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交通安全管 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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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QB
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企业标准
Q/AEPC-MAQ16-2002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002-06-30发布2002-07-01实施
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安全管理部发布
目次
前言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职责1
5车辆交通安全的管理2
6附则7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安徽电建一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图8
附录B(规范性附录)机动技术状况检查台帐9
附录C(规范性附录)载重汽车、自卸车、大客车、低架平板车及其它特种车辆检查评分表10
附录D(规范性附录)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及土方内燃机械检查评分表11
附录E(规范性附录)汽车式、轮胎式、叉式起重机械检查评分表12
附录F(规范性附录)车辆照片(车技档案表一)13
附录G(规范性附录)车辆异动情况(车技档案表二)14
附录H(规范性附录)容量数据(车技档案表三)15
附录I(规范性附录)车辆累计行驶里程统计表(车技档案表四)16
附录J(规范性附录)车辆技状况等级鉴定记录(车技档案表五)17
附录K(规范性附录)二级维护记录(车技档案表六)18
附录L(规范性附录)车辆大修理记录(车技档案表七)19
附录M(规范性附录)车辆事故记录(车技档案表八)20
附录N(规范性附录)车辆号码变更记录(车技档案表九)21
附录O(规范性附录)车辆停驶封存记录(车技档案表十)22
附录P(规范性附录)车辆报废记录(车技档案表十一)23
附录Q(规范性附录)汽车报废标准24
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工作,明确车辆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及驾驶员的职责和权限,保障行车安全,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标准附录A~U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薛军
本标准审核人:
刘晓波
本标准批准人:
陈金弘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规定依据国家道路交通、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国电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及省电力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组织形式及特点制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包括多经企业)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务院1998年3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国家标准局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省电力公司皖电安环[2002]932《安徽省电力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省电力公司皖电安环[2001]1134《安徽省电力公司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机动车辆
指本公司在公安交警部门领取牌证的道路运输车辆,以及厂内机动车辆(自卸车、轮式装载机、推土机、铲车)、特种车辆(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
3.2驾驶员
指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省电力公司核发的《机动车准驾证》并在公司车管机构登记的合同制机动车驾驶员(含外聘驾驶员)。
3.3轻微事故
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1千元的事故。
3.4一般事故
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千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事故。
3.5重大事故
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3.6特大事故
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4职责
4.1公司总经理
a)批准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
b)批准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目标、计划;
c)审批机动车辆购置计划,调入、调出本公司计划和报废计划。
4.2公司生产副总经理
a)组织制定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目标、计划、和管理措施;
b)审批公司内部车辆的调拨、报停申请;
c)领导开展公司车辆交通安全大检查,组织特大交通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d)审批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驾驶员安全行车奖励方案;
e)协调车辆中心、安全管理部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4.3安全管理部
