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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宝藏网侵犯著作权案电子物证勘查工作体会

“999宝藏网”侵犯著作权案电子物证勘查工作体会

  内容摘要: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提并论,在虚拟社会中发生的犯罪活动被称为网络犯罪,其特点是犯罪行为难以认定,犯罪主体隐秘,司法管辖权不明确和犯罪后果形成快速、影响广泛。

“999宝藏网”侵犯著作权案的侦办给作者提供了一次难得机会,为了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通过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公安机关电子物证勘查工作的相关规定,经过认真而细致的开拓性工作,终于成功侦破案件,取得了一定的网络案件侦查经验,为未来工作打下了基础,在办案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萌生一些思考。

  关键词:

999宝藏网;侵犯著作权案;电子物证勘查;体会。

  一、引言

  2013年5月,安徽省版权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互联网网站“999宝藏网”提供盗版微软操作系统下载,会员数众多,盗版操作系统下载量巨大,制作盗版的个人非法获利达数百万元,为目前中国盗版微软操作系统的主要源头,在全国多地电脑城使用的盗版光碟也是根据该网站发布的盗版系统文件制造。

经查,该网站的服务器所在的IDC机房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境内,安徽省版权局将案件线索移交滁州市文广新局。

滁州市文广新局和滁州市公安局于2013年6月14日将案件线索转交至全椒县公安局。

  全椒县公安局接案后,根据内部分工责成治安大队和网安大队侦办此案。

网安大队主要负责案件技术支持和电子证据勘查,经过一年多的侦查,2014年9、10月间,全椒县人民法院分两次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之后,所有犯罪嫌疑人接受判决,放弃上诉。

  2015年1月14日,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在北京召开“剑网2014”专项行动总结会暨新闻通气会,会上通报了“剑网2014”专项行动十大案件,全椒县公安局侦办的“999宝藏网”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位列第六;2015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14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999宝藏网”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位列第四;2015年4月23日“世界图书与版权日”到来之际,安徽省版权局公布2014年度全省十大版权典型案件,“999宝藏网”侵犯软件著作权案列于首位。

作为县级公安机关,能够侦办这样一起有影响力案件,既是一次考验,也是一次难得的锻练机会,全体办案人员的努力付出受到了各级领导的肯定和表扬。

  二、案件侦破

  全椒县公安局受案之后,在局领导的主持下,对案件侦破工作作了分工,网安大队负责技术支持工作和电子证据的勘验检查工作。

网安大队参与办案一班人深知在此案中所起的作用,在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的业务指导下,迅速开展起工作。

  

(一)前提条件

  虽然全椒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初次接手这样的网络案件,但是,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网络侦查队伍建设、软硬件建设早就开始。

县公安局抽调了对信息技术比较内行的民警充实到网络侦查队伍,并多次参加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举办的网侦技术培训班,接受从事电子取证服务在厦门美亚柏科公司和上海盘石公司的专门培训。

作为一个县级公安机关,对网侦工作不惜投入近百万元,购买电子证据勘查设备和软件,升级办公环境和设备。

网侦业务骨干民警在担任户籍民警、信通民警的过程中,系统学习了数据库系统、服务器、Windodws开发、网络开发和网站建设维护知识,并具备一定水平。

  

(二)法律准备

  根据版权部门介绍和对案件的初步了解,专案组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所涉及到的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作了收集,并归纳出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要点:

  1.以营利为目的

  具体表现为:

直接收费;以刊登收费广告方式;捆绑第三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侵权作品,在网页上提供收收费广告服务;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等等。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3.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计算机软件,构成“复制发行”,“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确认侵权产品持有人通过广告方式推销侵权产品,属于“发行”。

  4.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系情节严重的数额五倍以上。

  “非法经营数额”系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销售或储存的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其价格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否则按市场中间价计算。

“违法所得数额”就是获利数。

  另外,情节严重的规定还包括:

