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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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鸡西市煤矿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各级政府处理重大事故能力,按照“政府负责,各部门参战,以快制快,迅速出动”原则,全方位做好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力求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并与《鸡西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3 事故种类

主要有煤矿井下瓦斯爆炸事故、煤尘爆炸事故、井下火灾事故、井下透水事故、地面淹井事故和矿井提升运输事故等。

1.4 事故分级

依据煤矿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情况,把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Ⅰ级):

即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

即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

即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

即一次造成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减少煤矿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充分依靠煤矿管理者和矿工,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减少煤矿事故造成的危害,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和措施,提高矿井综合抗灾防灾能力;

(2)坚持防救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

把可能发生煤矿事故的隐患治理工作落实在煤矿日常管理之中,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完善管理网络,增强预警分析,做好煤矿应急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

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3)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和安全检查,发现煤矿各种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并采取果断措施,使煤矿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处理。

做好煤炭行管、监管工作,使行管、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坚持开展群众监督煤矿安全隐患的原则。

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和煤矿职工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全面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实行煤矿隐患奖励举报制度,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民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企业和民众相结合的煤矿安全隐患事故应对体制;

(5)坚持科学应对的原则。

全市地方煤矿要采用先进的煤矿隐患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除目前都已安装瓦斯监测系统外,还要上多功能监测监控系统;充分发挥煤矿专家和专业人员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煤矿安全隐患和煤矿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井下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煤矿事故的综合素质。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各类煤矿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2. 组织机构

2.1 领导机构

成立鸡西市煤矿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作为非常设机构,统一指挥煤矿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安监局局长

市煤炭局局长

成  员: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市监察局副局长

市劳动局局长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市卫生局局长

鸡西电业局局长

市气象局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总工会副主席

市消防支队队长

矿业集团副总经理

矿业集团总工程师

矿业集团矿山救护大队大队长

市网通公司总经理

沈煤盛隆公司董事长

沈煤盛隆公司总工程师

职责

(1)贯彻落实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报告重要情况,提出建议;

(2)负责牵头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做好煤矿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3)负责做好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预案演练工作;

(4)负责督导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装备的保养维护工作;

(5)负责牵头组织支持部门共同做好煤矿重大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6)负责地方煤矿重大事故应急处理的指挥协调工作,发布应急救援指令,指挥抢救伤员、抢险救灾、疏散群众、疏通道路、通讯联络、现场警戒、救援物资供给等。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市煤炭局,处理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业务。

主任:

市煤炭局局长

副主任:

市煤炭局副局长

市煤炭局总工程师

成员:

市煤炭局办公室及各业务科室

职责

(1)负责《鸡西市煤矿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组织、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煤矿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修订和评估工作;

(2)负责全市地方煤矿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指导工作;督促落实和检查指导各县(市)、区所辖煤矿组织实施的预案演练工作;

(3)负责地方煤矿做好从业人员紧急救援、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与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指导工作;

(4)负责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所辖煤矿应急救援物资基地建设及物资储备工作;督办和协调各县(市)、区所辖煤矿应急救援所需资金、设备、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5)贯彻执行、督促落实应急指挥部有关决定事项和总指挥的指示、批示精神,适时做好煤矿重大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6)协助善后处理组做好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安抚工作,保证社会秩序稳定。

2.3 工作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职责分工,把各成员单位分成8个工作组。

(1)抢险救灾组

组长:

市煤炭局副局长

副组长:

市煤炭局总工程师、市煤矿救护队队长

成员:

市煤矿救护队、事故单位上级行管部门副局长、总工程师、市煤矿安全生产专家组。

职责:

根据事故性质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和防止灾害事故扩大的措施,指挥矿山救护队营救遇难人员。

(2)事故调查组

组长: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南分局局长(或由省政府指派)

副组长:

市监察局副局长、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

市纪检委执法监察室主任、市煤炭局副局长、安监局副局长、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公安局国保支队队长、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南分局有关人员。

职责:

负责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人及处理意见。

(3)物资供应组

组长:

市煤炭局副局长

副组长:

市安监局副局长、矿业集团供应公司经理、沈煤盛隆公司供应处处长

成员:

事故发生地政府安全负责人、事故发生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职责:

根据抢险救灾实施方案,准备好必要的抢险救灾物资,及时运至事故现场,并保障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和质量。

(4)善后处理组

组长:

市劳动局局长、事故单位所在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

副组长:

市劳动局劳动仲裁院院长、煤炭局副局长、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事故发生地政府常务副书记、副县(市)、区长

成员:

事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局长、事故主管单位负责人。

职责:

组织当地政府保证对遇难人员妥善安置和救灾人员的食宿及其他生活事宜。

(5)综合组

组长:

市煤炭局副局长

副组长:

市安监局副局长

成员:

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市安监局监察五科科长、市煤炭局行管综合办主任。

职责:

负责抢险救灾全过程的材料收集、综合文秘工作。

(6)抢险救灾措施监察组

组长:

市安监局副局长

副组长:

市安监局工程师

成员:

事故发生地安监局局长。

职责:

根据抢险救灾实施方案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对抢险工作和入井人员控制实行有效监督。

