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修订说明0113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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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修订说明0113doc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DL/T5417-2009)

——修订说明

申请将《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DL/T5417-2009修订后的名称更改为: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

(一)2013年10月份,原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环保分公司申请对现行《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DL/T5417-2009进行修订。

根据2015年2月5日《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5】12号)要求,我公司正式开展对规程5417的修订工作,目前,已编制完成规程5417的“征求意见稿”,敬请各位领导和专家审核。

现阶段工作组的主要成员有(将来有可能根据情况予以人员调整):

张起、吴春年、贺永泉、孙大平、赵曦、刘振宇、樊武军、刘亚克、李强、金刚华、余绍宏、李杰。

(二)修订后的规程5417主要适用于湿法脱硫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本规程包括土建工程、机务工程、电气工程、热控工程四个专业,其主要内容有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施工质量评价、附录、条文说明五个部分。

(三)修订规程5417的目的:

为了体现“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原则,强化脱硫工程质量验收管理。

(四)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将在规程5417-2009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参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现行标准,更新、补充规程5417-2009中的验收项目和内容,增加质量评价和强制性条文验收等,详见如下:

1对规程5417整体的修订/变动说明:

1.1更新规程5417-2009中引用的质量验收标准;

1.2在脱硫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中,增加针对强制性条文的检查验收内容【参考《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1部分:

土建工程》(DL/T5210.1-2012),将各专业工程的强制性条文条款在“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检验方法”中涂为黑体字】,在“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法”的“检验项目”中,是强制性条文的条款一定是本标准的“主控”项目(即“性质”为“主控”);

1.3取消各专业工程中的质量评定“优良”等级及质量验收中的“优良”标准,在各专业工程部分内补充“施工质量评价”内容,并针对脱硫工程特点,补充“单套脱硫系统质量评价”、“整体脱硫工程质量评价”和“脱硫工程质量评价报告”三部分内容;

1.4在“前言”部分中,增加“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1.5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后面增加“年号”,以便于随时掌握本规程的“适用性”,并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1.6在“总则”部分中,增加对“质量评价”方面内容的规定;

1.7将“质量验收及评定范围”更名为“质量验收范围划分”,以保证本标准与现行行业规程5210一致;

1.8将“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和“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中的“主要”更名为“主控”,以保证本标准与现行行业规程5210一致;

1.9将“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验收表格中的质检机构“项目部”删除,以保证本标准与现行行业规程5210一致;

1.10将“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表中的“检验指标”修改为“检验项目”,以保证本标准与现行行业规程5210一致;

1.11将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划分”中的“工程编号”全部改成双位数字,以保证本标准与现行行业规程5210一致。

2对规程5417土建工程的修订/变动说明:

2.1在第5.1.1条中,增加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建筑材料和建筑设备。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等要求;

2.2在第5.1.2条中,增加了见证取样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的要求;

2.3参照规程5210.1-2012,修订土建工程“一般规定”的相关内容;

2.4对“土建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的修订/变动说明:

2.4.1在“5.2土建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划分”中,按照“具有独立生产(使用)功能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原则对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项目进行划分;

2.4.2修订后的规程5417土建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划分中,将不再出现类似于“01-00-04-04-XX-XX混凝土结构”无“工程编号”的问题;

2.4.3参照行业规程5210.1-2012,将规程5417中土建单位工程“SO2吸收系统”、“烟气系统”、“石灰石制备”、“浆液输送系统”、“石膏脱水系统”、“废水处理系统”和“公用系统”(七个单位工程),变更为“脱硫综合楼”、“石膏脱水车间”、“氧化风机房”、“循环浆液泵房”、“浆液制备车间”、“室外构筑物”、“废水系统”、“废水区域构筑物工程”和“消防工程”(九个单位工程);

2.4.4参照行业规程5210.1-2012,规程5417“地基与基层”分部工程共划分为“无支护土方”、“有支护土方”、“地基处理”、“桩基工程”、“混凝土基础”、“设备基础及沟道”、“砌体基础”和“地下防水”八个子分部工程,与规程DL/T5417-2009相比,增加了“有支护土方”、“砌体基础”和“地下防水”三个子分部工程;

