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院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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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院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
中医院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南陵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建设总体规划,南陵县中医院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涉及南陵县籍山镇麒麟村部分集体土地。
为推动该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依法征收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为依据,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相结合,安置先行,兼顾城市建设和群众合法权益,确保被征收人合法利益得到保障,做到阳光征收、和谐征收。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南政〔2017〕10号等文件。
三、征收范围和时间
南陵县中医院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共征收集体土地324.5亩。
该项目范围示意图所示:
南至籍山东路、北至陵阳东路、西至南雄路、东至奎湖路。
规划用地具体位置及面积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征收标的物为该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签约搬迁期限:
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9月10日。
四、征地补偿
因该项目土地在过去项目里已基本予以征收,如尚未征收须按原项目征地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并以货币补偿形式一次性打入被征收人账户。
五、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安置原则
1.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也可选择货币补偿。
构筑物和其它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非住宅房(指简易房、仓储、生产加工用房等)征收实行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安置。
2.设定货币安置补助和专项奖励,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
3.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终止房屋出租或转让等。
不得扩建、改建原房屋及其它设施,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二)补偿安置范围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合法建筑物、附属物按本方案给予补偿安置。
证照不齐全的房屋,配合征收工作的,根据该区域2000年数字化地形图以现场测绘核实给予认定。
违法建筑按南陵县查处违法建设有关规定执行,配合征收工作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砖混房屋按200元/㎡、砖瓦按140元/㎡标准予以补助,依法强制拆除的房屋一律不予以补助。
(三)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产权调换安置
1.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合法面积结合人均安置面积统筹确定。
具体是:
(1)人均安置住宅房的面积标准为30㎡。
被征收人原人均住宅面积小于等于30㎡的,按人均30㎡的标准安置。
(2)被征收人原人均住宅面积大于30㎡小于45㎡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有效面积安置。
(3)被征收人原人均住宅面积大于45㎡的,原则上按人均45㎡安置,剩余面积选择货币安置。
被征收人也可选择等面积安置,其中安置面积大于人均45㎡以上的部分和60㎡以上的部分分别在标准安置面积回购价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300元和600元购买。
(4)丧偶独居房屋征收的,原人均住宅面积小于等于45㎡的,按45㎡标准安置。
选定的安置房超面积部分按照附件三安置房结算价格有关标准执行。
2.征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属合法建筑的,原则上实物安置人均标准为20㎡,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人均20㎡的也可选择等面积安置,其中安置面积大于人均20㎡小于40㎡的部分在标准安置面积回购价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300元、安置面积大于人均40㎡小于60㎡的部分在标准安置面积回购价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600元、安置面积大于人均60㎡以上的部分在标准安置面积回购价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900元购买。
3.被征收人住宅房面积大于产权调换安置面积的部分应予以货币补偿,补偿的标准依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来计算补偿金额。
计算公式:
货币安置金额=〔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剩余建筑面积。
4.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为漳河大道以东弋江大道两侧政府采购的安置房内,按照“先签先拆先选”的原则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符合规定面积的安置房。
货币安置
1.住宅房:
(1)被征收房屋面积人均45㎡以内的部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30㎡以内的部分),依据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区位价格和45㎡〈30㎡〉内/人奖励900元/㎡来计算补偿金额。
其中总建筑面积不足人均30㎡〈20㎡〉的部分,补足人均30㎡〈20㎡〉,补足部分按区位价格和奖励900元/㎡/人计算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货币安置金额=〔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900〕×建筑面积+(区位价格+900)×(30〈20〉×人口数–建筑面积);人均30㎡以上45㎡以内的部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20㎡以上30㎡以内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区位价格和30—45㎡〈20—30㎡〉/人奖励900元/㎡来计算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货币安置金额=〔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900〕×建筑面积)。
