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党风廉政工作总结报告制度.docx
《安全管理党风廉政工作总结报告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管理党风廉政工作总结报告制度.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全管理党风廉政工作总结报告制度
安全管理党风廉政工作总结报告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市执法局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实行实事求是,逐级报告,下级向上级负责,个人向组织负责,自觉接受监督的报告制度原则。
第三条市执法局有向市委、市纪委报告的义务,局各科室、大队有向局党组织报告的义务。
第四条市执法局副科以上干部有向市委、市纪委报告的义务,一般干部有向局党组织报告的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本人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二)本人、配偶和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三)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四)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五)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或外国企业驻华、1
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本人执行收入申报和收受“红包”、礼品上缴登记情况。
(九)上级其他规定或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各科室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本科室、大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情况。
(二)本科室、大队贯彻落实管理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运作情况以及本科室、大队制订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及执行落实的情况。
(三)本科室、大队负责人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及《两个条例》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的情况。
(四)本科室、大队干部群众反映的意见、提出的建议的有关情况。
(五)本科室、大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对案件的查处情况。
(六)本科室、大队执行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情况。
(七)其他有规定或本科室、大队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或情况。
第七条各科室、大队个人向上级(组织)报告情况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并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各科室、大队负责人每半年向监察科综合报告一次本科室、大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即每年6月20日前、12月20日前分别报半年、全年的情况)。
(二)个人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人年内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向局办公室综合报告。
其中涉及本制度第五条第
(二)至第
(八)项内容的要在事后一个月内主动向分管领导报告。
(三)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安排的专项任务需有关单位或领导个人汇报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汇报;发生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件和情况,必须尽快向上级领导汇报。
(四)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向上级请示批准的按规定办理。
单位和领导干部个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或及时报告的事项,可以事前请示或及时报告。
(五)监察科应综合所有情况,及时向上级进行专题报告。
第八条本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科室、大队干部个人政治、思想、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将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中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
二○一一年三月五日
党风廉政工作制度
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政令畅通。
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自觉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
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分级负责制、报告制、责任目标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严格执行廉洁从政、述职述廉制度。
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若干准则》、《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定期召开领导班子、党员民主生活会,查找问题,健全制度,有效防范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四、严格禁止收受“红包”和贵重礼品。
不准接受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及企业主的现金、有价证券等。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不准利用职务和岗位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违反规定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不准参加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私自从事盈利活动。
六、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对经查实的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廉政谈话、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情况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努力为社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不贪污、不受贿、不以权谋私、不乱挪用公款、公物和侵占社区集体利益。
七台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廉洁自律工作制度
根据中纪委、省纪委和市纪委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使我局的反腐倡廉工作继续保持良好状态,促进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公正执法,正确行使职权,维护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社会形象,结合我局的实际,作出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省局“八条禁令”的规定
1、在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办理行政许可和处理执法案件中,不准接受对方宴请;
2、在履行各类GMP、GSP检查认证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换发许可证,以及其他评审业务工作中,不准接受被认证、被换发证、被评审单位或个人的宴请;
3、进行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抽查、食品药品购销记录检查、食品药品市场稽查过程中,不准接受被抽查、检查、稽查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4、在培训考核发证、查办案件、干部考核任用、业务咨询等工作中,不准接受有关人员及其单位的宴请。
5、局机关工作人员,到下级单位执行公务时要按当地接待标准食宿。
二、在重大节日时,除经局领导批准的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各单位、各部门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利用公款相互宴请。
三、严格执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舞厅、歌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
1、工作人员不准参加因工作业务关系单位公款支付的营业性舞厅、歌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活动;
2、工作人员不准授意或要求下级和其他单位安排用公款支付的各类娱乐活动;
3、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授意有关单位到营业性舞厅、歌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
四、工作人员一律不准收受管理相对人的红包和贵重礼品。
如一时无法拒绝,应及时向组织报告,并将红包、礼品交组织处理。
六、本制度公布后,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退出所用的公款,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台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食品药监系统公务员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保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顺利进行,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食品药监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市食品药监系统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树立廉洁、勤政、高效的工作作风,依法行政,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二、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局成立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对行政执法和管理人员是否徇私枉法、以权谋私、刁难勒卡、野蛮粗暴、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检查。
2、对执法办案是否符合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办案程序,是否截留、私分罚款或罚没药械行为,是否有办“人情案”现象进行检查;
