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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哈尔滨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哈尔滨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一、规范要求。

1.自助设备基本功能2.自助取款机(ATM):

取款(本行卡、他行卡)、查询卡余额(本行卡、他行卡、外币卡)、查询卡明细(本行卡)、修改交易密码(本行卡)、缴费(本行卡)、转账(本行卡、他行卡)等。

3.自动存款机(CDM):

存款(本行卡)、查询卡余额(本行卡、他行卡)、查询卡明细(本行卡)、修改交易密码(本行卡)、缴费(本行卡)、转账(本行卡、他行卡)等。

4.自动存取一体机(CRS):

存款(本行卡)、查询卡余额(本行卡、他行卡)、查询卡明细(本行卡)、取款(本行卡、他行卡)、修改交易柜员办理金融业务。

5.多媒体查询终端(BST):

受理与哈尔滨银行丁香银联卡有关的余额查询、交费、账务查询、账务打印、面膜修改以及存折补登等。

6.网银自助服务终端:

办理网上银行服务,智能化浏览我行网站,使用移动USBKey(惠金盾)安全认证网银服务。

7.自助设备布设基本条件

8.拟布设自助设备的自助银行已经监管部门或总行批准。

9.符合业务发展规划,并列入年度布设计划。

10.人员配备能够满足设备运营管理要求。

11.总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12.自助设备申请及上线的相关工作由分行负责进行13.设备申请。

有安装意向的分行及所属支行应在预计对外营业的至少45天前向总行提交自助设备购置申请,同时对必要性、效益性进行说明,并明确拟安装设备类型、安装地点,布设方式、数量。

14.申请审批。

15.总行电子银行部队分支机构自助设备配置进行审批。

16.总行计划财务部队自助设备也算情况进行审批,并将结果反馈电子银行部。

17.电子银行部根据计划财务部是预算审批情况、营业机构装修进程等情况进行相应设备的采购。

18.审批通过后,分行需与总行电子银行部确定设备上线时间,电子银行部根据上线时间安排厂商发货。

19.组织协调。

审批通过后,分行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自助设备上线的总体协调组织工作。

20.根据所确定的技术验收标准(记录五),在总行科技发展部指导下完成网络、布线等相关准备工作。

21.根据所确定的安全验收标准(记录六),在总行安全保卫部指导下完成技防、物防等相关准备工作。

22.根据总行电子银行部批准安装的自助设备型号、规格、协调施工方、设备厂离开展装修工作。

23.柜员号申请。

分行明确上线设备类型、台数,由总行电子银行部向运营管理部申请柜员号,生成确认后由运维中心添加到核心系统中。

24.入网机构标识吗申请。

静静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外追分支机构,由总行电子银行部向中国银联申请入网机构标识吗25.设备安装。

26.应根据营业机构或自助银行施工进程确定自助设备安装时间,新开业营业机构应于正式对外营业前完成设备安装、验收等工作。

27.自助银行内所布设的自助设备应采取穿墙式安装方式。

28.设备验收。

自助设备安装完成后,分行应及时协调总行科技部、安全保卫部,当地公安机关、当地监管部门等部门或单位对自助设备进行开通上线前的联合验收,并填制验收单(记录七)。

29.设备参数配置

30.验收通过后,有设备厂商工程师完成软件安装之后,科技发展部委派专人完成密钥输入工作。

31.设备厂商完成自助设备编号的输入工作。

32.设备厂商王成入网标码的输入工作。

33.设备厂商按照科技闭门提供的IP,完成设备IP地址输入工作。

34.验收合格后,一级支行事业保障部设备管理员通知分行个人金融部,个人金融部在与验收部门确认并签字后保证在3日内,完成对自助设备的软硬件调试、上线运行及对业务人员的培训。

35.设备上线运行

36.验收通过后,总行电子银行部确定自助设备正式对外运营时间,并书面通知所在分行。

37.接到电子银行部书面通知后,由哈尔滨管理部一级支行营业管理部,外追分行关联部门启用虚拟柜员。

38.自助设备正式对外运营前,复核员必须对自助设备的钱箱位置、吐钞等情况进行实地测试,没有异常情况后方可对外营业,并在自助设备运行日志上登记。

39.自助设备钱箱要是和密码管理

40.自助设备要是和密码由管理员、复核员分别掌管。

41.自助设备管理员负责保管设备操作员密码和自助设备密码,密码须不定期更换,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

42.自助设备复核员负责保管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钱箱钥匙,不得随身携带,必须入保险箱保管。

