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选官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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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选官制度
“设官分职”。
文武百官怎样产生,这就是官吏选拔问题,史书称为选举。
春秋以前,官吏主要通过“世卿世禄”制度产生。
战国时,“世卿世禄”制逐渐废除,官吏的选举发生了根本变化。
秦在统一之前,“仕进之途,唯辟田与胜敌而已”①,而胜敌是其主要途径。
秦统一后的官吏,也就多出于军功。
到了汉代,朝廷为了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统治的需要,在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举统治人才的选官制度。
这套制度包括察举、皇帝征召、公府与州郡辟除、大臣举荐、考试、任子、纳资及其他多种方式,不限于一途,而且还可以交互使用。
汉代统治者通过多种方式,的确选拔了不少人才,对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都起了一定的作用。
汉代在我国封建社会中所以能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也和这个时期人才辈出有着密切关系。
当然,由于时代和阶级局限,选官流弊也很多。
选官方式一:
察举
察举也就是选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
这种制度秦汉以前就有,不过限于下级官吏而已。
到秦朝,已经比较广泛地实行了由下而上的推举制度,如韩信“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②,《史记·范雎列传》所载:
“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这里的任,当作保举讲。
许多记载都说明秦比较普遍地实行了推举人才的制度。
汉高帝刘邦称帝不久,就感到选拔统治人才的必要,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下诏求贤,对象是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并要求登记品行、仪表和年龄。
惠帝、高后时,都曾诏举“孝弟力田”,使其为民表率。
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分别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汉初著名的政论家晁错即是通过十五年这次诏举入朝为官的。
到汉武帝时代,汉代察举遂成为一种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
汉代察举的标准,大致不出四条,史称“四科取士”,《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说:
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
四科取士
大约起于西汉,下迄东汉未改。
不过有时单举其中的一二科,或全举四科,均有诏令临时规定。
察举的标准虽仅有四科,但察举的具体科目却很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通常指经学)以及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等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
这些都是功名,有了功名,便可实授官职。
现将察举主要科目分述如下:
(1)孝廉。
孝廉即孝子廉吏。
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
”①这是举孝廉的开始,本为举孝察廉二科,即举孝子和廉吏各一人。
然而在后来的通常情况下,孝廉往往连称而混同为一科。
武帝初次诏举孝廉并不顺利,原因是汉承秦法,举人失当者有罪,所以各郡国对察举孝廉并不积极,“或至阖郡而不荐一人”。
①《通典·选举典》。
②《史记·淮阴侯列传》。
①《汉书·武帝纪》。
所以武帝在元朔元年(公元前128年)又下了一道严令郡国必须举人的诏书:
“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