3、对行政许可、检验、认证过程中是否执行有关标准规定,是否及时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并严肃查处,进行检查。
4、对是否依法收费或按职权部门审批标准收费,是否认真执行罚没收支两条线规定,是否有奢侈浪费和违规开支现象进行检查。
5、对是否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保证饮食用药安全有效进行检查。
6、对是否履行监管职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拖拉梗阻问题进行检查。
7、对作风飘浮、工作推诿、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进行检查。
8、对办事是否便捷高效,优质服务,勤政务实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的方法有走访调查、座谈会、调查问卷等方式。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进行一次。
第七条、监督检查由纪检监察部门执行,被检查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纪行为的要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本制度于20__4年7月1日起实施。
七台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发生,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惩处执法违法和错案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违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危害国家利益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错案是指行政执法违法情节严重,并依法定程序撤销、纠正或应予撤销、纠正的案件。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追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究,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处罚与责任相适应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对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追究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承办案件受理、调查、提出处理建议等工作。
法制机构负责承办本单位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受理、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3工作。
监察、人事、财政等部门依照职权做好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的追究工作。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行政执法违法追究范围:
(一)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或者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实施罚款、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部门印制的单据,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
(四)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给公民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进行行政性收费的;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八)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因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执法错案追究范围:
(一)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案件;
(二)复议机关撤销、改变或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三)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并确认为错案的案件。
第三章责任
第八条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个人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单独行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千百万造成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和生行政执法违法或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过4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行政执法违法或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行政执法违法或错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的,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三)经集讨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四)因有关人员干预导致发生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追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干预者的责任。
第九条行政机关发生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纠正、赔偿损失等处理,同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收回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辞退、免职、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追究责任:
(一)执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二)对执法过错行为自行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执行上级指示造成过错的;
(四)其他应从轻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故意行为主观过错或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二)
(三)
(四)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因执法过错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应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违法或者错案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赔偿后,要向执法违法或者错案过错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追偿比例按照过错责任大小确认,但过错责任人有使用暴力、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行为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在行政执法违法或错案责任追究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徇5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台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全局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决定对副科级以上干部实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
1、廉政谈话的对象:
新提任副科级以上干部,晋升干部,调任重要部门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2、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和群众工作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介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二、诫勉谈话
1、诫勉谈话的对象:
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或暴露出副科级以上干部在执行法规、政策、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轻微的违规违纪问题,组织上需要提醒、告诫的。
2、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该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初步调查事实,问题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三、警示谈话
1、警示谈话的对象:
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和暴露出部门在执行法规、政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的、告诫的。
2、警示谈话的内容:
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问题的原因及其危害性,提醒予以重视,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四、谈话程序及要求
1、对副科级以上干部进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分别在行政办接到任命通知、干部公示群众信访举报初核结束和发现苗头性隐患问题后提出谈话对象。
2、支部办、监审股提出谈话对象,经支部书记批准后,通知谈话对象,告知其谈话的时间、地点和有关
6事宜。
3、廉政谈话,可以集体或个别形式进行,谈话的主体为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诫勉谈话,一般以个别形式进行,谈话主体为党组书记或局长;警示谈话,对象一般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分管该工作的副职也可列为谈话对象,谈话主体为党组书记或局长。
4、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党办工作人员作好记录。
5、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的情况向党组报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台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廉政回执工作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接受管理相对人有效监督,保证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增强依法行政自觉性,防止出现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依据省局行政执法廉政回执制度,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各级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原则上一般行政执法案件,均实行填写《行政执法廉政回执单》制度。
