同段(K35+000~K42+550)施
工现场及生活区。
(三)编制目的
为了预防火灾、爆炸和减少火灾、爆炸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
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方案
二、工程概况:
莆永线永春至永定泉州段是海西区高速公路主骨架网“三纵八横”中第四横莆田至永定高速公路中间段,内联国高网沈海线、厦成线、泉南线和海西网漳龙线、福州至广州纵线、厦门至沙县横线等多条重要通道,外接珠江三角洲,是广东梅州经龙岩至莆田通往福州最便捷的快速通道,也是一条连接闽中沿海、闽西山区和粤东地区的交通主干道。
我单位承建的莆永高速A6合同段,起讫里程为K35+000~K42+550,全长7.630km(分离式按右线计,含长链80.218m),工程主要包括:
感德服务区,K37+619.47感德互通、K38+063感德互通主线2#桥、K38+567大格1#桥、K39+040大格2#桥、K40+421内石迈大桥、K40+969大鼓山中桥、大鼓山隧道、326.2万方挖方、376.9万方填方(含换填)及防护工程。
其中:
路基工程:
主线路基全长4.418km,匝道及改路全长6149.084m。
桥涵工程:
主线共有大桥4座1605.1延米,中、小桥2座114.72延米,合计1719.82延米,占合同段线路长度的22.54%。
匝道、改路桥梁共3座245.08延米,占匝道及改路长度的3.986%。
涵洞共26座1575.04横延米。
隧道工程:
共有隧道0.5处1491.4m(左右线隧道平均长度,其中左线1495.718m,右线1485m)。
三、安全方案:
(一)安全事故原因
施工安全事故主要原因如下:
(1)火灾
(2)爆炸
针对以上安全事故,我部制订如下安全施工条例,采取必要措施。
(二)、安全防火管理组织
1、管理机构
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直接防火责任人的安全防火、防爆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王新利
副组长:
刘治海
组员:
郑天宝、王剑锋、周银加、崔小虎、杨岸青、张俊鹏
2、义务消防队由安全防火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和各施工队职工组成。
(三)、禁火作业区和防火重点部位划定
1、建筑施工中火灾是五大伤害之一。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现场易燃易爆物很多,而且用电焊处也很多,并且分散。
有些现场内的工人、干部不分场所到处乱丢烟头及使用电热器具。
所以施工中的火灾危险性大,起火因素多。
2、根据施工现场围闭范围的情况及结合本工程特点,明确划分禁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的堆放场地)、仓库区(易燃废料的堆放区)和现场的生活区、办公区,各区域之间按规定保持防火安全距离:
禁火作业区距离生活区不小于15m,距离其他区域不小于25m;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及仓库与在建工程和其他区域的距离不小于20m;
易燃的废品集中场地与在建工程和其他区域的距离不小于30m;防火
间距内,不得堆放易燃和可燃材料。
3、变配电房、各类物资仓库、木料、废木料堆场、易燃易爆废弃物堆放场所列入重点防火部位,落实防火责任人。
(四)、消防器材配备1、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种场所必须设置足够的消防器材的有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3-
关规定,施工现场配备的消防器材详见下表:
序号
部位
灭火器(个/每功能区)
消防锹(个)
消防桶
(个)
1
生活区
10
2
9
2
办公区
10
2
2
3
仓库
10
4
2
4
配电房
2
4
2、定期做好消防器材的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五)、防火安全措施1、加强防火安全管理力度,完善各项防火规章制度
(1)针对本工地防火安全工作的实际和施工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制定各项安全防火规章制度、防火责任制,完善安全监控具体措施并建立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应急处置预案。
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工地义务消防队训练,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兼职)防火检查员,加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对本工程可能存在的火灾(爆炸)危险性进行排查,制定相应对策,消除事故隐患。
(3)加强对危险场所动火和其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等施工活动的施工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上述施工过程中按排相关领导在现场带班。
(4)所有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承合同及安全协议中明确的双方安全防火职责,落实逐级、各岗位的安全防火工作责任制;制定动用明火(分级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重点部位、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和针对性的措施。
(5)积极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防火的宣传教育,传达防火安全的相关工作要求。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部制定的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火安全责任制。
2、临时用电防火安全措施
(1)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编制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和设置临时用电系统。
(2)配电室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变配电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应配置干粉灭火器材和砂箱。
(2)各类电气设备、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线路接头牢固,防止设备、线路过热或打火短路,发现问题要立即修理。
