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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鉴定职业申报条件模板

附件1

统一鉴定职业申报条件

保安员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保安员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解放军、武警部队退役义务兵。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保安员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技工、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和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5)解放军、武警部队退役初级士官。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保安员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或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4)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公安、法律、军事等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解放军、武警部队退役中级以上士官和退役军官。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经本职业保安管理师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高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保安管理师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高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经本职业保安管理师技能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具有15年以上解放军、武警部队服役或公安、安全、审判、检查、司法行政工作经历。

附件2

2019年全省统考保安员考核方案

职业

等级

鉴定内容

题型

答题方式

分值

权重

保安员

5-3级

职业道德

选择题、判断题等

上机考试

100

100%

理论知识

专业能力

实际操作题

实操

100

100%

2级

理论知识

选择题、判断题等

上机考试

100

100%

专业能力

实际操作题

实操

100

100%

综合评审

专题答辩

口头或书面答辩

100

100%

 

附件3

工作年限证明

兹有我单位_____(同志)从事___________工作,(已或未)取得_____________职业资格证书。

现申请参加____________(职业\工种)____级职业资格考试,已从事本职业工作____年,特此证明。

备注:

此证明仅作报考职业资格证书凭据,不作其他用途。

本单位对此证明真实性负责,经发现提供虚假证明,不予核发证书,协商有关单位或公安部门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年月日

(公章盖章处)

 

附件4

淮南市统一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登记表

报名时间: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照片

出生日期

年月日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申请鉴定

职业

申请鉴定

等级

文化程度

小学□初中□职高□高中□高技□

中专□技校□大专□大学□硕士□博士□

通讯地址

现持有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本职业年限

考试类型

正考补考

已合格科目、成绩及考试时间(补考考生填写)

例:

补考理论,技能60,综合60

首考时间2018年11月

工作学习简历

考生确认

本人保证上述所填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误,如因填写有误或不实而造成的后果,均由本人负责。

考生签名:

年月日

单位(学校)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鉴定中心

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备注

1.考生信息部分通过电脑录入后打印,录入内容不可手写,工作简历如实详细填写,可录入也可手写。

2.考生将身份证复印件和报考条件中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附于表后。

3.考试需要提交的综合评审材料(论文)按相关要求封装。

附件5

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各职业收费标准

职业名称

补考理论

补考技能

补考综合

补考理论+技能

补考理论+综合

补考技能+综合

新报考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一级

40

二级

70

230

50

290

110

270

三级

70

200

保安员

五级

40

140

170

四级

40

180

210

三级

40

240

270

二级

40

270

50

300

80

310

340

附件6

淮南市统一鉴定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职业

级别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备注

********XXXX

张三

保安员

3

1971-05-01

高中

新报考

5人单位必须上报该表格,且电子版本报送XLS工作表

附件7

论文撰写要求

(一)论文选题

论文采取考生自选题方式。

选题应根据本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参考培训教程,同时结合考生所在单位或有关行业实际工作的情况自行拟定。

(二)论文撰写要求

1、必须由考生独立完成,不得侵权、抄袭,或请他人代写。

否则一经发现,论文成绩按0分处理。

2、如无特殊说明,论文字数原则上职业资格二级不少于3000字,职业资格一级不少于5000字。

3、论文所需数据、参考书等资料一律自行准备,论文中引用部分须注明出处。

4、论文一律采用A4纸打印,一式3份。

5、考生应围绕论文主题收集相关资料,进行调查研究,从事科学实践,得出相关结论,并将研究过程和结论以文字、图表等方式组织到论文之中,形成完整的论文内容。

6、论文内容应做到主题明确,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叙述流畅,理论联系实际。

(三)论文格式要求

1、论文由标题、摘要、正文、注释及参考文献组成。

2、标题即论文的名称,应当能够反映论文的内容,或是反映论题的范围,尽量做到简短、直接、贴切、精炼、醒目和新颖。

3、摘要应简明扼要地概括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300字。

4、注释是对论文中需要解释的词句加以说明,或是对论文中引用的词句、观点注明来源出处。

注释一律采用尾注的方式(即在论文的末尾加注释)。

5、论文的末尾须列出主要参考文献的目录(见表2)。

6、注释和参考文献的标注格式为:

(1)图书:

按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年、版次、页码的顺序标注。

(2)期刊:

按作者、篇名、期刊名称、年份(期号)、页码的顺序标注。

(3)报纸:

按作者、篇名、报纸名称、年份日期、版次的顺序标注。

(4)网页:

按作者、篇名、网页、年份日期的顺序标注。

(四)论文提交要求

提交论文时,一律装入文件袋并贴封。

文件袋封面格式和论文首页格式应统一(见表1)。

 

表1

论文提交封面格式

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上空四行,三号仿宋,居中)

×××××(职业名称)论文(二号黑体,居中)

(国家职业资格×级)

(空四字,四号宋体)论文题目:

(空四字,四号宋体)姓名:

身份证号:

所在市县:

表2

论文撰写格式

 

标题(二号黑体,居中)

 

摘要:

(摘要正文,四号楷体,行间距固定值22磅)

 

(论文正文,四号宋体,行间距固定值22磅)

 

注释:

(小四号宋体,单倍行距)

 

参考文献:

(小四号宋体,单倍行距)

(1)

(2)

(3)

 

附件8

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生须知(试行)

一、考生于考前三十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进入鉴定场所指定的待考区,在考务人员组织下,学习有关考试规章,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抽签决定鉴定场次、考位。

二、开考二十五分钟内,可以入场,耽误的时间不予顺延;开考二十五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点。

三、按抽签决定的场次,于鉴定前二十分钟,有组织地到指定地点集合,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登记、验查身份,并交存鉴定禁用物品到指定位置。

