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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宪法复习思考题

外国宪法复习思考题

2009年03月

外国宪法是宪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课,本课程主要研究外国宪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轨迹、遵循的共同原则与具体的运用过程。

由于外国宪法的内容十分广泛,几乎所有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宪法,鉴于课时的限制,我们未能一一介绍。

只选取比较典型的六个国家的宪法进行了研究和介绍,主要学习了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和俄罗斯的宪法。

我们相信,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同学们已经了解和掌握了外国宪法的制度及其运作过程。

下面就该课程要掌握的主要内容作一个简要的辅导。

一、考试的内容和题型

外国宪法的内容很多,但考试的重点为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和俄罗斯六个国家的宪法。

其他方面的内容,请同学们自学韩大元主编的《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考试题型主要有三种。

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二、各章的主要内容与复习重点

第一章英国宪法

英国是世界最早制定宪法的国家,也各国议会之母。

本章主要了解和掌握英国宪法发展的特点及其结构,英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英国议会与内阁的关系以及英国的司法体制。

第一节英国宪法的产生。

主要讲了三个问题:

一、英国宪法的产生

要掌握的内容有1215年《大宪章》,标志着英国宪法产生的法律文件《人身保护令》、

《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

二、英国宪法的变迁

三、英国的宪法渊源

英国的宪法的渊源或称宪法结构的总体构成包括成文法、判例、常规、习惯法、权威性著作和公民投票。

第二节英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英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如下规定:

人身和财产的自由。

表达自由。

反歧视立法。

第三节英王制度。

一、英王制度(君主立宪制)的形成及演变

二、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地位

(二)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作用

第四节英国议会。

议会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从理论上讲,英国议会是由英王、上议院、下议院三部分构成的。

英国议会,主要指上、下议院。

这里主要有两个问题:

一、议会的产生与发展。

英国议会的产生和发展可分为两个时期。

(一)“议会主权”下的议会。

(二)行政集权下的议会。

二、议会的组织结构与权力划分

第六节英国司法体制。

英国现行的法院制度,按审理条件的性质来划分,可分为民事法院系统和刑事法院系统两大体系。

在两大系统之外,又设有行政裁判所、军事法院、少年法院、劳资法院等专门法院。

英国宪法主要的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1、人身保护法

2、议会主权

3、首相

4、大宪章

5、权利法案

二、问答题

1.试析英国宪法的特点及其宪法结构。

2.试述英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

3.试论传统力量在英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4.简述英国宪政体制中议会与内阁关系的演变。

5.试论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

6.简述英国的司法体制。

 

第二章美国宪法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

它在1787年制定的第一部成文的资本主义宪法,提出了若干资本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开创了资本主义国家制定成文宪法的先河。

自1787年制定出第一部宪法之后,美国又采取独特的方式,即在保留1787年宪法原文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增加修正案的方式,目前已生效的修正案有27条。

在修正案的同时,宪法判例也是宪法的重要渊源,这使美国宪法成为一部活的宪法,至今200多年仍被沿用,从而使美国宪法成为当今世界上施行时间最长的成文宪法。

本章的主要内容包括美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美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美国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一节美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美国宪法产生的背景

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轨迹,大致经历了一个由发表《独立宣言》宣告美国独立,到制定《邦联条例》和州宪法,再到制定美国联邦宪法的历史过程。

二、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为了克服邦联政府的弱点,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邦联各州于1787年5月——9月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经过激烈的斗争和妥协,制宪会议最后了通过宪法草案即《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自宪法生效以来,美国又通过27条宪法修正案、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以及总统、国会和政党所创立的宪法惯例,大大丰富了宪法的内容,使美国宪法成为一部活的宪法,至今200年一直沿用。

第二节美国宪法的原则

美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原则:

(1)人民主权和有限政府原则;

(2)代议制原则;(3)分权制衡原则;(4)文官控制军队原则。

(5)法治原则。

第三节美国联邦政府的结构与权力――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

一、国会

美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实行两院制,每两年为一届。

参议院体现州权,不管州大与州小,在参议院中具有等同的代表权,任期6年。

众议员由各州选出,任期两年。

国会参议员由100名组成,国会众议员由435名组成。

二、总统

总统制是美国的一项制度发明,始创于200多年前。

总统在美国具有多重含义,它是国家元首、政党领袖、武装部队总司令、政府首脑和主要的立法创议人,同时体现着国家统一的力量和权威。

总统的产生、任期。

美国总统的选举实行复杂的选举人团制度,即每个州先选出选举人,再由他们选举总统和副总统。

总统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统的权力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国家元首权、行政首脑权、立法权。