a)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法令、法规,负责建立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网络,组织和推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b)编制车辆购置计划,组织车辆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车辆选型、并办理设备购置登帐及归档手续;
c)负责制定公司车辆交通管理制度及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d)负责公司驾驶员的考核及准驾证的核发;
e)负责公司交通事故上报,审核车辆管理中心编制的各类费用购置清单及车辆、驾驶员台帐及各类报表;
f)指导、监督、检查车辆管理中心及车辆使用单位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
g)负责建立、健全车辆交通安全信息系统。
4.4车管中心
a)贯彻并落实上级及公司制定的各项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搞好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确保年度交通安全目标的实现;
b)制订驾驶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c)负责建立、记录公司车辆技术档案及驾驶员行车档案;
d)负责办理新车入户相关手续;
e)负责组织车辆技术等级鉴定,编制车辆报废更新计划并会同车辆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实施;
f)负责驾驶员及机动车的各类证件及税费的办理、换发与年度审验;
g)会同相关部门对车辆保险进行评议,统一办理公司机动车辆集中保险业务,并负责出险车辆的索赔及统计工作;
h)协助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分析及处理交通事故,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以及事故单位的处罚意见;
i)每半年根据驾驶员安全行车考核情况兑现奖惩方案,报请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批准;
j)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驾驶员的选聘、调配、和外聘工作;
k)推广应用新技术,开展技术革新,不断提高科学技术管理水平。
对专业上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有申报表彰、奖励和晋级的建议权;
l)做好与当地政府交通、车管、交警部门的配合协调工作。
4.5人力资源部
a)组织全公司驾驶员职业教育、培训及考试;
b)负责驾驶员的选聘、调配,外聘驾驶员的招聘,职业技能鉴定与考核。
4.6车辆使用单位
a)贯彻上级制定的有关车辆管理政策法规、规定、办法,制定本单位车辆管理实施细则,落实安全行车责任制;
b)负责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及调度管理;
c)认真执行机动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日常的车辆安全检查,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d)每周组织驾驶班组开展驾驶员的安全学习活动并做好活动记录,积极安排驾驶员参加公司组织的交通安全宣传、培训活动;
e)负责落实车辆的日常检查工作;
f)配合车管中心做好车辆购置、入户、检验、维修、年审、报废工作;
g)落实本单位车辆定期二级维护工作;
h)做好本单位机动车辆车技档案中车辆行驶里程记录(见附录I)、二级维护记录(见附录K),停驶、封存记录(见附录I),交通事故的上报工作;
i)编制车辆油料计划,制定单车油耗定额,审核油料供应标准,定期考核各车辆行驶里程与油料消耗定额。
4.7驾驶员
a)做好车辆的日常检查及一级维护保养工作;
b)积极参加所在单位及公司组织的驾驶员安全培训及宣传活动;
c)配合车管中心进行交通事故处理,并办理交通事故的借款。
5车辆交通安全的管理
5.1管理机构的设置
a)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纳入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范畴,总经理为公司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
b)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分管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c)公司成立“车管中心”,机构设在“安全管理部”下。
“车管中心”与“安全管理部”业务相对独立,但接受“安全管理部”的监督、检查。
见附录A:
安徽电建一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图。
车辆管理中心作为车辆交通安全的保证机构,在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日常业务的办理、服务。
公司安全管理部是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督机构,对车管中心及车辆使用单位的工作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具有监督、检查、考评职权。
二级机构安全部门及安全员对所辖单位车辆和交通安全具有监督职权。
d)各分公司、专业公司、检修公司、致远公司等二级机构应设车管员(可由机械管理员兼任)。
e)车辆台数在3台及以上的用车单位应组建驾驶班,班长负责每周开展班组安全学习活动。
车辆不足3台的单位驾驶员应按地区就近参加其它单位驾驶班组单位的安全学习活动。
5.2机动车辆的管理
5.2.1车辆购置、调拨
d)车辆的购置按Q/AEPC-MAQ05《机械资产管理规定》程序中机械设备的采购程序执行。
e)审批后的“车辆购置请示”列入公司“年度技术装备计划”(Q/AEPC-MAQ05《机械资产管理规定》),安全管理部购置后交车管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f)车辆选购时由安全管理部、车管中心、用车单位及物资部、监察部等部门共同进行。
选型时除保持车辆编制的类型、级别的相对稳定及连续性外,同时还应保证:
严格按照标准配车;不购置走私车和报废车。
g)用车单位选定驾驶员,配合车管中心办理接车及入户手续,做好新车的检验鉴定工作,并及时将随车技术资料送交公司资料部门归档。
