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法律类范文.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4999216 上传时间:2023-06-03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39.5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申论法律类范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申论法律类范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申论法律类范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申论法律类范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申论法律类范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申论法律类范文.docx

《申论法律类范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申论法律类范文.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申论法律类范文.docx

申论法律类范文

申论法律类范文

申论法律类范文:

法律社会现象

11、“法治”绝不是“不守法就治你”

2006年7月21日上午,在北京西站城管队的停车场内,85辆“黑摩的”和“黑三轮车”被当场销毁,执法者将6名“黑摩的”司机“请”到现场,实地观看了销毁过程。

当天的《法制晚报》以图片的方式刊登了这则消息。

可以想象,有关方面的初衷应当是为了震慑不法运营者,然而,这种“现场刺激、以儆效尤”的简单化处理方式带有浓厚的“整人”色彩。

在人类社会的公共治理长河中,法律曾经一度扮演了报复工具、教育蓝本、行为规范等基本功能。

时至现代,强制执法的维度已经转向违法行为矫治,法律的国家报复主义功能已经不再为人们所推崇。

也正因为此,曾经盛行于严打期间的“公捕公判大会”受到各方的广泛指责而逐渐销声匿迹,国家法律也明文禁止公示死刑的执行过程。

然而,让不法运营者目睹“黑摩的”的销毁现场,通过对其心理和精神上产生强大的观感刺激以“杀鸡骇猴”,这种执法思路与“公捕公判”何其相似,理应同样受到法治文明的批评与制止。

法治国家公认,行政执法应当遵从五大基本原则:

合法性、合理性、透明度、负责任、可预测性。

从根本上说,合理性就是一个执法适度的问题。

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必要时可没收而非一定要销毁违法工具,除非违法工具是毒品或者新犯罪工具的“生产车床”。

而“黑摩的”司机的违法之处是其非法运营行为,运营车辆如果安全性能达标,则不一定非得销毁才“方解心头之恨”。

如果按照有关方面的思路,打击违法行为就要销毁违法工具,那么所有行凶者用过的刀具就一定要回炉熔化才行,这不免使人想起俄国“十月革命”后,列宁批评过有些人要“扒掉沙皇修建的铁路”的极端做法。

贫困和冲突乃和谐生活的两大天敌。

在确认“黑摩的”运营的非法性质的同时,也应当承认这些运输车辆乃是弱势成员的安身立命之本,其生存状态确有值得体恤之处。

在贫困的境地下,再销毁他们仅有的一点谋生工具,客观上无异于雪上加霜。

如果能在没收这些“黑摩的”之后,只要其安全性能达标,将其分解拆卖.或者运往郊县农村变卖,用所得款项资助这些“黑摩的”主取得合法的谋生之道。

这样既能防止社会资源在销毁中产生极大浪费,也不失为治理非法运营市场的治本之道。

毕竟,面对弱势社会成员的谋生渠道,纵使非法,政府部门恐怕不能以“打击”二字简单免除公共责任。

再者,从危机管理的角度讲,让“黑摩的”司机目睹销毁现场,也不是一种明智的办法。

考虑到城管与管理对象已经多次发生暴力对抗,在这种情况下,借助“以暴制暴”的方式强烈刺激管理对象,无异于“火上浇油”,可能引来更多的冲突。

如果有关方面不能实现科学管理,甚至人为地把管理对象推向冲突的临界点,那么发生社会冲突的几率就可能大大增加,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景将变得荆棘丛生。

法治与和谐的主题不仅统领着社会治理的宏大叙事,更体现在一事一情的微观处理方式中。

政府行政行为的管理向度将起到巨大的奠基作用和示范效应。

而通向和谐社会的道路中,“整人”的简单化处理方式也应当被剔除。

18、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

《人民日报》2006年6月4日的头版头条以《长沙推行文明城管让市民舒心》为题报道说,为使城市管理从处罚走向服务,从无序走向和谐,长沙市打破并改革旧的城管体制,致力建设“和谐城管”,积极按照群众要求不断探索创新调整执法工作方式。

