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eprcr天津保税区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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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兰
天津保税区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循环经济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
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天津保税区是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的统称(以下简称保税区)。
保税区循环经济工作由天津港保税区、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统一领导。
保税区安全监督和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和环境保护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区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循环经济工作。
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第四条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总体规划,制定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以及废弃物回收、处理、再利用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入区项目应符合国家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政策,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管委会在制定或修订《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总体规划》时,增设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第七条依据《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区域总体规划》制定的《区域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专项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以及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等指标。
第八条《区域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专项规划》是区域发展循环经济的依据,管委会各职能部门、驻区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管理、建设、生产和经营中应按照《区域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专项规划》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管委会制定的发展循环经济控制性指标和节能建筑设计规范,作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的依据。
第十条管委会建立建筑能耗和生产(经营)能耗评价制度,并定期发布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区域循环经济、生态工业园等控制性指标和国家、本市的建筑节能标准、环境保护规定以及合理用能要求。
第十二条推行建筑物能效标识制度。
规划建设局会同安全监督和环境保护局根据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的自愿申请,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对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管委会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开发、引进先进生产工艺,推行清洁生产,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鼓励企业开展共生识别,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实现传统企业的生态转型。
第三章减量化
第十四条管委会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不断降低单位产品能耗、物耗和排污总量。
对能耗高、污染重、技术水平低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关停。
第十五条对建设用地项目的审查,按照项目性质审批和供应土地,按照土地用途适当提高建设项目的容积率。
对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根据实际到账资金和生产规模分期确定供地数量,预留规划用地。
申请增资扩建的用地单位,应优先使用已有的建设用地,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的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数量一并计算。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在6个月内开工建设;一年以上(含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土地使用者要依法缴纳闲置费,对闲置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重新进行市场化配置。
第十六条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项目,在方案设计时,应由安全监督和环境保护局牵头召开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规划建设局、节能诊断评价单位等机构参加的建设项目节能论证会。
会议纪要作为初步设计和方案的批复依据。
初步设计时,应采纳节能论证会提出的节能减排措施。
有关部门在完成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后,应将批准文件抄送安全监督和环境保护局。
第十七条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应优先选用建筑节能推广目录中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十八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项目,应选择适合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景观、广告照明以及庭院灯等条件要求不高的照明设施应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建设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九条对污染物超标排放、使用或者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十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优先采用可利用的废弃物资源,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
(二)对产品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自然环境中易降解的包装材料。
(三)承担以减少排放为主的社会责任,对产品从设计到报废的整个生命周期的节能减排负责。
第四章综合利用
第二十一条管委会对区域的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进行统一筹划,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管委会倡导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经济增长方式。
管委会把循环经济产业链(共生产业链)的培育纳入产业布局和招商战略。
第二十二条在进行区域基本建设时,对道路、排水、照明、废物处理、污水处理、技术服务、配餐、公寓等公共服务设施最大限度地实现共用,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源和能源。
第二十三条管委会提倡和鼓励企业开展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分质供水(用水)和循环用水、余热余压利用。
第二十四条在本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和建设规范、标准,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二)排水量超过每日二百五十立方米的工业企业或者工业小区;
(三)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等建筑;
(四)规划人口在一万人以上的住宅小区;
(五)建筑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机关、非企业单位和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第二十五条再生水经营企业应保证再生水的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
第二十六条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再生水水质符合用水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
(二)冷却用水、洗涤用水、锅炉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
(三)观赏性景观的环境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
第二十七条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应分类存放,并按照市场价格,由有相应资质、有储存和处理能力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二十八条占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含3万平方米)或建筑基底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同时建设雨水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
第二十九条使用工业蒸汽的建设项目须设置蒸汽冷凝水回收装置。
第五章部门职责
第三十条招商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根据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围绕主导产业,积极引进补链产业,形成循环经济企业链群。
第三十一条综合经济局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审批投资项目,杜绝资源消耗大、能源消耗高、污染物排放多的项目进区。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做好循环经济各项指标的统计,并会同安全监督和环境保护局定期向社会发布区域循环经济统计数据。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督和环境保护局组织、协调、监督全区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依据《区域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循环经济目标、责任分解,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对区域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状况进行评估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
按照区域循环经济、生态工业园等控制性指标和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合理用能进行审核。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管理用能单位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和使用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三十三条规划建设局负责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审查、监督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是否符合区域循环经济、生态工业园等控制性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本市建筑节能、环境保护、合理用能的标准或要求。
对于不符合的,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验收合格的,颁发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规划建设局应按照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综合利用的原则,核定用水户的用水定额。
鼓励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使用再生水等节水措施,降低新鲜水的消耗量。
第三十五条建设办公室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按照相应的指标、规范和要求进行设计,选用相应的设备、材料,确定节能建筑实施方案。
按照管委会的要求,开展节能设施建设和既有建筑、设施的节能改造。
第三十六条科技发展局应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和固体废物处理技术示范和推广计划,每年推广应用一批先进适用的节能、节水、节材和固体废物处理技术。
建设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资源共享网络平台。
第三十七条机关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规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第三十八条劳动人事局应加强循环经济人才的引进和培训工作,建立循环经济人才培养和见习基地。
第三十九条管委会办公室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区域循环经济工作进行宣传,传播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理念。
第六章 宣传推动
第四十条管委会结合区域发展进程,建设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评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创建示范园区、社区,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推广政策。
第四十一条管委会定期开展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全民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十二条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优先选用通过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和再生产品。
第四十三条区域公共场所及社区应设置垃圾分类存放设施,推广垃圾分类收集。
管委会相关部门应采取鼓励措施,引导公众逐步实现垃圾分类收集。
逐步实现宾馆饭店的厨余物等垃圾资源化处理。
第七章 考核与激励
第四十四条劳动人事局应将循环经济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管委会在给予企业各项财政支持时,应把企业是否符合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要求作为必备要件之一。
第四十五条对进行节能减排改造、完成循环经济指标的企业,安全监督和环境保护局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对其效果进行评价验收。
安全监督和环境保护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评价、审核结果,组织评选区域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对于符合国家、本市相关规定的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项目,协助其申请国家、本市的专项资金支持。
符合保税区支持的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项目,支持的标准和资金的拨付程序按《天津保税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六条管委会对在发展循环经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