h)公司为便于车辆集中管理,新购车辆均在合肥市入户,车辆保险由车管中心办理,购置附加费、交易费、控办费等计入固定资产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养路费、运管费、货动附加费等不计入固定资产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i)车辆入户领取牌证后由安全管理部办理资产登记手续,车管中心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见附录E~O)。
j)车辆调出、调入本公司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按省公司固定资产有关规定执行,由车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5.2.2车辆规费购置
a)车辆管理中心根据车辆台帐按季度编制养路费等部分规费的购置计划,经用车单位确认后报生产副总经理批准,由公司统一付款购置。
车管中心做好票据的登记、分发、复印存档工作。
发生的费用经资金结算中心划至各用车单位帐户。
运管费、货运附加费由车辆使用单位在当地交管部门自行购买。
b)因公在外驻点的车辆需要在当地购买养路费的,用车单位应提前向车管中心申报、登记,防止重复购置。
c)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好本年度各类规费票证,年终时汇总送交车管中心报交通管理部门审验。
d)车管中心及时做好车辆变更记录,以确保车辆台帐的准确性。
5.2.3车辆保险
a)车管中心负责办理公司车辆的集中保险业务,确保公司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大客户优惠条件及在车辆管理方面提供的其它增值服务。
b)每年度由车管中心、安全管理部会同监察部、财务部等部门,按地区以招议标方式共同选择承保的保险公司,并签定协议确定保费的支付方式及期限、无事故优惠条件。
c)车管中心根据车型统一确定投保险种、投保额,编制车辆保险购置计划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经批准后实施。
d)保险到期的车辆由车管中心按承保协议与保险公司签定保单,经车管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生产副总经理审批,财务部根据批准的保险计划及保单办理付款手续。
保费由公司财务垫付后,经资金结算中心按部门将发生的费用转至各用车单位帐户。
e)如发生事故车管中心负责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并做好赔款向各用车单位账户的汇转工作。
5.2.4车辆运行管理
a)驾驶人员驾驶本公司车辆除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驾驶执照外,还必须由人事部门安排到驾驶岗位(摩托车驾驶员除外),经本单位车管、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准驾驶本公司车辆。
b)各种车的运行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完善可靠。
车辆在行驶前、行驶过程中、行驶后,驾驶员均应对各机构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危害交通安全的问题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作业。
c)严禁酒后驾车、私自驾车、无证驾车、疲劳驾车、超速行驶、车辆带病行驶、客货混装等违章行为。
严禁领导干部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驾车。
d)乘坐车辆的人员负有随车监护的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监督驾驶人员遵守安全行车的各项规定。
e)在建的工程项目的厂内机动车辆及特种车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牌证后方可使用。
叉车、自卸车、起重车等特种车辆除驾驶室座位以外,其它任何位置在行驶中不得有人坐、立。
吊车、自卸车在架空高压线附近作业时,必须办理安全作业票,并划定作业范围,设专人监护。
f)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进出厂大门,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非执行任务需要,机动动车辆不准在生活区内停放。
g)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地点停放,节假日期间非生产和值班车辆应实行封车停运措施。
平常无特殊情况,驾驶员不得带车上下班。
5.2.5车辆的定期检查
a)车辆的定期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及公司检查。
b)车辆的例行检查由驾驶员进行,车辆使用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对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查,并填写机动车检查技术状况台帐(见附录B)。
c)公司检查由车管中心会同安全管理部等部门,每年按公司车辆的30%比例组织一次抽查。
检查标准参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并填写以下检查表。
载重汽车、自卸车、大客车、低架平板车、拖拉机、及其它特种车辆填写附录E。
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填写附录D。
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填写附录E。
5.2.6车辆的年检
a)车管中心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及技术标准,编制车辆年检计划,报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b)用车单位按车辆注册登记的月份及车管中心通知时间办理年审手续。
检验前必须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防腐工作。
c)需更换发动机总成、改变车身颜色或结构的车辆,须报车管中心审核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由车管中心在公安车管所申办车辆改造、改型手续后方可实施。
