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南通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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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南通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南通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南通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进壹步加强和规范全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危险物质的品名及临界量按《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确定。

第三条全市行政范围内生产运营企业(以下简称:

企业)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各级、各部门对本辖区及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企业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于本辖区和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对出具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方案等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申报、评估和变更

第五条企业应委托具备乙级之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六条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及其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本办法将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

(壹)属于《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范围的危险物质,以达到及超过GB18218所列临界值及临界值的5、10、15倍为准,进行重大危险源分级:

临界值15倍及之上为壹级重大危险源;

临界值10至15倍(含10倍,不含15倍。

下同)为二级重大危险源;

临界值5至10倍为三级重大危险源;

临界值1至5倍为四级重大危险源。

(二)属于《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范围的危险物质(场所和设施),以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进行分级:

可能造成死亡30人及之上的重大危险源为壹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死亡10-29人的重大危险源为二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死亡3-9人的重大危险源为三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死亡1-2人的重大危险源为四级重大危险源。

第七条企业应统壹使用《南通市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登记、备案。

第八条企业应至少每3年委托具备乙级之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壹次安全评估。

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方案》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方案应方法科学、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准确。

其内容应至少包括:

(壹)重大危险源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危害分析;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五)重大危险源单元划分和等级评估;

(六)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七)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八)应急救援预案和其他安全对策措施的评价;

(九)评估结论和建议等;

(十)和安全评价有关的其他内容。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方案》所依据的检测检验数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提供。

第十条企业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按第七条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于安全评估后及时方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核销。

第十壹条存于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应当重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且按第七条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备案:

(壹)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发生变化的;

(二)周边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原因引起重大危险源变化的。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更新填报《南通市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级职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且形成记录。

第十四条实行重大危险源(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现场挂牌制度,现场挂牌应涵盖以下内容:

关联危险物品的理化特性,危险、危害特性;

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

出现异常情况处置方法、应急救治措施;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监管责任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五条实行单位重大危险源领导干部责任负责制;责任人应每月至少到重大危险源进行壹次安全活动,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治理事故隐患等。

第十六条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投入和安全监控管理等所需费用的足额和及时到位。

第十七条应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到:

(壹)按照SH3063于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现场设置声光报警;同时,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

(二)按照GB50351于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于酸、碱罐区设置围堤且进行防腐处理;

(三)按照SH3097于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

(四)按照GB50057安装防雷设施;

(五)按照GB50016、GB50140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六)按照GB50058设置电力装置;

(七)按照GB11651配备个体防护设施;

(八)厂房、库房建筑应符合GB50016、GB50160要求;

(九)于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泄漏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十)于涉及剧毒化学品的部位设置防盗报警装置和实时监视系统。

第十八条重大危险源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

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第十九条应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且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第二十条应制订重大危险源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落实“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原则。

重大危险源检维修作业时,应执行下列程序:

(壹)检维修前:

1、编制检维修方案;

2、办理工艺、设备设施交付检维修手续;

3、对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4、检维修前对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确认;

5、为检维修作业人员配备适当的劳动保护用品;

6、办理各种作业许可证。

(二)对检维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三)检维修后办理检维修交付生产手续。

第二十壹条应严格执行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设施拆除作业或报废处置前,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作业计划或方案。

凡需拆除或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应先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或报废处置。

第二十二条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涉及的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应于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符合GB289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符合GBZ158规定的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第二十四条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作业指导书。

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作业指导书应载明开车、运行、停车、可能发生紧急情况处置和紧急停车的程序、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作业指导书,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和于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六条应定期开展针对重大危险源的专业检查。

其中:

壹级和二级重大危险源专业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三级重大危险源专业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四级重大危险源专业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专业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和整改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要求,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救援预案,且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壹级和二级重大危险源每半年至少演练壹次,三级和四级重大危险源每年至少演练壹次。

演练结束后,企业应当对演练过程进行总结,且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估、修编,不断完善。

第四章关联部门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规章制度,明确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关联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台帐;督促企业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和备案。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采用《南通市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壹条关联部门应督促企业保障重大危险源安全宣传教育、日常监督检查、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等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三十二条于重大危险源周边安全间距内,严禁建设任何生活设施,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其他生产运营装置、设施。

企业现已构成的重大危险源不符合关联规定的,关联部门应责令其于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搬迁等。

第三十三条建立重大危险源专项监督检查制度。

关联部门应定期实施重大危险源的专项监督检查;需要时,专项监督检查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

其中:

壹级和二级重大危险源专项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三级和四级重大危险源专项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重大危险源专项监督检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壹)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壹)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应对被检查企业作出责令改正、采取强制措施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专项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向上壹级行政机关方案。

专项检查记录、采取处理措施的文书和复查记录等应整理、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建立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举报制度。

关联单位应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且切实规范落实整改工作。

第三十五条建立安全监管奖励制度。

对于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事故隐患举报、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将随国家关联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适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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