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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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课件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教学目的及要求】
1、帮助大学生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2、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自觉性;
3、了解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途径与方法。
【教学内容】
1、正确认识学法、知法与护法;
2、理解和区分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法治观念和法治理念。
【教学重点与难点】
1、法律及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观念
3、社会主义法律的思维方式
【教学时数】2学时
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此做出了明文规定,将“依法治国”的方针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所以,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
(一)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
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行政法:
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
(三)民商法:
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经济法:
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规律规范的总称。
(五)刑法:
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六)程序法:
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
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
(一)法律制定:
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其立法程序包括四个环节:
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2、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其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4、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5、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6、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具有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
(二)法律遵守:
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
(三)法律执行
1、广义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2、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其主体包括:
(1)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
3、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
(四)法律适用: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三)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四)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五)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六)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关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与法则。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标志。
(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两个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
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1、从来源来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即默示的或推定的权利和义务。
2、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
3、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首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及范围,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其次,每项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界限。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首先,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法律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
其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的。
首先,一个社会的法律权利总量和法律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互相包含。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律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饿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首先提出的。
(一)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的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
在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
(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第三节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国家安全问题事关国家安危和民族存亡,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国家安全一般是指一个国家不受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破坏而保持稳定有序的状态。
(一)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理解为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即主权独立、领土安全、政治稳定等。
(二)新的国家安全观不仅包括传统的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还包括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
1、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与核心;
2、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家安全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我国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国防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出境如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
(三)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虽然缺乏有关经济安全的专门立法,但很多经济法律法规都包含了有关国家经济安全的规定,具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功能。
1、涉及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经营企业法》等;
2、涉及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3、涉及能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有《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等;4、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制定、修改了一批与世贸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了对国家经济安全的保障。
(四)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为了维护国家的网络和信息安全,我国制定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利用互联网实施各种无法行为及其处罚办法。
(五)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的生态安全法律制度包括两个组成部分:
一部分是我国制定的有关生态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规,另一部分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生态安全保护的条约。
(六)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为了保证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国家制定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等。
2003年国务院公布并施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标志着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构成的武装力量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国家的主要力量。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国家秘密的泄露直接威胁国家安全。
因此,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国防法》等法律具体规定了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三)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
国家开展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得到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支持或协助。
(四)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五)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
公民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助于国家机关尽早采取措施阻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实施。
(六)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第四节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1、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2、在大多数情况下,按照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与按照道德思维、经济思维或政治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会得出相同或相似的结论;但在某些情况下,则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这种情况下,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处理上,法律思维应当优先,不能用道德的原则和道德评价取代法律的规则和评价。
(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1、讲法律
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作出判断。
2、讲证据
只有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能查清案件事实。
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法律上的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事实。
首先,证据要有合法性;其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再次,证据要具有关联性。
3、讲程序
程序问题在法律领域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程序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与其他类型的思维方式相比,法律思维更为关注行为的程序问题。
4、讲法理
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运用法律原理和精神,要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律理由。
法律思维对理由的要求特殊之处在于:
其一,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其二,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其三,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
(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1、学习法律知识。
这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法律知识通常包括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
2、掌握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人们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法律工作者使用的法律方法相当复杂,有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认定事实的方法等。
每一种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体方法。
3、参与法律实践。
只有通过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一种自觉的法律思维。
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社会主义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权威和尊严,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
(一)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1、法律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的不可抗拒性。
法律权威的树立主要依靠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
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是法律权威的外在条件,主要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是法律权威的内在基础,既来源于法律本身的内在合理性,也来源于法律实施过程的合理性
2、在当代中国,树立法律权威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法律权威是国家稳定的坚实基础,因为当国家的最高权威是法律时,由于法律是一种超越与任何个人之上的普遍性规则,并且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尽管领导者会变动和更迭,但政治统治与社会秩序仍将会保持相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
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因素;从个人角度来说,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对于大学生来说,应当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1、
2、
3、努力树立法律信仰
积极宣传法律知识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