”自此以后,举孝廉也就形成制度并得以贯彻执行。
这项察举孝廉的制度,为岁举,即郡国每年都要向朝廷推荐人才,从而孝廉一科也就成为入仕的正途,举孝廉也成了一种政治待遇和权力。
当时各郡国人口多少不一,大郡人口多至五六十万,小郡人口只不过二十万,两者所举孝廉名额相同,事实上很不平均。
名额的多少,不仅关系到郡国的被举者,同时也关系到举人的二千石郡国守相,因为孝廉既成入仕正途,举孝廉也就成了一种政治待遇和权力。
名额不均,必然引起异议,所以至东汉和帝永元之际,又改以人口为标准,率二十万人岁举孝廉一人。
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
以后,和帝对于边郡少数民族杂居地区,又实行优宽政策,规定:
“缘边郡口十万以上岁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二岁举一人;五万以下,三岁举一人。
”限定期限和名额可以使察举孝廉有了制度的保证,但另一方面有时也不免滥竽充数。
文献关于汉代察举孝廉的史例很多,仅两《汉书》中可考见者就不下一百余人。
从被举者的资历来看,大多为州郡属吏或通晓经书的儒生。
从任用的情况来看,在中央的则以郎署为主,再迁为尚书、侍御史、侍中、中郎将等官;在地方则为令、长、丞,再迁为太守、刺史。
可见孝廉一科,在汉代实乃清流之目,为官吏进身的正途。
汉武帝以后,迄于东汉,一些所谓名公巨卿,有不少是孝廉出身,对汉代政治影响很大。
(2)茂材。
茂材,西汉曰秀才,东汉时避光武帝刘秀讳改为茂材,或写作茂才,与孝廉同为两汉重要的察举科目。
察举茂材亦始于汉武帝,据《汉书·武帝纪》载,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名臣文武欲尽,诏曰;‘..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
’”这是举茂才的开始。
其后,宣帝、元帝时均有察举茂才异等的诏令。
这个时期所举的茂材多为现任官吏,而且是属于特举,与孝廉岁举的情况不同。
据《后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目录》,东汉建武十二年(公元36年)诏书:
三公举茂才各一人,..光禄发举茂才四行各一人,..监察御史、司隶、州牧岁举茂才各一人。
此后,茂才也和孝廉一样变成了岁举。
不过孝廉是属于郡举,而茂才则是州举,故茂才的数目较孝廉为少。
据上引诏书,三公举三人,十三部刺史举十三人,总计不过十六人;再加上光禄、监察御史所举,亦不过二十人左右。
两汉茂才的出路,多为地方县令,而孝廉则多为郎官。
东汉官制,县令是千石官,郎官最高不过六百石,可见茂才比孝廉任用为重。
名额少,任用重,这是茂才与孝廉的不同之处,也是茂才比孝廉的可贵之处。
汉代被察举为孝廉、茂才者,一般是先举孝廉,后举茂才,这也可见茂才比孝廉为高。
(3)贤良方正与文学。
举贤良方正始于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其后两汉诸帝大都颁布过察举贤良方正的诏令,守相均得依诏令规定察举。
诏举贤良方正常连言能直言极谏者,其目的是广开直言之路。
当时流行一种观点,认为灾异是上天对人间帝王的谴告,一旦上天降下灾异,皇帝就得下罪己诏,征求意见,以匡正过失。
文帝二年的诏举,就是因为日蚀的缘故。
所以汉代诏举贤良方正常在灾异之后。
不过在汉代也有几次不言贤良方正而单举直言者。
东汉安帝永初元年(公元107年)、五年(公元111年)两次诏举贤良方正,均曾连言“有道术之士”,建光元年(公元121年)又诏令举“有道之士”。
自此,“有道”也成了东汉察举的一科。
文学即指经学,亦始举于文帝,因与贤良相近,故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的诏举贤良,在《汉书·晁错传》中就连称贤良文学。
此后贤良文学的连称多见于史籍。
察举文学正式见于皇帝诏令,则始于昭帝始元五年(公元前82年),《汉书·昭帝纪》:
“其令三辅、太常举贤良各二人,郡国文学高第各一人。
”这里贤良与文学区分很明显。
东汉灵帝置鸿都门文学,流品颇杂,为士林所非。
《后汉书·蔡邕传》载蔡邕评论说:
孝武之世,郡举孝廉,又有贤良、文学之选,于是名臣辈出,文武并兴。
汉之得人,数路而已。
夫书画辞赋,才之小者,匡国理政,未有其能。
可见鸿都门文学是专门培养书画辞赋的学校,与选拔治国人才的贤良、文学的察举是两回事,二者不可等同。
贤良、文学、有道之士,是汉代选拔官吏的重要科目和途径,一些宿儒名臣如晁错、董仲舒、公孙弘、严助等就是出于此科。
但要指出的一点是不论贤良方正,或是文学、有道,都和孝廉、茂才不同,前者均为特举或特科,而后者则为岁举或常科。
(4)其他特科。
贤良、文学等科目虽非岁举的特科,但在两汉是常见的。
