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 宁夏土地附着物果树赔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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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文宁夏土地附着物果树赔偿

宁夏土地附着物果树赔偿

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乙方地址:

市(县)镇(乡)村组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乙方村委会证明,现就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青苗以及其它地上附着物(以下统称“地上物”)的一次性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村委会证明乙方有权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且有权领取属于乙方所有权或管辖权范围内各项地上物的所有补偿款。

乙方代表乙方家庭所有成员签订本协议。

以上青苗等补偿款合计(小写):

¥:

元(大写):

人民币:

元。

乙方签字:

(盖章)。

三、甲乙双方共同对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应进行补偿的内容和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公示;如果公示之后无人对乙方的权利人身份、乙方的

家庭代表身份、补偿的数量、补偿的金额、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的权利、乙方领取补偿款的权利等事项提出异议,则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乙方收到全部款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甲方施工。

甲方不再支付任何款项给乙方。

四、协议实行后,其地上物的所有权归甲方。

由甲方处置。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已补偿的青苗树木种植区域内的土地再进行种植和利用。

五、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作为补偿权利人的证明资料,包括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农村土地承包协议(证明其对相关土地耕作经营权利的书面文件),建筑物产权证明等。

六、村委会作为本协议的见证方,对乙方的合法村民身份、被补偿地上物的所有权人之代表身份以及补偿标准、数量、补偿金额发放等相关事宜,给予见证、监督和证明。

七、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自甲、乙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篇二:

《银川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银政发〔xx〕240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xx年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xx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

国家、自治区在本市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主管部门,下设征地拆迁审核办公室,负责对市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公安局、规划局、水务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各项工作。

第二章征收集体土地补偿

第四条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补偿费,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按照被征收集体农用地所在区片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详见附表1)。

第五条征收农用地的补偿费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三年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分摊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年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根据实际征收农民农用地面积(不含未利用地、湖地),按照每亩每年500元的标准由辖区人民政府按年度发放。

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指在市辖区范围内自xx年1月1日以后,因征收土地全部失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并已办理农转非户口手续,年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市财政按照平均每亩1300元的标准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参保人员不予补助。

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规定进行缴费。

住房分摊安置补助费,指被拆迁房屋采取实物补偿(以房还房)的,返还房屋成本价和货币补偿之间差价,平均每亩分摊20300元,但未承包给农民的集体土地除外。

第六条在征地拆迁中,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宁夏土地附着物果树赔偿}.

(一)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实行实物补偿(以房还房),在征收集体农用地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综合补助费直接以货币方式支付。

已征地农转非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财政承担部分直接从市财政划入个人账户,不直接兑付给个人。

住房分摊安置补助费在安置住房时已计入在房屋安置成本中,不直接兑付给个人。

(二)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外征收集体农用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时,以货币方式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在征地拆迁中,征收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集体建设用地时,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实行实物补偿(以房还房),集体建设用地不予补偿。

第八条征收集体鱼池每亩补偿10000元,征收集体湖地每亩补偿5000元,征收集体其它未利用地每亩补偿3000元。

第九条实施线性工程(公路、铁路、沟渠等)时的土地征收,按红线内的征收土地总面积的3%计算边角地,计入征地补偿费。

第十条征收土地过程中需恢复、改建农田水利设施的工作,由权属单位或辖区政府提出方案,市水务局审核、指导、监督实施。

资金纳入征地补偿总成本中。

{宁夏土地附着物果树赔偿}.

第三章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宁夏土地附着物果树赔偿}.

第十一条拆迁农民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面积以xx年航空影像图或卫星影像图测量的面积为准。

第十二条绕城高速公路以内,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采取实物补偿方式安置,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只对xx年1月1日以前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或xx年1月1日以后依法取得的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采取实物补偿,不考虑装修标准;对xx年1月1日以前其他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按照本办法附表2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凡xx年1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违法违章建造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拆迁安置房屋面积按被拆迁人口计算。

被拆迁安置人口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配了承包地且户籍在被拆迁村队的人员或征地拆迁时已出生并持有计生部门核发准生证的人员(必须是户主直系亲属);

(二)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士兵;

(三)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四)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十四条根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被拆迁房屋安置面积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被拆迁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40平方米,按每人40平方米进行住房安置,安置后剩余房屋按附表2进行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按人均40平方米予以安置。

xx年1月1日以后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

(三)按人均40平方米计算后安置面积不足一套住房的,安置房屋面积按不超过60平方米的户型予以安置,其差额部分面积由安置户(五保户、烈属、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员除外)按每平方米1000元购买。