2.4.5规程5417-2009子分部工程“其他设备基础”和“增压风机基础”被子分部工程“设备基础及沟道”代替,子分部工程“设备基础及沟道”划分为“垫层”、“设备基础模板”、“设备基础钢筋”、“设备基础混凝土”、“设备基础二次灌浆”、“基础混凝土防腐”、“沟道垫层”、“沟道模板”、“沟道钢筋”、“沟道混凝土”、“盖板模板”、“盖板钢筋”、“盖板混凝土”、“沟道钢盖板制作”和“盖板安装”十五个分项工程;

2.4.6“有支护土方”子分部工程下设“排桩墙支护工程”、“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钢及混凝土支护工程”、“地下连续墙”、“沉井(箱)”和“降水与排水”七个分项工程;

2.4.7“砌体基础”子分部工程下设“配筋砌体”和“石砌体”两个分项工程;

2.4.8“地下防水”子分部工程下设“防水混凝土工程”、“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涂料防水层”和“细部构造”五个分项工程;

2.4.9参照行业规程5210.1-2012,在“地基处理”子分部工程中,增加“粉煤灰”、“砂桩地基”、“高压喷射注浆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核地基”、“注浆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和“水泥土搅拌桩地基”八个分项工程;

2.4.10参照行业规程5210.1-2012,在“桩基工程”子分部工程内新增“锚杆静力压桩及静力压桩”、“混凝土预制方桩模板”、“混凝土预制方桩钢筋”、“混凝土预制方桩混凝土”和“打桩”五个分项工程;

2.4.11“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下设“混凝土结构”、“砌体工程”及“钢结构”三个子分部工程;

2.4.12“模板”分项工程增加检验批“清水混凝土模板制作”;

2.4.13“砌体”子分部工程新增“砖砌体”、“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和“配筋砌体”三个分项工程;

2.4.14“钢结构”子分部工程内新增“钢构件预拼装工程”、“钢构件(多层及高层)安装”、“钢构件(墙架、檩条)安装”和“压型金属板工程”四个分项工程;

2.4.15“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新增“吊顶”和“轻质隔墙”两个子分部工程;

2.4.16“吊顶”子分部工程下设“暗龙骨吊顶”和“明龙骨吊顶”两个分项工程,“轻质隔墙”子分部工程下设“板材隔墙”分项工程;

2.4.17“抹灰”子分部工程内新增“装饰抹灰”分项工程;

2.4.18将规程5417-2009土建工程“门窗”子分部工程中的“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和“塑料门窗安装”分项工程删除;

2.4.19“建筑屋面”分部工程新增“屋面涂膜防水层”、“屋面密封材料嵌缝”和“金属板材屋面”三个分项工程。

2.4.20“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新增“卫生器具安装”及“常规水消防工程”两个子分部工程;

2.4.21“卫生器具安装”子分部工程下设“卫生器具安装”、“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及“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三个分项工程;

2.4.22“常规水消防工程”子分部工程下设“室内消防管道及配件安装”和“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两个分项工程;

2.4.23将规程5417-2009“室内给水系统”子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调整至“常规水消防工程”子分部工程内,并增加“室内给水设备安装”分项工程;

2.4.24“室内排水系统”子分部工程内新增“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分项工程;

2.4.25“建筑电气”分部工程新增“室外电气安装工程”和“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两个子分部工程;

2.4.26“室外电气安装工程”子分部工程下设“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电线、电缆导管和线槽敷线安装”、“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设”、“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开关、插座、风扇安装”、“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和“接地装置安装”八个分项工程;

2.4.27“室内电气照明安装工程”子分部工程新增“槽板配线”、“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和“专用灯具安装”三个分项工程,将分项工程“避雷引下线敷设”调整至“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工程”子分部工程内;

2.4.28“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下设“送排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子分部工程;

2.4.29“送排风系统”子分部工程下设“风管与配件制作”、“风管部件与消防器制作”、“风管系统安装”、“通风机安装”、“通风与空调设备安装”、“防腐与绝热”和“工程系统调试”七个分项工程;

2.4.30“空调系统”子分部工程下设“风管与配件制作”、“风管部件与消防器制作”、“风管系统安装”、“通风机安装”、“防腐与绝热”和“工程系统调试”六个分项工程;

2.4.31“脱硫综合楼”单位工程内新增“电梯工程”和“智能建筑工程”两个分部工程,上述两个分部工程均参照DL/T5210.1-2012的相关内容进行划分;