三、司法机关――联邦法院

美国的法院有两个显著特点。

第一,它有两套并行的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和每个州的法院系统。

前者根据联邦宪法和国会法律设立,后者则由各州设立。

二者各有其管辖权,在组织上没有隶属关系。

第二,美国的法院(联邦的和州的),都拥有司法审查权。

任何法院都有权解释宪法,有权裁决任何法律、行政命令、规章条例违宪,以致无效。

第四节公民的基本权利

美国宪法最初并未系统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权利法案》及其后来的宪法修正案及最高法院的判决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公民权利的基本内容

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财产权、生命权、精神权利。

二、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

美国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主要有三个原则:

不得剥夺公民权利和溯及既往。

正当程序原则。

.平等的法律保护。

美国宪法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1、制宪会议

2、总统制

3、司法审查

4、联邦制

二、问答题

1、简述美国宪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2、分权制衡原则在美国宪政体制中是如何实现的。

3、试从议会与行政关系的角度比较美国宪政体制与英国宪政体制的区别。

4、试分析司法审查制度在美国宪法发展过程中的作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第三章法国宪法。

法国是世界上制定宪法较早、颁布宪法较多的国家之一。

1789年的《人权宣言》,标志着法国制定宪法活动的开始。

法国自1791年制定第一部完整的宪法以来,共制定过15部宪法。

本章重点介绍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宪法和1958年现行宪法内容。

第一节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宪法。

法国资产阶级在制定宪法的历史过程中,树立起法国资产阶级宪法发展史上的三座里程碑:

1789年8月26日,颁布了法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即《人权宣言》;1791年9月14日制定出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成文宪法;1793年6月24日,颁布了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实行资产阶级共和制的宪法。

一、《人权宣言》

二、1791年宪法

三、1793年宪法

第二节法国第四共和国和第五共和国宪法。

一、第四共和国宪法

二、第五共和国宪法与新政体

制宪会议贯彻戴高乐一贯主张的“强化总统权力,限制议会权力”的制宪思想。

1958年9月由人民公决,批准通过了以扩大总统权力为核心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建立了半总统半议会制的法国宪政体制。

第三节第五共和国宪法确立的宪政制度

(一)

一、总统

(一)总统的地位。

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的突出特点之一,是该宪法加强了总统的权力。

宪法将总统置于国家权力机关的中心,成为国家机器的“轴心”和共和国大厦的“拱顶石”。

(二)总统的选任。

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7年。

2000年修宪后总统的任期改为5年。

(三)总统的权力

二、政府和总理

(一)行政二元化的政府体制。

(二)总理的权力

第四节第五共和国宪法确立的宪政制度

(二)。

三、议会

四、司法机关

五、宪法委员会

第五节法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一、人权与公民权的基本内容

(一)人的尊严权

(二)个人自由权

(三)结社自由

(四)教育自由

(五)信仰和言论自由

(六)表达和传播自由

(七)财产权

(八)劳动权

法国宪法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1、《人权宣言》

2、半总统制

3、宪法委员会

三、问答题

1、从法国宪法史看法国宪政体制演变的历史轨迹,并总结其特点。

2、简述法国总统制的主要特点。

3、试析法国总统与总理的关系。

4、试述现行体制下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5、试析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6、简述法国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德国宪法。

德国的制宪活动晚于英、美、法等国。

但就法律制度而言,许多亚洲国家和地区都在不同程度上借鉴过德国的经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宪政重建之成功举世公认,其联邦制度、政党制度、选举制度、政府责任制度、宪法法院司法审查制度以及基本权利保护制度成就斐然,多有创新。

第一节德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德国在1871年第一部全德的钦定帝国宪法。

1919年制定了著名的《魏玛宪法》。

1949年5月8日,制定联邦德国基本法。

基本法是以魏玛宪法为蓝本制定的,它的结构、主要条款、一些基本原则保留了魏玛宪法的规定,而针对后者的缺陷作出了若干补救:

第一,总统由议会两院选举产生,不再享有任何实际权力,成为虚位国家元首,议会成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联邦议院即下院为实际的主权机关;第二,由联邦议院产生的联邦政府在其任期内只能由一种“建设性不信任投票”推翻,以保持政府稳定;第三,限制全民公决的行使范围,主要用于处理各州关系的问题上;第四,宪法和法律规定政党的地位和作用,由联邦宪法法院判断政党的合宪性;第五,采用比例代表制和多数代表制混合的选举制度,抑制议会小党林立情况的出现。