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5.共犯规定

  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为其提供资金。

  6.适用缓刑的一般规定

  有前科的累犯、不具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等不适用缓刑。

  7.管辖权规定

  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专案组将以上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打印成册,以备在办案中查阅。

  (三)案件初查

  移交过来的线索其实就是一个网站名称和域名,网侦民警在市局网安支队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勘查工作严格依照公安部公通字[2009]52号《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七章“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和公信安[2005]161号《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物检查规则》对于电子证据检查的规定进行。

  通过域名反查网站服务器的IP和备案信息,确认IP属于辖区内的IDC机房。

接着,访问该网站,对网站进行全面了解,然后,注册会员,并支付会员费,成为最高等级付费会员。

再进入对免费会员不开放的版块,从前台到会员后台进行详细的浏览分析。

在对网站浏览的过程中,需要下载涉嫌下载的盗版Windows操作系统,为了下载足够立案标准的软件个数,耗时达十多天。

  在初查过程中,使用了屏幕截图和屏幕录像,一边操作,一边记录操作过程和发现的线索和工作要点。

  紧接着,专案组为防打草惊蛇,于某日凌晨2时许,在IDC机房工作人员的配合下,使用专门设备对网站服务器硬盘数据进行了复制,全程进行了录像和照像,同时,调取了该服务器的托管资料和管理日志。

  (四)电子证据展现

  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获取很多有价值的东西,如何将它们固定为可以在诉讼使用的证据,作为县级公安机关,是没有前例的。

根据公安部公通字[2009]52号《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七章“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和公信安[2005]161号《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物检查规则》的规定和提供的文书样式,网侦勘查工作人员根据勘查方式的不同分别制作了《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为了更清楚地展现勘查的目的、步骤和结果,更有条理地组织每一份检查工作记录,字斟句酌,大胆地改动了原先的样式,如在封面上添加摘要,描述当前工作记录的目的和对象,在工作记录结束部分添加检查结果内容,等等,以便于对信息技术不熟悉的阅卷者看明白。

为了说明勘验检查的结果,有时还将从互联网搜集的资料文章打印附后供参考。

  (五)网站本地重建和分析

  在复制了侵权网站的服务器硬盘之后,网侦勘查人员要在本地架设该网站进行进一步分析。

这是一件困难的事。

由于该侵权网站使用了两台服务器,主站程序使用了一台服务器,而网站所用图片资源和下载种子等使用了另一台服务器。

网站内核程序系phpwind,但源代码被网站站长改动过。

又由于网站数据量巨大,仅注册会员数就达360多万之巨,在使用低档服务器架设成功之后,运行极慢,无法浏览网站。

为此,经局领导批准,专案组采购了一台3万多元的高档服务器,才流畅运行起该网站。

在对网站源代码进行技术处理后,侵权网站在本地正常运行起来,网站管理员的密码也被破解。

  经对本地重建的网站和数据库的分析,网侦勘查人员获得了远程勘查所不能获得的证据,有些数据是只能从数据库层面才能获得的。

从网站数据库中筛选出如下资料:

一是发布涉嫌盗版操作系统的帖子4739个,其中点击数5万以上的发帖人41人,发帖人的操作日志(包括他们注册IP和最后登录IP);二是向网站充值金额47万多元,有权下载盗版操作系统的VIP会员数有一万一千多人;三是除了网站创办人徐某外,还有一个网站管理员,还有网站限制版块的管理员和版主的管理日志和站内消息;四是网站创办人用来收款的三个网上支付平台帐号。

  (六)案件突破

  从最初的茫然到网站服务器的分析完成,专案组已经豁然开朗,下步工作计划分别是:

一是根据IDC机房提供的服务器托管人信息和管理日志,对服务器托管人进行落地查人;二是根据网站创办人、管理员和发帖人的操作日志对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进行落地查人;三是将下载的20份涉嫌盗版Windows操作系统送微软(中国)有限公司鉴定是否侵犯著作权;四是根据网站提供的网上支付平台的帐户资料,去相应的支付平台调取受款人信息和交易明细。