2.4.32“石膏脱水车间”、“氧化风机房”、“循环浆液泵房”、“浆液制备车间”、单位工程,“废水电控间”和“废水配电间”子单位工程,室外“沟道”和室外构筑物的“地基工程”分部工程,室外“钢结构支架工程”子分部工程,均参照本标准中的“脱硫综合楼”单位工程对应的分部、分项、检验批进行划分;

2.4.33“室外构筑物”单位工程下设“地基工程”、“吸收塔基础”、“设备基础”、“钢楼梯、电梯井基础”、“烟气换热器GGH基础”、“支架工程”、“坑池工程”和“沟道”八个分部工程;

2.4.34参照规程5210.1-2012,将“吸收塔基础”分部工程划分为“垫层”、“模板”、“钢筋”和“混凝土”四个分项工程;

2.4.35“设备基础”、“钢楼梯、电梯井基础”、“烟气换热器GGH基础”、“支架工程”、“坑池工程”和“沟道”分部工程均参照本标准“吸收塔基础”分部工程进行划分;

2.4.36“废水系统”单位工程下设“废水车间”、“废水电控间”和“废水配电间”三个子单位工程,其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参照本标准“脱硫综合楼”进行划分;

2.4.37“废水区域构筑物工程”单位工程下设“地基工程”、“脱硫废水收集池”、“脱硫废水浓缩池”、“脱硫废水出水池”、“石灰石筒仓”、“石灰石粉仓”、“其它设备基础”、“沟道工程”和“区域内电气照明工程”九个分部工程,其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参照本标准“脱硫综合楼、室外构筑物单位工程”进行划分;

2.4.38新增“消防工程”单位工程,其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参照DL/T5210.1-2012中“消防工程”单位工程进行划分;

2.5第5.3至5.32条相关内容参照规程DL/T5210.1-2012进行编制;

2.6参考规程5210.1-2012,增加“附录A土建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方法及要求”、“附录B土建工程基础锚筋焊接,预埋件制作、安装及拆模后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附录C土建工程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附录D土建工程直埋螺栓固定钢架质量标准与检验方法”和“附录E土建工程主要隐蔽工程项目清单”。

3对规程5417机务工程的修订/变动说明:

3.1将“机务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工程编号”中的“分段工程”更名为“检验批”;

3.2将“机务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中的“分级验评单位”更名为“验收单位”,与规程5417-2009相比,“验收单位”改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制造单位”和“建设单位”五个验收等级;

3.3在“机务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的“SO2吸收系统”(单位工程)——“吸收塔内部装置组装”(分部工程)中,增加分项工程“托盘安装”;

3.4在“机务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的“SO2吸收系统”(单位工程)——“管道安装”(分部工程)中,增加分项工程“衬瓷管道安装”;

3.5在“机务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的“烟气系统”(单位工程)——“烟道安装”(分部工程)中,增加分项工程“事故喷淋水箱制作、安装”;

3.6在“机务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的“石灰石浆液制备系统”(单位工程)——“石灰石上料系统设备安装”(分部工程)中,增加分项工程“叶轮给料机安装”和“流化风机安装”,增加检验批“叶轮给料机安装”、“叶轮给料机试运”、“流化风机安装”和“流化风机试运”;

3.7在“机务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的“石灰石浆液制备系统”(单位工程)——“管道安装”(分部工程)中,增加分项工程“衬瓷管道安装”;

3.8在“机务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的“石膏脱水系统”(单位工程)——“石膏浆液脱水设备安装”(分部工程)中,增加分项工程“圆盘真空过滤机安装”,增加检验批“圆盘真空过滤机安装”和“圆盘真空过滤机试运”;

3.9在“机务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的“石膏脱水系统”(单位工程)——“管道安装”(分部工程)中,增加分项工程“衬瓷管道安装”;

3.10在“机务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的“废水处理系统”(单位工程)——“废水处理设备安装”(分部工程)中,增加分项工程“废水箱安装”,增加检验批“废水箱制作、安装”、“废水箱搅拌器安装”和“废水箱搅拌器试运”;

3.11在“机务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的“废水处理系统”(单位工程)——“废水处理设备安装”(分部工程)中,增加分项工程“废水泵安装”,增加检验批“废水泵安装”和“废水泵试运”;

3.12在“机务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的“废水处理系统”(单位工程)——“管道安装”(分部工程)中,增加分项工程“衬瓷管道安装”;