43.交接控制

44.办理钥匙和密码交接时,应遵循平行交接的原则,并在“业务用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薄”中做好记录。

45.管理员工作调动时,应在营业机构负责人监督下及时更换保险柜密码。

46.备用密码记录和钥匙由自助设备管理员和复核员分别密封后由分行或所在经营机构负责任入保险箱保管以备急用。

如需启封,按现金库房钥匙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47.自助设备现金管理

48.自助设备现钞装取由管理员和复核员共同操作,交叉复核,不得中途换人。

49.管理员和复核员装取现钞时,应在电子摄像监控下“同装、同取、同清点”;钱箱启闭时,应在电子摄像监控下“同开、同闭、同加锁”。

50.离行式自助设备现金装取应采用更换自助设备钱箱的办法进行操作,避免现场启闭钱箱引发风险。

51.因特殊情况无法卡箱取钞时,应及时向上级负责任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并会同负责任,技术人员共同开箱;开箱后,除管理员和复核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接触现钞。

52.自动设备装入或取出现钞后必须加锁。

53.每次自助舍内装填现钞钱应进行轧帐处理,装钞后对完营业前,管理员及复核员应进行测试,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

54.自助设备用钞应保证是7-8成新的无破损、无断裂、无透明纸粘贴、无褶皱及卷角等情况的现钞。

55.禁止使用原封新钞和潮湿的现钞。

56.自助设备备付在装机前,须经有识别假币功能的点钞机及人工反假、过数。

57.分支行需加强自助设备备付金的管理。

58.管理员、复核员负责办理与金库见的自助设备备付的领取手续,并做到当面复点,交接清楚。

59.日终结账时,必须将自助设备内的剩余备付金并入其录属的营业机构进行核算。

原则上自助设备每日结账时必须清点剩余备付金,清点无误后入库保管。

对安全条件确保有保障的自助设备,经分行批准,结账时可不清点备付金,每日结账后发生的业务做次日账务处理,但前后清点现金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天,轧帐单数据与箱内现金金额不符或取款人提出疑问是必须当天清点机构内库存现金。

60.每台自助设备的现金库存,应根据其支付规律进行限额管理,无特殊情况不准突破限额。

61.对于自助设备钱箱应根据业务情况装入,装入数量不得超过限饿,每次现钞的最低装入量必须保证一天的现金支付量。

62.自助设备管理员和复核员必须随时掌握机内现钞券别和数量的变化情况,在库存限额内确定合理的装钞量,以避免现金的无效占用。

63.原则上自助设备备付金必须坚持双人调款、双人武装押运和运钞车接送。

64.自助设备现金差错,凡发生新近差错,应及时报告业主管领导查明原因,并根据错款性质分别进行处理,登记差错登记薄备案。

65.凡因责任人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自助设备管理规定而引发的现金差错,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66.因不可抗拒的技术原因而造成的现金差错,报批后处理。

67.自助设备账务管理

68.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载表内科目帐;采用收付记账法记载表外科目帐。

69.按照全行统一的账务核算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70.应使用专用的凭证记载、打印各种自助设备业务。

71.应根据“双线核算”的原则,按各种隐含更卡的规定设置总账和分户帐。

72.日记账。

自助设备日记账能过序时记载每日的自助设备账务。

轧帐时,通过机器打印,并由自助设备管理员。

复核员检查、核对有关数据处理后,由哈尔滨管理部一级支行营业部、外追分行关联部门保管。

73.登记薄。

经营机构设置准用登记薄,用以记载自助设备发生的各项业务。

74.自助设备库存现金登记薄(记录一);用以记载现金领用个上缴情况。

75.自助设备吞没卡情况登记薄(记录二);用以记载发生的吞没卡的原因,出来情况;

76.自助设备存取款差错登记薄(记录三);用以记载发生的长短款情况。

77.自助设备操作员密码、要是登记薄(可用“业务用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薄”代替);用于记载自助设备管理员、复核员钥匙、密码是领用、交接一级密码的启用、更换情况。

78.自助设备运行日志(可用“计算机运行日志”代替);用以记载每日运行情况、发生的故障和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79.发生现金调拨时,自助设备管理员必须通过营业机构终端或营业机构终端输入现金调拨数。

80.自助设备于计算机系统联机处理,共享个人金融业务和银行卡业务应用系统数据库,实行桶存通兑。

81.自助舍内终结帐时,要坚持双人核对原则,由自助设备管理员复核员双人协同操作。

82.自助设备管理员负责账务的核算、汇总、打印主机提供的各种清单和报表。

83.复核员负责现金的保管装箱,清点存款包数,轧出钱箱付出金额,并与交易清单、报表的相关数据进行核对等工作。

84.对以信封形式存入的不能实时记账的存款交易,次日,由双人拆包复点存款金额,根据上日存款明细交易清单中已成功的交易,按实际存款金额集中办理存款入账,同时填制活期存款贷方凭证,交易清单作附件。