(四)给予住房安置的,原农民住房的附属设施(含室内装修及其它附属设施如围墙、地坪、水井、门楼、厕所等)不再进行补偿。

(五)因户型设计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由安置户按市场价购买。

第十五条绕城高速公路以外农民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只给予货币补偿,由各辖区政府另行给被拆迁农民统一划定宅基地建设住房,被拆迁农民新建住房每人按40平方米给予补助,每平方米补助500元。

第十六条拆迁空挂户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按以下规定执行。

空挂户是指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但没有承包土地的人员。

空挂户xx年以前建造的房屋,40平方米以内的,按5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40平方米以外的按1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不进行房屋安置。

空挂户xx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章地上其它附着物补偿

第十七条被征收土地时,地上其它附着物按以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一)特殊结构房屋如厂房、钢屋架棚、库房等可参照本办法附表二执行。

(二)大地树木、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表3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养殖小区、清真寺等寺院、坟、地窖的补偿按照附表4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温棚、温棚作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附表5、表6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但温棚建筑面积平均每亩超出30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五)湖地、鱼塘除土地补偿费外,看护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含清塘费)按照每亩xx元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自xx年1月1日以后,在市辖三区范围内,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到期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私自取土,按实际取土量和土方市场价核算费用,从征地补偿费中扣除。

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积土的,土方不予补偿;

(四)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及树木。

第五章其它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拆迁房屋采取实物补偿的,在安置住房没有交付前,拆迁人给被拆迁人家庭常住人口每人每月支付120元的过渡期租房补助费。

拆迁农民住房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户家庭常住人口每人2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搬家补助费。

拆迁农民住房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拆迁的拆迁户经认定后按3000元/户予以奖励。

未按期搬迁的不予发放奖金。

第二十条农民使用的土地被全部征收后,按银川市国土资源局核准的安置人口每人可按成本价购买5平方米的营业房或者20平方米出租公寓,用于解决以后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已支付补偿费或进行安置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施工。

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被征收的土地,拒不交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

原《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银政发[xx]3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附表:

1.银川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汇总表

2.房屋补偿标准

3.大地树木、青苗补偿标准

4.养殖小区、清真寺和坟补偿标准

5.温棚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6.蔬菜、花卉、温棚果树等补偿标准

附表1:

银川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汇总表篇三:

《关于调整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

偿标准的通知

编辑日期:

xx-8-12来源:

新造镇人民政府作者:

admin阅读次数:

1645

次[关闭]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xx‟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将调整后的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宁夏土地附着物果树赔偿}.

一、本通知的补偿标准适用于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包括居住房屋类(重置价)、地上附着物类、水产品(养殖业)类、短期生作物类、苗木花卉果树类等五大类的补偿,各类补偿按附件1至附件5的标准及有关说明执行。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按•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xx‟9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政府建设通告或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

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抢搭抢建的建筑物与违章建筑不列入补偿范围。

三、各类补偿标准的解释由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负责。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对†广州市番禺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计算暂行办法‡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通知‣(番府„xx‟69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施行前已签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附件:

1.居住房屋类(重置价)补偿标准

2.地上附着物类补偿标准

3.水产品(养殖业)类补偿标准

4.短期生作物类补偿标准

5.苗木、花卉、果树类补偿标准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xx年八月一日

附件1

构二一般外部没有装修处理,室内有专用设备的普通

等砖木结构房屋,有室内水电设施;条形基础。

三结构简单,材料较差,有室内水电设施;条形基

等础。

920765

构一结构简单,松皮屋,室内简单水泥地面,有室内等水电设施;独立基础。

二结构简单,茅寮屋,室内简单水泥地面,有室内等水电设施;独立基础。

600400{宁夏土地附着物果树赔偿}.

明:

1.拆除集体土地上房屋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

产权属证明文件作为补偿依据。

2.被拆除房屋因历史原因存在产权证不全或未

完善房屋

所有权证的,依照•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

规定‣及

•†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实施细则‣

的规定

确定土地房屋权属给予适当补偿。

3.不能确认土地房屋权属但实际上由被拆迁人

长期居住的房屋,由区国土房管分局根据当地农

村实际情况认定后给予合理补偿。

4.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

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3种方式,可结

合•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篇四:

《xx年土地补偿新标准》

xx年土地补偿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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