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审阅版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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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审阅版2
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
编号:
甲方(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公司与信托(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了编号为号《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于年月日,设立了“信托”(以下简称“本信托”);甲方为本信托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享有本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其所对应的本信托初始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为份,甲方有权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转让其在信托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自愿受让甲方在上述信托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及义务,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其在上述信托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乙方同时享有该信托合同项下相应的委托人全部权利和义务,并承担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及受益人可能出现的风险,甲方不再享有任何委托人及受益人的权利,也不再承担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信托合同》的相关规定,转让方和受让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署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转让标的特别约定
甲方有权利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向乙方转让气象有的在信托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转让标的
本合同中的转让标的是指甲方在信托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其中转让的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初始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为份,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比例为100%。
信托收益权比例指转让的信托受益权占本信托全部信托收益权的比例。
信托受益权转让日
信托收益权转让日为年月日。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为受让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信托受益权,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乙方应于年月日17时前将全部转让价款支付给甲方,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在信托转让期间,按季度支付收益。
每季末的20日为收益支付日,由信托公司按季在收益支付日次日向乙方支付信托收益。
在乙方支付转让价款后,甲方应取得但尚未收到的信托收益归乙方所有。
乙方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承诺:
若甲方未能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足额以现金方式获得信托收益的情况下,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购买本协议所述之信托收益权,乙方不得拒绝,甲方向乙方发出有关该信托受益权提前转让及转让价款支付的书面通知时立即生效,乙方应字数偶到上述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划入以下甲方指定账户:
账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乙方就购买该信托收益权所需支付的转让价款为:
信托本金额+信托本金额%×甲方持有信托受益权实际天数/360-甲方持有该信托受益权旗舰已取得的信托收益金额。
转让日前,标的信托受益权项下应收未收的信托利益仍属于甲方。
前述情形包括:
本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收益分配日之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仍未受到信托收益。
信托受托人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尽职履行信托财产管理义务。
监管政策发生变化或限制本信托受益权之转让。
信托合同无效、中止或被撤销等对甲方不利情形。
存在其他可能严重损害甲方收益的行为或情形。
自乙方将转让价款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信托受益权转由乙方享有,乙方同时享有该信托合同项下相应的委托人全部权利和义务,并承担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及受益人可能出现的风险,甲方不再享有任何委托人及受益人的权利,也不再承担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义务。
乙方在约定的日期(包括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提前履行受让衣物的日期)因任何原因未按本协议规定履行受让信托受益权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投资本金和未获清偿的收益以及为实现信托收益权而支付的相关费用等。
同时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约金额及逾期天数向乙方收取日利率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信托收益权转让手续办理
在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后,甲乙双方应通知信托上述信托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及义务的转让事宜,按信托公司要求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在信托受益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给信托合同受托人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费等均由乙方支付。
自乙方向甲方划付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信托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乙方享有本信托项下全部份额的信托受益权及《信托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其他所有权利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尚未分配的信托利益、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等。
声明与保证
甲方声明与保证
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机构;
甲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需的内部授权,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有关本信托和信托受益权的真实情况,未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未提供任何虚假情况;
信托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信托合同》性质和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是可以转让的,不存在任何闲置转让情形;
信托受益权为甲方合法所有,未与任何第三方产生争议,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或任何权利瑕疵。
乙方声明与承诺
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成立的金融机构;
乙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需的内部授权,不违反适用于乙方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乙方承诺无条件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价格、时间等要素受让甲方所享有的全部信托受益权;
乙方已知晓《信托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存在的瑕疵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并承诺不得在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信托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出现瑕疵或风险后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乙方承诺在信托合同及本信托被确认无效后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指出转让价款的,对逾期付款部分,乙方应按照日历了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之日为止。
争议的解决
如在本协议解释及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遇转让价款支付日为非工作日的,乙方支付转让价款日自动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顺延期间以活期利率计息,于转让价款实际支付日一并支付予甲方。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两份,交信托备案留存一份。
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
(以下为签署部分,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
年月日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
年月日
合同编号: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受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鉴于:
1.甲方(作为委托人及受益人)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于年月日签署了编号为华证资管(2012)第04号的《华证价值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资管合同》下的委托资金专项用于受让优质信贷资产,委托资金规模为人民币(¥元),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日为年月日,预期投资收益率为。