  (七)抓捕现场处置和讯问犯罪嫌疑人

  来自微软的侵犯著作权的鉴定结果如期拿到,犯罪嫌疑人身份从网名和IP经过落地后变得真实,针对特定犯罪嫌疑人的远程勘验检查工作逐个开展,落实一个,就抓捕一个。

抓捕组由治安和网侦各两人组成,两部门通力合作,为了防止抓错人,防止被毁灭证据和证据收集不全,抓捕组做足准备,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选择在深夜抓捕,一是防止围观和妨碍公务;二是趁抓捕对象正在上网。

在抓捕现场,分工明确,现场拍摄、现场搜查、安全警戒各司其职,互相提醒,相互协作。

事先确定好搜查收集目标,现场询问虚拟帐号和密码,当场核对、记录和修改密码,收集的证据对象有电脑、存储设备、手机、银行卡和存折、纸质笔记本、身份证和户口簿等。

在抓捕现场尽快完成工作之后,立即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当地公安机关突击审讯,不让其有喘息机会。

首先,尽快确认真实身份,问明全部的虚拟身份并立即联网核对(携带有无线上网卡),然后修改密码并记录;其次,直取要害,讯问其犯罪动机、过程和手段。

讯问网络犯罪嫌疑人,由懂技术的侦查人员进行,说内行话,问内行问题。

由于专案组对证据掌握充分,又兼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审讯工作普遍比较顺利。

  专案组在四个月的时间内,南下广东、浙江和皖南,北上河北、河南,行程上万公里,抓获犯罪嫌疑人六人。

  (八)讯问要点

  本案犯罪嫌疑人大致分为两类人,一类是网站创办人和管理员,对其讯问要点如下:

  1.网站名称,域名,IP,服务器有几台,配置情况及存放地和服务器迁移情况,服务器操作系统,网站程序内核及版本,网站管理员帐号和密码,网站版块栏目,会员数,会员分类,是否需要付费提升等级,版规,网站有无广告;

  2.上网终端及开机密码,远程管理模式和帐号;

  3.网站创建和运营情况,包括:

域名管理帐户密码,IDC帐户密码,网站运行成本,网站收入情况(会员收费和广告费收入),收入去向;

  4.是否有个人博客、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网盘、网银、网上支付平台和推广联盟帐户,以及其帐户名称和密码,手机号码;

  5.银行帐户,网银关联的银行帐户;

  6.有无网站运营合伙人,认识的或活跃的网站会员情况。

  另一类是在网站上传播侵犯著作权作品的犯罪嫌疑人,这一类人中还有些担任了版主,对其讯问要点是:

  1.是否知道对象网站,对象网站的名称,域名,网站域名变迁情况,网站管理员和版主是谁,有无网上沟通,是否即时通讯好友或有电邮来往;

  2.上网终端及开机密码,在对象网站的帐号和注册时间,角色变化情况以及版主管理工作情况,是否与网站创办人有经济往来;  3.在对象网站的活动情况,包括发布下载帖子、版主管理操作情况、经济受益情况;

  4.是否有个人博客、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网盘、网银、网上支付平台和推广联盟帐户,以及其帐户名称和密码;

  5.银行帐户,网银关联的银行帐户;

  6.有无认识的网站会员,对活跃的网站会员的了解情况;

  7.如何实施盗版系统封装,如何牟利,牟利多少,非法所得去向。

  网络案件的讯问要点并非一成不变,要根据案件类型和犯罪手段经讨论相应制订。

  (九)特定犯罪嫌疑人勘验检查步骤

  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专案组在电子证据勘查上主要分为四步来做:

立案之前初查;立案后、抓捕前对于特定犯罪嫌疑人的勘查;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结合口供和搜查结果的进一步细查,以及补查。

