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县医院住院楼工程施工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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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医院住院楼工程施工招标文件.docx

井陉县医院住院楼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井陉县医院住院楼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HBGDZB-2012-068

 

工程名称:

井陉县医院住院楼工程施工

招标人:

井陉县医院(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河北光大招标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2012年3月

 

总目录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工程技术要求及建设标准

第五章图纸(另附)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另附)

第七章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第八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九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十章补遗书及答疑纪要(待发)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及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井陉县医院住院楼工程施工

2

1.1

建设地点

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新路6号

3

1.1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约23175平方米,地上9层,地下1层,框架结构

4

1.1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

1.1

质量标准

合格

6

2.1

招标范围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7

2.2

工期要求

总工期:

485日历天,投标人报出最短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为:

2012年4月26日

8

3.1

资金来源

中央投资加地方自筹

9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须为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壹级建造师

10

4.2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1

13.1

工程报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报价

12

15.1

投标有效期

为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3

16.1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捌拾万元,在2012年4月9日17:

00前递交到河北光大招标有限公司,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递交形式:

电汇、刷农行卡

开户名称:

河北光大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浦发银行石家庄分行

账号:

450867

联系人:

王女士、陆女士

联系电话:

8

投标人采用电汇形式递交保证金的,请在汇款时注明“汇款单位、项目名称、汇款事由(投标保证金),对因未注明汇款单位、项目名称及汇款事由而造成保证金不能及时到账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14

5.1

踏勘现场

方式:

及招标人联系具体踏勘现场事宜

时间:

时间另行约定

15

13.13

投标限价(拦标价)

以补遗的形式发出。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续)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及要求

16

17.1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一份正本,四份副本。

电子版一份,(U盘,应附标签,标签上应注明投标单位名称)。

电子文件部分应包括“工程量清单报价表”Excel表格和软件版格式,且该部分内容应及书面文件完全一致。

17

20.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地址:

石家庄市建设市场管理中心井陉分中心开标室(井陉县建设局5楼)

投标文件接收人:

河北光大招标有限公司

时间:

2012年4月20日9时30分

18

23.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2012年4月20日9时30分

地点:

石家庄市建设市场管理中心井陉分中心开标室(井陉县建设局5楼)

19

30.3

评标方法及标准

详见本须知第30.3条及附件

20

35

履约担保金额

21

30.2

确定中标人方式及发出中标通知书

委托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在中标公示结束15日内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

22

33.1

中标公示

确定中标人后在《河北招标投标综合网》、《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中标公示。

23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本招标文件凡是用“黑体字”字体标志的内容,均属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情况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后,按废标处理。

24

联系方法

招标人:

井陉县医院

联系人:

邢院长电话:

4

招标代理机构:

河北光大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素智电话:

3

25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12年3月31日至2012年4月4日。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内容及工期

2.1本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2.2招标内容

2.2.1施工总承包。

包括分包工程和平行发包工程的组织、管理及配合;本文件分包工程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的工程,平行发包是指由招标人经过招标确定的承包人。

2.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该工期包含完成所有平行发包工程和分包工程。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资质。

4.3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5.踏勘现场

5.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工程技术要求及建设标准

第五章图纸(另附)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另附)

第七章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第八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九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十章补遗书及答疑纪要(待发)

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对份(页)数等方面认真核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取招标文件后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将可能被拒绝。

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增加或减少(措施项目清单除外),否则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本文件另有说明的除外)。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

澄清要求应送至或传真至河北光大招标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站前街汇文大酒店22层A室);传真:

8)。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送。

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在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文件和及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汉语。

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共三部分组成。

11.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1.2.2投标函;

11.2.3投标保证金有效证明;

11.2.4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11.2.5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投标资料。

11.3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形式:

11.3.1投标报价说明;

11.3.2投标总价表;

11.3.3工程项目总价表

11.3.4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11.3.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11.3.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

11.3.7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1.3.8其它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1.3.9暂列金额明细表;

11.3.10暂估价表;

11.3.1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1.3.12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11.3.13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

11.3.14投标报价需要的其它资料。

11.4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4.1企业概况

11.4.2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

(2)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3)劳动力安排计划;

(4)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织织措施:

(5)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6)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7)进度计划及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8)施工总平面图;

(9)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

(10)扬尘治理措施。

(11)有必要说明的其它内容:

A、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和平行发包单位组织、管理、配合实施方案;

B、承担类似工程业绩、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

C、企业资信及本项目风险防范对策。

11.4.3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项目经理简历表;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其它辅助说明资料。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投标限价

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

13.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3.3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

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变更、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4报价相关说明

13.4.1以暂估价形式计入报价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由招标人和总承包人共同确定。

(配合费按设备安装费的2%计取,不计入本次总报价,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4.2钢材选用相当于首钢、鞍钢、邯钢、宝钢等同档次产品,水泥相当于鹿宇、东建、东雁、东达、红旗等同档次产品。

有推荐品牌的材料必须选择及招标人推荐范围内产品品牌相当的品质、知名度、性能的产品进行投标报价和购置。

投标文件中上述产品必须注明品牌名称及产地。

13.4.3本工程采用商品砼,投标单位应考虑商品砼的运输、泵送、外加剂等费用。

13.4.4相关说明

(1)分包工程将由总承包单位及招标人共同确定。

总包单位及分包商直接签订合同。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进行有效管理、配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和实现项目目标,暂定价材料最终的价格由招标人确定。