(具体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要素见附件1: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清单》)。
2.截至本合同签署日,甲方作为《资管合同》下委托人完整且有效地享有《资管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完整且有效地持有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全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
3.甲方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人愿意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转让甲方持有的上述《资管合同》项下的全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以自有资金受让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商讨,就本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达成合同如下:
一、转让标的:
甲方同意转让且乙方同意受让《资管合同》项下甲方持有的全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日之日起,乙方将依法享有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计划项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计划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将不再属于甲方所有。
甲方不再享有标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项下任何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利益、不再承担任何风险,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资管合同文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瑕疵等问题造成的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本金、收益等损失。
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日为乙方向甲方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之日,即年月日。
三、转让价款与支付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且甲方未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声明与保证条款)的前提下,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日向甲方足额支付上述转让价款。
(二)乙方应将转让价款全部支付至甲方指定的下列收款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三)乙方将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上述账户后,乙方即享有《资管合同》下甲方所享有的全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及相关权利。
(四)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有权一次性收取转让安排费人民币(¥元),乙方应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安排费一次性划入甲方以下指定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四、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的转让手续
甲、乙双方应于签署本协议前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事宜通知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同意。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价款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人出具《关于华证*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的函》,声明受益权转让后乙方将享有定向资产计划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并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收取)账号信息变更如下: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支付系统行号:
五、权利义务的转让
自乙方将转让价款全额支付至甲方之日起,甲方将不再享有在《资管合同》及相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文件项下作为委托人享有的权利。
乙方成为《资管合同》项下的唯一委托人,乙方享有并承担《资管合同》及相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文件项下对应的委托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甲方作为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委托人根据《资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处分的权利时,应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包括但不限于:
解任管理人、选任新的管理人、终止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要求管理人调整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方法、撤销管理人的处分行为。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给乙方后,甲方不得再次转让或处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
六、税费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应交纳的税费。
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乙方有义务代扣代缴甲方承担的税费时,乙方应按照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七、甲方承诺与保证
(一)甲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三)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四)自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资管合同》及相关合同、文件所约定的任何权利。
(五)甲方是所转让标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的合法所有人,且有权转让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
甲方保证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合法、真实、有效,截止转让日,该等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上均无设定任何担保权益及第三者权益,无任何权利瑕疵。
若甲方所享有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为因继承享有,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第三方签署的任何合同以及其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七)甲方须向乙方交付《资管合同》及其相关法律文件原件,并保证向乙方提交的相关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且无任何遗漏或隐瞒的。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对《资管合同》等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文件做出任何形式的变更或修改。
八、乙方承诺与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三)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四)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详细阅读资金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文件及其他风险揭示等相关资料,已对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可能存在和发生的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等及受让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后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全部知晓,并对转让后的上述风险独立承担,甲方对转让后的上述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五)乙方保证在取得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后,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出现任何本金或收益损失的,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乙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乙方与第三方签署的任何合同以及其他任何对乙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九、保密
(一)保密义务
本合同各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合同所含信息予以保密,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括与本合同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二)保密期限
合同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产生,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十、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赔偿。
(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守约方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合理的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同时,在违约方对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前,每逾期一日,守约方有权按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一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
(三)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经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同意后生效。