(2)被征收房屋面积人均45㎡以上60㎡以内的部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30㎡以上40㎡以内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区位价格和45—60㎡〈30—40㎡〉/人奖励600元/㎡来计算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货币安置金额=〔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600〕×建筑面积)。
(3)被征收房屋面积人均60㎡以上的部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40㎡以上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来计算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货币安置金额=〔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按上述补偿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2.非住宅房:
(1)经批准为从事生产办公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依据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标准中的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来计算补偿金额。
(2)在项目区域内经“住改营”认定组认定为“住改营”的房屋面积,补偿时除按住宅予以安置补偿外,按认定后的面积和经营时间分别每年再补偿150元/㎡,最多分别补偿15年。
认定组认定为“住改营”的房屋,2007年7月5日起连续经营3年且经营年限达5年以上并至今经营的被征收人按上述标准未能达成协议的,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可参照该地块同等位置国有土地经营房评估价格减去集体性质房屋转为国有商业经营房有关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另行确定)来予以补偿;上述经营面积如选择住宅安置,应将该经营面积的货币补偿标准与该安置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的差额予以补偿给被征收人。
上述经营面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部分应在该户补偿安置总面积内予以计算。
(3)从事畜牧养殖、蔬菜花卉园林种植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依据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标准中工业类的重置价格来计算补偿额。
3.一户多宅(包括不在同一征收地块)其房屋面积应合并计算,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按一户计算。
一户多宅如需要留下一宅的,原则上应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只计算重置价格和区位价格,如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选定的安置面积须在未来房屋征收的安置面积标准内予以扣取。
4.被征收人两代及两代以上或成年兄弟姐妹共同居住在同一处宅基地上且没有分户的,项目启动前已经符合分户条件,分户安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且合理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1)分户前被征收总人口人均居住面积30㎡以内的,分户后其中每一小户必须拥有一定的合法居住面积;
(2)分户前被征收总人口人均居住面积30㎡以上的,分户后其中每一小户必须拥有不少于人均30㎡的合法居住面积;(3)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项目启动前将原住宅转让后不再享受补偿安置待遇。
六、征收补偿安置结算
1.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对安置房价款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的差价进行结算,具体标准见附件。
2.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搬迁补助费每户500元,非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l6元/㎡计取,重型机械搬迁费按评估价格计取。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
选择实物安置的住宅房以期房安置的,每户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3.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小于人均标准安置面积的,按人均标准安置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以期房安置且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的,18个月以内安置的,从其搬出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分别按每月7元/㎡的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超过18个月仍未安置,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2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被征收人安置后的4个月。
已实行货币安置的部分临时安置补助费应予以核减。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4.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实际使用建筑面积来计算,其中实际经营用房、生产用房(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和办公用房分别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20元和15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12个月。
5.被征收人应在搬迁前向有关单位交清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燃气等费用,征收人凭最后一次交费单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6.被征收人安置到总层数8层至11层的高层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2%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2层至18层的高层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4%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9层及以上高层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6%增加安置面积。
