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暑期开班授课实施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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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暑期开班授课实施要点

A01W01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暑期開班授課實施要點

八十七年元月十日教務會議通過

八十八年元月十三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本校為提昇教學績效,協助學生加強課業之研習,依據教育部86.10.8台(86)高

(二)字第86116702號函說明二第(五)項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2、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得利用暑期開班授課:

(一)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者。

(二)因轉學、轉系須補修轉入年級前科目者。

(三)應屆畢(結)業生須補修後,始可畢業者。

(四)其他適於暑期開授之課程。

3、本校暑期開班授課以七月上旬開始,九月上旬結束為原則。

4、學生修習暑期課程由教務處課務組於五月上旬以前調查學生需求(需求人數二十人以上始公布開班)及各系教師開課意願並於期末考試以前公布課程表,如無法聘得教師授課或學生人數不足時則不開班。

5、暑期開班授課每班最低開課人數以達二十人為原則,若介於十五至二十人則視全校整體選課繳費狀況再決定開課與否。

6、每一學分教學時數以十八小時為原則,實驗、實習課程須上課達三十六小時或五十四小時。

7、暑期開班授課,每期不得少於六週,每週排課二至三次;學生修讀學分總數不得超過十二學分。

8、學生暑期選課,應依照當學期核收之標準繳納學分費(實驗、實習課程以小時數收費);本班經費以學分費收入自給自足為原則。

9、學生於暑期修課期間如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能完成修課者,可在暑修期末考試前經任課教師及系主任同意申請退選,所繳學分費概不退還。

10、本校暑期開班授課,以接受本校學生選課為原則。

他校學生申請者,必須經其肄業學校之同意。

11、教師鐘點費依照進修部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每學分發給二十二小時鐘點費(如學分數與小時數不同者,則按小時數發給)。

12、學生暑期選課成績考查規定如左:

(一)學生成績考查,應依本校學則第廿四、廿五條規定辦理。

(二)成績及格或不及格,均應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

(3)暑期所修學分不與學期所修學分合併累計;暑期成績亦不與學期成績合併核計。

惟暑期所修學分數及成績應併入畢業成績計算。

(四)成績不及格者,不得補考。

13、其他未規定者,悉照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14、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A01W02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編纂課程概述操作要點

90年11月13日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1、為使開課、排課、選課、試務與教學評量等課務業務能藉由電算作業順利推動,相關業務均需編訂資料庫,初期推動課程概述之編纂作業,特訂定本操作要點,提供各單位參考。

二、本要點所述之課程概述包括課程代碼、中文課程名稱、英文課程名稱、授課時數、學分數、中文課程概述與英文課程概述等七大項;電算中心提供中、英文課程概述內容可容納各1000bytes。

3、程代碼編碼原則:

開課單位代碼

組代碼

層級代碼

序號

1.開課單位代碼(2碼)、組代碼(1碼)、層級代碼(1碼)、序號(3碼),共計7碼,且全部採用數字碼。

2.開課單位代碼及組代碼如附錄所示。

如該門課程無分組之屬性,則組代碼以0表示。

3.層級代碼依課程之難易度及開課時序設定,分專科部、大學部與研究所等三種學制,依下列原則設定:

專科部:

以1--5表示五專部之課程為五個層級,0表示不分年級及時序。

大學部:

以1--4表示大學部之課程分為四個層級,0表示不分年級及時序,層級代碼1訂為大學部一年級之層級、2訂為大學部二年級之層級、3訂為大學部三年級之層級、4訂為四年級之層級。

研究所:

以5--7表示研究所之課程分為5、6、7三個層級,第5層級之課程允許大學部四年級學生選讀,層級代碼5訂為碩士班一年級之層級、6訂為碩士班二年級之層級、7訂為博士班之層級。

4.由資料庫之觀點而言,代碼僅提供查詢授課內容之用,因此代碼與實際開設之課程只需具備一對一之特性,而不能由代碼反推其屬性;至於該門課程為何系所開、屬何組課程、開設於幾年級、必修或選修、……等,其相關之屬性應由其他欄位或其他資料表,藉由建立之關聯性予以說明。

5.由前述之說明,課程代碼僅為規劃階段時之設定,代碼訂定後為永久代碼。

如因時序之調整、必選修或所屬組別之變動,而課程名稱及授課內容未更動,則代碼亦不能變動。

因此課程代碼編碼原則,只提供於課程規劃階段時編碼之參考。

 

附錄:

單位名稱

單位代碼

單位名稱

單位代碼

自動化、光電、半導體學程

04

冷凍空調工程系、所

45

體育課程

10

商業自動化與管理研究所

48

軍訓課程

11

技職教育研究所

49

共同學科與通識課程

14

有機高分子研究所

51

機械工程系

30

建築與都市設計研究所

52

電機工程系、所

31

光電技術研究所

53

化學工程系、所

32

應用英文系

54

材料及資源工程系、所

33

製造科技研究所

56

土木工程系

34

經營管理系

57

紡織工程系

35

創新設計研究所

58

電子工程系

36

資訊工程系、所

59

工業工程系

37

環境規劃與管理研究所

60

工業設計系

38

自動化科技研究所

61

建築系

39

教育學程

62

機電整合研究所

40

光電科技系

65

電腦通訊與控制研究所

41

機電科技研究所

66

土木與防災研究所

42

工程科技研究所

67

生產系統工程與管理研究所

43

車輛工程系、所

44

A01W03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要點

91.1.15教務會議通過

1、有關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及兼任行政主管之減授鐘點數,依本校「專任教師及兼行政職務教師授課時數辦法」之規定辦理。

2、以下有關每週鐘點之計算,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一位,餘四捨五入。

3、多位教師共同(或輪流)擔任同一門科目時,任課教師的鐘點數,以平均之每週任教鐘點數計算之。

4、各系、所開設屬創造、實作、研究及設計之相關課程,得視需要實施分組教學,但需先簽准後方可實施。

實施分組教學之課程,其鐘點計算原則如下:

(1)不排確定上課時間者,如實務專題等;每組學生以六名以內為原則,多於六名者以六名計算,每指導四名配予一個鐘點,最多給予四個鐘點。

(2)有排確定上課時間分組教學,且由不同授課教師隨組全程授課者,如分組實習,建築設計;非設計學院及設計學院大學部一、二、三年級至多分成三組,設計學院四年級至多可分成四組。

其每週時數乘以組數之積,攤算予參與教學之教師。

若上課時有助教輔助,授課教師非全程授課者,其鐘點減半計算。

有關分組教學之課程,各系、所、教學中心需於課程結束時公開舉辦發表、展覽或競賽等活動,各任課教師不得拒絕參加。

5、各系、所得開設專題演講之相關課程,每週二小時,由校外專家學者或校內教授級教師每週輪流擔任主講,此專題演講之課程得多班合併實施,並依本校相關辦法申請相關經費。

其主持之任課教師每週核計一鐘點,多班合併時最多計至三個鐘點。

6、每位教師每學期至少教授一門以上課程;實際授課總時數(含分組教學時數)未達應授時數者,得以指導研究生抵算之,指導一個研究生得抵算一小時;如共同指導者,以人數平均計算,最多得抵算三小時,但不得支領超支鐘點費。

7、研究所選修課程最低開課人數碩士班三人、博士班一人,大學部通識課程及選修課程最低開課人數十人,選修人數不足者經系、所務會議通過確有開課必要,並於開學後第二週內經簽准者(附會議紀錄),不受此限。

8、選修課之修課人數超過七十人時,其鐘點數乘以1.3倍,超過九十人時,其鐘點數乘以1.5倍。

9、本校兼課教師之授課時數原則上不得超過四小時,但部份課程因實際需要不可分割致授課時數超過四小時者,以實際授課時數支給鐘點費。

10、各系、所需於加退選後將授課時數分配表(含指導研究生及分組教學等)送課務組,俾便計算教師授課鐘點。

各鐘點之計算,以實際發生為必要條件,多餘不計鐘點之授課時數,不得流用至其他教師。

十一、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A01W04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c010)

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教務會議通過

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暨教育部(八三)高字第一六五○八號函規定,設立「國立臺北科技大學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擬訂本校課程規劃之共同原則。

1.各系(所)畢業學分數。

2.課程架構:

共同必修科目、專業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之配當。

3.其他有關課程規劃共同事項。

(二)審議各系(所)每學期選修科目開設學分數及其配當。

(三)審議本校必、選修科目表修訂準則。

(四)審議其他與課程有關之事宜。

三、本會由教務長召集,委員會成員由各院院長、各系(所)、通識教育中心、體育室及軍訓室各單位推選負責課程規劃之教師(教官)代表一名、課務組組長、進修推廣部教務組組長、進修學院課務組組長組成之。

教務長為主任委員,課務組組長為秘書綜理本會行政業務。

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四、本會主任委員及秘書之任期以配合其主管之任期為準,其餘委員之任期為一年,並得連任。