(7)医疗救护组

组长:

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

市医院副院长、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副院长

成员:

市中心血站站长、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中心副主任、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职责:

负责组织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紧急转运和住院治疗工作。

(8)治安保卫组

组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

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支队长、消防支队长

成员:

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

职责:

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立即组织当地公安分局,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遇难者家属及无关人员,维护现场和社会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2.4 专家组

(1)采煤、掘进专家

徐宝山采煤高级工程师

李玉宝采煤高级工程师

矫永烈采煤高级工程师

(2)机电、运输专家

董元模机电高级工程师

王丙臣机电高级工程师

(3)通风、救护专家

史作东通风高级工程师

白玉安通风高级工程师

刘在哲通风高级工程师

(4)地测、测量水文专家

艾安富高级工程师

张恒地测高级工程师

史明远地测高级工程师

职责

对我市地方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和严重的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向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提供我市地方煤矿重大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等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参与我市地方煤矿重大事故抢险救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和预警

各县(市)、区对所辖煤矿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要不断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组织相关人员科学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限度制止各类煤矿事故的发生。

3.1 信息监测

1、强化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充分利用目前的煤矿、县(市)区、市和省监测监控联网系统,扩大监测监控项目和范围,完善监测设施和报警功能,提高监测能力;

2、市煤炭局、县(市)、区煤炭局,负责调查、掌握全市及辖区的高突矿井、高瓦斯矿井、重点管理矿井的数量和具体煤矿,建立煤矿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数据库做好安全信息和风险分析工作。

3.2 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程序

省总工会

黑龙江煤矿

安全监察局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省煤炭工业局

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市政府应急委员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检察院

市监察局

市公安局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市政府应急

管理办公室

 

 

市委办信息科

市总工会

县(市)区煤炭工业局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哈南分局

市煤炭局信息

中心

市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

煤矿

2、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

(1)煤矿发生重大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县(市)、区煤炭局、安监局报告,县(市)、区煤炭局、安监局接到报告30分钟内向市煤炭局信息中心、市安监局、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哈南分局报告;

(2)市煤炭局信息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

市煤炭局信息中心报请市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批准后,应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委办信息科报告。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同时市煤炭局、安监局分别向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局和省安监局报告;

(3)报告内容:

发生事故煤矿所在辖区、矿井名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别、入井人数、升井人数、下落不明人数、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影响范围、事故危害程度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3 预警

1、煤矿安全危险隐患的报告和立案

县(市)、区政府、煤炭局和安监局、市直煤炭企业现场检查发现煤矿存在安全危险隐患后,在下达执法文书同时,对安全危险隐患分类建立跟踪处理档案,排号分类掌握。

对现场检查发现的一类隐患,必须及时向市煤炭局、安监局报告。

市煤炭局、安监局必须建立一类安全危险隐患跟踪处理档案,一类安全隐患必须向主管副市长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并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2、煤矿危险隐患的立案整改

煤矿企业是安全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对煤矿存在的各类安全危险隐患建档立案,逐项逐条落实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整改时间和整改责任人。

3、煤矿危险隐患的分级管理

一类安全危险隐患,由煤矿负责落实整改,由县(市)、区政府(市直煤炭企业)负责监督检查整改,由市安监局监察督促整改;

二类安全危险隐患,由煤矿负责落实整改,由县(市)、区政府(市直煤炭企业)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整改,由县(市)、区政府监察督促整改;

三类安全危险隐患,由煤矿负责落实整改,由县(市)区(市直煤炭企业)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整改。

3.4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1)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煤炭企业,要加强区域煤矿安全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

强化多功能、各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并负责维护技术支持工作;

(2)市煤矿安全监测中心,要提高煤矿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及时预测不同等级煤矿重大事故出现的可能性,举一反三,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煤矿重大事故及时预警。

3.5 预警级别及发布

1、预警级别

根据煤矿安全危险隐患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预警级别与事故分级一一对应。

2、预警发布

(1)煤矿发布。

全市地方煤矿要建立统一标准的煤矿安全危险隐患预警级别发布牌,牌子位于矿井主、副门且坚固上锁。

各级煤炭行管、煤矿安监人员,根据检查情况确定预警级别,做到“谁检查、谁上警示牌、谁落实整改、谁跟踪问效、谁验收、谁调整预警级别或取消警示牌”;

(2)一般级别事故的预警,由市煤炭局或安监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3)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事故的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请市政府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授权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统一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4)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做出响应,通知各成员单位进入相应的应急准备状态。

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煤矿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履行职责;

(5)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1)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事发煤矿、事发地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2)市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相关部门报告重大煤矿事故信息的同时,应启动煤矿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理,控制事态。

4.2 应急响应

(1)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成现场指挥部,全面指挥、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各个工作组按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煤矿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要协助处理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煤矿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时,具体工作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迅速进入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点;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处理预案实施工作;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遇到的新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根据应急抢险救灾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占用场地和人员;

(5)及时形成初步事故报告,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上报,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3 现场处理

当发生各类重大事故时,应急抢险救灾程序如下:

