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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武汉大学后勤服务集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跨越式发展对后勤服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的要求及集团深化改革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关系、转变观念,建立现代市场经营机制,规范集团的财务行为,加强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使其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关财经法规、制度及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严格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依法及时缴纳国家税费,接受主管财政机关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集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以办“师生满意的后勤”为服务经营理念,科学合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经营计划,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措资本金,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充分有效利用各项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在经营活动中努力增收节支、挖潜增效,提高资产利用最大效率,对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加强各项财产的管理,防止资产的流失,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集团财务管理的内容:

财务管理机制、财务机构和人员、资本金及计划管理、资产管理、对外投资和成本费用管理、负债管理、销售(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外币业务、企业清算、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估、财务监督、附则。

第五条集团将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财务管理相关实施细则。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后勤服务集团及所属二级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集团实行“统一领导、目标考核、集中管理、授权审批、分类核算”的财务管理模式。

集团在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资源调配、统一经营计划管理,总体经营发展战略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财力集中、财权适度下放,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经营、管理双目标的管理方式,实行分级分类的核算形式。

第七条集团成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财经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负责全面组织集团整体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实施由各单位提交,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各项计划、方案,即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集团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投资、融资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等。

集团分管领导或二级单位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开展其具体分管单位的财务工作,并对总经理和分管单位的财经工作负责。

第八条集团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集团《关于在经营工作中加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妥善处理集团与社会的经济关系,正确计缴国家各项税费,维护集团的社会信誉和形象;正确处理集团与学校的经济关系,及时上缴主管部门的各种应交款项;理顺集团与二级单位的经济关系,正确处理积累发展与消费的关系,保障员工的合法利益。

第九条集团应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实行内部经济核算,各部门在规定的定额和费用限额内,应本着“增收节支,增产节约”的原则,挖潜增效。

在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权的管理方式,严格划分各自的经济责任,充分有效的发挥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

第三章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十条集团设立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

集团所属二级单位的经济业务按行业类型实行独立核算,经营业务采取集中核算和定点核算的管理方式,非法人单位原则上不设立财务核算机构,集团财务工作直接由总经理领导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

第十一条集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作为学校财务的二级财务核算管理机构,业务上受学校财务部的领导。

集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根据财务管理及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的内部核算、管理部门,应经集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学校财务部备案。

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立的二级法人单位的财务机构为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的派驻机构,具体管理和核算二级法人单位的经营业务工作,其财会业务工作和财务人员受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的直接领导、指导和监督。

不得在该级财务机构之外另行设立同级财务机构。

第十二条集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及法人单位二级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并按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单位,根据管理和业务工作的需要委派专职财务人员。

财务主管人员及派出财务人员的任免,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会同人力资源部提交方案,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考核批准并报学校财务部备案。

专职财务机构的财会岗位设置,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报人力资源部考核批准。

第十三条委派至集团法人二级单位的财务主管及财务人员,其工资、岗位津贴、劳务奖金、福利等均由集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考核发放,集团与法人二级委派单位签订委派协议,其委派人员的各项费用由法人二级委派单位承担。

后勤服务集团学校编制财务人员的业务业绩考核、调动、轮岗、撤换、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后续教育等由集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第十四条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必须持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有效证件上岗。

各单位需向社会招聘财务人员,必须报集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批和人力资源部备案。

财务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集团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二级单位主持同级财务工作领导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集团或同级财务机构的财务人员。

第四章资本金及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资本金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第十六条集团和所属二级单位可采取学校投资和社会集资吸收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新组建和联合组建的法人经济实体,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资本金应按投资协议、合同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按时筹集足额缴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投资主体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实行资本金保全原则。

第十七条集团及所属二级单位在资本金筹集活动中,投资者出资超过资本金的差额、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计入资本公积。

第十八条法人单位可吸收无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所占比重一般不得超过注册资本20%。

因情况特殊需超过20%的应报经有关权威认证部门审查同意批准,按批准的比例进行投资。

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的投资。

第十九条法人单位对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在经营期内投资者对投入的资本金除依法转让外,未经协商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或挪作它用。

第二十条法人单位的资本公积金和提取的盈余公积金,报经后勤服务集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法定程序后可以转增资本金,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二十一条集团及所属二级单位应确定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管理目标,按照总体经济效益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预算的编制应采取由各职能部门在年度开始前,根据集团经营目标与方针结合各部门的实际,本着优化资源配置、成本效益的原则制定各分项计划及计划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集团年度财务预算应在二级单位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包括:

固定资产投资和折旧计划、资金筹集计划、物资采购及周转计划、生产成本和费用计划、销售(营业)收入及应收账款周转计划、工资计划、对外投资、利润和利润分配计划等。

集团年度财务预、决算应报经集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并报学校相关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集团应建立由总经理、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组成的考评小组,负责定期对各项计划的执行进行对比、分析、评价,找出影响计划执行的原因,改进工作落实措施,协调各项计划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集团实行经营计划和资金的预算管理,严格预算制定标准和预算执行程序,保证预算的严肃性。