(3)熔丝(保险丝)安装使用应合格,禁止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4)开关箱内应有线路图及每一回路应注明额定功率。
(5)存放易燃液体、可燃气瓶和电气的库房内,照明线要穿管保护,库内要采用防爆灯具,开关应设在库外。
(6)穿墙电线或靠近易燃物品的电线要穿管保护,灯具与易燃物应保持安全距离。
(7)现场电工必须持有有效证件上岗,非电工不准驳接工具及机械用电电线、不准开电箱等。
(8)临时用电线路要架空设置,不得随地拖拉,以防车辗物压。
(9)现场电工要加强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10)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外用电梯等机械设备,以及临时设施、钢管脚手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等的金属结构,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做好防雷接地装置。
3、办公区、生活区等临时设施的防火安全措施
(1)每间工人宿舍由所住班组人员中的班长或宿舍长任安全防火责任人。
每间管理人员宿舍由所住人员中任命一名为安全防火责任人。
(2)宿舍内严禁存放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如油漆、松香水、煤油、汽油等);禁止在宿舍内使用液化石油气及存放液化石油气瓶。
(3)宿舍内用电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执行,严禁乱拖乱拉电线;临时宿舍内禁止使用功率大于200W的电器设备(包括取暖设备、电加热设备)。
(4)宿舍内严禁躺在床上吸烟,烟头应集中丢在盛有水的小桶内。
(5)配置的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玩弄、损坏。
(6)在建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禁止作为施工和其他人员的住宿场所使用。
4、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1)对施工现场划定的防火重点部位(变配电间、各类物资仓库、危险品仓库、木料、废木料堆场、易燃易爆废弃物品堆放场所)和易燃易爆作业(从事动用明火、喷涂油漆、溶剂、涂料、气体或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等挥发性大,有火灾、爆炸、窒息、中毒等危险性的作业),必须落实专职监控责任人和保证监控措施,隔离阻截火种蔓延、防止气体积聚、消防器材及消防水源到位有效。
(2)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危险品仓库应设置在施工区、生活办公区25m之外。
(3)木料堆放不宜过多,垛与垛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木材加工的废料、木屑要及时清理,以防自燃。
(4)在建工程内禁止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
5、施工现场不同施工阶段的防火安全措施
(1)施工现场按规定设有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m,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停靠施救。
(2)作业人员动用明火前,应消除明火点周围的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高层建筑(住院楼)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焊割作业前,必须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确保正常取水。
(3)在主体结构施工时,焊接量比较大,要加强监护人员。
特别是隧道二衬施工时,电焊火花遗落在防水板上,所以在施焊前,焊工及监护人员应用不易燃物品在施焊点附近隔断,以防止火花落下。
在焊点垂直下方,尽量清理易燃物,做好防范措施后方可施焊。
电焊线接头要良好,与脚手架或建筑物钢筋接触时要采取保护,防止漏电打火。
结构施工用的碘钨灯要架设牢固,距保温易燃物要保持1m以上的距
离。
照明和动力用胶皮线应按规定架设,不准在易燃保温材料上乱堆乱放。
(5)在装修施工时,一是加强密目式安全网的监管,在建工程使用的密目式安全网必须符合行业标准,采用阻燃性材料;二是加强对施工现场储存、使用新型(主要是易燃、有毒、有害)材料监管,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新型材料安全;三是加强装饰装修工程时施工用电安全,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各类用电器具。
(6)施工现场杜绝使用毛竹脚手架。
6、动火作业的防火安全措施
(1)现场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动火。
使用明火时,要远离易燃物,安排专人监护,并备有消防器材。
(2)施工现场内禁止随处吸烟、流动吸烟,现场地面设吸烟室。
危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废品集中站及施工作业区等处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3)工程施工中使用带有挥发性的易燃材料时,施工现场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周围禁止明火。
如施工现场自然通风条件不良的,应安装通风设施后方能施工。
(4)电气焊、切割的弧火花点必须距氧气瓶、乙炔瓶、油类等危险物品及木料等其它可燃材料10m之外,距易爆物品20m之外。
现场内从事电焊、气焊工作的人员均应受过消防知识教育,持有有效的上岗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操作证。
在作业前要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应配备监护人员和灭火器材,监护人员在监护过程中不准擅离岗位。
(5)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前检查焊割设备、工具是否完好,电源线有无破损,各类保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高处进行焊割作业时,应配备接火斗,采取围挡措施,防止焊渣大面积散落地面。
(6)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明火点周围的易爆易爆物品。
(7)动火作业结束后,认真做好落手清工作,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火种,防止死灰复燃。