85.若钱箱出现现金长短款,应登记“自助设备存款差错登记薄”,账务处理按照运营管理部相关规定办理。

86.与自助设备有关问题的处理。

87.ATM吞卡的处理

88.ATM发成故障、持卡人操作失误或忘记取卡时,ATM会吞没卡片,工作人员应及时取出被吞没的银行卡。

89.对吞没的银行卡数和交易流水清单核对无误后,登记“自助设备吞没卡登记薄”。

90.吞卡后,自吞卡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吞没卡必须有持卡人本人领取,不允许代领。

客户申领银行卡时,应该验身份证件,确认无误后方可返还;同时,摘录客户身份证内容,并由客户在“自助设备吞没卡登记薄”上签收。

如3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领卡,卡片需由自助设备管理员剪角处理销毁。

91.如为他行卡,需验证持卡人身份证件上姓名与所领卡片正面字母(拼音)或背面签名一致;对持卡人身份证件及所领卡密码进行验证,且验证通过;能确认所领卡片持卡人身份的其他法律认可的方式。

92.离行式自助设备吞没的银行卡,有离行设备所挂靠网点负责吞没卡的领取和销毁。

93.记账未吐钞情况的处理

94.错帐的处理时限需遵守银联相关要求。

95.正常情况下,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96.由系统自动发出冲账指令。

在同一会计周期,系统自助发出冲账指令,将错帐冲回客户卡内,此中种情况下,不需要做任何处理。

97.系统没有发出冲账指令。

如为本行卡,可在核心业务系统“550005”日终生成报表打印中,“外围现金交易代记账明细”与自助设备流水打印纸核对,确定错帐卡号后与客户取的联系,核对一致后将错帐存取客户卡内。

如为他行卡,确保卡号按照运营管理部有关规定办理。

98.如此情况的发生严重影响客户资金的使用,经解释无效必须立即处理,需确认后经分行批准,根据我行相关办法予以解决。

99.客户投诉的处理

100.客户对自助设备投诉的渠道包括营业机构、客服电话、行长信箱等。

101.自助设备布设营业机构负责自助设备错帐查询和核实

102.通过渠道反映的客户投诉,根据预留的营业机构联系电话立即通知相关人员,由营业机构处理投诉有关事宜。

103.自助设备布设营业机构在接到渠道反馈的客户投诉后,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回复库户,处理工作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104.应急处理。

各分行应制定自助设备应急处理预案,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事项的处理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呼叫中心备案。

105.非营业时间内自助设备发生无法远程解决的客户纠纷等事件时,必须立即赶现场进行处置。

106.当发生与自助设备相关的破坏、抢劫、诈骗以及火灾等警情事件,必须立即赶现场配合安全保卫部和公安、消防各机关进行处置。

107.当自助设备及场所发生无法远程处理的断电、门禁及其他电器设备故障事件,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客户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必须立即赶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108.自助设备维护保养

109.各营业机构应做好自助设备的日常保养为维护工作,使机器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确保能够安全运行。

110.每日清洁自助设备,做到外表无积尘,污,显示器明亮。

111.每月清洁一次读卡器磁头,检查各种部件是否正常。

112.没季对自助设备内的点钞器、读卡器除尘、清洗各光点管、存款器通道及喷墨头,检查各皮带、色带是否正常。

113.每年要给自助设备存款器、读卡器和点钞器的机械传动部件加油,对电源与显示器应开盖吸尘,清洁电路板和打印机,检查出钞部件是否正常。

114.自助设备必须建立运行日志,用以记载机器运行、发生的故障和事故等情况。

同时建立自助设备维修档案,以记载自助设备的故障日期、性质机休息人员姓名和维修情况。

115.要爱护机内钱箱,装取钱箱时,应轻推、轻拉和平稳摆放。

116.如维修、维护操作涉及自助设备的硬盘、密码键盘、验钞模块和涉及系统软件安装与更新、系统参数调整、调整交易日志、拷取硬盘信息等操作过程,除营业机构人员陪同外需经科技发展部及安全保卫部同意。

