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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其构成有什么特点?

答: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

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3、国际私法的渊源?

答: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

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答:

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

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

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

(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

(1)住所的规定: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2)住所冲突的规定:

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

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

答:

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产生的原因:

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7、法律冲突的种类

答:

按领域分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内容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按性质分空间上、时际、人际法律冲突。

8、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

公法冲突:

内国法优先,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私法冲突:

国际礼让与等效原则,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时际法冲突:

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

第六章、冲突规范

9、“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这是一条什么规范,其范围、系属、连接点是什么。

答:

这是一条双边冲突规范。

该冲突规范的范围是不动产所有权的所有权关系,系属是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连接点是不动产所在地。

10、单边冲突规范和双边冲突规范的区别。

答: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用来直接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指其系属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据此寻找应适用的某一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单边的连接点是明确的,双边是抽象的;双边一般具有普遍适用性,单边一般只规定特殊问题。

11、重叠性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

答:

重叠性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都是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中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重叠冲突规范要同时适用,而选择冲突规范则则一适用;其中可以任意选择的称为无条件的选择适用冲突规范,需要按顺序选择的称为有条件的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第七章、准据法的确定

12、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的理由

答:

(1)法院活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诉讼程序来进行;

(2)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也是实际的需要;(3)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是正义的需要。

13、区分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意义

答:

(1)国际私法中,一个问题被识别为程序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被识别为实质问题应适用准据法;

(2)不同国家、学者对于实质问题和程序问题的看法不一;(3)区分的目的在于要界定什么问题由法院依本地法判决方为正当。

14、准据法的概念特点

答:

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

特点:

能够确定权利义务的实体法;经冲突规范指引;是具体的法。

15、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答:

依法律性质决定;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决定;依比较损害方法决定。

第八章、冲突法的一般问题

16、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方法

答: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公共秩序保留

答:

公共秩序保留指法院地国按照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时,其结果将违反内国公共秩序,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作用:

具有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否定或防范作用;具有排除外国法适用而直接适用内国法的肯定作用。

特征:

具有不确定性,实施灵活性和伸缩性,有利于法官根据本国利益需要,随机应变,但不得滥用。

立法方法:

间接限制、直接限制、合并限制。

第九章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冲突

18、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有关规定

答:

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19、其他相关规定

答:

(1)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如行为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3)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法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4)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法律。

第十一章物权的法律冲突

20、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答: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土地、附着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2)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

2007《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8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③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⑤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⑥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⑦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⑧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2007年《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5条: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3)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4)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5)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6)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7)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8)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9)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10)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11)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12)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13)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14)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15)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16)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17)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23、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

答: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发生地法《法律适用法》第47条: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24、侵权之债

 

第十四章继承的法律适用

25、我国关于涉外继承准据法的规定

答: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第二十六章国际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

26、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种类

答:

(1)对人诉讼管辖权与对物诉讼管辖权;

(2)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3)专属管辖权与任意管辖权(后者为法院的连结点选择);(4)强制管辖与协议管辖

27、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答:

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

28、我国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1)一般地域管辖:

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我国境内,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2)特别地域管辖:

对被告不在我国境内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A、合同缔结、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权

B、侵权行为地的管辖权

C、财产所在地管辖权

D、协议管辖权

E、应诉管辖权

(3)、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

(2)港口作业纠纷;(3)遗产继承纠纷;(4)外商投资纠纷。

第二十八章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29、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答:

(1)原判法院具有合格管辖权(外国法识别)

(2)诉讼程序公正(根据外国法院判决所依据的程序、外国法识别)

(3)已经生效的判决与裁定(外国法识别);

(4)必须是合法的判决(欺诈、枉法裁判无效;内国法识别);

(5)不与内国法院所作同一争议的判决相抵触;

(6)原审法院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

(7)存在互惠关系;

(8)不违反内国公共秩序

30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答:

(1)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中院提出请求;

(2)外国法院依双边条约或互惠原则提出请求;

(3)时效为六个月(法人)或一年(自然人)。

(4)依我国民诉立法与有关规定审查;

(5)不违反我国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6)审查合格的,裁定承认其效力;

(7)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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