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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经济招商若干优惠政策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优惠政策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战略举措,对繁荣城乡市场,增加税收,安排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适应新世纪、新形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步伐,加强和促进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各地民营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个人参与吐鲁番地区的开发建设,经对历年吐鲁番地区制定的优惠政策进行归并完善,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按照“突出重点、鼓励集聚、扶强扶优”的原则,形成以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优惠政策。

   第一章 经营优惠政策

   第一条 放开经营主体。

除政策规定不允许经商的人员外,鼓励支持其他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鼓励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等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到个体、私营企业工作,其档案由人事部门管理。

   第二条 放宽经营范围,除许可经营项目外,一般经营项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可以跨行业经营。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经营的,都允许生产经营。

   第三条 放开经营方式。

凡是允许国有、集体企业采用的经营方式,个体和私营企业都可以采用。

鼓励个体和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并向国有、集体企业投资入股、参股或与国有集体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鼓励个体和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有集体企业,鼓励私营企业兴办股份制企业和组建集团公司。

   第二章 工商优惠政策

   第四条 创新登记管理机制,大力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建立对个体工商户的委托登记、委托备案和委托验照制度,由县(市)级工商局委托工商所开展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备案、验照工作,方便群众就近办照。

推行注册登记一审一核审批制度,由局长授权注册登记科长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工商内部多个审批事项,由注册登记“一个窗口”受理,完成申请材料内部流转、审核工作。

提高办事效率,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当场作出核准决定。

企业名称冠用“吐鲁番”地名的,经查询无重复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范的,可直接核准登记。

   第五条 按照行业特点降低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本限额,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定最低限额,首期到位30%(区外企业10%),一年内到位50%,三年内全部到位。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降低到3000万元以上,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降低到6000万元以上。

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资金不足法定数额的,注册时应到位不低于10%的注册资本金,缺口部分可按每年20%的比例,五年内到位。

   第六条 各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均可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工商部门按照现行登记法规予以核准登记。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三年内减免一切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各类企业安置吸纳下岗职工就业比例达到30%的,三年内减半收取企业登记费、年检费等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安置吸纳下岗职工就业比例达到50%以上的,三年内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全免。

各类人员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不收登记费。

对农村流动经营户,以及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实行备案登记制。

   第七条 放宽市场主体经营范围核定,对不涉及审批事项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大类、中类核定,凡材料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当场登记;对涉及审批事项,按照批准文件、许可证件核定范围,在有关审批事项尚未办理齐全的情况下,凭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核发筹建营业执照,允许企业刻制印章、设立账户、先运行签订意向或协议,待审批手续办理完备后,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当年免缴企业年检费。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吐鲁番地区范围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在税收方面均可享受《吐鲁番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区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各种所有制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残疾人员个人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减免税的,给予营业税免征。

烈属、孤老、残疾人员本人取得的收入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复员军人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一定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对非公有制经济小规模纳税人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对货物销售额每月达不到5000元、从事应税劳务的达不到3000元的个体工商业户一律免征增值税。

   第四章 土地和矿产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个体及非公有制企业在我地区用地和开发矿产资源时,享受《吐鲁番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的土地和矿产优惠政策。

   第五章 投资保障和社会服务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出资组建多元化、多层次、不同类型的担保机构,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出资开办的担保机构,民政部门应按照社团法人准予注册登记。

企业贷款中涉及的资产抵押和产权登记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十五条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只要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条件的,金融机构要按照地区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办法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社区劳动保障站所要积极做好贷款的审查、推荐、担保、跟踪服务和协助清收工作。

   第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筹资牵线搭桥,帮助企业筹集生产资金。

对发放贷款解决企业资金或引进投资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鼓励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吸纳和引进地区外资金,对引进资金的中介人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按照《吐鲁番地区招商引资者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凡在地区范围内的个体、非公有制企业(含外来投资企业和本地企业)一律享受《吐鲁番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的投资保障和社会服务优惠政策,同时企业职工在参加养老、失业、生育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等各项社会保障方面,享受同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同等待遇。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发展新型工业化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为构筑大开放、大招商格局,动员社会各方面加快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引进,促进吐鲁番地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我地区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二条 吐鲁番地区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一律向国内外开放,凡投资者均可以有形或无形资产参与开发,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对投资新办的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公路、铁路、航空运营和管道运输)、电力(电力运营)、水利(河流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利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流堤防建设等)、邮政(邮政运营)、广播电视(广播电视运营)、农产品加工、旅游内资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四条 对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国家《产业目录》中规定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以及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符合自治区《产业目录》的产业范围且主营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的内资企业),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区外投资企业(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合资、购并、参股企业,或承包、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下同)在我地区新办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在我地区新办的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在我地区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地区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按规定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八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 对吐鲁番地区境内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所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第七条 举办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自领到工商营业执照之月起,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十年。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生态环境建设、科技教育和旅游的企业,在十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自用房产,自生产、经营之月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五年,自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月起,在开发经营期前五年,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外商投资重点鼓励产业中的项目,其实际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可享受不超过该企业上缴增值税10%的财政补贴。