比如,市民反感城管队员坐车巡查,他们便改为徒步执法或骑自行车;市民反映违章停车锁车轮的方式过于生硬,他们便改为拍照抄牌进微机公示;市民建言夜间执法避免扰民,他们便对违规行为采取摄影取证,次日再行处置。

他们还把对夜市“游击队员”的堵和罚,改为帮助他们寻找固定经营摊点,使他们“生意好多了”。

长沙市的城管部门开始让市民舒心顺气。

城市管理因为涉及面广,长期以来一直为公众所关注。

透过这则市民反映城市管理“不仅文明,还善解人意”的新闻,城市管理者执法理念、执法方式的变革令人欣喜。

长沙市的做法及其成功经验表明,执法方式至关重要,执法方式的选择取舍直接关系着执法目的的实现,直接影响着执法效果的好坏。

积极采用人们能够接受的、文明的执法方式,可以更有效地搞好城市管理,有利于促进并实现城市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关系的和谐。

实际上,执法方式简单化、机械化的问题目前并不仅限于城管一个领域。

多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日益健全和完善,各个行业和领域普遍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规范也越来越多。

但是,由于一些立法和规范“重实体、轻程序”,执法实践中一些执法部门和执法者“重执法目的、轻执法方式”,一些领域也引发一.些矛盾和问题。

譬如,一些城市交管部门因为“暗旷执法”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一些地方法院因为“堵被窝”式的强制执行物业费方式而招致公众质疑。

执法方式不是简单的手段问题,而是执法者执法理念的反映。

不可否认的是,少数执法者至今依然遵循一种简单生硬的执法逻辑:

我是执法者,你违法了,我就可以采用法律授权的任何方式收拾你,不需要讲究什么方式;至于造成违法的原因、执法对象的感受、执法的效果等问题,则往往很少去考虑。

显然,这些执法部门及其执法者忽视了一个基本前提,即究竟是为谁执法。

如果一个执法机关的某些执法行为被多数群众难以接受,其值得反思的就远不止这种执法方式本身。

执法方式还是衡量执法者执法水平的重要尺度,是一个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综合表现。

维护并保障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所有执法机关的法定职责,采用什么措施及时有效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的程度如何,反映了执法者的执法水平。

即便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维护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而必须对违法公民进行处罚时,也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

倘若逾越了这个界限,就势必构成滥用职权。

长沙市的做法,好就好在执法部门能够从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出发,积极主动地按照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调整执法方式,改进执法手段,因而既达到了执法目的,又赢得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这值得其他执法机关关注并借鉴。

13、“伟大判决”必须立足于程序公正

2006年7月11日上午,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刑事判决,在就女教师黄静裸死案进行长达两年的审理之后,该法院判定被告人姜俊武无罪。

之所以说这个判决是艰难的,原因在于黄静案被称为“中国网络第一大案”,从黄静身亡到立案侦查,从司法鉴定到证据灭失,从网络声讨到法庭审理,无不伴随着民间舆论的强烈声音,最典型的是,网络上一直流传着一位匿名法学专家的“名言”——“期待一份伟大的判决”。

也许,对于许多始终关注黄静案的人来说,雨湖区法院的判决并不是他们所期待的“伟大判决”,所以,围绕着黄静案的争论还远远没有平息。

网络民意所期待的“伟大判决”是什么呢?

当然是判定姜俊武有罪。

但雨湖区法院认定,从最终鉴定结果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姜俊武对黄静的死负有直接责任”,因而他是无罪的。

应该说,法院的判决虽然没有顺从民意,但是维持了独立

公众信仰的。

而最值得期待的是,我们的社会能从黄静和高莺莺两起案件中得到某种启示,从而避免新的“痛点”形成。

在寻求正义的过程中,无论是民意还是司法机构,都不能忽略程序公正的重要性,那也正是“伟大判决”的立足之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