至于偶尔一举或数举的其他特科,尚有多种:
明经。
明经就是通晓经学。
自汉武帝尊崇儒学,明经成为察举入仕的一途。
在西汉,有些人或以明经为博士,或以明经为郎官,后均成为汉代名臣。
韦贤、韦玄成父子以及张禹、翟方进等人更以明经先后历位丞相。
当时邹鲁一带有句谚语:
“遗子黄金满籝,不如教子一经。
”①东汉章帝时限定郡国依人口贡举明经,元和二年(公元86年)“令郡国上明经者,不满十口十万以上五人,万三人”②。
后又有年龄规定:
“本初元年(公元146年)令郡国举明经,年五十以上,七十以下,诣太学。
”③可见明经亦为察举一科。
两汉取士,颇重经学,前举各科,多与经学有关,并不限于明经一科,此又特立一科,更说明经学在汉代政治上地位的重要。
明法。
明法就是通晓法律。
《汉书·元帝纪》载宣帝对元帝说:
“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意思是说汉朝治国的传统制度是儒法并用。
故在选官时除重视儒生以外,也把明晓律令文法者作为察举的科目之一。
两汉以明法被举者多出于司法部门的官吏。
由于在断狱中显露了明习法令的才能,故得受举而升迁。
如陈忠由廷尉正迁尚书④,郭躬由廷尉正迁廷尉⑤。
尤异。
汉代官吏治绩突出者称“尤异”,其中治绩最好者称“第一”。
察举尤异是从现任官吏中选拔人才使其担任更高级职务的一个科目,同时也是对忠于职守的官吏的一种鼓励。
如西汉赵广汉任阳翟令,“以治行尤异,迁京辅都尉,守京兆尹”⑥。
东汉童恢任不其令,“青州举尤异,迁丹阳太守”治剧。
两汉郡县因治理难易而有剧、平之分。
能治剧,即能治理老大难的郡县。
汉代统治者为鼓励能治剧者,亦列为察举一科。
如:
何并,“举能治剧,为长陵令”①。
袁安,“三府举安能理剧,拜楚郡太守”②。
能治剧者,一般多任为县令或郡守。
①《汉书·韦贤传》。
②《后汉书·章帝纪》。
③《后汉书·后帝纪》。
④《后汉书·陈宠传》。
⑤《初学记·十二职官部》引华峤《后汉书》。
⑥《汉书·赵广汉传》。
⑦。
均由县令一跃而升至二千石大吏。
勇猛知兵法。
汉代察举勇猛知兵法,始于成帝。
《汉书·成帝纪》载元延元年(公元前12年)诏曰:
“乃者,日蚀星陨,北边二十二郡,举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
”这可以看作后世武举的先声。
其后哀帝建平四年(公元前3年)、元寿元年(公元前2年)、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以至东汉安帝、顺帝、桓帝、灵帝均有诏令察举。
举勇猛知兵法多在两汉后期“灾变不息、盗贼众多”之时,可见主要是为了镇压农民起义,以维护封建统治的一项措施。
阴阳灾异。
自董仲舒天人感应说流行以后,汉代君臣大都相信阴阳灾异与国家政治有密切关系。
所以有时也要察举明阴阳灾异之士。
例如《汉书·元帝纪》载初元三年(公元前46年)诏曰:
盖闻安民之道,本由阴阳。
间者阴阳错谬,风雨不时。
..丞相御史举天下明阴阳灾异者各三人。
又如东汉安帝永初二年(公元108年)也下过类似诏书。
诏举明习阴阳灾异之士,常在社会危机之时,这说明统治者在危机面前无能为力,所以求助迷信。
以上察举科目之外,还有一些临时的选官方式。
如诏举可充博士位者,诏举能浚川疏河者,诏举太常,诏举大司马等。
两汉时规模最大的一次诏举,是在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王莽执政时,《汉书·平帝纪》载其事云:
征天下通知逸经、古记、天文、历算、锺律、小学、史篇、方术、《本草》及以《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轺传,遣诣京师,至者数千人。
这是一次内容广泛、规模宏大的察举,与王莽收拢人心密切相关。
但人数过多、靡费太甚,并非当时财力所能及,故东汉以后不再举行。
上述察举诸科,实际上分为岁举和特举,岁举是常制,特举由诏令临时规定,二者都是由下向上推选人才的制度。
选官方式二:
征辟
征辟是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的制度,主要有皇帝征聘与公府、州郡辟除两种方式。
(1)皇帝征聘。
皇帝征聘是采取特征与聘召的方式,选拔某些有名望的品学兼优的人士,或备顾问,或委任政事。
征聘之方,由来已久,如秦孝公公开下令求贤即属征聘性质。
秦始皇时叔孙通以文学征①,王次仲以变仓颉旧文为隶书征②,亦皆属征召性质。
⑦《后汉书·童恢传》。
①《汉书·何并传》。
②《后汉书·袁安传》。
①《史记·叔孙通列传》。
到了汉代,如上述汉高帝十一年(公元前196年)求贤诏,也是继承了这一方式。
以后自西汉武帝以至东汉,相沿成例。
对于德高望重的老年学者,且特予优待。
如武帝即位之初,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