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自助银行管理办法修订版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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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自助银行管理办法修订版2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助银行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内蒙古农村信用社金牛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

归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管理的开办自助银行业务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单一法人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合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

本办法适用上述机构在其营业场所以外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存、取款、贷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无人值守营业网点,但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柜员机除外。

第三条自助银行按是否与营业网点分离分为依附式自助银行和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四条自助银行管理主要包括设立管理、业务管理、运行管理、设备维护管理、安全管理、营销管理。

第五条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统一规划原则。

自治区联社统一制定全区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分类指导原则。

自治区联社根据地区差异、业务发展重点,对不同地区、不同业务进行分类指导;

(三)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并重原则。

自治区联社在指导和管理自助银行业务稳定、快速发展的同时,加强对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等各方面风险要素的防控。

第二章设立管理

第六条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设立自助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内部控制能力较强,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设立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指定核算机构,明确有关管理部门岗位职责,配备合格的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接受过自治区联社组织的相关培训,具备自助银行运行管理、监控的技术条件;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措施;

(四)监管部门及公共安全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自助银行的设立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的原则。

自助银行的设立应以降低运营成本、增加收益,提高服务效率,促进业务发展为目标;

(二)重点发展的原则。

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要求、财务状况,制定自助银行重点发展方向。

第八条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负责对拟建自助银行地点进行实地考察、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向当地银监分局提交(呼和浩特地区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设立自助银行的申请向内蒙古银监局提交)设立申请及相关材料,同时向自治区联社报备

第十条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设立自助银行自监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设立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当地监管部门提交开业延期申请。

自助银行开业后,其法人机构应及时向自治区联社及监管机关报告自助银行运营、内控管理和设施等情况。

第十一条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设立的自助银行发生变更、终止,应遵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有关分支机构变更、终止的有关规定,同时要事先向自治区联社报备。

第十二条自助银行网点建设操作流程包括确定投资计划、选址、申报审批、自助银行设备订购、筹建、验收、开业及网点设计等。

1.选址关注事项

1.1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按照效益优先、重点区域优先发展的原则进行选址。

1.2自助银行的选址以离行式为主,重点选择商业繁华地段、客流量大的交通枢纽、高等院校、高收入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好的区域。

1.3自助银行选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考察:

(1)营业用房自身的有关情况;

(2)周边位置(200米以内)的其他物体的有关情况;

(3)交通、通讯、电力、消防、治安等保障条件的情况;

(4)对周边商户、持卡人的宣传效应以及服务便利情况;

(5)与其他银行网点及自助银行的竞争情况。

2.申报审批

自助银行的申报审批按照当地公安、银监部门要求上报。

3.筹建关注事项

3.1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设立自助银行必须与拟建自助银行用房的所有方洽谈房屋承租意向,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并与自助银行的房屋所有方签订自助银行联防协议。

3.2自助银行房屋承租合同期限应在三年以上,单点自助设备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洽谈房屋承租期限。

自助银行联防协议的期限可以与合同期限一致,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一年一签,期限必须写入协议。

3.3自助银行装修时必须按照自治区联社统一确定的VI形象识别、功能布局指导意见进行,及时组织通信线路的申报开通及辅助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查电源及通讯网络接口的布设是否合理、地线是否符合标准,录像、监控、门禁等安防、消防设备的安装和报批工作。

3.4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科技信息部门负责在自助设备业务监控系统中增加新上点的自助设备;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在核心业务系统的卡中心平台上增加新设备信息资料,并在自助设备业务监控系统中增加新设备所属营业网点的操作代码和密码;自助设备所属营业网点负责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对新设备进行启用。

4.验收关注事项

(1)自助银行业务功能的验收。

对自助设备的业务功能进行全面测试;

(2)自助银行标识及营业环境验收。

检查自助银行装修标识是否符合要求,营业环境是否整洁、舒适、醒目;

(3)自助银行业务求助电话的验收。

检查自助机具上粘贴的求助电话是否投入使用,通话是否清晰,是否24小时提供服务;

(4)安全监控系统验收:

检查、测试各项安全监控系统的质量,要求准确、清晰、灵敏、可靠;

(5)设备安装位置的验收:

检查设备安装位置是否合理,方便客户、方便设备日常维护和故障处理、方便钞箱拉出和放入;