7.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取得的安置房,房屋所有权权证上应注明“农村居民征收安置房”字样,领取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后不得上市交易。
七、安置人口的确定
1.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常住在册农业人口,且取得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并履行村、组应尽义务的。
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安置应以事实为依据确定权属人,安置应以户为单位,不得擅自拆分户口和住宅等手段骗取补偿安置。
(2)合法婚姻已婚配偶及其新生子女(政策外生育的须按有关规定处理)因各种原因迁出或符合入户条件的,长期在被征收房屋居住,经证明未享受房改和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且系唯一住房的,经本人申请、房屋所在政府出具证明后,可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计算补偿安置。
(3)在校学生、部队服役的士兵、服刑、劳教人员。
(4)特殊时期农转非或户口转出,依旧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并履行村、组应尽义务的。
(5)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原则上不予安置,长期在被征收房屋居住,经证明未享受房改和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且系唯一住房的,可按规定享受安置。
2.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1)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婚夫妇无子女的(凭持结婚证书),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2)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子(含父母双亡的未婚男子)和已经达到法定婚龄且符合招婿条件的独女户、双女户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3)在征收公告发布前,符合再生育政策且已怀孕并提供卫计部门证明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4)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离异三年以上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以上增加人口不计入货币安置。
3.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应计入安置人口
(1)在其它征收项目中已经作为安置人口补偿安置的,不再重复计入安置人口;
(2)寄居户、空挂户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办理的分户、并户、迁入户和迁入人口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3)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在编工作人员不应计入安置人口。
八、征收奖励
1.被征收人自2018年8月31日内搬迁完毕并验收合格,按其被征收合法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0日内搬迁完毕验收合格的,按其被征收合法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
2018年9月10日后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一律不予奖励。
2.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自签订征收房屋协议之日起1年内在县城区购买商品房可享受相关奖励,具体为:
被征收人购买的商品房面积大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县城区60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购买的商品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购买的商品房面积给予上述奖励;上述奖励面积部分同时享受契税返还待遇,其中契税抵免部分按照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未能抵免的部分按照先缴后返的方式向财政部门申报。
3.住宅房和非住宅房在同一处建筑内,房屋性质以证载登记为准,未办证的以实际调查为准。
九、公示
被征收地块的摸底登记情况、证照确认、补偿安置结果及其他疑难问题的处理均经两榜公示后确认。
一榜由所在村委会在征收现场公示;二榜在村委会公告栏中公示,两榜可同时公示,每榜公示不少于3天。
公示中应公布征收人和相关监管部门电话,征收人在报批征收协议时须提供公示情况资料,对擅自超出规定补偿安置的征收协议一律不得通过审批备案。
十、工作纪律
征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对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提供虚假资料、采取隐瞒事实、擅自拆分户口房屋等手段骗取补偿安置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征收具体实施单位:
籍山镇人民政府。
附: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附件
一、南陵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1、房屋重置标准
结
构
等
级
价格(元/㎡)
房屋结构与特征
备注
住宅
旅馆
(办公)
工业(生产)
钢混
1
1688
1942
1582
钢筋混凝土框剪结构,梁柱墙承重,现浇整体装配,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八层以上(含八层)
2
1482
1736
1376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梁柱、现浇整体装配,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四层以上(含四层)七层以下
3
1386
1640
1280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梁柱、现浇整体装配,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三层以下(含三层)
混合
1
1355
1609
1249
砖墙或部分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预制或现浇楼地面,平屋面或瓦屋面,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五层以上(含五层)
2
1295
1549