五、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會開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各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之。

七、本會必須二分之一(含)之委員親自出席始可開議,出席委員過二分之一同意始可決議。

八、本會之決議事項,須經提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九、本規程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A01W05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學評量實施辦法

八十五年十月廿九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瞭解學生學習效果、提昇教學績效,特訂定教學評量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作為教師改進教學參考。

二、各班課程(含實習、實驗課程)無論必修、選修,每一專任教師由教務處抽評

任教班級的三分之一,每一兼任教師由教務處抽評一個任教班級實施。

全學年之課程,應於該課程最後一學期抽評為原則。

三、任課教師於每學期最後一週至各系科辦公室領取學生意見調查表(如附件)分

發學生填寫,學生填寫完畢後由班長或其他班級幹部收回密封,並交由所屬系

科送交課務組彙整。

四、教學評量的統計資料,屬全校性或全系科送交各系科辦公室供教師瀏覽查閱,屬教師個人之統計資料由各系科主任核閱後密交任課教師作為教學改進參考。

五、如有教師申請升等、進修、延長服務、優良教師選拔或兼任教師之續聘等,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確有必要者,可要求教務處提供該教師最近三年內任教科目之教學評量實施情形,俾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參考。

六、本辦法及學生意見調查表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A01W06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教師請假代課鐘點費注意事項

八十八年元月十三日教務會議

暨元月二十日校教評會通過

1、本注意事項依據教育部八十七年九月一日台(87)高

(二)字第八七○九七七五六號函辦理。

2、基於教學正常化之考量,本校教師請假應以自行補課為原則,自行補課時間須於請假時填表並留存所任教班級之所系科備查。

3、本校專任教師如自行補課確有困難且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學校之同意商請具代課科目專長之本校教師代課或由學校延聘教師代課。

(一)連續請婚假十四日者。

(二)請產前假、娩假及流產假者。

(三)連續請喪假六日以上者。

(四)連續請病假或出差六日以上者(無教學場地可資補課之出差經專案簽准代課者不在此限)。

(五)連續請事假、公假十二日以上者。

4、代課教師授課鐘點費之支給,依左列方式辦理:

(1)代課教師應優先以校內基本授課時數不足之專兼任教師擔任代課時數每週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不受超支鐘點之限)。

(二)如因專業不同,得經學校同意延聘校外合格教師兼代,其鐘點費之支付,每週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

(三)代課教師鐘點比照各級兼課教師鐘點費標準支給。

5、代課教師所需代課鐘點費由學校年度歲出人事費支付。

6、本注意事項經本校教務會議及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A1W07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際選課實施準則(c009)

八十七年五月二日教務會議通過

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本校際選課實施準則係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訂定。

2、為加強學術交流、促進校際合作,充分利用本校與他校之師資與設備,便利本校與他校學生互相選習所開設之課程,特訂定本準則。

3、本準則適用於本校學生,及經核准之遠距教學課程。

4、本校學生校際選課以本校未開設之科目為原則。

校際選課的對方學校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且需先經二校相互商定,經系所課程委員會核定後實施,相關作業須符合本校課程修訂準則之規定。

5、校際選課學生修習他校課程總學分數,以不超過最低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6、接受選課之學校,得向他校選課學生收取學分費.電腦實習費、材料費、及語言教學實習費。

7、校際選課學生必須遵守選課學校有關規定。

8、接受選課之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將選課學生成績單送其原肆業學校。

9、校際選課之成績考查,仍應依照大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10、非依本辦法之規定,本校學生不得向外校申請校際選課,各系所亦不得接受外校學生向本校申請校際選課。

11、本準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A1W08

排課程式操作說明及注意事項(c023)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課務組重新整理

1.新排課程式tchtime.exe,請複製於個人電腦的目錄內執行(可上網抓取授課教師姓名、上課時間及教室等資料的時間另行公布)。

2.排課需輸入各專業科目的授課教師姓名、上課時間及上課地點。

教師姓名:

(1)如選單內無該科目授課教師的姓名,請於聘任後向出納組查明該教師的教員編號給課務組輸入教師資料後,即可由選單內選取。

(2)科目由二位以上教師授課之輸入及更改授課鐘點(例如專題及設計課)。

(3)請其他系科代開科目的授課教師確定後,請書面交課務組輸入(各系僅可輸入本系的授課教師姓名)。

上課時間:

(1)外系教師授課科目的上課時間,請先洽商該外系排課人員,該教師的上課時間後輸入。

(2)雙擊可強迫輸入上課時間,例如分組不分班的科目排在同一時間(注意該二科目之使用教室)。

不重疊排課之科目不得雙擊強迫輸入上課時間,以免造成上課時間或教室衝堂。

(3)合班上課的科目排入其中一班時,與其合班科目的上課時間會同時存入,上課教室則存入該排課班級的教室。

上課地點:

(1)無固定教室的班級必須排入各科目上課教室,有固定教室的班級排入上課時間時,該科目會同時存入該班的固定教室。

(2)進入排課畫面的右下角有一該排課科目是否使用本班教室的選取框,經選取(Click之後可切換選取與否)後,存入該科目上課時間時,會同時存入該班的固定教室。

因此,排入不使用本班教室(例如實驗習課)科目的上課時間前,應先取消該選取框。

選取與否的值會保留至更改為止。

因此,存入上課時間時,請留意該框是否選取(是否使用教室)。

在排妥課表後,請於班級課表的畫面上檢查是否有誤(漏)排入教室(班級課表畫面上的教室欄如打勾,表示該科目有排入教室)。

click課表下方之"異動教室"選框可更改各科目各節次之使用教室。

(3)非機械系如有科目需使用製圖教室,請洽商機械系該科目使用的教室後,輸入上課時間並書面交課務組輸入使用的製圖教室。

雙擊備註欄可輸入說明資料,例如同一科目如由二位教師授課時,可註明其個別之上課時間(如超過16個位元,輸出成檔案時,第17個位元起會折至下一列,請留意勿讓中文字被切半)。

其他,如分組不分班的科目可註明組別。

3.由主選單之"檢視"選框可檢查本系班級之衝堂、未排課及未排教室資料。

教師授課資料(含授課班級,授課科目及上課時間),教師授課衝堂及鐘點統計可一次查詢多位教師(mark之)。

鐘點統計之查詢結果,如教師姓名前無打勾標記,表示該科目尚未排上課時間。

注意事項:

1.請務必於截止日期(另行通知)以前完成排課,以便如期公布課表及選課事宜。

2.週二第三、四節班週會不排課(大學部及專科部皆同)。

3.排課如有困難需調動其它系教師的上課時間,請洽商各該系。

4.依據「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教師進修辦法」第六條:

規定國內進修者,其博士論文題目已獲審查通過並提出證明者,如基於教學需要並經提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得酌予排超支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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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W09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X學年度X入學考試命題及閱卷注意事項

一、考試科目及時間:

詳見簡章第○頁。

二、命題方式:

為配合閱卷方式,各科試題均採人工閱卷。

三、試題佔分:

各科目滿分均為一百分。

四、本項考試命題委員不入闈,擔任命題委員務請親自辦理命題事項,以保機密,試題亦請詳加核校,命題組不再予以校對。

命題之文字,除標題部份由印題組統一編製外,內文部份務請依樣張格式繕打,以便製版印刷。

命印題組將提供3.5吋磁片.內含試題範本與說明及系所與考試科目名稱之檔案,供命題委員參考使用。

五、各科試題考生不得攜帶可程式化功能之計算器入場應考。

六、歷年考題,請命題委員上網(網址X網頁內)查閱,命題組會提供一份去年該科目考生之成績單,供命題委員參考。

七、各科試題請附參考答案乙份(另行密封放置答案信封內)。

八、各科試題(含參考答案)請於X月X日前命妥並封簽送教務處課務組X組長親收。

九、命題委員必需擔任閱卷委員,閱卷地點及時間如下:

  閱卷地點:

X。

  閱卷時間:

X月X日X。

  閱卷承辦人:

X。

 

A01W10

教師監考注意事項

一、請提早到達試場,發試題試卷前先機動調整學生座位。

二、若非可看書考試,請命學生一律將書籍、筆記等置於講臺附近或試場後方之空間(若為可看書考試,請注意防範傳遞資料),並要求學生在開始作答前先在試題、試卷上寫好學號、姓名。

三、考試開始後,請學生在試卷袋簽名並查驗學生證;未帶證件者,請在試卷袋其簽名處註明。

四、在考試進行中,請多在教室穿梭走動,以遏止學生作弊動機。

五、若發現學生違反考試規則,應立即收取其試卷及試題,並請其離開試場。

請在試卷上註明違反規則事實,俟考試結束後交教務處課務組處理。

六、考試結束時,請依序收回試卷試題,並注意防止學生將試卷攜出場外。

七、離開試場前務請清點卷數,如有不符,請即查明所缺試卷學生之姓名後通知教務處課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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