(6)配套管理的验收:

检查自助银行管理人员的配备、职责和服务要求是否明确、到位。

5.撤销

对于设立一年内,单台依附式设备日均存款、取款、转账交易笔数未达到30笔;以及设立一年内,单台离行式设备日均存款、取款、转账交易笔数未达到40笔的自助设备应撤销,并尽快选择新址重新布放。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自助银行的功能包括基本服务功能和增值服务功能。

(一)基本服务功能包括存款、取款、卡内转账、卡卡转账、卡账户余额查询、交易账单打印、密码更改等;

(二)增值服务功能是指在基本服务功能之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开发的增值功能,如代缴费等。

第十四条自助银行交易手续费的收取按自治区联社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自助银行设备发生吞没卡,须逐笔登记,及时处理。

对超过保留时限的吞没卡,须及时做截角或打孔处理,集中交会计部门,视同待销毁重要凭证管理。

第十六条自助设备的流水打印纸卷,视同会计凭证,由自助设备所属营业网点核算登记保管,保管期限为2年,期满后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自助设备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严格实行“双套制”、“分管制”。

钥匙与密码分管,工作用钥匙、密码与备用钥匙、密码分管。

钥匙和密码坚持纵向交接,不得交叉使用。

自助设备工作用钥匙、密码、备用钥匙及备用密码的保管、交接、封存都必须严格登记。

第十八条自助设备的清机、加钞管理:

(一)自助设备的清机、加钞,必须实行双人操作,并在监控下进行。

未按操作流程操作、未在监控下操作,以及有意遮挡操作等视为违规;

(二)对涉及现金收付的各类离行式自助设备每周至少清机一次,各类依附式自助设备每周至少清机二次。

若出现取款钞箱余额不足、存款钞箱溢满、设备故障、长短款投诉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清机;

(三)自助取款设备一律采用更换备用钞箱的方式完成加钞操作。

第十九条自助银行的现金及会计核算管理:

(一)依附式自助银行的现金出入库管理及会计核算,由所属营业网点负责。

离行式自助银行的现金出入库管理及会计核算,由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为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核算机构负责;

(二)自助银行现金的领用、上缴、保管等须按现金出纳制度规定执行。

自助银行现金的装入、取出及清点等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双人操作;

(三)自助设备钞箱中的现金数量,须按业务量大小合理确定。

在满足自助设备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须设立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

(四)自助银行发生错账,应逐笔登记、查询核实,按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对异地卡、他行卡的错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询查复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自助银行监控由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科技信息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分工负责。

(一)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自助设备业务监控,实时监控自助设备服务状态、钞箱余额及耗材剩余等日常运行情况,及时通知自助设备所属营业网点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

(二)科技信息部门负责自助设备技术监控,实时监控设备交易情况、网络通讯情况,并及时排除设备技术故障;

(三)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自助设备安全监控,实时监控突发事件(如抢劫、破坏、火警等)的报警信息,并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要求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报警。

第五章设备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自助设备保修期内,由供货商提供免费维护服务。

保修期满后,由自治区联社同供货商签订设备维护协议。

第二十二条自助设备日常维护由设立自助银行的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科技信息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当人民币使用新版钞币、停止旧版钞币或需对自助银行设备进行软硬件升级时,由设立自助银行的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组织测试验收、实施。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自助银行安全设施、现金押运等安全管理,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工作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自助银行必须安装全方位的监控报警系统,实施24小时的全景实时监控,同时必须安装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的安全防范设施和报警系统,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器。

第七章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应把自助银行纳入营销计划管理,定期开展业务营销宣传,发挥自助银行作为高科技服务平台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定期对自助银行业务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效益低下的自助银行进行调整、迁址,保证自助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违反自助银行管理各项规定,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须对有关责任部门和个人予以处罚并向自治区联社报告。

自治区联社不定期开展自助银行运行管理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九条发现自动取款机出现多吐钞、借记卡可以透支等机具、系统故障,及时向设立自助银行的单一法人信用社、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告知的客户,经核实,设立机构可视故障情节给予当事人最低5000元,最高1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设立机构须及时向自治区联社报告故障情况,经核实,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联社兑现。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会制定、解释,社员大会批准修改。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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