d)公司车辆年检发生的费用经车管中心确认后由各车辆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e)挂靠公司名称入户的车辆、驾驶员参加公司年检时,须按车管中心规定时间统一登记,交纳各种年检及管理费用后办理。
5.2.7厂内机动车及特种车辆的检验
a)由安管部根据在建工程项目车辆使用情况下发“年检通知单”(见Q/AEPCMAQ02《施工机械认可办法》),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下发至用车单位。
b)用车单位按“年检通知单”要求及安全运行技术标准对车辆实施维护,安全管理部组织自检合格后,申请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测。
c)对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的缺陷和问题,用车单位需按规定日期整改,完成后申请复检,对复检合格的车辆发给厂内机动车牌照及安全检验合格证,车辆方可投入使用。
d)安全管理部按Q/AEPCMAQ02《施工机械认可办法》建立公司“特种设备检测取证一览表”并及时更新。
5.2.8车辆维护
5.2.8.1日常及定期维护
a)车辆使用单位应建立车辆维修标准和费用控制管理办法,强化车辆维修保养工作,保持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况及车容车貌的整洁。
b)车辆使用单位应在每月底抄录单车行驶公里数并统计单车小修费用(见附录I),于次月5日前报车管中心归档。
c)日常维护及一级维护应由驾驶员自行进行。
二级维护应按规定的间隔里程(时间)及作业内容到特约维修厂或定点维修厂实行强制维护,每季度的二级维护作业完成时,由车管中心协助用车单位驾驶员到运管处办理维修卡上盖章手续。
5.2.8.2车辆的小修
由车辆使用单位编制制度,确定工作程序。
5.2.8.3车辆大修
a)车辆状况对达到大修标准的,由车辆所属单位向车管中心提出书面大修申请,车管中心核对车辆档案、对车况进行技术鉴定后签署鉴定意见,报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审批。
b)大修申请批准后由车辆使用单位自行选择修理厂,并签订车辆大修合同,规定修理项目、范围及质保条款。
c)驾驶员负责对修理过程进行监督,所在单位负责按修理项目分阶段对修理质量进行验收。
d)验收完毕后由驾驶员将修理合同、更换零部件清单、大修理记录、修理质量验收单、修理发票等资料报车管中心审核签字,由车辆使用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e)大修理费用由车辆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f)大修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及时送交车管中心存档(见附录L)。
5.2.9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
a)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救助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向交警部门及车管中心报案,报告事故发生地点、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车管中心将事故案情上报安全管理部和生产副总经理,并通知承保的保险公司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查勘。
b)根据事故的级别划分,轻微事故由车辆驾驶员及车辆使用单位负责配合交警部门处理,案件了结后驾驶员将事故处理材料报车管中心,车管中心负责与保险公司联系索赔。
c)一般事故由车管中心负责、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由车辆中心协同安全管理部,协助交警部门、保险公司调查、分析、处理,并负责事故的索赔,驾驶员及事故单位主管领导配合处理。
d)各种交通事故借款应由当事人或事故责任单位办理。
索赔返回的保险费用冲抵当事人借款,不足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
e)根据保险公司规定,事故处理结案后驾驶员须于一个月内将各种费用原始单据、损失清单送交车管中心,逾期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f)事故结案后车管中心撰写事故报告,报安全管理部部长及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审核,并将事故材料(见附录M)整理归入车辆事故档案。
g)车管中心每月按规定时间填报车辆交通事故统计报表,上报安全管理部及及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审核。
5.2.10车辆报废及处置
a)车辆的报废按国家废旧机动车管理的有关条例(见附录Q:
汽车报废标准)执行,报废车辆的处置参照Q/AEPC-MAQ05《机械资产管理规定》程序中“机械设备的处置和管理”程序实施。
b)每年度车管中心组织车辆使用单位进行车辆技术等级鉴定,并填写技术等级鉴定表(见附录J)。
c)符合下列报废条件的车辆,由车辆使用单位按《机械资产管理规定》,填报“机械设备报废鉴定表”(见Q/AEPC-MAQ05《机械资产管理规定》),经车管中心鉴定后交安全管理部办理资产报废手续。
d)申请报废车辆必须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累计行驶里程:
载重汽车已超过五十万公里;客车已超过七十万公里;其它车辆为五十五万公里;
◆使用年限:
载重汽车为8年,大客车为10年,小客车为15年。
◆车辆长期使用,虽检修或更换零部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行驶,耗油量仍超过新车出厂值的15%以上。
◆车型老旧,性能低劣或车型特殊。
经长期使用,主要零件严重损坏,无配件供应,无法修复,又不宜进行技术改造。
◆车辆污染物的排放、噪音都已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经采取技术措施后仍无效果者。
e)安全管理部按程序办理完机械资产报废审批手续后,车辆使用单位按要求时间将车辆驶至指定地点,并将车辆牌照、证件及各类费用票据送交车管中心办理转户或销户手续。
f)报废车辆的处置由安管部办理。
车辆使用单位因车辆闲置等特殊原因要求提前报废处置的,应提出书面请示。
g)设备处置完成后由车管中心及时将车辆报废记录归档(见附录P)。
5.3驾驶员的管理
5.3.1日常管理
a)凡35周岁及以上者,不得从其它专业或工种改行做专职驾驶工作。
对新录用、调入或从部队转业、退伍持有驾驶执照者,必须由人力资源部、车管中心、安全管理部重新进行驾驶员资格审验和技术业务考核,合格后方准其从事驾驶车辆。