3.13在“机务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的“公用系统”(单位工程)——“压缩空气系统设备安装”(分部工程)中,增加分项工程“压缩空气罐安装”;

3.14在“机务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的“防腐、保温”(单位工程)——“设备内壁防腐”(分部工程)——“箱罐内壁防腐”(分项工程)中,增加检验批“工业水箱防腐”、“工艺水箱防腐”、“事故喷淋水箱防腐”和“废水箱防腐”;

3.15在“机务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的“防腐、保温”(单位工程)——“设备内壁防腐”(分部工程)——“地坑及沟道防腐”(分项工程)中,增加检验批“废水区地坑及沟道防腐”;

3.16将规程5417-2009附录B(“通用表格”)删减,依据规程5210.2-2009,将“通用表格”增加到“机务工程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中;

3.17针对规程5417机务工程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的修订详见如下:

3.17.1“7.3.21-1吸收塔底板预制拼装。

1)检验项目中“材料规格和材质”修改为“原材料品种、规格、性能”、“原材料尺寸偏差”、“原材料表面外观质量”。

2)检验项目“原材料品种、规格、性能”,检验方法及器具增加“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和检测报告”。

3)检验项目“原材料尺寸偏差”,检验方法及器具增加“用钢尺和游标卡尺检查”。

4)检验项目“原材料表面外观质量”,检验方法及器具增加“观察检查”。

3.17.2“7.3.21-2吸收塔壳体板预制拼装。

1)检验项目中“材料规格和材质”修改为“原材料品种、规格、性能”、“原材料尺寸偏差”、“原材料表面外观质量”。

2)检验项目“原材料品种、规格、性能”,检验方法及器具增加“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和检测报告”。

3)检验项目“原材料尺寸偏差”,检验方法及器具增加“用钢尺和游标卡尺检查”。

4)检验项目“原材料表面外观质量”,检验方法及器具增加“观察检查”。

3.17.2“7.3.21-3吸收塔顶板预制拼装。

1)检验项目中“材料规格和材质”修改为“原材料品种、规格、性能”、“原材料尺寸偏差”、“原材料表面外观质量”。

2)检验项目“原材料品种、规格、性能”,检验方法及器具增加“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和检测报告”。

3)检验项目“原材料尺寸偏差”,检验方法及器具增加“用钢尺和游标卡尺检查”。

4)检验项目“原材料表面外观质量”,检验方法及器具增加“观察检查”。

3.17.3“7.3.21-4基础检查划线及垫铁、地脚螺栓安装。

1)增加了“基础外观”检验项目,以及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2)检验项目“基础纵横中心线偏差”,质量标准由原来的“±20”、“±10”修改为“≤10”。

3)检查项目“标高偏差”,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用钢尺检测或用玻璃水平管测定”修改为“用水准仪和钢尺检查”。

4)检验项目“垫铁表面质量”,质量标准由原来的“平整,无毛刺、油污,斜垫铁经机械加工”修改为“平整,无毛刺、翘曲、卷边和油污,斜垫铁经机械加工”。

5)检验项目“放置顺序”,质量标准由原来的“放置稳固,厚块放下层,薄块放上层,最薄块加中间”修改为“放置稳固,平垫铁放下层,斜垫铁放上层”。

6)检验项目“垫铁块数”,质量标准由原来的“一般不大于4”修改为“一般不超过三块,个别特殊情况允许达到五块,其中只允许一对斜垫铁,斜垫铁一对视为两块”。

7)检验项目“层间接触”,质量标准由原来的“接触严实,用0.1㎜塞尺塞入,深度不超过垫铁塞试方向接触长度的20%”修改为“0.05塞尺局部塞入宽度、深度均<1/4边长”。

8)检验项目“放置位置”,质量标准由原来的“放置位置在设备主受力台板、机框立筋处或地脚螺栓两侧”修改为“地脚螺栓两侧及承荷重部位”。

9)检验项目由原来的“钩(环)头离孔壁距离”修改为“钩(环)头离孔壁(底)距离”,质量标准由原来的“底端不碰孔壁”修改为“>20,底端不碰孔底”。

10)检验项目“地脚螺栓、螺母、垫圈安装”,质量标准由原来的“接触平整良好,螺母拧紧后螺栓外露2扣~3扣”修改为“外露2~3,螺母与垫圈,垫圈与底座接触良好”。

11)检验项目“紧地脚螺栓时的混凝土强度”,质量标准由原来的“≥70%混凝土设计强度”修改为“≥70设计强度”。

3.17.4“7.3.21-5吸收塔底部支撑梁安装。

1)检查项目“水平偏差”,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直尺”修改为“用水准仪和钢尺检查”。