由于对特定犯罪嫌疑人的勘查分为远程勘查、现场勘查和电子证物检查三种形式,因此,制作电子物证勘查笔录的工作量非常大。

为此,重点开展工作,减少工作量。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电子证据现场勘查进行简化,可以不制作笔录的就不制作,仅制作扣押清单和现场检查笔录等;二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电子证物检查,虽然普遍开展工作,但是对那些诸如手机、优盘或电脑等存储的数据对案件侦查帮助不大的,就不再制作电子证物检查笔录;三是远程勘验检查笔录尽量一次性完成,而不分割成多份笔录。

即便这样,本案件所制作了电子物证勘验检查笔录还是达到了近三十份,有上千页之多,刻录光盘近百张。

  (十)取证的着眼点

  依据侵犯软件著作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专案组取证的着眼点如下:

  1.传播侵权软件的网站服务器在辖区境内;

  2.对所传播的软件产品构成侵权;

  3.以营利为目的,构成牟利。

以营利为目的的具体表现,如捆绑第三方作品、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刊登收费广告,以会员制方式通过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费;

  4.有权下载盗版操作系统的VIP会员数1万多人,构成会员制传播;

  5.传播盗版操作系统帖子的浏览点击数5万次以上;

  6.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本案中,上传的微软操作系统都经过了定制封装,捆绑了一些第三方软件,设定了可以牟利的推广首页。

网站页面中刊登了收费广告。

网站采用收费会员制,仅向收费会员开放可以上传、下载侵权微软的操作系统软件的版块。

发布侵权软件帖子的浏览点击数统计超过五万次以上的,侵权软件最终在网络的存储目的地为国内几家著名的网盘,部分网盘提供了浏览点击数、下载数和保存数,而有的网盘则不提供浏览下载统计数,造成专案组截屏取证工作的困难。

  根据从支付宝和网银的交易明细统计,专案组统计得出了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金额数以及来源。

  (十一)与检察机关的沟通

  案件移送起诉之后,检察机关主要对以下两点证据质疑:

  1.浏览点击数不是法律条文中“点击数”,只有产生下载的点击数才算有效点击数;

  2.违法所得具体数额无法查清,因为一是犯罪嫌疑人的所得中有其辩称的无法查清的“合法部分”,二是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要去掉违法成本,而违法成本无法查清。

  网侦勘查人员认为,对于第一点,根据法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计算机软件的,构成“复制发行”,“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侵权产品持有人通过广告方式推销侵权产品,属于“发行”。

因此,犯罪嫌疑人在网站发布帖子推广介绍或广告自已的封装侵权操作系统软件时,虽然点击帖子内容中的下载链接跳转到了网盘而不立即产生下载操作,但是,帖子应当属于“传播”中“发行”行为,其点击数应当被采纳。

而“复制”数才是“下载”数的网站统计。

司法解释中的“点击数”在互联网上也发现有业内人士的讨论,但是,找不到权威的操作意见。

  对于第二点,法律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要扣除违法成本。

网站创办人犯罪嫌疑人徐某根据这一条,声称自已创办网站时购买、租赁服务器等费用可以抵销掉自已的违法所得。

网站中侵权的“操作系统”版块的总版主、本案中上传和传播侵权操作系统软件牟利最多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则声称,其封装的侵权操作系统软件中封装有自已原创的软件,其原创软件也有大量合法收入,但无法统计。

刘某的侵权封装操作系统软件中推广了国内一些著名的软件,浏览器默认首页则设置为付费推广的网站。

刘某的侵权封装操作系统软件被下载安装后,一旦联入互联网,就会给刘某源源不断地带来收入,所推广的国产软件每个IP会给刘某带来几毛钱的收入,而设置的浏览器首页网站每个IP也会给刘某带来几厘钱的收入,由于使用刘某的侵权操作系统人数众多,刘某每月收入约六万元。