各项计划应按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分解并落实到位,建立切实可行的计划保障体系,确保各项计划得以有效顺利实施。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它资产。

集团所属二级单位未经集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和总经理批准,不得以其资产为他人提供任何担保,任何员工都不得动用单位资产为自己和他人偿还债务。

第二十六条集团所属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所属法人单位二级财务机构按规定,可在外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对外开展经济业务活动,确因业务需要而增设的资金结算账户,视具体情况经审批而定。

集团任何单位未经总经理审批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许可,不得在外金融机构开设资金账户。

第二十七条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进行核算,按行业财务制度,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的3%——5%计提坏账准备,计入管理费用。

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收回已经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金。

第二十八条存货是指在生产经营、服务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物资。

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协作件和商品等。

第二十九条集团各二级单位购进、领用或发出的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确认每月的实际成本。

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应根据单位价值或耐用程度分别采用一次摊销法或分期摊销法,记入相关成本、费用中。

第三十条集团各二级单位应加强对存货的管理,以保证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为前提,采取科学的计算方法,确定合理的最佳储备量,避免资金的积压占用。

各单位将根据生产经营中的不同情况按存货的不同性质,采取存货的分口控制,制定相应的存货储备定额标准。

存货应定期或不定期由物资管理部门进行盘点,年终需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对盘盈、盘亏、毁损及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按规定处理,盘盈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及报废的存货,应先确定有关单位或个人赔偿,不记入费用。

前项记入管理费用,后项记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物资、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应作为固定资产。

各单位对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进行专项管理,固定资产的价值量,应按行业经营特点和管理方式及要求确定标准,固定资产应按其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核算。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成本计价方法按行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按固定资产的用途及在生产中所处的位置不同,分别采用以下折旧方法:

通用设备部分、专用设备部分中因受生产腐蚀影响较大,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等其它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运输、机械设备按“工作量法”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的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以上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行业标准执行,折旧方法、公式见附件

(一)。

第三十四条集团和所属二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清查工作必须做到每年一次,对固定资产不得自行处置,应报相关部门审批。

适度合理控制固定资产规模,按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

超过年度投资计划,确因生产经营中调整产品结构或增加产品产量提高产品质量所需,购置20万元以下的单项经营性固定资产和购置非经营性单项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应报经集团发展部论证和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按集团相关规定办理并报发展部立项。

第三十五条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

在建工程支出按实际成本计价。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审计额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试营业发生的营业收支,计入当期损益。

在建工程实行工程项目专人负责制。

第三十六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非专利技术等。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实际成本或法定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无形资产从生产经营的月份起按十年内计提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第三十七条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在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进行摊銷,计入管理费用。

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在租赁合同规定的年限内分期摊销,计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第六章对外投资和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对外投资按投资时间长短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及其次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及其他投资。

投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进行投资。

第三十九条对外投资应以自有资金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不损害学校及集团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的不能使用于对外投资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第四十条在进行对外投资前,为降低投资决策的风险,必须严格进行投资项目的审批,应根据对外投资的不同方式进行综合评价。

明确投资目的,认真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科学计算投资收益,择优选择投资对象,正确选择出资方式和投资期限,合理确定投资额度和评估、协定投入资产的价值。

第四十一条各项对外投资,均需根据集团集中管理的原则,报集团发展部按程序审定论证并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投资额超过20万元的应纳入集团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第四十二条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实行投资项目责任制,责任到人并直接参与投资管理过程,实施投资项目有效监控,定期进行投资分析并及时向集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和总经理汇报投资状况和进程。

第四十三条对外投资额对被投资单位拥有实际控制权时,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时,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第四十四条集团内各二级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分为成本、费用。

成本可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制造费用),直接成本直接记入项目成本,间接成本先归集后,按一定标准分配记入相关各成本项目。

第四十五条经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按期间费用处理。

第四十六条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按月计提;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按月计提,以上计提的各项经费可计入成本费用,专款专用。

社会用工人员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计提,可计入成本费用。

第四十七条集团各二级单位一次性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收益期限确定摊销数额,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待摊费用提取的余额应在年终冲销成本费用。

第四十八条业务招待费应在规定的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此项费用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使用时应严格控制,定期公布并接受员工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集团各二级单位的生产经营部门应根据发展规划、现有技术条件、生产能力编制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严格加强成本费用的管理和控制。

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并采取成本责任制,针对生产经营的不同对象和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定员定额标准并进行分解和考核,作为评价其成本效益的依据。