暂定价的材料设备最终确定的价格为到工地现场的入库价格(包括采保费、运费、二次搬运费及损耗等一切费用)。

暂定价材料及价格:

详见工程量清单。

(3)材料及设备的试验检测由招标人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具体规定执行冀建质(2005)273号文件。

(4)所以材料应选用中等偏上档次的产品。

13.4.5其他相关说明:

(1)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形式,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

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在合同履约期内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风险。

本合同文件填报的各项单价应为固定单价。

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和项目目标实现,当招标人认为需要调整工序或加大资源投入而赶工时,不再另行支付赶工费用。

(2)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3)投标人未填单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内。

(4)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暂估价材料、设备以招标人给定的价格计入报价。

实施时由招标人认质认价认可后,施工单位负责采购安装施工,结算时进行价格调整,消防器材的采购须得到消防主管部门的认可。

该部分内容详见清单编制总说明。

(5)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等暂估价不能修改。

13.5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总价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远征费、保险费等及承包范围内项目实施有关的调研费用、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投标单位应考虑相关风险,如各种政策性调整和施工条件的变化,停水、停电、材料二次倒运、材料价差及材料代用的量差及价差(暂定价材料除外)、等各种因素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中标单位应对自主填报的综合单价承担风险责任。

13.6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

13.7本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及计价规程》DB13(J)/T85-2009计价。

13.8对明显低于综合基价一定幅度的综合单价,投标文件中必须附相关合作伙伴、劳务公司、供应商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并在开标时携带原件。

13.9主要材料价格如明显低于或可能低于市场价格或其他投标人价格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材料供应商低价供给的证明材料,且供应商必须为材料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的经销商(经销商附合法营业执照复印件),否则含有该材料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将被视为低于成本价。

13.10投标报价中的劳动保险费、税金、应缴纳的各种规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费用标准如实进行填报,不得降低标准。

13.11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明,取费标准:

不得低于按《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标准计算所需费用总和的90%;如低于该标准的,由评标专家对该部分费用进行详细评审,如低于成本价,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文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该项费用只能用于及本工程安全有关的防护用品购置及相关措施且必须专款专用),该项费用计入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指定位置。

13.12措施项目可以增项不可以减项,不需要的项目填“0”,不能不填;措施项目中出现不折旧、不摊销、不收取管理费等报价时,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其投标总价低于成本价。

除本文件另有约定,凡列入措施项目的计价完全是承包人的风险,此类金额是固定及不可调整的。

除非是整个措施项目有所删除的情况,否则招标人都不允许投标人对该项目金额进行任何调整。

任何对措施项目清单所含项目的报价均被认为已覆盖了合同文件各个部分的全部要求(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除外)。

措施项目报价应至少考虑如下因素:

13.12.1现场情况:

承包人须接受在进场日期当天的现场情况,并须自费清除前占用者可能遗留在现场的任何垃圾;

13.12.2临时设施及工作;

13.12.3各分包人及平行发包人的配合、管理及协调工作;

13.12.4临近建筑物的保护及监测;

13.12.5按照本文件要求对施工图提出变更建议;

13.12.6临时道路的布置及出入口的安排;

13.12.7现场内外公共设施、邻近房地产、道路的保护、维护和修复;

13.12.8物资/材料和完成工程的保护;

13.12.9冬雨季及炎热天气下施工;

13.12.10现场垃圾清除;

13.12.11竣工清理:

使整个工程达到干净、整洁和能随时投入使用的状态。

13.12.12其他应考虑因素;

13.13投标限价(拦标价)

13.13.1投标限价(拦标价)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规定的数额。

13.13.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限价内(含拦标价),否则视为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废标处理。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及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

电汇、刷农行卡。

16.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及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16.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及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照国家标准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16.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6.6.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29条规定修正投标报价;

16.6.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否则视为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需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如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开标时需出示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如果法定代表人不参加投标,而是被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参加投标。

该代理人应携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开标时均需提供原件,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

17.4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8.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应胶装成册,散页无效。

投标文件共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共三部分,分三部分装订;

投标函部分装订成一册;

商务部分装订成一册;

技术部分装订成一册。

18.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密封。

投标函部分及商务部分及电子标书用一个纸袋密封;技术部分用一个纸袋密封。

18.3在密封袋上应:

18.3.1写明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名称;

18.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投标函部分及商务部分、技术部分;

(2)招标编号;

(3)工程名称;

(4)2012年月日9时30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8.4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作为密封章。

18.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8.1款、第18.2款和第18.3款规定装订和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19.投标文件的提交

19.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未送达本招标文件规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受理。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

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及撤回

22.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2.4在工程实施中,项目组织机构人员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擅自更换。

(经发包人同意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的除外)。

(五)开标

23.开标

23.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应按时参加。

23.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4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详细评审。

23.3开标程序:

23.3.1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23.3.2由投标人相互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3.3.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承诺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23.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3.5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4.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4.1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24.1.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4.1.2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密封章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4.1.3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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