而他自已所制作的名不见经传的软件如何营利以及营利多少,他自已也拿不出证据来。

  (十二)判决结果

  2014年9月份和10份,本案的六名犯罪嫌疑人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决,所有犯罪嫌疑人在庭审过程中对犯罪事实都表示认罪。

  网站创办人徐某被判有期徒刑,刘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被判缓刑,所有犯罪嫌疑人都被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之后,所有犯罪嫌疑人接受判决,放弃上诉。

  三、经验和体会

  案件成功办结之后,专案组成员对该案也作了一次回顾,虽然有许多的不足之处,但是,收获也不少,一些经验和体会罗列如下:

  

(一)必须对案件所涉及的技术要素有一定的了解,对侦查前景不能先入为主,要虚心学习,犯罪嫌疑人就是学习对象之一;

  

(二)案件侦办之初,必须认真梳理刑法条款和司法解释,可以搜集类似判例,依据法条针对性制订取证计划;

  (三)办案人员和电子证据勘查人员需要紧密配合,互相通气,制订阶段性工作计划,联动开展工作。

本案在外地的抓捕、搜查工作做得尤为成功,离不上周密的计划和无缝的合作;  (四)勘验检查工作要在效率和全面之间找到平衡点,重点取证,针对取证,不能繁杂。

勘验检查工作要认真、细致,不怕繁杂,不怕辛苦,要事先计划,列出提纲;

  (五)要将执法法律依据列出,将取证理念和思路作详细阐述,要列出翔实证据清单和目的,可附判例和法律文章,适当给出勘查涉及的信息技术说明文章,一并随卷移送检察机关,以助检察官阅读和理解电子证据勘查结果及其作用,理解电子证据和法律条文的对应关系;

  (六)要紧紧跟随信息技术的发展,随着打击网络犯罪行动的深入开展,网络犯罪将更加隐蔽,更加高技术化。

网侦民警要加强信息技术知识的更新,本案的成功侦破离不开掌握网站技术、数据库知识的网侦民警的参与;

  (七)网络案件的电子证据提取没有固定套路,需要对案件和技术有全面的掌握,需要实践经验积累;

  (八)网络电子证据稍纵即逝,易于删除,难以恢复,需要长期经营,即时提取。

在勘验检查的过程中,作为证据的网站帖子随时会被删除,存放于网盘的违规软件会随时被网盘运营商删除,因此,对于网盘存放的侵权软件的点击数、下载数的取证统计应该是不完全的;

  (九)电子证据也有取证容易、取证全面的一面。

审计功能完整的应用系统比如支付宝,全面地留存了非法获利的交易全过程。

为打击网络犯罪,实现“零口供”取证其实更容易;

  (十)不要有畏难情绪,网络案件也并非都是高智商犯罪。

本案犯罪嫌疑人学历并不高,刘某只是初中文化程度,徐某等是也多为大中专文化程度,他们的封装操作系统的技术并不难,至于在封装的操作系统软件中捆绑第三方软件和设置主页更是举手之劳,国内一些推广联盟在资金方面的投入激励了他们通过封装传播操作系统牟利的行为;

  (十一)涉及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没有概念性的法条,只有笼统的对现实犯罪行为的条款罗列,随着技术进步,这些条款早就滞后,或者被犯罪嫌疑人规避,以新的不存在于法条中的形式来犯罪,造成无法可依。

由于法律叙述笼统,各人对法律理解偏差,造成协作沟通困难。

  四、不足和期望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鉴于经验和水平有限,以及客观条件和环境的局限,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憾。

  

(一)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研究不够透彻

  专案组根据自已对法律的理解,将取证重点放在网站实施会员制方式、付费会员、付费广告、捆绑第三方软件、设置付费推广首页、在网站上传侵权软件的数量以及其帖子被点击数和下载数,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营利数额,虽然大的思路是对的,但存在对具体法律条款认识比较模糊的问题,如果认识到位,研究比较透彻,在侦查中就可以做到要么去繁就简,要么深入调查。

一是在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的过程中,发现检察机关对“点击数”的认识就凸现出大家对法律条文理解的差异。

检察机关借鉴了某音乐网站侵犯著作权案,在该案件中只要点击链接就会播放音乐,所以属于实际点击。

而本案中,上传盗版操作系统的帖子中的有几个下载链接,并且都只是一个跳转链接,跳转到不同的网盘,因此,检察机关认为这不是实际点击;二是法条“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怎么理解?

