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知识100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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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知识100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知识100问

1.为什么要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征增值税?

这一重大税制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哪些积极作用?

答: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

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

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

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

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2.什么是增值税?

答:

增值税是对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

⑴增值税仅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各个环节中新增的价值额征收。

在本环节征收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已征税款。

它消除了传统的间接税制在每一环节按销售额全额道道征税所导致的对转移价值的重复征税问题。

⑵增值税制的核心是税款的抵扣制。

我国增值税采用凭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应税货物、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在计算缴纳应纳税金时,在本单位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⑶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

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在各环节征收的税款,附加在价格以外自动向消费环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⑷增值税纳税人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其成本不包括增值税。

3.增值税与营业税有什么主要区别?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两者在征收的对象、征税范围、计税的依据、税目、税率以及征收管理的方式都是不同的。

⑴征税范围不同。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进口和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⑵计税依据不同。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计税凭据征收的一种税,避免了环节间重复征税问题;营业税是对“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存在环节间重复征税问题。

⑶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

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

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

⑷征税机关不同。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营业税则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

4.为什么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

改征后的增值税收入如何确定归属?

答:

根据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

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安徽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

试点期间,为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本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征税范围包括哪些行业?

答:

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

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以上行业的具体类别,详见附件一《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6.纳税人在改革前需要做哪些准备?

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增值税?

答:

从现在开始到试点实施还有1个多月的时间,希望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辅导、培训,调整与改革试点相关的会计核算方法,提前做好一般纳税人认定前的准备工作。

我省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0月1日起,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

例如,按月申报纳税的试点纳税人,2012年10月申报缴纳2012年9月份实现的营业税,2012年11月开始申报缴纳2012年10月份实现的增值税。

7.纳税人如何确定经营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答:

纳税人应依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确定其经营业务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的征税范围。

如果纳税人经营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应进一步明确属于哪一类应税项目,适用何种税率。

纳税人对经营业务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判断不清的,可咨询当地国税机关。

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分为哪两类?

如何划分?

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安徽省规定,2011年度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必须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9.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纳税?

答: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10.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当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1.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

⑴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⑵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⑶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12.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

增值税征收率为3%。

13.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哪两个?

答: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4.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5.什么是销项税额?

答: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6.什么是进项税额?

答: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17.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18.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的,应如何纳税人?

答: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19.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核算要求是什么?

答: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20.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折扣的,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21.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如何纳税?

答: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2.试点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3.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准予抵扣?

答: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24.营改增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⑴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⑵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⑶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5.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可以合并申报纳税吗?

答: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6.提供应税服务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⑴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⑵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27.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吗?

答: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起征点政策。

28.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9.什么是增值税差额征税?

答:

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以下称计税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30.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

答: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

⑴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属于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⑵提供的应税服务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

31.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计税销售额如何计算?

答:

⑴一般纳税人: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⑵小规模纳税人: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32.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本期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

本期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本期进项税额

33.纳税人支付的价款如果即符合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同时也属于增值税差额征税可以扣除的项目,应如何处理?

答: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抵扣进项税额或者作为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处理,二者选其一。

纳税人不得在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将除进项税额外的价款部分作为增值税差额扣除项目。

34.截止目前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包括哪些具体项目?

答:

包括以下五类:

⑴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⑵交通运输业服务

⑶试点物流企业承揽的仓储业务

⑷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

⑸代理,具体包括:

知识产权代理、广告代理、货物运输代理、船舶代理服务、无船承运业务、包机业务、代理报关业务

3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在国税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税种登记后即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6.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是否必须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不申请认定的如何处理?

答:

必须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如果未按规定申请认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其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7.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

属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38.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和新开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

可以。

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⑴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⑵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39.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和新开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和新开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二份;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⑶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⑷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一份;

⑸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40.纳税人发生减免税行为,是否需要在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一章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41.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哪些资料备案?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⑴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⑵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42.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章第九条规定: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⑴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⑵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⑶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⑷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43.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而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如何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44.什么是即征即退?

答: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4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

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增值税纳税人通过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法定行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不论是否发生应税服务销售额,均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为月(季)度终了后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

46.原有的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使用的申报表是否相同?

答:

安徽省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后,全省一般纳税人实行一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因此原有的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使用同一套申报表。

47.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些申报表和清单?

答:

一般纳税人需填报以下五张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附列资料

(一)、附列资料

(二)、附列资料(三)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清单是特定纳税人需要报送的申报资料,其他纳税人不需报送。

4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填报哪些内容?

答:

申报表主表填报纳税人本期经营的整体情况和计算纳税人本期应交纳的增值税额;附列资料

(一)填报纳税人本期的销售情况;附列资料

(二)填报纳税人本期的进项税额情况;附列资料(三)填报按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准予抵减增值税销售额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情况;《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报纳税人本期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情况。

49.一般纳税人即征即退项目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即征即退项目在申报表主表中单独申报,在附列资料

(一)中要以“其中数”的形式列示出来。

50.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实际计征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体现在申报表的哪些栏次?

答:

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实际计征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体现在附列资料

(一)第14列的各栏次。

5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种。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报到附列资料

(一)第1、2列的有关栏次内,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不同情况,分别填报到附列资料

(二)第1、2、3栏内。

52.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服务,营改增后如2012年9月30日有货物和劳务期末留抵税额的,如何申报抵扣留抵税额?

答:

通过申报表主表“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3栏“本年累计”、第18栏“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本年累计”,这三个栏次进行申报。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

填报挂帐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

填报挂帐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扣数;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本年累计”:

填报挂帐留抵税额本期期末余额。

53.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或者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是否办理纳税申报?

答: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4.现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也使用调整后的纳税申报表?

申报项目有何变化?

答:

调整后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适用范围包括:

“现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保留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所有申报项目,现有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应税货物及劳务”申报,其申报项目没有任何变化。

5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既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又从事“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业务的,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既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又从事“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业务的,应分别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申报项目和“应税服务”申报项目。

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5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申报项目与“应税服务”申报项目可否合并计算?

答: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申报项目与“应税服务”申报项目应分别填写,不得合并计算。

57.什么情况下可以申报“应税服务扣除额”?

答:

纳税人申报“应税服务扣除额”相关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规定:

包括符合可以执行“差额征税”政策的行业范围规定,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符合应税服务扣除额计算的相关规定,以及符合其他政策规定。

58.初次申请审批专用发票的流程是什么?

答: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⑴《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应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⑵《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原件;

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⑷《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原件。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

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59.2012年10月1日以后安徽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哪种专用发票?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60.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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