1990年两德统一后,基本法开始在全德境内实施。

第二节德国联邦议会

联邦德国是实行三权分立政治体制的国家,同时又是一个议会内阁制的国家。

在所有国家机构中,联邦议会又居于权力结构的中央地位。

根据现行德国基本法,联邦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构成,前者由全体德国选民选举产生,代表德国人民的整体意志;后者由各州政府成员组成,代表各州的意志和利益。

任何法案都须经两院一致通过,方能成为联邦法律。

第三节联邦行政机构

德国联邦行政机构分为联邦政府与联邦管理机构,它们是行使联邦行政权的机构。

联邦政府,或联邦内阁,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

作为一个议会内阁制国家,德国联邦政府由联邦议院产生并对其负责;但是,联邦管理机构则属于中立的文官系统,只负责执行,不承担政治责任。

第四节联邦司法体制

一、司法体系与司法原则

(一)司法体系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一个典型国家。

在司法体系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

德国的法院系统根据案件的不同,分为享有不同管辖权的法院,主要有普通民刑法院和其他专门法院,还有宪法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也属于司法体系的一部分,肩负公诉和法律监督的职能。

(二)司法原则

包括实行法官专职制;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等多个方面。

二、司法机构

联邦德国法院体系分为联邦与各州法院。

德国法院体系大致可分为五个部分:

普通法院、劳工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财政法院。

除上述五种法院外,德国还有联邦专利法院和纪律法院系统。

第五节联邦宪法法院。

一、联邦宪法法院的性质和作用

二、联邦宪法法院的审判方式

三、联邦宪法法院的组成和任期

第六节德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德国宪法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1、魏玛宪法

2、德国基本法

3、联邦宪法法院

二、问答题

1.1919年魏玛宪法在内容和实施过程中有哪些经验教训?

现行基本法在制度上是如何予以预防的?

2.联邦议院有哪些职权?

对其职权有哪些限制?

3.联邦参议院是什么性质的立法机构?

4.行使德国行政权的机构有哪些?

联邦总理有哪些职权?

5.联邦议会的立法过程有哪些主要阶段?

每一阶段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6.如何理解联邦宪法法院的性质和作用?

7.基本法是在什么基础上制定的?

它所建立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宪政体制?

 

第五章日本宪法

日本是亚洲最早制定宪法的国家。

日本历史上颁布过两部宪法,即明治宪法和日本国宪法。

明治宪法为钦定宪法,确认了以天皇为核心,具有浓厚军国主义色彩君主专制政体;后一部宪法为民定宪法,确认了完全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宪法。

日本国宪法以国民主权、和平主义、权力分立与议院内阁制为基本原理而展开。

这部宪法的最大特点是它吸取日本历史上军国主义的经验教训,在序言部分和第9条中,以和平主义原则为核心,规定日本“永远放弃作为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不保持战争力量。

这部宪法因此被誉为“和平宪法”。

但随着日本向军事大国的迈进,该宪法的和平主义原则正经受前所未有的考验。

第一节日本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明治宪法

这部宪法有两个基本特点:

1.确认了天皇作为万世一系的统治权总揽者的地位。

2.确认了有限的民主主义。

二、日本国宪法

二战结束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根据《波茨坦宣言》的精神,在盟军美国修宪三原则的主导下,1946年11月正式公布《日本国宪法》。

三、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理日本国宪法由序言、天皇、放弃战争、国民的权利与义务、国会、内阁、司法、财政、地方自治、修改、最高法则、补则11章构成,共103条。

该宪法形式上是对明治宪法的修改,实质上是依照现代资产阶级宪法原则重新制定的一部宪法。

这部宪法的基本原理包括:

1.权力分立与议院内阁制。

2.国民主权。

3.和平主义。

第二节日本国民的基本人权与义务。

第三节日本的天皇制

一、天皇制的发展

日本国宪法虽然也规定了天皇制,但与明治宪法所规定的天皇制却有根本的不同:

日本国宪法的天皇制以国民主权为根本原则;将宗教与国家完全分离,天皇是人而不具有神格;天皇仅仅是国家的象征。

二、天皇的地位

天皇的象征地位。

这种地位表现为两个方面:

(1)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

(2)天皇是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

三、天皇的权能

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的行为,而没有关于国政的权能。

第四节日本的国会制度。

一、国会的地位与权能

二、国会组织

日本国国会为两院制,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众议院议员现为500人,每届任期四年,但众议院被解散时,任期随即结束,被补选议员的任期为前任未任满的时间。

参议院议员现为252人,其中152人由地方选区选出,100人由全国选区选出,每届任期6年,但每3年改选议员的半数。

三、国会议员

第五节日本内阁。

一、内阁的地位

在日本,内阁具有双重地位:

(1)对宪法规定的天皇国事行为进行建议和承认的机关;