117.ATM硬盘未经科技发展部的允许,不得擅自带离设备所在营业机构。

118.自助设备安全防范

119.自助设备必须达到安全防范的各项要求,并经安全保卫部科技发展部等部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120.为有效防范自助设备风险,应安装报警装置,对断电、盗和破坏事件进行探测报警,并应具备报警联动及报警联网功能。

同时,要与的合作单位签字定联防协议,明确责任做好自助设备的安全防范工作,并将自助设备视频监控系统。

报警系统纳入所在单位进行安全管理。

121.对安装在营业机构的自助设备,必须按照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及总行有关规定设置安装坚固的防范设施。

122.各级自助设备的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要加强对自助设备安全防范的检查,互相配合,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123.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间、监控范围、监控清晰度等应符合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相关要求执行。

124.自助银行发生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组织人员按照应急预案处置并迅速报警。

125.建立自助设备运行管理考核体系。

126.分行自助设备开机率达到90‰以上。

127.分行自助设备正常运行率达到90‰以上。

128.单台自助设备的日均业务笔数不低于50笔。

129.对因管理不力、维护不当,导致自助设备正常运行率过低和客户大量投诉的,应视情节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检查监督

1.总行电子银行负责对本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管理办法

(试行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自助设备(以

下简称“自助设备”)的管理,提高自助设备运行质量,充分发挥自助设备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是指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

取款一体机、多媒体查询机等为客户提供不间断自助金融服务,满足客户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全部或部分业务功能的设备。

自助设备按是否与营业网点分离分为附行式自助设备和离行式自助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办自助设备业务的各级信用社(含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四条自助设备管理主要包括网点建设、业务管理、运行管理、

设备维护管理、安全管理、营销管理。

第五条自助设备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统一规划原则。

省联社统一制定所辖各分支机构自助设备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

(二)分类指导原则。

省联社根据地区差异、业务发展重点,对不同地区、不同业务分类进行指导;

(三)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并重原则。

省联社在指导和管理分支机构业务稳定、快速发展的同时,加强对操作风险、管理风险、人员风险等各方面风险要素的防控。

第六条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所辖的各分支机构在自助设备的规

划、布局、购、安装、管理、使用、维护和考核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省联社电子银行部为所辖各分支机构自助设备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自助设备有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自助设备形象设计及营销管理,制定自助设备配套宣传方案;

(三)负责受理各级信用社自助设备建设的申请,会同发展规划、财务、科技信息、会计结算及安全保卫等部门审核后,进行审批及验收;

(四)负责提出自助设备业务需求、业务功能验收标准,组织业务功能验收及业务功能培训,并提出自助设备新增功能的业务需求,对自助设备系统升级、版本更新等进行业务验收测试;

(五)负责组织对各级信用社社自助设备业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六)负责与自助设备业务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省联社科技信息部为所辖各分支机构自助设备技术主管

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自助设备联调测试和设备配升级;

(二)负责组织自助设备软件开发,提出技术验收标准,并组织

技术验收;

(三)负责组织实施自助设备软件安装推广、运行、维护;(四)负责组织自助设备操作及维护等技术培训;(五)负责签署所辖各分支机构自助设备维护协议;

(六)负责自助设备信息和网络安全管理;

(七)负责与自助设备技术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发展规划部负责拟定自助设备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新增自助设备市场准入的审批和报备管理工作。

第十条省联社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自助设备现金出入库管理、会

计核算相关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一条省联社安全保卫部负责制定自助设备安全防护、技术防范和消防设施的设标准;负责安全防范系统选型,并组织实施、验收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自助设备的安全防范制度并监督落实;负责自助设备及安装场所安防设施建设的审查、管理和维护;负责协助公安部门侦破有关自助设备的刑事案件。

第十二条省联社财务部负责组织自助设备的固定资产预算的制定;负责各县级联社自助设备装修概算和营业用房租赁项目的审批。

第十三条各市地、办事处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业务情况,编制当年自助设备购需求,需求内容包括自助设备的数量、型号、功能需求、安装地点、管理网点、成本效益分析等项内容,上报省联社。

省联社根据上报情况和整体发展规划,拟定购需求,审批购计划。

第十四条各县级联社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为本社自助设备业务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省联社自助设备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社自助设备设立的可行性论证、申请报批等工作;

(三)负责本社自助设备业务培训、管理及宣传推广;(四)负责本社自助设备业务统计和效益考核;

(五)负责本社自助设备业务监控;

(六)负责本社自助设备业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与本社自助设备业务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营业网点负责所辖附行式自助设备日常管理,其主要

职责是:

(一)负责自助设备现金出入库管理及会计核算;