第五十条集团各二级单位的生产部门在成本计算中应根据不同的生产类型和工艺特点确定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归集和分配生产成本和费用。

实行完全成本核算,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七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一条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应付票据、应付工资,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应缴款项、预提费用等。

按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亦作为流动负债管理。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第五十二条集团各二级单位在生产经营中根据不同时期的筹资决策、资本结构和资金需求的要求,报经集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总经理批准后,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筹集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有关的资金,以满足获取效益最大化。

第五十三条集团内法人二级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报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和总经理批准后,可以向金融部门办理短期贷款,贷款额度应控制在资产总额的50%内。

法人单位应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和比例,超过以上比例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向集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举债报告和可行性计划论证书,经批准方可举债。

同时应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项目的按期实施和还贷能力的落实。

第五十四条集团各二级单位应分别负债的性质分别进行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手续,保证各种负债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五条集团各二级单位各类员工的工资费用,应按人力资源部核定的总额,在总额控制内根据实际开支额度,按月计入相关项目的成本和费用中。

第八章销售(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六条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二级单位在销售产品(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包括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销售收入。

发生的销售退回、折扣或折让,冲减当期销售(营业)收入。

第五十七条销售(营业)收入是单位现金流入量的主要来源,是补偿成本费用和形成利润的有效保障,是单位再生产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同时是为国家和学校做出贡献的价值体现。

为保证销售(营业)收入的顺利实现,生产、营销部门应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预测、分析、判断,每年需制定切实可行的生产、销售(营业)收入计划。

生产、营销部门应与服务、购货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并确保合同的履行。

为促进销售,应控制商业折扣、信用规模和信用期限,选择有利的结算方式,及时组织劳务、销售(营业)款的回收。

第五十八条集团各二级单位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各种流转税和附加税费后的数额。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营业外收入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数额。

第五十九条集团各二级单位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

下一年度的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

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等弥补。

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稅。

第六十条集团各二级单位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违约金。

(二)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达到注册资金的50%时,不再提取。

(四)提取法定盈余公益金。

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5%—10%提取法定盈余公益金。

(五)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的比例由单位提出,经集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执行。

(六)向投资者(联营者)分配利润。

单位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分配应由集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专题讨论分配方案。

利润分配应正确处理好发展与消费的关系。

投资各方应按公司章程,合同和协议及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七)集团将按政策规定和实际需要,经集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在可供分配利润或创收分配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设置相应的项目基金。

第六十一条盈余公积金可以弥补亏损或者用于转增资本金。

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各单位的社会公益救济性捐赠应经总经理审批。

第九章外币业务

第六十二条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六十三条应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成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

第六十四条月份终了,应当将外币存款、债权、债务等各种外币账户的余额,按照月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章清算

第六十五条集团内法人单位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进行财务清算。

清算机构的产生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和章程的规定组建。

在清算期间负责制订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债权、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债权、债务清单。

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处置剩余财产。

第六十六条清算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任意处置公司财产。

第六十七条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也可按重估价值或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六十八条在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损失。

第六十九条集团内法人单位在宣布终止前六个月至终止之日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返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一)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七十条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诉讼费及其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开支。

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一条集团内法人单位撤销或破产而进行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付: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二)应缴未缴的国家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七十二条集团内法人单位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收支报表。

清算报告和收支报表经权威审计机构审计后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集团、学校及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估

第七十四条集团各二级单位应定期向集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它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五条集团各二级单位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二级单位以上各种报表分别按月、季、年编制报送。

二级单位月报于月度终了十日内报送;季报于每季终了后十日内报送,年报于年度终了后十二日内报送集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和总经理。

第七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生产经营利润的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费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

对本期或者上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后至报出财务报告以前发生的对单位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集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应定期根据财务报表,对集团及各二级单位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进行总结与评估,包括偿债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

具体包括以下的几项指标:

(一)资产负债率;

(二)流动比率;(三)速动比率;(四)应收账款周转率;(五)存货周转率;(六)资本金利润率;(七)销售(营业)利润率;(八)成本费用利润率(九)净资产收益率等。

以上各项指标公式见附件

(二)。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七十八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规定,学校、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

集团各二级单位除接受政府、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外,还需接受集团财务工作管理机构的日常检查和集团相关

部门的监督,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经济责任制,明确各自的权力与义务。

第七十九条集团各二级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在批准的年度财务计划内进行,做到按计划和用途使用资金、保证资金使用的计划性和效益性。

加强必要的日常监督,确保计划的实施,从而维护计划的完整性,保证计划能有效执行和顺利完成。

第八十条集团各二级单位的年度财务报表应交审计机构进行权威公正审计,确保报表各项数据的真实性,保证报表使用者的利益不受影响。

第八十一条充分发挥集团财务管理机构的职能,建立和健全总经理、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主管的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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