领取鉴定用具和材料后,进入鉴定区,对号上考位,做鉴定前准备。

四、按规定携带鉴定用品参加考试,严禁夹带鉴定禁用物品作业。

五、进入鉴定区后,服从执考人员管理,不得任意调换、移动考位。

六、做鉴定前准备时,应对所使用设备、用具、材料、能源等进行检查,如有缺少、损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及时向执考人员报告。

七、严格遵守有关文明生产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发生设备和人身事故。

八、鉴定信号发出后方可作业。

鉴定过程中,不得询问题意、工艺和作业方法等问题,如遇试卷印刷、装订、分发有误和字迹不清问题,应在本考位举手示意,待执考人员走近后,轻声反映情况。

不得擅自离开考位处理。

九、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可出鉴定区。

出鉴定区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考生做语言、文字、动作等交流;出鉴定区后不得再次进入,不得在其附近逗留谈论。

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内出鉴定区的,应征得监考人员同意。

十、不得顶替代作、调包换件、互借鉴定用品,不得用语言、文字、动作等方法交流,不得窥视他人作业,不得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

十一、鉴定区内必须保持安静和清洁,禁止吸烟、吐痰、吃东西、扔纸屑、无故发出响声。

十二、有特殊情况,需短时离开鉴定区,在不出考点的前提下,由一名同性监考人员随同前往,考试时间不予补回。

十三、突发疾病,经确认不能继续考试的,允许不受时间约束,离开鉴定区就医。

当场鉴定不予返回续考,鉴定成绩按已作业部分评判。

开考时间二十五分钟内考点派人随同。

十四、完成作业后,将考位打扫干净、整理整齐,将领用的鉴定用具清洁后收齐,有序地放在考位上,作业成果中有试件的,将试件放在指定位置,然后举手请执考人员登记验收。

经执考人员允许后,立即退出鉴定区。

十五、不得在试件上做任何标记。

十六、鉴定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作业,按本文第十四条要求退出鉴定区。

严禁将试卷、试件、草稿纸带出鉴定区。

十七、对违反《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生须知(试行)》、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考生,根据《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考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给予处理。

附件9

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机考考生须知(试行)

一、考生于考前三十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进入考场,对号入考位,将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并核对考试机上个人信息,如发现信息不符,应立即报告监考人员处理。

二、考生应按要求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三、考生于开考二十五分钟内,可以入场。

开考二十五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生迟到不延长考试时间。

进入考场后应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任意调换、移动考位。

四、考试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

开考三十分钟内考生未在考试机上登录并确认,视为缺考。

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交卷出考场过程,不得与其他考生做语言、文字、动作等交流;出考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内交卷出考场的,应征得监考人员同意。

五、考试时只准随身携带书写笔、橡皮、填涂尺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定的其他应考工具。

考前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涂改液、复习资料、自备草稿纸等考试禁用物品,必须交放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六、考试过程中,如有个别考试机器速度较慢,操作键盘或鼠标暂时没有反应,考生不要频繁敲击键盘或点击鼠标,以防系统死机,丢失考试成绩。

因考生恶意操作导致机器无法正常运行,责任由考生自负。

七、考生遇不涉及试题内容的操作疑问,可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走到本考位时轻声反映。

遇暂时不会做或需要重新思考的题目,应及时点击“标记”按钮进行标记以便选择修改,然后接着做下一题。

八、考生交卷后系统将自动离开考试界面,考生将不能继续答题,因此考生提前提交试卷需慎重确认。

九、考试结束时,考生听到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应立即停止答题,保存并提交答卷,有秩序地退出考场。

出考场不得带走草稿纸和任何非自带物品。

十、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在考试过程中保持肃静。

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偷看、抄袭他人答题;不得夹带、冒名或交换考试机器,不得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吐痰、吃东西、扔纸屑、无故发出响声。

十一、有特殊情况,需短时离开考场,在不出考点的前提下,由一名同性监考人员随同前往。

考试时间不予补回。

十二、突发疾病,经确认不能继续考试的,应离开考场就医。

当场考试不予返回续考,考试成绩按考生作答部分评判。

开考时间二十五分钟内,考点派人随同。

十三、对违反《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机考考生须知(试行)》、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考生,根据《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考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给予处理。

 

附件10

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考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生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职业技能鉴定所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考生违纪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考生在考前不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按放弃考试处理。

第五条考生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开始答题(作业),经警告后不改正的,取消考试资格。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考人员宣布取消考试资格,作答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作业成果)作废,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夹带考试禁用物品考试的;

(二)任意调换或移动考位,经警告后不改正的;

(三)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位的;

(四)顶替代作、调包换件、传递纸条、交换试卷或互借考试用品的;

(五)交头接耳,用语言、文字、动作等交流答案的;

(六)窥视他人作答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作业)的;

(七)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的;

(八)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试件带出考场的;

(九)其他违纪行为。

第七条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作业)的考生,予以警告、记名,扣除该场笔试得分10分或操作技能得分10%;对经警告仍继续答题(作业)的,宣布作答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作业成果)作废,成绩按零分处理。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答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作业成果)作废,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位的;

(二)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试件)带出考场的;

(三)其他违纪行为。

第八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作答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作业成果)作废,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字迹潦草不清或不按要求填涂考试信息的;

(二)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三)更换字体、字色和不同型号的书写笔答题或使用涂改液的;

(四)在作答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试件)上做与考试内容无关的特殊标记的;

(五)其他违纪行为。

第九条对扰乱秩序、用语言或行为威胁执考人员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作答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作业成果)作废,成绩按零分处理。

情节严重者,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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