二、《行政执法廉政回执单》实行编号管理制度,编号由纪检监察部门编印,统一管理。
执法人员到纪检监察部门领取带有编号的回执单进行使用。
三、《行政执法廉政回执单》由执法人员填写,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被处罚单位或个人,被处罚人在回执单存根上签字,由执法人员带回,三日内交至纪检监察部门留存备查。
三、《行政执法廉政回执单》(送达)由被处罚人单位或个人填写意见及县局邮(送)市局纪检监察室。
四、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行政执法廉政回执单》工作制度要经常进行检查,督促进行落实,并对管理相对人反馈的问题和建议,认真进行处理,并做好保密工作。
五、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时送达《行政执法处罚回执
单》,对不按规定送达的,第一次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在所辖部门内通报批评;第三次待岗培训或调离现岗。
7七台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投诉、举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部受理投诉、举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妥善来电和来访,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依照《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接受投诉、举报的范围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公务员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局监察室投诉、举报:
1、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和服务对象赠送的礼品、红包、有价证券(特殊情况下已接受的,事后应上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严禁工作人员以任何名义向被检查单位敲诈勒索、吃、拿、卡、要;
2、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和服务对象的高标准接待及入住高级宾馆,严禁大吃大喝和超标准宴请,提倡吃卫生餐或自助餐;
3、不准参加被检查单位和服务对象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活动或借机游山玩水;
4、不准借执法检查之机谋取私利,发泄私愤或夹带办理个人、亲朋好友任何经营、中介事宜;
5、严禁工作人员对被检查单位许愿,不得为被检查单位说情或疏通关系,对亲属所在工商企业的检查应予以回避;
6、不得违反行政执法程序,单人办案;
7、不得违反办事程序和时限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拖而不办;
8、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9、不得超越法定职权罚没款物;
10、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党和政府文明规定不得参与的活动和行为。
二、投诉、举报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人事教育科投诉、举报,也可依以下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电话:
0464—8273496
2、把投诉、举报材料投入“廉政信箱”,地址:
七台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人事教育科。
三、对本局机关工作人员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到监管相对人或单位,进行联系、调查、了解,如发现行政执法中有违法违纪苗头,要及时谈话提醒、诫勉;对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汇报和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或进行纪律处分。
党风廉政建设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从严治党,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党组织及时掌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报告方式和报告时间
1、支部和科级以下干部职工,每年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向局党组、纪委及支部报告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年度报告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2月进行,具体时间由综合科通知。
2、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遇到突发性事件时,支部和有关科必须立即向局党组、纪委和支部报告。
3、年度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可采用口头、电话报告等形式,但事后要补报书面材料。
三、年度报告的内容
1、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2、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3、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4、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的整改措施。
四、支部在接到报告后,对报告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要提出指导性意见,针对报告中提到的问题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对突发性问题,要及时果断地提出处置办法。
对对局党组、纪委提出的意见,要结合本单位、本支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局党组。
局党组、纪委认为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调查的派出专人进行调查时,所领导班子和支部必须给予协助和支持。
高平市民政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意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下属单位、支部应依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报告制度。
.
第三条报告内容
依据《规定》第六条确定的七个方面的领导责任,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确定的领导班子的八个方面责任,第十四条确定的领导干部的五个方面领导责任,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所辖范围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廖l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二)组织领导所辖范围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的情况;
(三)强化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健全管理、监督机制,从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
(四)党内五项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解决重大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日寸。
进行专项治理的情况;
(六)领导干部自身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及对家庭成员、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情况;
(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解决存在问题的情况;
(八)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奖励、责任追究的情况;
(九)根据有关规定,需向上级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报告形式、时间
(一)领导班子成员向同级党组(党支部)报告;
(二)每年的6月底前和下年的1月底前各报告一次;
(三)遇有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可随时报告;
第五条报告程序
(一)首先要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搞好自查;
(二)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三)形成书面报告,以适当方式征求班子成员意见;
(四)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
(五)上级受理报告的组织及领导要反馈对下级组织和领导干部个人报告的意见;
(六)下级组织和干部个人根据上级组织反馈的意见,制定加强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六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报告,可结合领导干部述职、民主生活会、年度工作总结、专项检查评议等进行。
第七条党风廉政责任报告的情况,要记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表彰奖惩、调整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对不执行报告制度,不按期如实报告情况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
__公司合同预算部
20__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
自检自查报告
为贯彻公司党风建设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责任制的落实,确保我部切实履行党风建设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职责,今年初,我部与公司签订了《__公司20__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我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结合“责任书”的各项要求认真研究、学习,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根据公司党总支相关通知,开展自检自查并报告如下:
一、认真履行“一网双责”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
(一)我部在公司党总支的领导下,一贯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目标管理,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