2)检查项目“与基础中心距离偏差”,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钢尺”修改为“用钢尺检查”。

3)检查项目“标高偏差”,质量标准由原来的“±3”修改为“±2”,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水平仪、直尺”修改为“用水准仪和钢尺检查”。

4)检查项目“与基础中心距离偏差”,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水平仪、直尺”修改为“用钢尺检查”。

5)检查项目“格栅支撑梁与底部环形支撑梁标高偏差”,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水平仪、直尺”修改为“用水准仪和钢尺检查”。

6)检查项目“二次浇灌的抹面层平整度”,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用直尺测量”修改为“用钢直尺检查”。

3.17.5“7.3.21-6吸收塔底板安装。

1)检查项目“底板平整度”,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水准仪(或拉线检查)”修改为“用水准仪(或拉线)检查”。

2)检查项目“直径允许偏差”,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钢卷尺”修改为“用钢尺检查”。

3)检查项目“对口错边量”,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带刻度样板尺检查”修改为“用焊缝测量尺检查”。

3.17.6“7.3.21-7吸收塔壁板安装。

1)检查项目“塔体椭圆度偏差”,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用尺检查”修改为“用钢尺测量每节直径”。

2)检查项目“壁板周长偏差”,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测量每节直径”修改为“用钢尺测量每节周长”。

3)检查项目“塔体垂直度偏差”,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直尺测量”修改为“吊线在圆周上用钢尺测量8点”。

4)检查项目“塔体标高偏差”,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钢尺测量”修改为“用水准仪和钢尺检查”。

5)检查项目“纵向焊缝”,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带刻度样板尺检查”修改为“用焊缝测量尺检查”。

6)检查项目“环向焊缝”,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带刻度样板尺检查”修改为“用焊缝测量尺检查”。

7)检查项目“焊缝处棱角”,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用弦长D/6但不小于300mm的样板检查”修改为“用弦长Di/6但不小于300mm的样板检查”。

3.17.7“7.3.21-8吸收塔顶板及加固件安装。

1)检查项目“塔顶中心位置偏移”,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钢卷尺”修改为“吊线锤,用钢尺检查”。

2)检查项目“塔顶安装标高偏差”,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弧形样板”修改为“用水准仪和钢尺检查”。

3)检查项目“塔顶直径偏差”,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钢卷尺”修改为“用钢尺检查”。

4)检查项目“塔顶边缘水平度偏差”,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玻璃管水平检测”修改为“用水准仪和钢尺检查”。

5)检查项目“焊缝对口错边量”,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焊缝检验尺”修改为“用焊缝测量尺检查”。

6)检查项目“加强梁间距离偏差”,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钢卷尺”修改为“用钢尺检查”。

3.17.8“7.3.21-9吸收塔内部支撑构件安装。

1)检查项目“支撑梁标高偏差”,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钢卷尺”修改为“用水准仪和钢尺检查”。

2)检查项目“支撑梁位置中心偏差”,质量标准由原来的“±10”修改为“±5”,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钢卷尺”修改为“用钢尺检查”。

3)检查项目“支撑梁水平度偏差”,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水平仪”修改为“用水准仪检查”。

4)检查项目“垂直向”,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钢卷尺”修改为“用钢尺检查”。

5)检查项目“水平向”,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钢卷尺”修改为“用钢尺检查”。

6)检查项目“就位”,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钢卷尺”修改为“吊线锤,用钢尺检查”。

7)检查项目“标高”,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拉线检测”修改为“用水准仪和钢尺检查”。

3.17.9“7.3.21-10吸收塔进、出口烟道安装。

1)检查项目“标高偏差”,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钢卷尺”修改为“用水准仪和钢尺检查”。

2)检查项目“进、出口位置中心偏差”,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弧形样板”修改为“用经纬仪和钢尺检查”。

3)检查项目“烟道中心水平偏差”,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钢卷尺”修改为“用经纬仪和钢尺检查”。

4)检查项目“法兰对角线偏差”,检验方法及器具由原来的“样板检查”修改为“用钢尺检查”。

5)检查项目“加强筋间距”,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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