(2)与天皇没有关系而独立行使行政权的机关。

二、内阁组织

依据宪法和内阁法的规定,内阁是由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的合议体,人数在20人以内。

内阁的成立分为两个步骤:

1、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2、内阁总理大臣组阁。

第六节日本的司法机关。

一、司法原则

1.司法权由各级法院统一行使。

2.司法独立。

3.审判公开。

4.三审终审制,即初审——控诉审——上告审。

二、法院组织体系

1.最高法院。

2.高等法院。

3.地方法院。

4.家庭法院。

5.简易法院。

第七节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

日本宪法练习

一、名词解释

1、明治宪法

2、日本国宪法

二、问答题

1.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2.日本国民有哪些基本人权?

3.两部宪法下天皇制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4.国会有哪些权能?

5.内阁在哪些情况下必须总辞职?

6、简述日本和平宪法的修改动向并作简要评述。

 

第六章俄罗斯联邦宪法。

俄罗斯联邦宪法是前苏联解体后放弃原俄罗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将俄罗斯联邦改造为资本主义宪政国家而制定的现行宪法。

该宪法确认俄罗斯联邦为社会国家,实行与前苏联社会性质和意识形态根本不同的制度,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建立多样化的联邦体制,实行总统制与内阁制混合的政府体制。

第一节俄罗斯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苏联解体前的俄罗斯联邦宪法

在苏联解体前,俄罗斯联邦先后颁布过了四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分别是1918年宪法、1925年宪法、1937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

苏联解体前后俄罗斯先后七次对1978年宪法进行修改。

二、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

(一)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制定

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以全民公决形式通过了确认法国式总统制的《俄罗斯联邦宪法》,即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

(二)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特点

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除简短的序言外,由两编组成。

共9章137条。

它有三个主要特点:

一是确认苏联剧变、俄罗斯联邦独立的事实;二是规定宪政制度原则,指明把俄罗斯改造为资本主义宪政国家的前进方向;三是确认法国式总统制,赋予总统极大的权力,以保证国家的平稳过渡。

第二节俄罗斯联邦总统制度

一、联邦总统的产生

二、联邦总统的任期

俄罗斯联邦总统每届任期4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以上。

三、联邦总统的弹劾

四、联邦总统的职权范围

五、联邦总统的直属机构

六、联邦宪法确立的防止总统专横机制

第三节俄罗斯联邦会议制度

一、联邦会议的组成

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95条规定,联邦会议由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两院组成。

二、联邦会议代表的产生

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由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两院组成。

联邦委员会由俄罗斯联邦89个主体各派两名代表组成,共有178名代表。

国家杜马由450名代表组成。

三、联邦会议的职权

联邦会议由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两院组成。

两院既有共同权限,也有各自的专有权限。

四、联邦会议的活动程序和立法程序

第四节俄罗斯联邦政府

一、联邦政府的组成

俄罗斯联邦政府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俄罗斯联邦政府副主席和联邦部长组成。

二、联邦政府的职权范围

三、联邦政府的领导体制

俄罗斯联邦政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

四、联邦政府的领导体制

俄罗斯联邦政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

第五节俄罗斯联邦司法机关和护法机关。

一、司法机关和护法机关含义的发展变化

苏联解体前,司法机关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司法机关,即护法机关,是指苏联实施护法活动的一切机构。

狭义上的司法机关,是指苏联司法部及司法部体系中的国家机关和机构。

1991年底苏联解体后,尤其是1993年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生效后,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机构实行三权分立原则。

仅俄罗斯联邦法院被称为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机关。

二、联邦司法机关体系

俄罗斯联邦司法体系由联邦法院和联邦主体法院两部分组成。

其中联邦法院由三个分支系统组成。

第一个分支系统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第二个分支系统是普通法院系统,第三个分支系统是仲裁法院系统。

三、司法机关审判的基本原则

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和俄罗斯联邦司法体系法等规定了司法机关最基本的审判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

法院是惟一审判机关原则;法官独立和只服从联邦宪法和法律等十余项原则。

俄罗斯宪法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1、俄罗斯联邦宪法

2、俄罗斯国家杜马

3、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二、简答题

1.简述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的主要特点。

2.简述俄罗斯联邦总统弹劾制的主要内容。

3.简述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两院制结构的特点。

4.简述俄罗斯联邦的立法程序。

5.简述俄罗斯联邦政府的组成程序。

6.简述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责任制。

7.简述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机关体系。

8.简述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特点。

9.简述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诉讼组织形式。

10.简述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范围。

11、试两国宪法的规定比较俄罗斯总统和法国总统职权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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