本案中,一个WindowsXP可以被盗版封装人制作成多个版本以供下载,是否算多部作品,其次是在网盘中显示“下载数”是否符合法条中的传播数量?

三是在法条“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中,“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标准不同,犯罪嫌疑人在网站和网盘上传的盗版操作系统是否属于非法经营产品?

四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封装微软操作系统软件的行为,由于在封装的过程中,修改了原先安装程序,比如设置了首页,捆绑了第三方软件,这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专案组既难拿到构成该罪的鉴定结果,又很难调查该罪的构成要件。

  

(二)案件侦办不够彻底,没能乘胜追击

  本案中,侵权网站中一万多名VIP会员,其中有千余名会员都发布过盗版封装操作系统,专案组限于人力和财力,只抓捕了四名犯罪嫌疑人,没能够将全部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六名犯罪嫌疑人被收缴和退赔总金额达300多万元,根据法律规定,提供资金的公司或个人有共犯的嫌疑,本案数名犯罪嫌疑人供称,某推广公司业务员在网上主动找到他们,指导他们如何通过在封装操作系统中捆绑软件和设定首页以牟利,对于某推广公司或其业务员提供资金的行为,该如何展开下一步工作?

  根据办理此案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专案组有几点期望:

  1.建立刑事案件办理的技术和法律援助中心

  希望建立由技术和法律专家组成的援助中心,为一线办案人员提供帮助。

  2.调整网络案件的管辖机制

  网络案件的管辖规定目前过于简单,不利于打击犯罪。

发现网络犯罪往往需要一个长期的跟踪和分析,受限于服务器所在地的管辖,发现网络犯罪后却无管辖权,在实践中无疑放纵了网络犯罪。

建议实行网络案件全国登记制度,先发现先侦办,解决网络案件管辖权交叉问题。

  3.建立新型有效的网络案件协作制度

  网络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和证据所在地的分布注定是遍布全国甚至全球,侦办网络案件的工作人员必然出差奔波,这样一来,一是办案周期长,二是办案成本惊人,因此,有必要建立异地协作制度,减少长途出差,既节约开支,又提高办案效率。

  4.建立网络案件侦办激励制度

  最近几年来,网络侵财等案件激增,虽与信息技术的发展有关,但是,更多是因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不力。

群众报案的小额网络侵财案件因为办案成本往往不了了之,这样,放纵甚至鼓励了网络侵财犯罪。

像本案侵害的对象是美国微软公司和国家管理秩序,对本地社会治安没什么影响,难以受到重视,更会以没有能力侦办而推诿。

因此,有必要建立网络案件侦办激励制度。

  5.规范网络应用,为网络案件侦办服务

  前文说到的“点击数”作为法律条文中一条量刑标准出现,其前提是网络犯罪的活动中必须有“点击数”的统计,具体就是实施网络犯罪的的网络应用软件中必须有这个点击数统计的功能。

现在,为了规避这一条,某些网站根本就没有点击数统计这个功能了。

因此,有必要规范网络应用,使之对应于法律条文的规定,如建立符合规范标准的访问“点击数”统计功能;建立收集访问者IP、访问时间和操作等审计功能;等等,这需要法律专家和网络应用专家的进一步研讨。

  结语

  全椒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参与了“999宝藏网”侵犯著作权案的技术支持和电子物证勘查工作,在执法实践中,对于成功侦破此案的前提条件、工作注意要点和遇到的诸多困难有很多的体会,对于办理此案的成功和不足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也提出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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