1189
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平屋面或瓦屋面,水泥楼地面,有水、电、厨、卫等设施。
三层以上
(含三层)
五层以下
3
1235
1489
1129
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平屋面或瓦屋面,水泥楼地面,有水、电、厨、卫等设施。
三层以下
砖木
1
1141
1375
1025
砖墙承重、木屋架、瓦屋面、水泥或木地面,木门窗、水、电、卫设施齐全。
二层以上(含二层)一次性设计,同步施工
2
1034
1268
918
木屋架,瓦屋面,普通木门窗,水泥地面,水、电齐全。
平房
简易
1
538
588
468
不规则木、预制屋架、瓦屋面,不规则木门窗,水泥地面,电通。
不作实物安置面积
2
396
428
328
不规则木、竹屋架,各类屋面、竹或土墙、木板墙,三合土或简易水泥地面,电通。
未作登记的架空层和地下室,层高2.2米以上的按住宅重置价补偿,层高2.2米以下1.8米以上的按简易结构重置价补偿,1.8米以下的按阁楼标准补偿。
以上房屋不计入产权调换安置面积
2、区位价格为1068元/㎡
3、成新标准
建设年代
76年前
76年至85年
86年至95年
96年至05年
2006年以后
成新系数
0.69
0.70-0.79
0.80-0.89
0.90-0.99
1
4、住宅房楼层增减系数
楼层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层次
一
+0.05
+0.03
+0.01
+0
-0.01
-0.02
二
+0.015
+0.02
+0.015
+0.01
0
三
+0.01
+0.03
+0.03
+0.03
四
+0
+0.02
+0.03
五
-0.02
0
六
-0.03
5、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①选择实物安置住宅房补偿金额=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建筑面积
②非住宅房补偿金额=重置价格×(成新系数+0.02)×建筑面积
③放弃实物安置选择货币补偿标准安置面积内住宅房的补偿金额=基准价格×建筑面积(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
+有关奖励)
6、猪、牛、羊棚间室外简易厕所补偿标准
类别
单位
竹壁墙
泥墙
部分砖墙
全部砖墙
备注
瓦顶
元/㎡
40
80
100
120
包括室内
水泥地坪
草顶
元/㎡
30
40
60
80
7、房屋装潢补偿
名称
补偿金额(单位)
备注
吊
顶
墙纸天棚
15元/㎡
纤板、灰板条、扣板
20元/㎡
石膏板、胶合板
25元/㎡
三合板
30元/㎡
墙
面
瓷砖
45元/㎡
外装潢不予补偿
墙布、墙纸
40元/㎡
三合板
35元/㎡
喷漆、喷瓷、喷塑
40元/㎡
壁柜式组合家具
400元/㎡
不可移动的
室
内
地
面
成品实木板地
200元/㎡
不含原木板楼地面
地板砖、其他木板地
80元/㎡
水磨石
40元/㎡
大理石
150元/㎡
花岗岩
100元/㎡
油漆地面
40元/㎡
8、各类附属设施补偿
名称
补偿金额(单价)
备注
供
电
单相总表
300元/个
三相总表
300元/KW
分电表
80元/个
墙壁配电箱
400元/个
变压器(含附属管线)
6000元/台
315KVA(含)以下,迁移费
变压器(含附属管线)
7000元/台
315至630KVA(含),迁移费
变压器(含附属管线)
8000元/台
630KVA以上,迁移费
供
水
总水表
600元/个
分水表
80元/个
空
调
分体式
300元/个
移装补助费
柜式
400元/个
窗式
200元/个
热
水
器
太阳能
350元/个
电能
100元/个
燃、煤气
100元/个
室外
地坪
水泥
40元/㎡
砖石
20元/㎡
机动车辆停车坪
60元/㎡
混凝土厚<15cm
100元/㎡
混凝土厚>15cm
围墙
门斗
60元/㎡
砖石
干砌
60元/㎡
砂浆
80元/㎡
土、篱笆
20元/㎡
炉
灶
单口
80元/㎡
移动式煤炉
不补偿
双口
100元/㎡
灶台
80元/㎡
锅炉
3元/㎏(产气量)
移装补助费
卫
生
设
施
浴缸
450元/个
座便器
350元/个
蹲便器
120元/个
洗脸池
100元/个
化粪池
200元/m3
粪缸
60元/个
粪窖
120元/个
通
讯
电话
160元/部
移装补助费
有线电视
80元/个
宽带网
200元/门
其
他
外阳台PVC门窗(移门)
220元/㎡
已算建筑面积
不给补偿
外阳台铝合金门窗(移门)
150元/㎡
外阳台木门窗
100元/㎡
门套
150元/个
窗套
80元/个
铁门
60元/㎡
卷帘门
100元/㎡
防盗网
60元/㎡
防盗门
500元/付
品牌防盗门可自拆
其
他
抽油烟机
100元/个
铁栏杆
60元/㎡
不锈钢栏杆
100元/㎡
水池、煤池
80元/个
压水井
500元/口
深挖井
1500元/口
消防池、浴池
120元/m3
雨棚
20元/个
雨罩
30元/个
铝合金雨篷
60元/m
不锈钢晒衣架
120元/m
铁晒衣架
60元/m
自来水管
8元/m
下水道
15元/m
土方
10元/m3
大片墙、沙石垫层
80元/m3
素混凝土
220元/m3
钢筋混凝土
350元/m3
预制板
50元/块
宽≥40cm,长≥200cm
预制涵管
40元/节
直径30cm,长≥80cm
80元/节
直径50cm,长≥80cm
200元/节
直径100cm,长≥80cm
蔬菜大棚(钢架)
12元/㎡
含薄膜、遮阳网、喷灌等设施
蔬菜大棚(竹制)
5元/㎡
屋顶隔热层(自建)
30元/㎡
简易
60元/㎡
阁
楼
正规式
200元/㎡
檐高1.8米以上
(含1.8米)米
120元/㎡
檐高1.8米以下
普通式
80元/㎡
檐高1.4米以下
简易式
50元/㎡
门斗
60元/㎡
9、坟墓补偿标准
土坟
600元/冢
一冢一棺
未提供公墓安置的另每冢补偿300元
1000元/冢
一冢二棺或二棺以上
水泥结构坟
900元/冢
一冢一棺
1500元/冢
一冢二棺或二棺以上
10、树木补偿
种类
围径(公分)
离地面一米三处丈量
补偿金额(单位)
备注
一
般
树
木
10公分以下
10元/株
1、相邻树木间距在2米以内的不予补偿。
2、名贵树木按园林管理的标准核定。
11-20
30元/株
21-30
50元/株
31-40
60元/株
41-50
70元/株
51-60
80元/株
61-70
90元/株
71公分以上
100元/株
果
树
10公分以下
50元/株
11-20
100元/株
21-30
250元/株
31-40
350元/株
41-50
450元/株
51公分以上
500元/株
二、青苗补偿标准(元/亩)
名称
补偿金额
备注
水田、水浇菜地农作物
700
旱地作物
600
油菜、黄豆、玉米、芋类、庭院零星蔬菜等作物
水生作物
750
菱角、藕、茭白等作物
林地成材林
1000
林地中幼林
1800
林地柴木、灌木
500
成片竹林、茶叶
1000
精养鱼塘
1200
指专门从事养殖有一定养殖设施的鱼塘
一般鱼塘
500
经县级以上农业部门批准的苗木用地(指成片密集的每2㎡达到1棵及以上的地块)
2500
胸径2cm及以下
4000
胸径大于2cm到4cm之间
6500
胸径大于4cm到7cm之间
9000
胸径大于7cm
注:
其它特种种植、养殖物迁移损失补偿和未列入上述地上附着物的可参照相近附着物或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应资质单位评估价给予补偿。
三、产权调换安置安置房回购价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其中政策规定的标准安置面积部分的回购价格按照以下附表载明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户原则上应安置在同类地区安置点内,同类地区安置到同类地区标准安置面积回购价按附表载明的标准执行,因安置房源等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被征收户在结算时在原同类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