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推优评奖资助工作评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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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推优评奖资助工作评审管理办法

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推优评奖资助工作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就读,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二章推优评奖资助的种类

第四条学院评定奖学金种类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精神文明奖学金

(四)学习优秀奖学金

(五)学生竞赛奖学金

(六)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七)文艺活动优秀奖学金

(八)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

(九)全勤奖学金

(十)优质生源奖学金

第五条学院评定助学金种类

(一)国家助学金

(二)广州助学金

(三)其他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助学金

第七条学院评定荣誉称号种类

(一)三好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优秀团员

(四)优秀团干

(五)省级优秀毕业生

(六)院级优秀毕业生

第三章评审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评审领导小组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他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室、学生工作处、各系负责人为成员。

工作职责:

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推优评奖资助的评审工作,负责审核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主任,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各系主任、学生管理教师在内不少于7名人员为成员。

工作职责:

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各系开展评审工作并审核评审工作组提交的推荐名单,向评审领导小组汇报评审意见。

第十条评审工作组

评审工作组以各系负责人为组长、学生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在内不少于5名人员为成员。

工作职责:

评审工作组负责指导本系各班级评审小组开展评审工作并审核班级评审小组上报的参评学生材料,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汇报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以班主任/辅导员为组长,本班内不少于7名非评审对象学生代表为成员,其中学生代表人数不低于本班级总人数的10%。

工作职责:

班级评审小组按照推优评奖资助项目的条件负责审核学生申请,酝酿推荐本班符合条件人员并将推荐材料上报至评审工作组。

第四章评审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上级要求和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的指导意见确定评审工作的开展要求,涉及到名额限制的项目明确名额分配办法。

第十三条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要求下发评审工作通知至各系。

第十四条各系按时限要求,及时将学院评审委员会的通知精神传达到各班级。

系下辖各班级、各支部具备评选条件的学生根据各类评选项目评选条件和评定资格,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班级评审小组。

第十五条各班级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情况进行初审,并由班主任(辅导员)在申请书上签署详实的推荐评定意见,报各系评审工作组审核。

第十六条各系评审工作组对各班提出的申请进行汇总审核无误后,按各评选项目规定的期限要求在本系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签署详实的推荐意见报学院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工作组上报的推荐材料,重点查核申报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是否有违纪处分、有无他人投诉意见核实处理等事项。

将审核无异议的个人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评审领导小组集中审议学院评审委员会所报的申报名单。

第十九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的名单,按各评选项目规定的期限要求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在公示期间若收到对获奖或受助个人有异议的举报,由学院评审委员会立即启动复审复议工作,并将最终处理意见上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若公示期间无异议,学院内部的奖项按要求进行宣布表彰,院外奖项由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要求将获奖者材料报送相关部门。

第五章推优评奖资助的评定及条件

第二十一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评定学年操行平均成绩达95分以上。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含通报批评)无旷课记录、生活俭朴。

3、通过英语等级考试三级,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学院有关规定。

4、在校期间无补考重修记录,学习成绩优秀,智育排名居班级前5%,综合考评成绩居班级前10%且曾获得学院一等学习优秀奖学金。

(三)国家奖学金奖励人数及金额

国家奖学金金评定人数及奖励金额根据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文件确定。

第二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评定学年操行平均成绩达90分以上。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无旷课记录(含通报批评)。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进入学院贫困生库。

4、在校期间无补考重修记录,学习成绩优秀,获得学校二等及以上学习优秀奖学金。

5、通过英语等级考试二级,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学院有关规定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人数及金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人数及奖励金额根据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文件确定。

第二十三条 精神文明奖学金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过程中,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热心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突出的表现,为学校争得荣誉者,视情况给予200元—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四条学习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一)申请条件

1、品行良好,评定学期无违纪记录、无旷课记录学期操行评分达75分以上且操行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0%以内。

2、评定学期考试考查科目无补考、重修记录。

(二)评定等级、比例和金额

1、一等学习优秀奖学金

按学生人数的2%评定,每人每期600元。

2、二等学习优秀奖学金

按学生人数的8%评定,每人每期450元。

3、三等学习优秀奖学金

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每期300元。

*学习优秀奖学金比例按各班级分配。

*评优人数名额计算方式:

小数点后一位按四舍五入计算。

(三)参评学生学业成绩计算办法

1、学期学习平均成绩=学期考试(考查)的分数总和/学期考试(考查)科数;考试科目以实得分计,考查科目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0、80、70、60、50计。

