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片质量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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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供货质量保证协议
需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供方:
(以下简称“供方”)法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质量负责人:
电话:
手机:
供需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双方本着“质量第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不断提高,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质量管理
1.供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以确保提供给需方稳定、合格的产品,这些制度至少应包括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进厂验收和管理制度,工序检验和控制管理制度,出厂检验和试验管理制度,质量岗位责任制度,质量奖惩制度等等。
2.供方应不断改进其品质,愿意配合需方不断提高各自的品质管理体系,达到品质目标。
供方必须参照ISO9001管理体系进行质量管理。
3.供方必须在新品试产后,递交电子档《QC工程图》,《出厂检查指导书》,由需方质量部对此组织评审与确认。
4.供方应严格按照需方提供的所生产产品的BOM文件、产品生产钢网文件、产品生产工艺要求、包装等产品加工所需的一切资料,定义制成品测试程序,提供测试规范性文件,并对乙方工程人员作必要的技术支持;同时按照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等当中的质量和技术规格要求生产;如有任何变动,需方负责书面告知供方更新有关产品的BOM文件、产品钢网文件等资料,供方需第一时间进行书面回复并严格跟进相关的变化。
5.供方发生如下变更时:
图纸变更,制造条件变更(重要材料变更、热处理变更、加工工艺变更、工装模具变更、第三方变更、第三方制造工厂变更,等等),供方必须进行相关检测、实验证明产品满足需方技术及质量要求后,再通知需方并向需方提供样品及相关验证报告,经需方同意后才能正式供货。
6.需方提出的任何质量投诉,供方应立即采取更正行动予以改进并在48小时内反馈给需方。
7.供方因生产能力等原因,需把需方产品的一些重要、关键的生产工序或零件委外加工时,必须立即通知需方,需方是根据零部件的重要性来安排是否对其进行现场评审,否则由此造成需方的一切损失由供方承担,并有权中止与供方的供货关系。
8.样品送样评审时,供方必须同时递交《QC工程图》,《出厂检验指导书》及AOI检测报告及需方要求提供的可信赖的特殊性试验报告。
送样评审不合格时,供方如需再送样时,需同时提交《纠正预防措施单》,确保对不合格项目采取了确实、有效的措施;否则需方有权不继续样品评审作业。
9.批量生产时必须同样品试作时工艺相同,如变更时供方需提出制造条件变更申请,经需方工艺部门书面确认后,方可重新制作样品,重新送样评审。
10.需方按本协议向供方发出《进料品质异常处理反馈单》、《预防纠正措施联络单》等,供方应在接单三天内签署意见后签字、盖章返回需方,并认真实施改进措施,使问题得以解决。
11.供方必须对需方原材料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品必须及时通知需方,并商议解决方案。
高价物料(芯片、PCB、FPC排座等)必须清点数量,如有来料不良,必须向需方1:
1交换,如有人为损坏,供方必须照价赔偿。
12.材料损耗比例,电阻电容类器件应控制在0.7%以下,二极管三极管类器件应控制在0.5%以下,芯片、FPC排座类器件应做到无损耗。
二、质量管理督察
为保证供方产品质量的稳定性,确保供方严格按照需方的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质量控制,需方在如下情况下对供方进行必要的督察:
1.当供方产品发生重大异常时;
2.需方根据需要定期对供方进行质量督察。
三、验收程序
1.供方交货时必须提供:
所生产产品的清单,所生产的缺件产品必须在产品上用标签标明其缺件位置。
2.货到指定地点后,需方根据需要组织入厂验收,确认产品质量。
验收标准包括《进料检查指导书》、相应的图纸、菲林、样本、采购规范、技术协议、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等,发现不合格项目即为不合格。
3.需方对供方产品不合格的统计范围,包括需方入厂检验、生产过程、用户使用中发现的不合格品。
四、不良品处理方式
1.需方在检验过程、生产使用、用户使用中发现供方交付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需方以《进料品质异常处理反馈单》、《预防纠正措施联络单》等形式通知供方确认。
供方如有异议,应在接单后24小时内答复;否则,即视为供方同意需方的判定。
2.供方授权专人处理不良品事宜,以方便联络,提高处理效率。
需方按照抽样检验规则判定为批量不合格时,供方应进行100%全检,自检合格后才能重新送检。
3.供方应对在需方及需方客户发生的不良品进行调查、分析、改进、追踪及保存相应记录。
及时修正《检查指导书》、《QC工程图》及《作业指导书》。
并应把需方的《进料品质异常处理反馈单》、《预防纠正措施联络单》归档保存。
4.需方在检验过程、生产使用、用户使用中发现供方交付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通知供方前来处理时,供方应在接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答复需方临时处理对策,供方有义务根据通知派授权代表按约定的时间到需方处协助处理。