(8)对施工中产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毡、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天清理,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
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应集中临时存放,统一处理。
7、现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注意事项
(1)现场出现火灾时,作业人员要及时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报告。
(2)发生火灾后,要及时使用现场的灭火器材、设备进行扑救。
(2)义务消防队队员应立即停止工作,奔赴火灾现场,按平时的训练及分工立即投入灭火工作并听从项目负责人和队长对灭火工作的安排。
(3)项目负责人为总指挥,协调及安排与灭火相关的工作。
(4)义务消防队队长组织并安排队员的灭火工作,在火灾现场指挥
(5)保卫员负责现场保卫工作,并控制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灭火现场及疏散工人,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6)机管员负责配电房的电源切断或保证加压水泵的供电正常。
(7)安排一名电工负责加压水泵的正常使用。
(8)其他队员各就各位投入灭火工作。
(9)救火时要弄清楚是什么物品起火,救火方法要得当。
①油料起火不得用水扑救,可用干粉灭火器或采用隔离法压灭火源。
②电气设备起火时,应尽快切断电源,用干粉灭火器灭火,千万不要用水灭火。
如使用水、泡沫等灭火剂灭火,必须在切断电源以后进行。
四、安全事故紧急处理预备方案
为做好施工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险情及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特制定如下方案
1、事故应急处理原则:
(1)、救人高于一切;
(2)、施救与报告同时进行,逐级报告,就近施救;
(3)、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
(4)、分级负责,密切配合;
(5)、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
2、项目部各部门可以根据险情事故处理工作的需要,紧急征用项目部和各施工作业组车辆、设备和人员,项目部和各施工作业组各成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调度和征用。
参与应急处理工作的施工作业组和个人可依照有关规定,向项目部请求给予适当补偿。
3、险情事故发生后,作业班组负责人和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人
应立即赶至事故地点,及时向项目部主要领导汇报,项目部接到险情后应立即成立险情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立即奔赴现场。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
项目部主要领导;
副组长:
安检工程师;
组员:
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及临时指定有关人员。
4、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急处理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1)、落实项目部工作处理,提出应急处理具体措施,负责相关情况上报工作。
(2)、指导监督应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掌握应急处理动态状况,及时调整部署应急工作措施。
5、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可视安全事故程度大小调动项目部应急预案应急行动组、疏散引导组、资金保障组、技术保障组、物资设备保障组、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外部协调组等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办事机构,明确责任人、联络人。
6、在应急处理工作中,当事方有关部门未到达现场前由有关部门负责,主动开展工作。
7、险情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有关部门紧急呼救,并开展自救。
其它作业组在救助呼救时应当积极协助,大力支持。
8、通讯联络。
疏散引导组工作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制度,作好值班记录,调度安排应急处理工作。
9、现场施救。
应急行动组和救护组工作人员应本着“救人高于一切”的原则,积极救治死伤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死伤和损失,千方百计地做好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工作。
10、善后处理。
事故负责人应当尽快处理善后事宜。
采取统一管理,分散接待的办法,积极做好各方人员的思想工作。
及时按规定制定事故处理赔付标准,积极做好事故处理赔付工作。
11、原因调查。
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勘察事故现场,调查分析原因,对其目击证人做好登记检查工作。
12、后勤保障。
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有关物资,保证应急处理急需,为应急处理人员提供一切生活保障。
13、运行稳定。
做好思想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秩序,保证日常工作有秩序进行。
14、工作报告。
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逐级书面报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具体详情。
15、项目部根据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实际情况与救助效果,从安全专项资金中列支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应急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16、经查实在应急处理工作中推诿扯皮、拖延时限或虚报救助实效的,给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追究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