2、学习优秀奖学金的评定以学期学习平均成绩为标准,按其排名而定。

第二十五条学生竞赛奖学金

(一)参评资格:

积极参加各类竞赛,在校级及以上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评定等级:

1、全国性竞赛:

指由国家级政府部门组织或国家级政府部门委托全国性团体组织的各类全国性竞赛。

2、省级竞赛:

指由省级政府部门或省级政府部门委托省级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各类竞赛。

3、市级竞赛:

指由市级政府部门或市级政府部门委托市级团体组织的全市性或跨市区的各类竞赛,或省内各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各类竞赛。

(三)奖励等级标准

对参加市级及以上级别的竞赛中获奖的学生,以参赛学生人数为单位按以下标准给予经济奖励。

(单位:

元/人)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市级竞赛

450

300

150

省级竞赛

600

450

300

国家性竞赛

900

600

450

(四)奖励等级标准说明

1、以参赛学生人数为单位进行奖励,分团体项目和个人项目。

团体项目是指按竞赛组委会要求、学校组建项目团队、2名(含2名)以上选手共同参加的竞赛项目,非团体项目即归为个人项目。

团体项目按个人项目的一倍执行奖励。

2、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3、学生竞赛工作小组负责按以下标准确定获奖等级

(1)竞赛设立一、二、三等奖的,按对应等级奖励。

(2)竞赛按名次设立奖的,原则上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至六名为三等奖;取前十名的,第一、二名为一等奖,第三、四、五名为二等奖,第六至十名为三等奖。

(3)竞赛设立冠军或金奖的,原则上获冠军、金奖视同一等奖;获亚军、银奖视同二等奖;获季军、铜奖视同三等奖。

(4)竞赛设有特等奖,则特等奖视为一等奖,一等奖视同二等奖,二等奖视同三等奖。

(5)各类竞赛中非排名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视同三等奖;各类单项奖视同三等奖。

(6)优秀奖以及优秀组织奖不予经济奖励,以精神表彰为主。

(7)难以界定的竞赛等级由学生竞赛领导小组审定。

(8)在竞赛活动中,凡参加者都能获奖的,其最后一个等级的奖项不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评定

(一)评定范围:

学院在校学生中在班级担任学生寝室室长以上(包括室长)的学生干部及在院级、系级担任考干以上职位的学生干部。

(二)参评条件

1、在评定学年度担任学生干部一学年整;

2、工作作风正派,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有创新意识、服务意识,工作成绩显著;

3、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其工作得到老师和大多数同学的支持与肯定;

4、评定学年操行平均成绩85分以上,且操行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以内;

5、成绩良好,评定学年考试考查科目无补考、重修记录、无旷课记录;

6、《素质纪实手册》评定为优秀等级;

7、班级学生干部评定当年所在寝室至少获得一次文明寝室称号;

8、品行良好,评定学期无违纪记录(含通报批评)。

(三)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

学年度被评为先进班级或先进支部的,优干按学生人数的8%评定,其余班级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各系学生会和院学生会各评定2人,每人每年300元。

第二十七条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

在社会实践小分队、义务劳动、完成重大活动任务等各类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奖励50-100元;参加社会调查活动有明显效果并提交有价值的调查报告,在省及以上刊物发表社会实践文章的学生,奖励金额200元/篇,被评为省级社会实践优秀个人,奖励100元。

第二十八条文艺活动优秀奖学金

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项目为主创人员或主要演出人员),给予与学生竞赛奖学金相同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全勤奖学金

(一)参评范围

学院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

(二)参评条件

评定学期内无迟到、早退、旷课、病假、事假记录。

(三)奖励标准

由学生工作处根据评定学期全勤人数核发全勤奖学金。

第三十条优质生源奖学金

(一)评定等级及金额

1、一等奖

(1)申报条件:

当年度报考我院的考生其高考成绩(不含各种加分)达到所在省(市、区)招办公布的本科二段(一般本科)被我院录取后到校报到注册。

(2)奖励金额:

申报奖学金经学院复核合格后的学生可获奖励金额5000元。

2、二等奖

(1)申报条件:

当年度报考我院的考生其高考成绩(不含各种加分)达到所在省(市、区)招办公布的本科三段(三本)被我院录取后到校报到注册。

(2)奖励金额:

申报奖学金经学院复核合格后的学生可获奖励金额2000元。

3、三等奖

(1)申报条件:

当年度报考我院并被我院录取后报到注册,考生本人在高中学习阶段获得省级或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2)奖励金额:

申报奖学金经学院复核合格后获省级优秀称号的学生可获奖励金额1000元;获市级称号的可获奖励金额500元。

4、特别奖

(1)申报条件:

当年度报考我院并被我院录取后报到注册,考生本人在高中阶段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被我院录取并到校报到注册。

(2)奖励金额:

申报奖学金经学院复核合格后的学生可获奖励金额1000元,其中田径类二级运动员可获奖励金额1500元。

(二)特别说明

1、凡存在可获多项奖励的学生,取最高奖励标准,奖励不累加。

2、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考生到校报到后需在一个月内向学院提出申请(申请表届时可从学院网站下载),同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并经过学院一学期考核,认定合格后可由学院颁发奖金。

(三)学院考核认定合格的具体条件

A、学生德智体各科成绩合格,且综合排名居班级前50%以内。

B、学生无违纪处分、无旷课记录。

第三十一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的评定

(一)参评条件

1、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和执行学院管理规章制度,品行良好,评定学年无违纪记录(含通报批评)学年操行成绩平均85分以上;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评定当年至少获得一学期学习优秀奖学金;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达《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与社会工作。

评定学年有参与校园各级学生活动组织的证明或参与校园文化活动的获奖证明;

5、《素质纪实手册》评定为良好等级。

(二)评定比例:

按班级人数的8%评定。

第三十二条优秀团员荣誉称号的评定

(一)参评条件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品行良好,评定学年无违纪记录(含通报批评)

2、有明确的是非观念和坚定的政治立场;

3、认真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组织生活,主动关心支部活动,配合、协助支部开展工作;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帮助青年同学进步,评定学年操行成绩平均80分以上;

5、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

6、《素质纪实手册》评定为良好等级。

(二)评定比例

1、学年获得先进支部的班级,按支部团员人数的10%评定;

2、其余支部按团员人数的8%评定。

第三十三条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定

(一)申报条件

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模范遵守和执行《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在校期间无违纪旷课记录,具有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师生反映良好。

4、通过英语等级考试三级,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学院有关规定。

5、曾获得过至少一次校级一等奖学金(或国家级奖项)和一次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在有关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6、平均每学年操行评定达到80分以上且在班级总人数的20%内。

7、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锻炼标准。

8、能顺利取得毕业证书和职业上岗资格证书。

9、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对自愿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国家重点科研单位、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推荐评选。

(二)评定比例

省级优秀毕业生人数占毕业生总数的1%,省优毕业生原则上在院级优秀毕业生的基础上产生。

第三十四条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定

(一)申报条件

1、评选者要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模范遵守和执行《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锻炼标准,具有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师生反映良好。

3、平均每学年操行评定达到80分以上且在班级总人数的30%内。

4、学习勤奋,成绩优秀,曾获得过二次校级及以上奖学金和一次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5、能顺利取得毕业证书和职业上岗资格证书。

(二)评比比例

院级优秀毕业生人数应占毕业生总数的10%。

第三十五条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在学院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在校高职学生;

2、评定当年10月15日前向各系学生资助办公室递交了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家庭经济调查表并进入学校贫困生库的在校经济困难学生;

3、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无旷课记录,每学年操行及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获得表彰奖励、受助的个人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骗行为,立即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追回所发放的奖学金或助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指的推优评奖资助一个评定周期内,凡有旷课或受过学院违纪处分行为的学生一律取消参评本办法所含的学生推优评奖资助等评选资格;获得奖助学金或荣誉称号后,发生旷课或给予处分的,停发奖、助学金,并收回相应证书。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

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标准(文件节选)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三档):

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0元及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150元),同时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单亲,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2)父母年事已高、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者来自国家确定的老、少、、穷地区,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及生活费的;

(4)属于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

(5)持有学生生源地县级民政部门所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学生;

(6)出现其它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极度困难的。

2、家庭经济困难(二档):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元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200元,同时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单亲家庭,只有父母中一方为本人提供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多子女上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双下岗(指父母均下岗),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纯农户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

(6)出现其它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3、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一档):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430元以下,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300元的,而且未达到特别困难学生和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生活基本费用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4、前述中“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一般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1)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2)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3)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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