1、发生瓦斯燃烧、瓦斯及煤尘爆炸事故。

救灾的基本原则是“沉着指挥,科学决策,协调行动,安全快速”。

井下所有人员应迅速戴上自救器,朝新鲜风流迅速撤离地面;通过井下电话立即通知地面,说明井下灾情及事故地点和人员撤离情况,地面接到电话后立即通知主管煤矿的管理部门、市煤炭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立即切断井下电源并保持主扇正常运转;在煤矿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未到现场前,矿井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决定入井救灾,防止灾情扩大,井下升井人员和其他地面人员不得离开矿井等待调查,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井下实际情况。

市煤炭局和安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受灾矿井现场进行灾情调查;成立现场指挥部,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进行紧急应急处置工作。

同时由市煤炭局向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情况,市煤炭局是抢险救灾应急处理工作主要负责单位,市安监局是抢险救灾工作的协助部门。

2、发生火灾事故。

发现井下火灾时,应根据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迅速向矿调度报告;电器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禁止使用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如果火势范围大或火势猛,则应先撤出灾区人员。

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采取稳定风流、控制火势方法;如果现场人员无力抢救,同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是其他地区发生火灾,在接到市应急指挥部撤退命令后,就应按避灾线路迅速撤离灾区。

3、发生透水重大事故。

井下所有人员应迅速从矿井两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撤至地面,立即通知井上管理人员,地面接到通知后立即汇报煤矿主管部门、市煤炭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立即组织救灾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抢险救灾应急处理工作。

4、发生重大提升跑车事故。

井下当班坑长立即组织井上井下人员进行抢救伤员工作,同时向地面汇报,当地面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区、市煤炭局和安监局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4.4 应急结束

1、煤矿重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全部升井后,抢险救灾工作结束,次生、衍生及其它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2、煤矿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3、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

4、市应急指挥部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并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煤矿安全事故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政府、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善后处理,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2)由市总工会负责,事发地政府和煤矿协助搞好伤亡人员家属、相关群众救济救助工作;

(3)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处置煤矿事故过程中征用的劳务、设施、设备、受损农作物进行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4)发生重大以上煤矿事故的地方煤矿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关闭;若是地方国有重点煤矿应认真制定灾后排除安全隐患和恢复生产工作。

5.2 保险与理赔

(1)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办理保险;

(2)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按照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政策规定为受伤和遇难的员工及时理赔。

5.3 调查和总结

(1)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现场指挥部适时成立事故综合情况调查小组,对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关闭矿井或恢复生产等问题进行调查,且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的10日内,向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主管市长主持召开由市煤炭局、安监局、各县(市)、区煤炭局、安监局的领导、煤炭行管人员、安监人员、专家、市直煤炭企业以及相关重点煤矿矿主、管理人员(必要时全市所有地方煤矿矿主、管理人员)参加大会,深刻反思,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安全大检查,立即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5.4 信息发布

(1)煤矿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进行管理与协调;

(2)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或其受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市委宣传部要派人到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并使用统一的规范化格式文体;

(3)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及灾情报告,报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4)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和报告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1、应急队伍组建

根据《关于加强区域救护队预备队建设的通知》(鸡政办发〔2006〕6号)的文件精神,各县(市)、区所辖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抢险救护队伍以市矿山救护队和鸡西矿业集团矿山救护队为主、区域救护队为辅,抢险救灾预备队为后援力量的应急队伍。

现有的鸡东县救护队要进一步充实人员,同时新组建三个区域救护队,具体是:

(1)鸡东县救护队,在原有人员基础上补充人员,不少于2个救护小队(每个小队不少于9人组成);

(2)恒山区新建一支救护队,不少于2个救护小队;

(3)密山市新建一支救护队,不少于1个救护小队;

(4)立新矿新建一支救护队,不少于2个救护小队。

2、加强抢险救灾预备队建设

县(市)、区至少成立2支、市直煤炭企业至少成立1支抢险救灾预备队,作为煤矿救灾必要的后援力量,预备队队员由各煤矿工人组成,每支预备队人数不得少于60人。

3、应急队伍调动

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市矿山救护队直接由市应急指挥部抢险救灾组调动,抢险救灾力量不足时,抢险救灾组向市应急指挥部请示,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组织矿业集团矿山救护队和区域救护队、预备队,必要时请外地市矿山救护队支援。

各县(市)、区政府应急机构、市直煤炭企业配合调动。

4、应急队伍培训与演练

(1)新矿山救护队员必须经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3个月的编队实习和综合考评;

(2)预备队员必须经过45天的救护知识基础培训;

(3)市、县(市)、区煤炭局组织各应急队伍根据服务矿井主要灾害类型制定预防处理方案,并进行训练演习,每月按专业、事故类型演练一次,每年至少综合演练一次。

通过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的综合能力。

6.2 财力保障

1、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

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煤矿事故风险,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规定,按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的标准收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

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

2、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市)、区煤炭局可以根据煤矿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1)煤矿企业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2)煤矿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需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6.3 物资保障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减灾抗灾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需建立地方煤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仓库。

煤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要分布合理,库存设备齐全,数量满足重大事故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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