第八条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一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新办企业,须持申请免税报告、企业花名册和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名单及转业证件,经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并报地区税务部门核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月起享受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生产性纳税人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的,并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且生产销售非应征消费税货物的,给予先征收后返还已征增值税的政策。

安置普通高校毕业生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含50%)或招用少数民族毕业生和女毕业生占企业职工总数25%以上(含25%),并与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2年。

现有服务型企业按上述比例条件安置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第九条 对企业利用“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可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十条 在我地区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资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按法定税率计征,超过13%的部分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农业生产者自己生产的初级农业产品;二是农业生产者自己销售的初级农业产品。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以凭普通发票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车购税方面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购税。

包括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

第十二条 在我地区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以下称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第三章 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对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和企业注册登记费。

生产经营过程中,前三年免除地、县(市)级规定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执行。

实行联合办公制,一次拍板,一周内办定一切手续。

第十四条 向企业发放缴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必须持《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格按“二证一票”所限定的收费项目和时间收费,收费标准执行下限,并认真填写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第十五条 新建外来投资企业,除商业、饮食、服务业外,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给予5次免费广告。

第四章 土地和矿产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企业在我地区用地符合规定的,一律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加快推进自治区工业化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05〕65号文件)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土资源优惠政策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见》(新政办发〔2004〕9号文件)的全部相关政策。

利用国有和集体未利用的戈壁、荒滩、荒地投资进行工业项目建设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免交土地使用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七条 凡来我地区的投资者,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开垦费均按自治区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在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五年内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十八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利用耕地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投资者的经营期和投资区域,按照《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82号)的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同时享受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挂账经营、缓期或分期交纳以及出让金先上交地、县(市)财政,后由政府以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形式返还企业的先交后返等优惠政策。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二十年以上的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前五年免缴土地租金。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二十年以上的免缴25%的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三十年以上的免缴30%的土地出让金。

第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租赁期满后需继续使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还可以续期使用该土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并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和开发要求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第二十条 招商引资企业对涉及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按照《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82号)的规定实行优惠,优惠幅度最高可达100%。

探明的矿产资源依法享有优先开采权,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勘探成果和采矿权,其地质勘查费用,在该矿产进入商业性开采后可作为递延资产于税前逐年分期摊销。

矿山企业综合开采回收矿产资源的,对伴生矿产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各类人才来本地区领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使企业连续2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且贡献特别突出的,政府要给予重奖。

创办私营企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由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对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二十二条 对引进具有高级或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由有关部门办理随调随迁手续;对其子女,就近安排入托入学。

第二十三条 对引进到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的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其档案由地、县(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免收人事代理费,原工资关系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其档案工资调整、连续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等,由地、县(市)劳动人事部门办理。

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办理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属、子女户籍关系,并出具因工作、就业、就学、婚姻等需要办理的各类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低职高聘;对贡献突出的,可优先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由地、县(市)人事部门负责落实。

第六章 落户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所有自然人(除犯罪人员外)只要愿意留在吐鲁番地区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县(市)城镇居民户口;不愿留的可办理暂住户口。

第七章 投资保障和社会服务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

认真落实《吐鲁番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依法开展各类互助性融资担保。

投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投资商,均可申请地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第二十七条 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要制定有效措施,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减少贷款审批层级,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创新信贷产品,主动寻找信贷项目,拿出一定数额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和项目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招商项目一经确定,凡地区权属范围内的审查立项、注册登记以及其他相关手续的办理,在文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可由地、县(市)招商局和有关部门代办或协助办理。

计委、工商、土地、城建、房产、公安、税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受理文件资料齐全的申办事项,保证随到随办,提供全程优质高效和投资者满意的服务。

地区权属范围内的申办事项,在5个工作日全部办结批复。

对文件资料需要向自治区报批的,由受理部门实行全程服务,在15个工作日办结批复。

第二十九条 所有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到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如确需进行执法检查,须经上一级执法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针对投资企业的违法违纪问题。

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地区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除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优惠政策》;招商引资的企业和项目进入园区的除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吐鲁番地区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对一个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如出现交叉的情况,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以上各条优惠政策的兑现,应由各相关部门超前做好服务,积极给予认定并出具证明,由各主要负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税收政策由各级财税机关负责落实,并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优惠期限内执行;收费政策由各级招商局出具证明,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土地和矿产政策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落户政策由公安部门负责落实。

人才政策由人事、科技等部门负责落实。

地区、县(市)招商局负责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认定工作,并督查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所办企业执行原发布的政策。

第三十三条 本政策由地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吐鲁番地区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地委、行署关于“工业立区、工业强区、工业富区”的战略举措,加快我地区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园区走新型工业化路子,大力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制造业、加工业、高载能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积极引进符合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标准和环保标准的企业入园,推动吐鲁番地区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园区鼓励的投资产业及项目

   第一条 石油化工和精细化工、高载能、盐化工、轻工业、新材料等主导产业。

   第二条 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及深加工、民特工艺品项目、农副产品加工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项目。

   第四条 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

   第五条 水利、能源、商贸、物流、服务等项目。

   第六条 教育、科研、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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