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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经济法重点

公司法

一、公司分类:

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按照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即控股公司,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从而能够在实际上控制这些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子公司,指其一定比例或全部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掌握而受其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互不连带。

根据公司在内部管辖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

总公司,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分公司,被总公司管辖的公司分支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但可以独立经营,可以对外签订合同,责任归总公司,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二、公司的公积金制度

公司中有法定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盈余公积金:

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累计资本

任意公积金: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积金的提取规则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提取任意公积金。

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4、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本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5、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6、股份有限已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公积金的用途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注意: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三、股东的代位诉讼制度

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而公司怠于或者未能通过形式起诉权来追究侵害者的法律责任时,股东本着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律程序代为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股东可以先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以公司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1)内部侵害(竭尽内部救济):

请求董事---请求监事---股东自己起诉

即,当董事或监事怠于、拒绝或情况紧急时,股东可以自己起诉。

2)外部侵害:

股东可以直接起诉

董事干坏事,请求监事告董事;监事干坏事,请求董事告监事;董事监事都不告时,股东自己告。

制度内容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贪污、受贿、挪用等情形的,邮箱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贪污、受贿、挪用等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会、不是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即怠于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形式

最低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无最低要求,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出资形式

1)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原产标记、计算机步图、企业商号、客户名单)可占出资的100%。

2)不可出资的形式主要有:

劳务、企业商誉、个人信用、个人姓名、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

3)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估价,核实财产,不可高估或者低估。

 

4)对于货币出资金额没有要求

出资制度:

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交足期限。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

1、相关规则:

1)内部转让无限制

2)外部转让限制多(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转让)

2、程序:

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转让股权后1)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2)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其出资额的记载

股权买回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请求股权买回: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诉讼保障: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国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之日起90日内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

6、职工董事、监事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实力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的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由公司的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7、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采取授权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采取法定资本制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的出资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的35%,但是,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股份转让

股票转让规则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有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交付即转让。

股份转让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子公司股票在证券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有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所持本公司个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诉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自己收购的限制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江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用脚投票制度,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总结发起人背负的三座大山

(1)、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恩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示股份的35%

(2)、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3)、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子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公司的合并、分立、减资

(1)合并:

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分立: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减资: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商标法

集体商标是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有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又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联合商标也称卫星商标,它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自己相同的商品上注册的几个近似商标或者在自己的同类不同商品上注册的几个近似商标的总称。

防御商标一般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非同种和非类似商品上注册同一个著名商标。

禁止条件

1、描述性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描述性标志是指由直接表示商品属性或者特点的词语构成的标志。

主要有两个方面: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级其他特点的;例外1,知名商标已经注册的继续有效在商标法相关规定出台之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例外2,同音字可以。

(3)以三维商标上请注册商标的,仅有商品自杀恩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是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2、违反公序良俗的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并且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1)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2)有民族歧视性的;(3)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3、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商标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预注册并且禁止使用。

但是,以善意已注册的继续有效。

地理标志是指标是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4、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共知晓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2)例外规则:

①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②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5、官方标志、徽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但该组织同意或者不以物袋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式

4、动物和植物新品种5、用原子和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悔权:

销售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做的;

(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合无理由退货,七日内返还价款,运费消费者承担。

举证责任。

经营者提供的耐用商品或装饰修饰等服务,消费者在六个月内发现有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决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问题)

三包责任。

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商品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经营者承担费用)

国家有规定的:

退货---更换---修理

国家无规定的:

7日内:

一般质量问题都可以退货

7日外:

退货(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更换、修理

三包起算点,自收到商品之日起--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主要费用

争议的解决

(1)网络平台责任

(2)虚假广告责任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涉及、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收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票据法

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汇票的特征:

(1)包括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

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为票据义务人,收款人为票据权利人.

(2)汇票是委托他人进行支付的票据。

汇票的出票人仅仅是签发票据的人,不是票据的付款人,必须另行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3)汇票通常由付款人进行承兑,已确认七医院承担绝对的付款义务。

汇票商所在的付款人并无绝对的付款义务。

(4)汇票是见票时或者指定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汇票布艺见票即付危险,许多汇票都有一定的到期日期,体现了汇票的信用功能。

(5)汇票对于当时人特别是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的限制,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业和个人

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签章

汇票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

(1)出票人的限制背书:

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并盖章时,背书行为无效;

(2)背书人的限制背书: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并盖章时,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原背书人对后手的再背书人不承担责任。

(3)附条件背书及其效力: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付款附条件,票据无效;背书附条件的,票据依然有效,只是所附条件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4)部分背书:

背书人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即背书行为无效。

追索权与再追索

1)追索义务人的责任: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他们均为追索义务人,对持票人承担无条件给付汇票全部金额的责任。

2)追索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方式:

在同时存在若干个追索义务人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任何一个人作为追索对象;也可以不限定一名追索对象,而像一个以上的追索义务人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还可以不受已经开始追索权相识的限制,在为实现其追索权之前再进行新的追索。

3)再追索: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利,可以再想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直至汇票尚德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灭为止。

4)追索权行使的例外: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汇票到期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c、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保险法

一、受益人(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不存在)

1、含义: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

在人身保险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第三人都可以为受益人。

2、受益人条件:

首先,必须事项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是享有保险金受领权的人,而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故不负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不得请求其交付保险费。

受益人所应领取的保险金不能作为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其次,必须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再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

受益人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但如果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或其他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则他所首领的保险金应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保管。

3、相关规则

(1)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是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名氏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2)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非经通知不得对抗保险人,即保险人在获得同之前对原先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对于新的受益人不再负有责任。

(3)被保险人或者是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收益权。

(4)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5)受益人先于被害人死亡、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而又无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保险人的遗产,有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受益人具有以下特征:

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产生。

2、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以为受益人。

4、受益人不受无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

5、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

6、受益人的资格可以被取消,也可能会依法丧失

二、保险原则

(一)保险利益

1、意义:

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的成立由三个条件

(1)须是合法的利益:

法律保护的是法律上的利益,而不是道德上的利益;

(2)须是可用金钱估计的利益;(3)须是确定的利益。

2、保险利益的确定

(1)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对因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①物权;②合同;③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注意: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了防止企业将为员工投保的人身保险的受益人指定为企业,新保险法特别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除了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除前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签订合同的,视为投保人队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保险利益的时效①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②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二)近因原则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属于近因原则。

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近因不是最接近而是根本原因。

在判断近因的时候,最接近的原因未必就是根本原因。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

使之义务或者其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是指以人的声明或身体为保险报的的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合同实施的形式不同分类

强制保险合同:

又称法定保险合同,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强制实施的保险合同。

自愿保险合同:

是指基于投保人自己的意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根据投保人的人数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单保险合同:

是指投保人以一个保险标的、一个保险利益、一个保险事故同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复保险合同:

又称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一个保险标的、一个保险利益、一个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除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投保人向各保险人的投保金额/总投保金额*保险标的的价值

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为标准的分类

足额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时,若保险标的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若部分损失,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额赔偿。

不足额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保险人对被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界限,超出保险金额以外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保险金额*损失/保险标的价值)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接触行使权的限制该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天不得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赵国利按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应当退还保险费。

5、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投保人申请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是按照师傅保险费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只是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影单间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义务

1、保险事故通知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2、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投保人未履行义务的,保险人可以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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