若供方没有按时答复及处理,需方视为供方同意需方的处理方式,造成的成本及工时损失由供方承担,从供货款中扣除。
5.需方在入厂验收中发现供方交付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单批次不合格率≥5%时,供方应递交《预防纠正措施单》,确保对不合格项目采取了确实、有效的措施;月度批次不合格率≥30%时,供方应停止供货,并进行整顿,整顿合格且工序稳定后递交《预防纠正措施单》,确保对不合格项目采取了确实、有效的措施;需方根据需要,到乙方生产现场验证,验收合格后才能重新供货,验收没有通过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
6.供方对不良品修复后,必须依照IPC-610-D的相关要求对产品进行清洗,产品上不可残留助焊剂。
如发生供方所使用的洗板水、助焊剂腐蚀元器件引脚的情况,供方必须承担所有损失。
五、生产过程管理
供方应建立和完善生产过程管理和控制,以确保提供给需方稳定、合格的产品,这些制度至少应确保:
1.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手段的种类、数量、准确度和设备精度等能满足生产和工艺的要求。
定期对设备进行点检,并保存有相关记录。
2.具有与生产加工、装配调试、检验和试验、包装、储存等相适应的工作环境条件。
3.生产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设备都必须具备有效的合格证书。
4.供方必须根据工艺要求,对于重要工序和关键工序制定及完善的《作业指导书》。
5.供方应严格按照需方确认的《QC工程图》进行过程质量控制。
六、质量责任约定
质量责任约定的原则:
供方应确保供货的产品符合需方规定的采购要求,不管需方是否进行入厂检验,都不能免除供方提供合格产品的质量责任。
需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确定实施检验和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其他说明事项如下:
1.供方提供的产品如在需方入厂验收时被判为不合格,需方有权拒收。
而因需方生产急需,需要供方到需方现场全检、返工,供方应在接受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乙方进行全检、返修;如需方按照约定代为处理的,返工费用按照15元/小时计算,工时由需方核算。
2.供方所供产品在需方生产过程中被判质量不合格时,需方根据损失向供方索赔相应损失。
3.因供方提供的产品包装不当,导致运输过程中出现器件损坏、变形等有质量问题的不合格品,需方有权拒收并退回供方,所造成的需方订单交期影响以及运输成本全部由供方承担。
5.因产品质量问题,给需方造成损失,经双方确定其相应的损失由供方承担(在生产、用户使用过程中停止或生产报废,需要返修,其停产损失费用(由需方核算)、废品损失(含牵连报废损失)和返修费用,由需方核算。
6.当供方所供产品质量出现异常或存在质量隐患(包括需方检验、使用后、售后反馈),需方有权对供方产品进行封存,封存后造成的停、转产、返工等可计算损失的由需方核算供方承担,供方并向需方支付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8.供方产品在需方发生质量或管理问题时,需方将发出《扣款通知书》。
供方接到《扣款通知书》后应在两个工作日签字盖章回传给需方;供方如有异议,请务必在48小时内书面向需方提出,需方将进行调解处理,并出具异议回复。
如供方无异议则需方在到达通知处理期限后直接进行扣款。
10.若供方在需方书面通知或异议回复后不予理会,而在期限到达并实施扣款后再提出异议的,若异议提出时间在扣款日起超过30天,需方将不予理会。
七、质量指标约定
1.验收标准包括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应的图纸、菲林、样本、采购规范、技术协议、《进料检查指导书》等。
2.国家标准、电子行业标准为需方最低允收标准,需方的要求一般高于相关的国家标准、电子行业标准具体见需方的图纸、菲林、样本、采购规范、技术协议、通用技术条件等等。
3.需方如没有特别指定采购验收标准,质量指标参照电子行业标准执行;没有电子行业标准的,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4.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与国家标准、电子行业标准、相应的图纸、菲林、样本、采购规范、技术协议、《检验指导书》、等不一致的地方,发现方应及时提出修改;同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不知情方,并按照符合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的方式执行。
八、质量考核(采购部修改)
为促进供方的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需方按照《供应商管理程序》,根据供方的质量情况进行考核:
1.月考核:
每月一次,需方品质科和供应科相关人员负责考核并填写“供应商评审表”,详细说明如下:
考核项目
配分比例
计算公式
考核人员
质量评分
60分
(合格批次/到货总批次)x60
质量部
交期评分
20分
(按时到货批次/到货总批次)x20
采购部
综合评分
20分
按包装质量、售后服务、配合度进行打分
采购部
2.对年度考核优秀的供应商进行奖励,奖励方式具体参照《长期订货协议》执行,有下面几种奖励方式供参考:
A、经选为优良供应商,有优先取得交易的机会.
B、经选为优良供应商,有缩短付款期限的机会.
C、供应科根据考核得分,参照『合格供应商管理细则』在供应商之间分配不同供货比率.
3.处罚方式:
A、月考核成绩连续3个月评定75分以下者,应接受减量交易,具体参照『合格供应商管理细则』执行.
B、考核成绩连续3个月评定60分以下者,则停止与其交易.
C、凡属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