十二、乙方将转让价款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后当日,甲方将持有的《资管合同》原件壹份交由乙方持有,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本合同有异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日期:
年月日
附件1: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清单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委托人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
资管合同
名称及编号
转让价款
(元)
转让日期
投资标的
投资
收益率
(%)
投资期限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附件2: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物清单
借款人
贷款利率(%)
贷款金额
(万元)
到期日
发放日
担保方式
行业分类
五级分类
保证
正常
信用
正常
保证
正常
保证
正常
保证
正常
保证
正常
保证
正常
合计
定向资产计划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编号: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以下简称“乙方”或“光大银行XX分行”)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鉴于:
XX证券公司(以下简称“XX证券”)发起设立了“XX证券-XX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管理计划”、“资产计划”、“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根据甲方与XX证券公司(管理人)、XX银行(托管人)签署的编号为XX的《XX证券-XX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甲方以其合法拥有或其合法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拥有本管理计划项下第期受益权。
甲方拟向乙方转让本管理计划项下第期受益权,乙方同意以自有资金受让
该受益权,甲方同意于约定日无条件回购上述受益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拟向乙方转让其依据前述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享有的全部第期受益权(以下简称“标的受益权”或“受益权”),该受益权对应的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大写)(具体要素见附件清单)。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标的受益权按照人民币(大写)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的转让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在[]年[]月[]日(以下简称转让日)将本协议项下标的受益权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号:
乙方一次性支付受益权转让价款之日为受益权转让日。
自转让日起,乙方根据本协议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享有标的受益权对应的利益。
转让日前,标的受益权项下已经分配完毕的利益不属于乙方,但甲方在持有标的受益权期间享有的尚未分配收益属于乙方。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受益权,有权向乙方收取投资顾问费,投资顾问费费率为%,投资顾问费计算公式为:
投资顾问费=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投资顾问费率。
乙方应在年月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投资顾问费。
甲方收取投资顾问费的指定账户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支付系统行号:
第四条在乙方受让标的受益权的同时,甲方享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权利全部转移给乙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或授权,甲方不得行使《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委托人的任何权利,不得与券商签署《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不得变更受益人或处分受益人的标的受益权,不得终止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第五条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回购资产计划受益权:
(1)证券公司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宣布资产计划提前到期;
(2)《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基础资产发生风险;
(2)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陈述与保证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甲方义务和责任;
(3)乙方有证据认为发生足以影响甲方履行购买证券公司资产计划受益权义务的情形;
(4)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监管规定变化等原因导致乙方持有证券公司资产计划受益权不符合规定;
(5)其他可能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或情形。
第六条甲方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承诺:
甲方于[]年[]月[]日(以下简称“约定日”)无条件回购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第期受益权,甲方就购买该项受益权须支付的回购价款为元。
上述回购价款包括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第期受益权乙方应收未收的利益,即截至甲方实际回购日标的证券公司资产计划第期受益权对应的应付未付的委托资产本金、收益等。
甲方实际付款日前未分配的利益归乙方所有。
甲方应于本条规定的购买日当日将购买价款一次性划入乙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乙方指定账户为:
户 名:
账 号:
支付系统行号:
支付系统行名:
若在约定日前甲方全部提前回购的,甲方的无条件回购义务即行免除。
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支付的转让价款的前提是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托管银行已收到委托资金。
第七条除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外,如甲方在约定的日期因任何原因拒不按本协议规定履行回购义务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甲方声明与保证
1.甲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在的金融机构,有完全的对外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2.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资本数额)、章程等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事件发生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3.甲方是所转让标的受益权的合法所有人,且有权转让该受益权。
该受益权合法、真实、有效,截止转让日,该等受益权上均无设定任何担保权益及第三者权益,无任何权利瑕疵。
4.甲方就回购(包括根据乙方要求提前回购)受益权作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证;
5.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对《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做出任何形式的变更或修改。
6.甲方保证其向乙方转让标的受益权的行为,并不违反《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任何约定。
本次受益权转让前,甲方已履行其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交付委托资金、追加委托资金。
7.甲方已经取得向乙方转让所持有的标的受益权所需的各项授权和批准。
8.甲方须向乙方交付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其相关法律文件原件,并保证向乙方提交的相关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且无任何遗漏或隐瞒的。
9.甲方将积极签署一切必要文件和积极履行一切必要行为以促使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受益权转让行为顺利进行。
10.甲方保证不从事任何违反本条陈述或者影响本协议效力的行为。
11、甲方对所转让的受益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九条乙方声明与保证
1.乙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在的商业银行,有完全的对外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2.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及其章程,有充分的权利签署本协议,并已采取必要的行为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3.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资本数额)、章程等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事件发生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义务,包括违反陈述与保证,均应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
2、乙方如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及其它应付款项的,除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外,从应付未付之日起,按未付价款日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如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包括乙方根据本协议要求甲方提前回购证券公司资产计划受益权的日期)向乙方支付购买价款及其它应付款项的,除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外,从应付未付之日起,按未付价款日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第十二条本协议双方知悉并确认:
乙方及其法人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不存在对标的受益权及其对应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向甲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回购、远期购买、贷款承诺、备用贷款支持或其他类似的信用增级措施以及任何免除甲方远期购买义务的安排,任何本协议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