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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l.1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的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沧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分类与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⑴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

⑵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业、商贸、建筑等行业的企业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铁路、道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⑶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⑷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要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⑵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乡、办事处的作用。

⑶依法规范,职责明确。

各乡、办事处及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实施应急管理、处置工作,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各有关部门以及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都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其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防止职责交叉。

⑷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小赵庄乡、各办事处及政府各部门的快速反应能力。

建立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乡、办事处、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

⑸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有关设施、重复购置应急处置物资。

乡、办事处及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1.6应急预案体系

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⑴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该预案是本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制定、印发。

⑵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该类预案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两种以上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涉及若干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⑶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该类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区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区政府备案。

⑷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应急预案应当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⑸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该类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区人民政府总体预案及其有关部门的突发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单位应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⑹举办大型会展、游园、灯会、群众集会和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l领导机构

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区政府有关主管负责人按照业务分工和在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有关副主任协助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处理有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区政府值班室,下同)。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区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区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协助区政府领导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设立区本级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区专业应急指挥机构)。

区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任指挥长,在区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具体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2.4工作机构

区政府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协助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协助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作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5乡、办事处应急领导机构

各办事处、乡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6专家组

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建立应急管理工作的各类专业人才库,并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业人才库和专家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及相关法律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研究分析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应急管理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

3、运行机制

区、乡、办事处要建立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要组织有关部门,整合当地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建设。

3.1预测与预警

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项制度和信息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与公布

根据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等因素,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的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Ⅲ级(较重)、Ⅳ(一般)的预警信息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预警信息包括:

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区本级进入预警状态后,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好预警和应急准备工作,有关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要进入待命状态。

区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督促指导,确保预警决定的顺利执行。

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是本级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要及时向区政府提出报告。

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预警状态。

决定结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突发共事件发生后,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及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报告。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都有义务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警。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和情况的报告后,要及时汇总上报,将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批示、指示迅速传达到有关单位和部门,并注意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3.2.3应急响应

对依照本预案和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的批示、指示,应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的建议,由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并向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报告,经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启动区本级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应当立即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区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或区政府派出的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事发地乡、办事处开展下列应急处置工作:

⑴组织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以及应急队伍迅速进行应急救援;

⑵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⑶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省、市直单位的关系以及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⑷部署和协调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的工作;

⑸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⑹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共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在市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派出的工作组的领导下,按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和专业应急指挥中心的要求,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两个以上的区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由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5应急联动

驻区部队、武警和国家、省驻区单位根据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

3.2.6扩大应急

经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应急处置仍未控制事态且事态呈扩大或发展趋势时,区专业应急指挥机构要迅速向区政府报告。

区政府接到报告后,根据具体情况,协调、调动增援力量和后备力量给与支援。

必要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请求支援。

3.2.7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的应急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本区或本区部分区域进入紧急状态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2.8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组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分析评估,认为区本级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要及时提出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批准后立即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保证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在善后处置工作中,有关专业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调查、统计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核实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准确地向各级人民政府报告,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要根据需要,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卫生和畜牧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消毒和疫情监测、控制工作;环境卫生部门要按照其职责,组织好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理工作;司法部门要按规定组织实施法律援助。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依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征用的劳务和物资、装备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征用的物资和装备。

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损坏或丢失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修复或依法予以赔偿。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被抽调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其工资和资金由原单位照发,原福利待遇不变;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和农村村民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

因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3.2社会救助

区政府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政府救济方案,明确财政、民政部门的救济职责、工作范围和申请救济的程序,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政府的救济工作顺利进行。

区政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助制度。

在事件发生后因进行应急处置、恢复重建需要社会救助的,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救助信息。

要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事发地进行捐赠。

捐赠的款物必须专项用于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

但捐赠人另有要求的除外。

社会捐赠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3.3.3调查与评估

自应急状态解除的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向区政府提交应急工作的调查评估报告。

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事件概况,事件的起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对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恢复重建措施等。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全区上一年的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报告。

3.3.4恢复重建

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对当地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因进行恢复重建工作需要政府提供援助的,由乡、办事处或有关部门提出请求,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的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需要上级政府提供援助的,由区政府提请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报批。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共利益。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和传言。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由市政府组织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应当通过本市新闻媒体或有关政府网站,以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发布。

4、应急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并认真落实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方面的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区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有权调动区属各系统的应急队伍,执行跨系统、跨地域的应急任务。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联动协调机制,构建以当地的公安、消防、医疗救护队伍,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体系。

该体系的组成单位和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并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同级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调度使用。

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以乡、办事处和社区、村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群众性的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应急工作志愿者队伍。

有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性工矿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发生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和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并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在本单位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他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援。

区各相关部门、乡政府、办事处应当每年的一月底前向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应急队伍体系的编成要素、装备情况、培训演习计划的基本情况。

重大情况的变更要及时报告。

4.2财力保障

区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区级预算。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负担。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根据实际情况区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4.3物资保障

区发改局负责区级应急物资储备及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商务局和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区发改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区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存、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单位要确定人员负责应急物资的管理,并按规定对应急物资及时进行更新和补充,防止应急物资被盗窃、挪用或失去使用性能。

4.4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人员的饮食、穿衣、居住和医疗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4.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要加强全区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根据需要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技术队伍,保证在突发共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

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部门做好交通运输的有关保障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发地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保证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在交通基础设施受到危害、损害时,有关部门要组织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尽快抢修,恢复交通,并根据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紧急调集、征用交通运输工具,及时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

4.7治安维护

公安分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治安保障方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维护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盗窃、哄抢公私财物,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应处置工作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事发地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发动和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协助公安部门实施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4.8人员防护

在应急工作中,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征用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营业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助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规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确保通信畅通。

4.10公共设施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气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科技支撑

区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并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提高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熟悉和掌握与本部门分管的应急工作有关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4.12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可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社会存量及分布情况,并确定预备调用的对象。

4.13法制保障

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通过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制建设,使全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管理尽快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根据全区应急工作的需要,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制定和完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对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对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中不适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内容,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修改或废止。

要依法做好有关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协同区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和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实施。

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

设置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定期组织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行演练。

5.2宣传与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印刷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载体,广泛宣传与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的内容,以及有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方面的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区文教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规划和计划,并对规划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要纳入公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并逐渐形成制度化、规划化的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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