(二)负责自助设备的日常运营管理和安全监控;(三)负责自助设备的营销宣传。

第十六条离行式自助设备由县级联社集中管理、专人负责,其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离行式自助设备的清机、钞箱更换、日常维护等;

(二)负责自助设备的日常运营管理和安全监控;(三)负责自助设备的营销宣传。

第三章自助设备的安装与验收

第十七条自助设备的设立、变动及撤销要按照“统一规划、效益优先”的原则,县级联社对所选地域的持卡人群、用卡意识、交通环境、储蓄状况、他行自助设备及综合效益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确定布放地点,逐级上报省联社审批。

第十八条自助设备由县级联社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设备的安装、IP的申请、网络接入与调试,省联社电子银行部负责办理“银联”联网登记手续,科技部负责自助设备IP地址的分配,安保部负责环境安全标准的制定。

第十九条自助设备的安装环境应符合省联社、公安部及生产厂商规范标准,达到防火、防水、防盗、防漏电等要求,须有监控探头、

灯箱、银行标识、不间断电源等辅助设施,并标明自助设备编号。

第二十条自助设备的软件及其相关参数设必须符合省联社的要求。

相同的硬、软件平台和相同型号的自助设备,应使用省联社科技部门统一确定的软件版本,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省联社正式批准。

第二十一条自助设备软件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测试。

通过测试的软件及技术参数,由科技部门统一封存保管。

第二十二条自助设备操作界面必须按省联社统一要求进行设,在待机画面中标明客户服务电话号码,为持卡人提供清晰的交易和安全提示,确保客户操作的便利与安全。

第二十三条自助设备安装完毕,须由电子银行、科技、发展规划、保卫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自助设备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自助设备的业务功能包括基本服务功能和增值服务

功能。

(一)基本服务功能包括存款、取款、卡卡转账、卡账户余额查询、交易明细查询、更改密码等;

(二)增值服务功能是指在基本服务功能之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开发的增值功能,如代缴费等。

第二十五条自助设备发生吞没卡,须逐笔登记,及时处理。

对超

过保留时限的吞没卡,须及时做剪角失效处理,集中上交,视同待销毁重要凭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自助设备的流水打印明细视同会计凭证,由自助设备

所属营业网点或自助设备所属联社核算中心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自助设备所属营业网点不得随意关闭自助设备,如遇

特殊情况确需关闭时,须经县级联社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同时报省联社备案。

第五章自助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自助设备日常管理主要包括钥匙和密码管理、装钞、装纸、更换色带、设备保洁、运行检查、运行登记、账务处理、吞没卡处理等。

第二十九条自助设备管理员分为加钞员(A岗人员)、设备管理员(B岗人员)。

设备管理员(B岗人员)为自助设备的第一责任人。

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A岗人员

(一)保管自助设备保险箱钥匙及后台钥匙

(二)为自助设备进行加钞、配钞二、B岗人员

(一)保管自助设备保险箱密码

(二)配合A岗人员选钞、配钞,配钞时必须排除安全隐患,严格按照制度要求配款;

(三)负责账务核算,检查更换打印机流水用纸、凭条纸、色带,执行自动柜员机清机,汇总、打印主机提供的各种清单,填制相关凭证;

(四)负责对自动柜员机显示屏、键盘、插卡槽和打印机、吐钞机等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清理;

(五)负责向持卡人宣传、解释自动柜员机的使用方法和受理业

务的时间、范围,听取持卡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汇总上报;

(六)负责向有关部门反映因通讯、程序及机器设备等原因造成的故障;

(七)负责自动柜员机监控录像设备的运行管理。

第三十条附行式自助设备的日常管理由挂靠网点负责,离行式自助设备原则上实行集中式管理,不具备条件的,可指定挂靠网点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自助设备保险箱的钥匙和密码分为工作用钥匙和密码与备用钥匙和密码,须严格实行“双套制”、“分管制”。

钥匙与密码分管,工作用钥匙、密码与备用钥匙、密码分管。

钥匙和密码坚持纵向交接,不得交叉使用。

自助设备工作用钥匙、密码、备用钥匙及备用密码的保管、交接、封存都必须严格登记。

一、工作用钥匙与密码的管理与使用

(一)工作用钥匙的管理与使用1、工作用钥匙由加钞员专人保管。

2、工作用钥匙应入专用保险柜保管,工作用钥匙保管人员相对固定,不能随便更换。

3、工作用钥匙由加钞员用时取出,用后入专用保险柜。

(二)工作用密码的管理与使用

1、自助设备密码由设备管理员负责保管,不得遗忘。

2、设备管理员在使用自助设备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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