b)准驾证的发放由安全管理部按省公司规定核准发放。
c)公司各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不论其是否持有驾驶执照,一律不准驾驶公司车辆。
车管部门负责人驾驶本单位车辆,须经单位书面批准后方准驾驶。
d)驾驶员出车时必须持有调度签发的用车申请单,或得到有指挥权人员的通知,做到出车有依据、回场有记录。
e)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交通法令和规章制度,服从调度和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
f)从外部招聘的机动车驾驶员,除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外,还需签订车辆交通安全合同,并经车管中心、安全管理部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准驾驶机动车辆。
g)厂区内机动车辆及特种设备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持有正式驾驶证、准驾证、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5.3.2驾驶员的安全学习及教育:
a)各级单位必须经常性地抓好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各学习活动。
b)安全管理部、车管中心会同人力资源部每半年组织一次驾驶员的集中学习考试或安全宣教活动。
集中教育活动,车管、安全管理部负责人均应参加。
c)安全活动应做到有记录、有考勤,无故不得缺席。
5.3.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奖励:
a)奖励基金的来源:
每年车辆保险优惠金额及公司设立的安全奖励资金。
b)资励的范围:
限奖励年度内从事公路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摩托车、厂内机动车及特种车辆驾驶员的由车辆使用单位自定。
c)安全奖励办法:
每半年进行一次。
车管中心按周期统计出无事故的车辆,制定安全行车奖励名单,经安全管理部审核公示无误后,报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实施。
d)奖励金额:
每台车200元/半年,不足半年的按相应时间比例奖励。
e)各单位车辆在统计上报时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扣除整个单位车辆的安全奖励。
5.3.4处罚
a)驾驶员私自出车,货车无证载客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造成交通事故,除自负全部损失费用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警告及以上处分。
b)酒后和私自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赔偿损失外,同时给予下岗壹年、留厂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c)驾驶员因违章积分被扣驾驶执照者,驾驶员参加交警部门组织的学习和考试费用自理。
d)按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当事人赔偿直接损失费的20%;负同等责任的,当事人赔偿直接损失费的15%;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赔偿直接损失费的10%;负次要责任的,当事人赔偿直接损失费的5%。
以上扣款最限额不超过4000元,并由公司财务资产部从当事人工资中逐月扣除。
e)驾驶员违章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直至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负次要责任的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f)驾驶员违章造成特大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负有次要责任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g)驾驶员违章造成责任交通事故,如属单一的财产损失事故或主要以财产损失作为事故分类判定标准的事故,对不足6万元的事故,可按一般事故处罚规定处罚;对财产损失达6万元,不足12万元的事故,可按重大事故惩处;对财产损失达12万元的事故及以上的事故,可按特大事故惩罚规定惩处。
但对事故的分类以及调查、统计、报告标准不变,一律按公安部现行规定执行。
h)对领导干部、管理人员纵容、迫使驾驶员违章的行为,应追查责任,从严处理。
造成交通事故的,应与驾驶员承担同等责任。
i)各单位发生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对负有领导或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人根据情节,将给予公司内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j)各单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后,如果隐瞒不报或在事故统计中、上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从重从严处理。
6附则
a)本规定与国家和上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的规定为准。
b)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公司皖电一[1997]197号文作废。
c)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管理部。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安徽电建一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图
安徽电建一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图
公司总经理:
张百余
公司生产副总经理:
陈金弘
交通安全监督机构
安全管理部(部长:
刘晓波)
交通安全保证机构
车辆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